徐定斌
实施成效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全市各级政府建立了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并将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各区成立或明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并形成了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通过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侵害师生案件,合力打造平安校园。
建立健全了安全制度防范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实行目标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体系。完善了中小学安全教育、宣传、检查等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学校集体活动预案审批制度,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和学校食堂量化达标管理,在日常管理、集体活动组织、校舍安全、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等重点环节,为学校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学校安全工作成效明显。校门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纳入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范围 ,并接入城市图像监控报警应急处理平台;全市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城管副校长覆盖率均达100%;为全市中小学生办理了人身伤害事故保险。校舍安全隐患已基本消除,全市教育系统连续多年实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有影响的重大安全事件“双为零”的工作目标。
依法管理,筑牢校园安全屏障
实施背景
校园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是学校面临的重大难题和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然而,保护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款只是散见于《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比较原则,不够具体。《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由省人大批准、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为全市中小学校筑牢校园安全屏障,学校安全工作率先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创新内容
建立了完整、明确、具体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方面在学校安全中的责任,强化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导责任。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责,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协作长效机制。明确了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危险物及污染防范、相关环境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文化娱乐场所管理、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为学校安全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学校、学生及其家庭和社会的职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将学生精神卫生问题纳入立法内容。《条例》规定: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学生的精神卫生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心理咨询室或者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展学生精神卫生咨询辅导。
将学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列入法律条款。《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学校门口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装并实施联网监控,教育部门制定技术规范指导学校在校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有条件的学校与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
将人民调解纳入事故认定与处理程序。《条例》具体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明确了事故调查的主体以及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四种损害赔偿争议的处理方式,力求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争议。
明确规定为学生办理人身伤害保险。《条例》规定:学校应当为学生办理人身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纳入教育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损害事故赔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向学生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