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宣传不得暗示功效

2014-06-24 09:19李贝
中外健康文摘B版 2014年12期
关键词:食品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

李贝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同时废止。

使用新原料须观察4年

《条例》明确,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许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食药监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对审查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设立观察期。观察期为4年,从准予使用之日起计算。观察期内,申请人应当定期报告使用新原料产品的安全状况。观察期满后,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该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管理。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利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原料、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

功效宣传要有数据支持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四种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标注的内容。其中特别提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实验或者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验证信息;未经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宣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验证”等字样。

化妆品广告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使消费者误解其效用。

(摘自《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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