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去世后遗留的财产征税,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税制改革的深入,开征遗产税一直备受争议。故本文从遗产税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意义及问题分析入手,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分析。
本文通过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主要意义及相关问题分析研究,探求一种通过开征遗产税缓解我国收入分配不公两极差距较大的现状的一种新思路。
【关键词】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开征问题 需解除的疑虑 开征建议
本文从遗产税开征可能带来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比较深入、全面地分析中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重点介绍了选题意义及主要结构;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意义;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开征遗产税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小结需要解除的疑虑及几点开征建议。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意义
(一)调节收入分配及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
遗产税是一种“富人税”,纳税人是继承的财产达到一定金额情况下按不同税率征收的一种直接税。作为一种“富人税”,它将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部分用于社会保障领域,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贫富悬殊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先富带后富的政策,优先发展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这确实使得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中1978年国内生产总值3645.2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81元,到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516282.1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8420元)。但仍然存在较多的贫困人口(国家统计局2013年统计年鉴中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中,最低收入户6590户,其中困难户3287,占全国总户数的5%,而农村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户数占到了40%)。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生活比较困难,其基本的生活需要都尚未满足。国家应采取措施来提高其收入水平,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开征遗产税,可以作为筹集资金的一种有效措施。
遗产税的开征可以起到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将一部分富人收入收归国有,用于改善贫困人口生活水平,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缓解社会贫富悬殊的矛盾,实现社会稳定。
经济学上的财富是指物品按价值计算的富裕程度,或者对这些物品的控制和处理的状况。财富的概念包括了货币、不动产、所有权。许多国家,财富还包括了对基础服务的享受,如医疗卫生,及农作物家畜的拥有权。遗产的存在本身就不具有公平性。它使一部分富人的财富留给后代,造就一大批富二代,拥有优越的财富背景,使得他们有更多深造的机会、基础资金或者利用金钱进行钱权交易,从而积累了更多的财富,形成了大批的富N代。相反贫二代就陷入相反的恶性循环,形成了大批的贫N代。
开征遗产税,使不同阶层在财富上有一个重新分配的过程。避免财富始终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有利于实现代际公平。
(二)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增加一定地方财政收入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手段。近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率在40%以上,很大程度上源于税制的缺陷。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正列举法,在现行的列举规定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资本利得等财产收入项目,造成我国相当大的税源损失。随着经济的发展,普通百姓积累起越来越多的个人财富。目前中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虽然基数比较小,但发展空间很大。而遺产税的开征,通过对财富收入的重新分配可以缓解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流水,弥补其不足。
出于经济效率和外国税制接轨等方面的考虑,中国的所得税不能实行过高的税率,又由于中国经济转轨时期分配关系的不规范和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得税征收不足难以避免。遗产税作为对其的补充和延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不足。
我国地方财政收入主要以营业税为主(国家统计局2013年统计年鉴中,地方财政中财政收入为61078.29亿元,税收收入为47319.08亿元,其中营业税收入为15542.91亿元,占到税收收入的33%)。随着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广。营业税将以共享税的形式呈现,地方财政将面临未知困境。遗产税是一个税源稳定,具有一定潜力的税种,目前可能税款有限,但对于地方财政而言也可以缓解其财政压力。
(三)健全我国的财产课税体系,完善中国税制
理论上,财产税的课税范围应涵盖财产的所有和转移两个基本环节。而我国现有的财产税法体系中,对私人合法财产的转移,还未开设相关税种,并且遗产税就本身的特点而言,是所得的延伸,对遗产所得的征税。开征遗产税是对我国财产税制的完善,可填补我国现行税制的空白。
(四)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传递正能量,鼓励人们投身公益事业
征收遗产税,可使部分富人转变其观念,若考虑其后代无力承担巨大的遗产税负担,就会将其财富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公益事业。增强了人们的公共意识,鼓励人们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同时其后代因不再有巨额财富可以依赖,也可鼓励其勤劳致富,抑制不劳而获的思想。
(五)在对外交往中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和利益,避免自动放弃遗产税的税收管辖权
目前,一些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而中国未开征遗产税,则等于我国单方面放弃了这方面的税收管辖权。这种情况下使我国在国际税收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国际地位的不平等。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处于初级阶段,不利于财富的积累
我国民营经济的财富主要用于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研发开拓市场等方面。属于经营性的财产,而对于这部分财富征遗产税,可能造成冲击,造成其资金链的断裂,不利于企业正常运转,不利于财富积累。
中国民营经济的致富者,大部分为创业者,其财富以经营性的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应对其予以扣除或照顾。开征遗产税会对民营经济造成冲击,带来资金外流,或者是造成畸形消费,生产积极性下降等负面影响。
(二)征税应考虑周边国家的情况,征税可能造成人才资本外流
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遗产税扣除额一般比较高,若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采取“多扣除,低税率”,难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若采用“少扣除,高税率”的做法,则会造成富人群体反弹,甚至导致人才资本的外流。
(三)遗产税是一复杂税种,征管要求高,我国的征管能力难达到要求,且我国缺乏相应的配套体系与法律依据,对税源监控能力弱。主要从我国的制度性原因、实施性原因及税收环境三方面来分析
从我国制度性因素分析,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存在着缺陷。我国的税制比较复杂,税种过多,尤其是地方税种过多,一些税收法律、法规过于复杂,技术性过强,无法被普通公民准确理解,具有很大的不定因素。且税制改革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整个税收管理面临的经济背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必须适应这些变化,及早提出相应措施,提高征管能力和水平。
从我国实施性的因素来分析。首先是对税源的监控不利。目前的征管模式最大特点是由管户变为管事,人为割裂了管户和管事的内在关系,往往更多地强调为纳税人服务和加强稽查而忽略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稅务部门有些承诺服务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以牺牲管理为代价,放弃必要的执法职责。一些征管制度的特殊规定,也导致了税收征管能力的下降。
其次,征管手段落后,征管效率不高。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不合理,存在着纵向分割和横向分割的问题。所谓纵向分割指税务部门上下机构不对口,横向分割指分税制后,地方税务机构既受上级税务机构领导又要向地方政府负责,形成双重领导,双重监督的问题。税收征管信息化方面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各地征管改革进度不一致,征管业务流程不统一、不规范。目前全国税务系统的软件开发和应用还不统一,软件平台不统一,应用系统整合难度大,数据共享的程度低。
再次,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的约束力差。中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对税收活动中共性的问题进行规范,对各单位具有统领、约束、指导和协调作用的税收基本法,使得一些税收基本问题和共性问题缺乏权威认定,各单行税法之间协调性差,且我国税收立法的层次较低,征管法不完备,缺乏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以规范税务机构执法切实可行的规范。
从我国的用税环境方面分析,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高,普遍存在偷逃税心理。我国护税协税方面也存在问题,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护税协税单位不作为。从用税环境来看,我国每年预算、决算都经人大审议通过,且每年都要对社会公布,但总体而言,财政预算、决算都只是公布一些大类支出,公众只能了解财政支出的大类结构,至于具体的项目是否合理则无从判断。且预算的追加比较随意,人大的审议监督作用也有待于进一步发挥。
三、小结
中国开征遗产税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利于调节我国的收入分配,而且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健全我国税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利于在国际社会中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我国开征遗产税存在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也是能够解决的,不会永远成为我国在开征遗产税道路上的绊脚石。
长期来看,开征遗产税并不会影响民营经济的发展。不会造成畸形消费,人才资本外流。
遗产税是针对少数富人开征的,其征税范围和数量都十分有限。不会产生重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中国投资环境总体不错,前景看好,投资吸引力远远大于征税遗产税的阻力。并且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不大可能因为未来征收遗产税而改变其发展战略或改变其个人消费方式。
中国的税收征管能力在逐渐增强。随着税制的改革完善,现代技术的运用,征管水平、能力、税源的监控能力都在增强。长远来看,应对中国开征遗产税充满信心。
近年来,中国出现了一批拥有大量财产的人,但其财产分散隐蔽,究其原因,我尚未建立起全面的财产登记、财产评估体系及财产转移制度,因而税源监控难度大。且我国尚未形成财产界定,财产税方面的法律体系,征收遗产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人们的纳税意识不高。
基于此,对我国开征遗产税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税务部门要取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管理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财产登记、财产评估、财产转移制度,加强对税源的监控。
二是要对民法、继承法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修正,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人们依法纳税提供依据。
三是加强对遗产税地宣传,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纳税人的税收遵守意识表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是税收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撑。只有纳税人具有良好的纳税遵守意识,才能够按税法规定自觉纳税。首先,必须通过加强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尤其是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直接提供公共服务部门的廉政建设,来堵住那些逃避税收而寻找的突破口。其次,在税务经费中要列专项用于税法宣传,尤其是对个人所得税的宣传。
四是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可以实行双向申报制度,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同向纳税人发生支付单位的申报两种方式避免偷逃税,加强对税源监控。对遗产税征收的难点在于其隐性化,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规范财产转移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社会信誉约束机制。
总之,遗产税是一种政策性强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税种,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常有来看都可以解决。中国应尽快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为中国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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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础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
作者简介:王群群(1991-),女,汉族,山东烟台人,毕业于云南大学,研究方向:财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