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独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2014-06-24 16:03侯秀丽王保庆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计划生育独生子女

侯秀丽 王保庆

摘 要:失独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我国失独现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及影响,分析其产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并对预防、处理和解决失独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必需,也是实现中国梦的现实要求。

关键词:失独现象;失独群体;独生子女;计划生育

作者简介:侯秀丽,信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研究员(河南 信阳 464000)

王保庆,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后(湖南 长沙 410081)

2013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然而,当前在我国社会产生和凸显的失独现象,日益成为实现中国梦进程中极不相称的一种社会现象。所谓失独现象,是指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灾害或自杀等原因使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唯一的子女,并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的社会现象,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称失独问题,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亦称为失独父母或失独者,他们构成了当前我国社会中的失独群体。就目前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失独群体的数量规模之大、增长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已经引起我们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开展我国失独现象的调查并进行研究和思考,为我们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正确认识失独现象,妥善解决失独问题,提供一些思考和启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失独群体的现状分析

为了充分了解当前我国失独群体的精神面貌和生活状况,我们走访了民政部门、计生部门、社区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通过对失独父母进行深度访谈,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并通过梳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献等,对我国失独群体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为客观地认识、分析和研究这一新的弱势群体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更好地处理和解决失独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1. 失独群体的数量规模

虽然近年来失独现象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仍没有权威机构对失独群体的具体数量规模进行准确调查,根据人口普查等相关统计资料,有些学者对我国失独群体的数量、增长速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推断。中国社科院人口学者王广州在2013年3月1日北京大学举行的中国人口政策改革研讨会上指出,我国失独家庭在2010年已达百万,而且在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的情况下,预计到2050年累计死亡10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总人数将过千万。人口学专家易富贤认为“即便不计算2010年后新增独生子女家庭和死亡孩子数量,到2035年也会有1000万‘失独家庭”{2}。主流观点认为“我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3}。这样的发展态势,使得失独已不再是个人和家庭问题,已经上升为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成为备受当前国内专家学者关注的新课题,成为我们党和各级政府亟待正视和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2. 失独群体的健康状况

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其中最大的风险莫过于独生子女的死亡,独生子女的失去就意味着完整的、稳定的三角形家庭结构的缺损和瓦解。幸福生活的崩溃和毁灭,痛苦生活的开始和延续,对失独群体来说,不仅仅是外部生活的翻天覆地,还有内心世界的动荡不已。符号互动论认为,当自我概念或身份能够在新的情境中得到肯定时,人们将体验到积极的情感;反之,自我概念或身份不能得到证明时,将会体验到消极的情感。失独群体在相当长的时间和通常的地域范围内体验到的基本上都是消极情感。对过去,有遗憾、有怀念、有自责、有悔恨;对现实,有悲伤、有痛苦、有宿命感、有阴郁、有焦虑、有逃避、有破罐子破摔、有自残自杀;对未来,有恐惧、有失望、有绝望。同时,因独生子女的离去而引发的身体病变、经济贫困、夫妻关系紧张、未来的空巢生活压力等更让失独父母不堪承受。调查中发现,失独父母更害怕生病,怕“付不起医疗费”,怕“无人陪护”,怕“手术无人签字”,几乎所有的“失独者”都认为“不怕死,就怕老、就怕病”。对亲情缺失的悲痛、对现实生活的无助和焦虑及对老来无依的恐惧等复杂的心理情绪使失独父母长时期走不出失去子女的阴影,严重影响着他们的身心健康。绝大部分的失独者患有不同的心理疾病,出现自闭、恐惧、噩梦、愤怒、内疚、焦虑、失眠、失忆、精神错乱等症状。在经历了人生的大不幸之后,他们多数患了严重的生理疾病,不少人还得了绝症。总的来说,失独群体的健康状况呈现出一种不良的、令人担忧的趋势。

3. 失独群体的经济状况

失独群体在经济方面的城乡差异表现明显,而且城乡失独群体内部的经济状况也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城市失独群体的经济状况好于农村失独群体。城市失独群体大多数都有养老金维持日常的生活开支,也有的城市失独者经济来源于工资收入,还有一小部分,依靠社会救助或低保等来维持基本生活。从农村的失独群体来看,他们的经济状况不容乐观,有相当一部分人几乎没有经济来源,仅仅依靠政府的经济救济或亲朋好友的帮助来维持基本生活。然而,政府经济救助的标准偏低,亲朋好友的帮助也不经常,所以一些农村失独群体生活艰辛,甚至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由于疾病的原因而造成失独的家庭,他们的经济状况尤为贫困,有的家庭在失独前,其经济条件还是比较好的,但子女高额的医疗费用使他们家庭的经济状况急转直下,从而走向贫困的境地;还有的家庭在失独前,其经济条件本身就不好,子女高额的医疗费用对他们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失去孩子后,他们的经济生活更加贫困。再加上失独后,相当一部分失独者无心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另外,大部分失独父母都患有心理和生理疾病,有的还非常严重,这样每月就要产生一项不小的医药费开支,使得他们的生活更是步履维艰。

4. 失独群体的婚姻状况

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我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核心家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众多的核心家庭中,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家庭结构日益成为我国家庭结构的鲜明特点。有些家庭在失独后,夫妇俩相依为命,把生活和未来的希望寄托在彼此之间,成为生命中相互依赖、相互支持、相互鼓励的依靠,这部分家庭较多,主要是父母年龄较大的失独家庭;有些家庭在失去独子后,也失去了感情维系的纽带,在现实的伤害中,各自沉默独立生活,感情渐行渐远,婚姻形同虚设,这类家庭为数也不少,主要是父母为中年的失独家庭;有些家庭虽然在经受失子之痛的打击之后面临崩溃和解体,但在各种内外因的作用下通过再生育而走向了“复原”,这类家庭占有一定的比例,主要是父母为中青年的失独家庭。当然,在整个失独群体中,存在少数失独父母在失去子女的问题上,互相抱怨、互相指责,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甚至出现家庭暴力,或为此而离婚;也存在个别失独者因承受不了失去子女的现实,出现严重的身心疾病而过早地离开人世,而活着的另一半则在更加孤独、悲伤、困苦的状态下度过余生。和谐社会需要和谐家庭,和谐中国需要的是更多的“稳定家庭、健康家庭”,而不是结构和功能不健全的“风险家庭、残缺家庭”,只有健康的婚姻家庭才具备较好地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健康的婚姻家庭越多,社会冲突就越少,社会和谐越多。失独家庭的大量产生和出现,给我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严重影响着建设美丽中国的进程,也制约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事业。

5. 失独群体的社会交往状况

美籍匈牙利裔医学家索玛·魏斯(Soma Weiss)指出,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通过社会支持提供的亲密关系、社会帮助以及帮助他人等途径,可以使自身价值得到社会的认可,从而获得他人帮助的机会。然而,在考察失独群体的社会交往状况时,我们发现这类群体社会交往活动不多,他们回归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经常处于固封自守的状态。走访中一位几年前失去侄子的姑姑很伤感地给我们说:“自从我侄子走后,我哥和嫂子彻底垮了,他们闷在家里唉声叹气,很少和大家来往,我们这些沾亲带故的所有人心里也都蒙上了一层阴影,在他们面前几乎所有的亲戚朋友都不敢提及孩子,我们的孩子也不敢轻易去看望他们。”在这个群体中,一部分失独者的社会交往更多的是与自己的兄弟姊妹之间,与其他亲戚很少交往,对于朋友和同事之间的往来也明显减少甚至中断。尽管健康的社会交往活动,能够冲淡或缓解他们失去子女的悲恸;尽管良好的社会支持,有利于他们更快地走出失去子女的阴影,但是,从内心来说,失独者无法接受失去子女的现实,巨大的悲伤使他们对未来工作和生活失去信心和希望,他们不愿意参加各种社会交往活动,从而过着一种自我封闭的生活。大部分失独者选择足不出户,暗自神伤,另一部分选择搬离原来的住所,到一个完全陌生的地方生活,还有极少数失独者选择对外流浪或皈依佛门。一位农村失独母亲这样诉说:“儿子成年后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我一个人在外面到处流浪三年。农村的舆论太受不了了,说你绝户了,多难听啊,农村最怕绝户。……人家骂你死无葬身之地,现在趁有能力,先把葬身之地搞好,在埋葬儿子的时候,就跟他一起,也给自己搞了个墓地。”{4}受社会排斥、失独者自我排斥及公众标签化评价态度的共同影响,失独群体社会交往的主动性及走出困境的勇气也受到不同程度地削弱,他们获取亲友等社会个体的支持也较少。

6. 失独群体的家庭生活状况

家庭既是一种社会关系,又是一个亲属团体,这个团体主要靠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来维系。虽然我国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趋势很明显,核心家庭在独生子女家庭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大,但由于目前家庭类型还处于多样化的状态,因此,很多独生子女家庭并不属于核心家庭,而是属于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单亲家庭、隔代家庭等类型中的一种。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准确把握失独群体的家庭生活状况就不仅仅要分析失独父母的生活状况,还要了解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叔、伯、姑、舅、姨等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成员的生活状况。事实上在访谈中也发现,一个独生子女的死亡影响到的绝非是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而是包括几乎所有近远亲属在内的众多成员,甚至还影响到其他邻居好友的生活。由前面对失独群体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婚姻状况、社会交往状况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失独群体在物质生活质量、心态情绪愉悦度、人际交往和谐度等方面较失独前都急剧下降至极限,可以说失独摧毁了家庭幸福。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失独对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直系亲属的影响和打击也非常大,仅次于失独父母,他们的精神、身体、人际交往等状况也都较差;对伯、叔、姑、舅、姨等近亲属的生活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心情愉悦度、人际和谐度等方面;对其他亲朋好友的影响虽然不大,但在心情愉悦度等方面却有明显体现。总之,在受失独影响的这个庞大的群体中,除失独父母受到的是致命的毁灭性的打击之外,其他成员所受的影响与他们和失独父母关系的远近相关,越亲近的成员受到的影响越大,关系较远成员受到的影响也相对较小。

另外,为了对失独群体的生活状况进行更真实、更准确地把握,在调研中我们还对失独家庭与其他特殊类型的家庭、失独群体与其他弱势群体进行了对比。在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独生子女单亲家庭、独生子女犯罪家庭、有子女死亡的非独生子女家庭、不孕不育家庭、单身家庭、丁克家庭等有着共性的不同类型家庭之间进行对比时发现,失独家庭的幸福度最低,痛苦度最高;在与留守老人、老漂族、下岗职工、留守儿童、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进行对比后发现,失独群体的弱势是最弱的,处境是最惨的,把不同群体都比作一棵树的话,唯有失独群体这棵树受到的打击和伤害是连根拔起的,也只有这个群体所受的创伤是永远无法补救的,就像失独母亲笛儿妈所说:“没希望了,我们经历了那么多,经历了自然灾害,经历了文化革命、上山下乡、计划生育、分流下岗,可是我们从来没有灰心过,从来没有被打倒,这一次不行了,一点希望也没有了,彻底失败了。”{5}当前我国各项改革发展正处于攻坚阶段,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密切关注失独群体及相关人口的生活状况,全面探讨提高失独群体生活幸福度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失独问题造成的社会影响

失独对失独者情感的伤害、健康的摧残、对失独家庭幸福的摧毁等一系列的危害在前面的现状分析中已进行了全面探讨。对于失独群体来说,精神的脆弱化、身体的病态化、家庭的分裂化、社会地位的边缘化、经济的贫困化、养老资源的匮乏化等一系列压力和负担已远远超出了他们所能承受的范围。随着失独家庭的不断增多,失独群体的逐渐增大,这些失独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势必会导致负面的群体心理及对社会的不满情绪的产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进而阻碍我国社会的良性运转,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是加重社会养老负担。2013年2月底,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蓝皮书指出,目前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已经高达1.94亿,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14.3%。这个比例已经远远高于国际上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显而易见,我国已经进入到老龄化社会时代。而且现阶段我国的养老资源严重的不足,养老压力极大。大龄独生子女的突然亡故,无疑使失独者深深感觉失去了家庭养老的寄托与希望,即使他们想去养老院度过晚年的岁月,也因缺乏子女的签字却使他们无法跨入养老院的大门,同时高额的养老费用让他们中的大部分只能望而却步。农村地区的失独老人,因为社会养老资源的极度匮乏,也因没有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来源、没有法定的赡养人而成为“生无所依、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死无人葬”的“四无”群体,从而导致他们只能在孤独和困苦中度过余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尽管我国的养老模式已由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逐渐转向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新型模式,但是长期以来“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中国家庭式养老模式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子女又是家庭养老的主力,对于失独群体,没有了子女,养老的责任自然须由政府来承担,在我国未富先老的社会背景下,原本很大的社会养老负担显然进一步加大。

二是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指出:“在核心家庭中,孩子在家庭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家庭结构稳定的基础。孩子不但给夫妇双方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将来的展望,而且把这共同的将来具体地表示了出来。……孩子出生为夫妇双方创造了一件共同的工作,一个共同的希望,一片共同的前途。”{6}独生子女这个重要角色的意外死亡,也就意味着父母失去了希望和前途,家庭失去了稳定的基础,正常、健康、幸福的家庭瞬间转变成为“残缺家庭”和“悲惨家庭”。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失独者无力回天,无可奈何,更多的是选择在压抑或逃避中忍受痛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很难产生健康的心态,相反,在艰难的现实中,只会产生失望、怨恨、孤独、冷漠、沮丧等不健康的、消极的社会心态。“心治则国治,心安则国安,社会稳定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心态的稳定。……社会心理对社会主体的社会行为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心理的和谐与健康能够促进社会的安宁”{7},失衡的心理则会引发消极的情感体验和负面群体心理的生成,进而导致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一致的集体行为,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如果失独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失独群体的的消极情感和心理得不到及时疏导,久而久之,势必会引起他们对政府的不满、对整个社会的怨恨,他们选择极端方式发泄的机率便会逐渐增大,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是影响良好的国际形象。改革开放30多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长期保持安定团结,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凝聚力得到了极大增强,我国的国际形象空前良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极大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不断优化我国国内环境,强化我国的国际形象,成为我们党和各级政府面临的重大任务。然而,失独问题的产生,不仅严重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也影响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必然会影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树立的良好形象。一些西方国家,总想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对我们进行恶意的攻击,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觉悟,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谨防国内外敌对势力的一切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防止他们以人权为借口,利用失独现象和失独问题,丑化和攻击中国。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失独现象,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标本兼治,及时有效地对失独群体进行物质帮助和心理疏导,使他们能够尽快从失独的悲伤和困境中走出来,妥善解决好失独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巩固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三、失独问题的原因分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整个世界是由普遍联系组成的统一体,正是由于事物与事物之间、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依赖,才构成了纷繁复杂、无限多样的物质世界。同时,恩格斯指出:“当我们通过思维来考察自然界或人类社会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8}失独问题的凸显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

首先,制度的负面效应。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以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夯实党的执政之基,取得了突出成效。但是,再完美的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或多或少的负面效应,计划生育政策“是在当时的国家宏观经济和社会条件并且考虑到当时人口环境的情况下提出的,是为了恢复国家经济,加速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抑制个人生育数量的一项公共政策”{9},这项政策的贯彻执行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协调的人口条件和环境。然而,其时间效用也引发了独生子女问题,形成了规模庞大的独生子女家庭。对于失独现象的出现,我们无意于批评或否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必要性和正确性,但不可否认,它增加了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性和脆弱性。由于独生子女的唯一性,一旦他们遭遇不测,便会给家庭带来致命的打击,“这种负向的家庭变迁遂成计划生育时代社会的巨大创痛”{10}。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失独是计划生育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负面效应。

其次,生命安全隐患的存在。现实生活中,生命安全隐患是造成大量独生子女非正常死亡的重要原因。我们调研发现,造成独生子女非正常死亡的生命安全隐患,主要有疾病死亡和非疾病死亡两大类。因疾病死亡的占独生子女总死亡人数将近一半,非疾病死亡的独生子女人数所占的比例略高于一半。在疾病死亡的独生子女人群中,患重大疾病死亡的比例比较高,还有极少数是因为经济原因而放弃治疗的,这部分主要是来自农村或城镇的经济贫困家庭;在非疾病死亡的独生子女人群中,大约有2/5缘于交通事故而死亡,1/5左右属于溺水死亡,其余部分为自杀、他杀、高空坠落、工伤事故、中毒、犯罪等原因死亡。除此之外,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也造成了大量独生子女的非正常死亡。据四川省政府公布的数据,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造成全县将近5400名中小学生遇难或失踪,其中大部分为独生子女。由于中小学生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能力比较低,一旦遇到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破坏性极强的自然灾害时,他们逃生的可能性很小,于是造成很多人的非正常死亡。因生命安全隐患的存在而造成独生子女非正常死亡,不仅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对国家和社会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隐患。

第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因各种原因而生活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改革开放后,我们政府加强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然而这种保障制度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城镇职工,而城镇无正式职业的居民和广大农民则不能享受这种社会保障。这些人群中一旦出现失独现象,就会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二是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尽管我国先后颁布了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经常出现“法出多门,各行其是”的现象,甚至出现相互冲突和矛盾的情况,导致一些失独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三是社会保障管理机制滞后。就社会保障管理的内部层面来看,政法不分的情况依然存在,政资不分的状况还很严重,执监不分的现象时常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机制的公信力,而且也对失独群体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处理和解决好实际困难造成了严重的阻力,使他们对一些制度产生了困惑和迷茫,从而影响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第四,非政府组织支持力度不够。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认为:“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11},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是市民社会的核心建制所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中不断涌现,这些非政府组织涵盖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在资源的利用上力量不足,其行政色彩还是很浓,虽然名为非政府,但是却仍具有依附性,难以摆脱行政化的倾向。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非政府组织对失独群体社会支持的力量还比较薄弱。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的生存能力较弱。非政府组织不是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同时又需要耗费各种成本以维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因此,部分非政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举步维艰,对失独群体的支持和救助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成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使得他们在提供各种专业服务,尤其对失独群体的心理疏导、情绪化解等方面也显得力不从心。

四、应对失独问题的建议

失独现象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影响着失独群体的生活质量,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影响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进程。从一定意义上说,正确处理和解决好失独现象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不能采取毕其功于一役的作法和方式,需要调动国家、社会和个人等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努力,既要采取一切措施对失独现象进行前瞻性地预防,又要妥善处理好失独现象产生后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构建一些应对失独问题的思路、方法和途径。

1.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失独群体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

“一个弱势群体得不到保障的社会,一个社会弱者受到歧视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稳定型的社会,更谈不上是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12}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做好优抚安工作。”{13}失独群体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曾为我国的现代化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理所当然应该分享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成果,而他们却面临失去孩子带来的巨大压力和困境。因此,“将失独家庭成员纳入社会特殊保障群体,完善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14}就显得尤为迫切。政府有必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发布权威统计结果,实事求是地进行制度安排,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失独群体进行分类分层给予保障,以有效解除其后顾之忧。当前要重点健全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在完善失独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失独群体纳入全民社会保障体系。

(1)健全社会保险机制

“社会保险是保证劳动者生命波折期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制度。”{15}“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甚至高层次的社会保险,是现代文明社会孜孜以求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一国社会保险发展最基础的原则和最重要的理念。”{16}建立健全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应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失独群体的需要和特点,按照独生子女保险——失独群体基本医疗保险——失独群体养老保险的顺序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险制度。

首先,独生子女保险。独生子女保险是为了规避独生子女生存风险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自从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开始推行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很多地区都相继启动独生子女保险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部分独生子女家庭抵抗风险的能力。但就目前走访、了解和调研的情况来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独生子女家庭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和健全的地方。对此,可考虑由保监部门主管,人口计生部门主抓、保险公司主办、其他相关协会和基金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要统一保险金额的缴纳标准,要坚持“宣传到民心”前提下的自愿原则,争取承保面的最大化;要加强服务、规范经营、抓好落实。

其次,失独群体医疗保险。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全面进展,我国已建立了“双方负担,统账结合”、覆盖城乡96%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已跨入了具有全民医保制度国家行列。针对目前的医改,李克强强调,“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努力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等重点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并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17}针对失独群体来说,就是要把失独群体全部纳入基本医保,要做到逐一排查,无一遗漏;要抓紧把失独群体中的大病患者等特困群体首先纳入全民医保范围,“从制度上筑牢、织密社会安全网,切实解决大病患者的特殊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给病人及其家庭带来希望、带来温暖”{18};要在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基础上,强化社会互助共济意识,因地制宜,建立切实有效的失独群体医疗保险机制。

最后,失独群体养老保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快建立了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但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显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与弊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应该尽快建立失独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给失独群体多种选择。城镇失独家庭可以按照经济状况进行分类,对于经济状况较好的城镇失独家庭可以在已有的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有侧重点地加强,提高参保金额;对于经济条件不好的城镇失独家庭,应该由政府买单提高社会统筹部分金额,降低个人负担部分金额。另外,对于城镇失独家庭的参保和缴费可以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衔接和转移合并方面也应该给予不同选择。对于农村失独家庭来说,应该完全由政府买单,建立农村失独家庭专门养老保险,保障农村失独家庭的基本养老问题。

(2)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是指政府和民间组织对陷入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和精神援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基本、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编织一张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确保网底不破,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陷入生存窘境……”{19}在对失独群体进行社会救助的过程中,应该重点关注物质救助和心理救助。

1)强调政府的主导责任。国家作为社会的法定管理者,其地位决定了它必须消除社会贫困、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社会福祉。失独群体是当前社会中抵御风险最弱、最需要政府与社会救助的弱势群体,在对失独群体进行救助中国家理应承担主导责任。这些责任主要体现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法律体系、提供大部分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和监督救助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从家庭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生育或计划生育都可以一分为二:既有投资期,也有效益期;既有成本支付期,也有效益回报期。长期以来我们所做的控制人口、控制非意愿生育率只是做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半,另一半工作就是要规避和消解计划生育的代价和风险。”{20}因此,以政府力量解决失独群体的养老问题是完全合理的。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强调政府在失独群体救助中承担的主导责任,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想表明当前失独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是为了避免极少数地方政府和官员狭隘政绩观的存在,以政府财力有限的客观原因为借口,忽视失独群体的迫切需求。

2)建立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保值增值机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我国计划生育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党和政府也十分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我国在失独群体的社会救助方面已做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2007年我国正式出台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并开始试点工作,2008年在全国推行。该制度明确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失独家庭,由政府给予失独父母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或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据此,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比如武汉市于2008年开始给予失独父母每人每月80元或10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北京市2008年开始发放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广州市发放每人每月扶助金额150元;河南省从2012年起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00元上调到270元;河北省石家庄市规定每人每年可获得1 800元或6 000元不等生活补助。这些政策在改善失独者的生存现状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在实际调研中我们发现:补偿措施只在部分地区实行,还未能覆盖所有失独家庭;一些失独家庭因不知道本地区已经实施救助政策而没有享受这一补助;还有的家庭反映补助金领取程序十分繁杂,“感觉就像拿自己儿子的死亡证明去换钱,很不舒服”;部分物质贫困的失独家庭普遍认为,补助标准太低,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无疑是杯水车薪。尽管“今年起,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城镇每人每月将提高至340元,农村每人每月提高至170元”{21},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部分失独家庭的日常生活困难,但根据调研的情况来看,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难失独家庭的生活、看病等问题。为了解决救助制度的空位、虚设、不健全,避免实施过程中的低效率、非人性化等问题,国家应尽快研究并出台相关政策,完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失独群体进行有效地帮扶,同时建立补偿金额的增值保值机制,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的评价幅度,对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做相应调整。各地市、县、乡镇可设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办公室,并建立政策、法律、财务、社工、心理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力资源队伍,专门负责本地区失独状况的调研和摸底,负责失独家庭的咨询和诉求,负责失独家庭专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专款专用,负责失独群体心理问题的介入和干预,负责各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3)强化心理疏导机制。在我们进行的调查走访中发现,绝大部分的失独者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很多还比较严重,所以,对失独群体的社会救助不仅是经济上的补偿,更需要精神层面的扶助。事实上我们也发现,有一定比例的经济较宽裕的失独家庭并不太关心经济上的那些补助,他们表示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失独群体的心理问题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来自多方压力的“复合结果”,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导,他们的消极负面情绪和心理就有可能累积和递增,进而也会从非正常途径释放出来,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因此,建立切实有效的心理疏导机制是当前正确处理好失独问题的迫切需要。具体来说,应该由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及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危机干预机构,由本机构负责在整合专业心理卫生机构、社工机构、医院、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资源的基础上,构建以心理健康讲座、咨询门诊、测评中心、心理健康网站、热线电话、家访等为服务手段和途径的危机预警和干预网络。不同的相邻的社区可设立联合心理服务站,对本社区失独群体或其他弱势群体进行常态化的持续的无偿服务;在一些社区建设薄弱的城镇和农村地区,应由该地区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相关人力资源下乡,进行专门的心理健康服务;针对专业人员尤其是县、乡镇、村级相关机构专业人员缺乏的现实,可以发挥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充分利用高校社会工作和心理咨询等专业的教师、学生及相关社团的专业优势,来助力各社区、各乡镇的相关组织,全面建构失独群体的心理防护网络。同时,还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资源,尤其要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便利性、时效性等特点开展网络帮扶和志愿服务行动。

4)促进慈善事业和民间组织的发展。可持续生计理念认为,任何一方的资源和能力都是有限的,政府所拥有的救助资源和能力同样也是有限的。况且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最大的实际,在这个阶段,我们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综合国力还不很强,单靠党和政府的力量真正处理和解决好失独现象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难度还比较大,而民间力量本身就来源于市民社会,他们对失独群体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更容易进群体、进社区、进家庭、进人心,具有经验丰富、善于创新、感染力强等优势,与目前政府对失独群体的“刚性救助”相比,正好形成“柔性支持”,刚柔并济,在救助失独群体的过程中形成优势互补。因此,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和民间组织,充分发挥一切民间社会力量,与党和政府一道对失独群体的进行物质上的救济、生活上的服务、精神上的慰藉、道义上的声援,这不仅是当前我国处理好、解决好失独问题的现实要求,也是人道主义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体现和彰显,更是党和政府以及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做法:一方面,努力推进慈善团体的多样化发展,在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目前已有的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政府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和政府协助下的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新型慈善组织的同时,应加快民间慈善事业发展的步伐,尽快成立有针对性的专门的慈善机构和团体,如中国失独家庭基金会、失独家庭捐募专线等。另一方面,在助力目前已有的“星星苑”、“温馨港湾”等失独父母的民间组织的基础上,可依托社区、街道、社工服务站和村委会成立义工队、志愿者服务队等组织,以乐善好施和互助仁爱之心深入开展失独群体救助工作。

当然在实践层面对失独群体进行各方面保障的同时,还要积极推进失独问题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成立失独问题研究中心,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及政府部门的研究资源,设置相关专业的重点学科及研究方向,并加大学科建设和课题项目的支持力度等,为推进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障实践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都明确规定了养老是子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但是,如何对于失去赡养人的失独家庭进行统一的救助和养老却没有明确统一的、具体可操作的立法保障,仍然局限于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章第27条之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里的“必要的帮助”所指的是什么,由谁来提供帮助、怎么帮助、帮助些什么都没有明确说明,更何况帮助不同于责任和义务,因此很难有效执行。从对独生子女家庭法律保障的角度来讲,《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能很好衔接,失独群体的特殊权益保障正好掉进立法衔接的空挡里。因此为了“推进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解决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和虚设问题,应该进一步修改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加强对失独老人的救助和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中国的养老问题上应该对数量庞大的“失独老人”给予特别关注,正如莫言在今年的两会提案中建议的那样,“将这些失独家庭的父母,全部纳入政府养老医疗体系,让他们优先入住养老院,优先享受医疗资源,给予减免托老费或者医疗费的待遇。尤其是农村失独家庭的父母,应该让他们在60岁以后,或是在丧失了劳动能力以后,能够享受到跟国家的公职人员退休后一样的工资待遇”{2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增加并明确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群体的赡养保障条款,明确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法定监护义务,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切实提高他们的医疗补助水平,根据年龄和经济收入等具体情况提供生活护理,帮助他们养老等”{23}。另外,应该从国家层面进行立法,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制定具有普适性的城镇无经济来源失独家庭和农村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对经济贫困的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的方向性、原则性问题做好整体把握与统筹,应明确参保对象、保障标准、审批程序、资金筹集与发放管理等基本内容。

3. 调整计划生育政策

任何社会政策都是一把双刃剑,都有正负两方面的社会功能,只是有些社会政策的负面功能潜伏周期较长。作为一种社会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也具有正负两方面的社会功能。从本质上看,独生子女家庭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产物,它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结构性缺陷。一旦独生子女遭遇意外死亡,则会引发一系列风险,而这些风险之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从而有可能会出现新的、更大的风险。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而形成的一个人口社会学意义上的高风险社会,失独家庭的产生则是这种风险的体现,越来越多的人们也开始认识到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这些风险,从根本上缓解因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中国经济社会风险增加的可能性,成为当前适时调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在要求。我们认为应该把即将实行的“单独两孩”、“符合规定的可申请生育二胎”的计划生育政策,适时、逐步调整为“一对夫妇允许生两个孩子”,即完全放开二胎生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尽管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风险的存在,但是相对而言,两个孩子的家庭所带来的各种风险远远低于独生子女所带来的风险,据测算,“假如一个活产子女在成年前夭折的概率是5%……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比生育2个子女的家庭所面临风险要大20倍”。{24}王广州曾经预测,假设2013年全面放开二胎,2014年新生婴儿数量应在1 500万到2 700万之间,估计会在2 000万左右,从2015年开始新生婴儿数量将逐年下降,即使放开二胎,也不会造成生育失控。因此,适当调整计划生育政策不失为预防和规避人口高风险社会的一个有效途径。当然,此前的分析都是基于当今和平时代这个大背景,如果从非和平时期独生子女社会的国防风险角度来看,“我国应征入伍的兵源中有一半是独生子女,……预计今后独生子女在应征兵源中所占的比例也会不断上升”{25},非和平时期入伍人员的伤亡率也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从国防的角度考虑,也应该适时放开二胎生育,逐渐减少应征入伍的兵源中独生子女比例。

4. 做好生命安全防范工作

生命安全是家庭幸福快乐的基础,是人们健康成长的关键。对于很多家庭来说,失独现象的出现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但它发生的概率是可以降低的。树立生命安全防范意,规避独生子女的死亡风险,不仅仅是针对独生子女群体,而是应该针对全体社会成员。一要树立生命安全防范意识。政府牵头,联合人口、宣传、公安、等部门组织落实,由各社区各乡镇及其他基层组织和学校具体执行实施,进行正确生命观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人们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强化人们对导致非正常死亡因素的警戒心,避免交通事故、溺水、高空坠落、他杀、旅游安全事故等危险情况的发生。二是要加强对子女的监管力度。保障孩子的生命安全是做家长应尽的职责,也是法律赋予家长的义务。加强对子女的监管力度,就可能避免子女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这就要求家长对孩子的家庭生活状况、学校生活状况、社会交往状况和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都要了如指掌,时时处处做到安全提醒并配合学校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对于青少年学生来说,周末和节假日往往是学生的脱管期,极易发生意外伤亡事故,这期间尤其需要家长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子女生命安全。尤其是青少年后期的独生子女,他们的逆反心理、好奇心强烈,而安全意识淡化,这就要针对性地强化他们的规则意识、交通意识、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国当前庞大的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群体,这些儿童因父母常年外出打工而得不到应有的监管和看护,也是目前我国意外伤亡率较高的人群。因此,对留守和流动儿童的监护责任要落到实处,政府要制定专门政策,成立留守儿童监管中心,监督学校及家庭其他监护人切实执行监护责任,确保孩子的安全健康。三是要强化全社会成员的安全责任意识。食品安全叫人担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交通安全让人心寒,校园安全令人恐慌……安全隐患的大量存在及安全事故的屡屡发生与社会成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不强不无关系。毫无疑问,应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营造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的良好氛围;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加大执法力度;增大社会安全投入力度,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建立有效的灾害预警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减小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事故的破坏程度,为人们创造安全、稳定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

5. 借鉴古今中外特殊家庭的养老经验,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失独家庭养老模式

中国自古就有“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美好理想,中国历代政府和民间在对待弱势群体养老方面都有着不少好的思想和做法,至今仍不失其历史光芒。比如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提出的“九惠之教”,政府设置专职官员专门负责死难者家属、病残老人等群体的生活,并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实施。还有宋元时期专门的养老慈善机构“居养安济院”,以及后来的“公田养老”、“氏族养老”等。目前,国内很多地方在失独家庭的养老方面也有很多较好的做法值得推广,如北京模式、海安模式等,还有即将在惠州落户的广东省首个失独养老基地更值得期待。当然也可以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养老政策的制定和处理原则,比如日本社会保障的目的是由“扶贫”转向“防贫”,英国曾发起的Campaign to End Loneliness connections in older(结束老年孤独运动),以及北欧国家为长者安居生活的服务与政策等。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结合失独者目前的状况,应该借鉴经验、吸取教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养老、社区养老、村组养老、五保养老、非直系家属养老、房产养老、土地养老、交换养老、日间灶养老等多种养老方式共存,集中养老和分散养老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全养老模式或准养老模式,合力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

五、结 语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的实质和核心,也是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视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失独现象,切实解决好失独家庭面临的困境和问题,是我们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一个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26}这是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重要思想在实际生活的应用,也是实现中国梦不可或缺的内容。只要我们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分析、研究失独现象所带来的现实问题,从实践上做到为民、想民、谋民、富民,真正把党和政府的阳光、关爱送到每一个失独家庭之中,就必将实现共建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只要我们坚信有目标、有机会、有奋斗,失独现象必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和预防,失独问题必将得到妥善的处理和解决,全体社会成员必将会拥有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和谐安康的中国梦必将会实现。

注 释:

{1}常宁:《为了13亿人的中国梦——记中国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3lh/2013-03/17/c_124467410_5.htm,2013年9月5日。

{2}王惊涛:《易富贤:“失独”之痛须格外重视》,环球网,http://opinion.huanqiu.com/1152/2012-05/2716503.html,2012年10月20日。

{3}卢美慧、尹亚:《专家称我国失独家庭至少100万个 每年新增7.6万个》,人民网,http://gongyi.people.com.cn/n/2012/0730/c152509-18625840.html,2012年10月21日。

{4}{5}《失独者》,中国网络电视台,http://jishi.cntv.cn/lengnuanrensheng/classpage/video/20120717/101701.shtml,2013年10月20日。

{6}费孝通:《生育制度》,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69页。

{7}周小毛:《和谐稳定失控的深层动因剖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6期。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北京出版社,2009年,第23页。

{9}王金营,赵贝宁:《论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与调整——基于公共政策视角》,《人口学刊》2012年第4期。

{10}穆光宗:《构筑以人为本的人口政策和人口战略》,《学习时报》2004年10月18日第4版。

{11}(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454页。

{12}郑杭生:《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几个问题》,《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13}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4-37页。

{14}张曈:《马立群委员建议:将失独家庭成员纳入社会特殊保障群体》,中国广播网,http://native.cnr.cn/city/201303/t20130307_512093310.shtml,2013年9月2日。

{15}杨云善、时明德:《中国农民工问题分析》,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85页。

{16}朱海龙、王朝,谭文翰:《理念、问题与路径——新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展望》,《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4期。

{17}{18}张威:《李克强: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完善全民医保体系》,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7/19/c_112482090.htm,2013年9月15日。

{19}黄锐:《李克强:政府要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0/30/c_117938804.htm,2013年11月1日。

{20}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的权益保障与风险规避问题》,《南方论丛》2009年第3期。

{21}姜萍萍、程宏毅:《今年起失独家庭扶助金提高》,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n/2014/0211/c64387-24319800.html,2014年2月19日。

{22}杨凡、张聪:《走近失独者 莫言跨界提案关注失独家庭待遇》,齐鲁网,http://news.iqilu.com/shandong/yuanchuang/2014/0313/1907675.shtml,2014年3月14日。

{23}奚东琪:《“失独”家庭:晚年的寂寞谁来温暖》,《人民政协报》(民意周刊)2012年7月23日第1版。

{24}田学金:《由地震和独生子女存活风险引发的几点思考》,《人口与发展》2008年第6期。

{25}范红蕙:《独生子女家庭与国防风险研究》,《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1期。

{26}蓝天鹏:《习近平重要讲话解读:让人人同享人生出彩的机会》,中国广播网,http://china.cnr.cn/yaowen/201303/t20130325_512219378.shtml,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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