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英 李婷婷 谢斯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经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互联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全球各地的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商业和贸易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络购物、商户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等经济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20世纪末,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并迅速渗透到各个行业和领域,给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同时也使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面临更大的挑战。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信息流、资金流相互分离的客观事实,导致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研究大多分为以“资金流”控制和以“信息流”控制为主要方向的两种思路。[1]
当前通过控制信息流以实现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征税的研究思路是沿用我国传统的税制,以信息技术来替代传统税制,仍旧采用纳税登记、票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传统的征管流程[2]。曹海生(2012)就“信息流”控税提出新的观点,由银行、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公安、工商、税务等多单位联合建立以账户监控为主的电子资金流监控网络,实现高效共享信息加强税收管制和反腐反黑的思路,并最终通过信息流能实现智能评估、电子稽查的功能[3]。但是,通过控制“信息流”进行税收征管的思路,不仅在技术、法律等方面将面临一系列重大难题,而且在经济上也要付出巨大的成本。电子商务(尤其是B2C和C2C)的交易数量大,单笔交易金额可能很小,搜集和甄别这些交易信息,不仅要管理电子发票,而且要进行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花费的人力和资金成本将是巨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对交易行为产生影响。因此,依据简便、高效、中性的税收原则,信息流控制的思路在现阶段难以实现。
在我国的现有研究中,通过控制“资金流”来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路尚未成为主流思想,但欧美国家早已提出过构建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想法,韩国也在采用信用卡支付体系进行税收征管。基于资金流控制下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是指通过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专用账户实施监控,在资金支付的环节实施管理控制,以实际的流转数额为具体的计税依据来进行税款的源泉扣缴,不仅弥补了“以票控税”的不足,减少了账外交易的流逝,建立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有效途径,而且实现了电子商务的“从源扣税”。
在构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之前,我们必须了解以下概念。
1.电子商务的分类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根据交易对象可分为四种模式,即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即B2B),该模式是一种将买卖双方以及为他们服务的中间商(如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行为和信息交换汇集到一起的电子运作方式,彻底改变了企业原有计划、生产、销售的作业方式,甚至改变了整个产业社会的基本生产模式;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即B2C),该模式基本上等同于电子零售业,又称网上商店或称在线零售商店,供需直接接触、速度快、信息量大、交易额低是其最大的特征;个人对消费者(Consumer-to-Consumer,即C2C),该模式是指个人卖家直接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方式,具有分散程度大、销售规模小的特点;企业对政府(Business-to-Government)。在此,我们主要研究前三种模式。
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应用又可以分为自建网站、面向第三方平台两大模式。自建网站的企业是建设主体,同时也是交易主体,采用这种模式的大部分都是B2C企业,如凡客诚品、京东商城、邦购网等;面向第三方平台的电子商务模式也可称为联盟模式,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交易等服务, B2B企业、B2C企业以及C2C个人卖家一般会采用这种模式。
2.支付方式
电子商务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货到付款、在线支付、分期付款、邮局汇款和公司转账等。在线支付主要分为网上银行支付和第三方结算支付,是我们讨论的重点。
网上银行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它是通过第三方提供与银行之间的支付接口进行的即时支付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直接从用户的银行卡中把资金转账到网站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汇款即时到账,不需要通过人工确认。
第三方结算支付是指买家和卖家首先将各自的银行账户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平台通知卖家已经收到货款并提醒发货;买家收到并检验商品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款项划转到卖家的账户中。若买家与卖家达成退货协议,卖家收到商品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就退款至买家的账户中。这样买家和卖家只需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相对比较安全,并且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支付手续,如果买家出现未收到商品或商品质量有问题等情况,可以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拒绝支付货款给卖家。而在货款有保障的情况下卖家则可以放心发货,有效地降低了交易风险,促进了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国内大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财付通等。
遵循不仅要对电子商务积极扶持、促进经济发展,而且要保证财政收入、增强综合国力的原则,电子商务税收体制的指导思想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状况出发,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以鼓励扶持为先导,做到既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又坚持税收管辖权,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因此,遵循这一指导思想,我们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是:
1.税收中性和税负公平
在多种贸易形式并存情况下,国家进行征税应尽量减少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尤其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同时应使不同纳税人的税负与其经济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2. 普遍适用性
对于电子商务这个新兴领域,试图颠覆以往税收法规和制度的创新无疑是不现实的,应该是简单而明确,具有普遍适用性。
3.整体性和系统性
电子商务税收要与其他电子商务相关规则、法律规定实现无缝衔接,统筹兼顾、协调配合,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同时,还要与有关国际法规接轨,避免实际操作上的不可行以及国际间的重复征税、逃税避税的发生。
实施控制资金流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案,有利于形成与电子商务相符合的征税体系,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回避信息流思路所存在的成本问题,达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的目的。以下我们研究电子商务征税方案的基本设想:
1.不开征新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商务税收研究课题组(2001)提出了一个基本框架,“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坚持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保持税收中性,不单独开征新税。”[4]基于这样的一个框架,我国应从实际国情出发,制定坚持税收原则又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对于仅通过互联网来销售产品的纯电子商务企业,税务机关只能针对电子商务的交易金额来进行征税。因此,电子商务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所得税四个税种。
2.税收管辖权的考虑
在我国的现行税收体制中,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可以划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它们可以确定管辖权的连结因素,是根据一定物理空间来划分的。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和全球性打破了税收管辖区域的界限。因此,税收归属地的认定比较困难,从而也加大了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
对于同时通过传统销售渠道销售商品的企业,应当将电子商务交易的金额与企业在传统市场上的销售金额归并计征;而对于纯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不应限制在现有传统税制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划分格局,而应另外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部门进行统一征税,所缴纳的税款在国税与地税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划分。
3. 充分发挥支付体系的作用
传统商业模式通过商业中介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的三流合一,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信息流动,继而产生现金的资金流——电子货币,同时实体货物依靠专业高效的第三方物流系统来传递。在电子商务的“三流”里,资金流是重要的环节。电子商务的资金流主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支付的环节进行转移,二者不仅为广大客户提供资金支付服务,也对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制具有极其重大意义。从支付系统整体来看,电子商务征税更多要依赖银行,不管是现阶段银税系统未联网的条件下,还是以后银税系统联网的情况,对与电子缴税息息相关的商业银行进行合格选择显得很重要。[5]
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难以追寻、掌握、辨别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大量的交易数据,但是交易中的双方都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支付,买卖双方参与人不可能完全隐匿个人信息,交易订单、收据信息等数据也会储存在支付体系中。以支付体系为监管的重点,税务机关能够较为容易地从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并据此确定应纳税额。
4. C2C电子商务的纳税方式为代扣代缴税款
C2C的电子商务模式一般是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资金流转,由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由于电子商务的活动范围有可能超出我国的税收管辖领域,要让卖方对买方所在国的税务机关承担起代扣税的法律责任,这需要签署一系列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建立相应的组织从事协调和审查程序,但由于短期内实现的可能性不高,可以被视为是一项长远的解决方案。
5. C2C卖家的个人所得参照个人所得税标准扣税
根据目前我国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是对我国的网上C2C个人卖家征税依据,根据该办法,要求个人卖家定期缴纳一定的税费即使在没有销售商品的情况下,从而增加了网上开店的成本。因此,如果按照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办法来要求个人卖家办理营业执照并定期缴纳一定的税费,不仅会打击互联网个人卖家网上开店的积极性,还会影响C2C平台的发展,同时由于个人卖家分散程度大和销售规模小的特点,导致征税的成本大于征税所带来的收益。为了鼓励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对C2C交易模式的卖家扣除其交易的流转税后的个人所得设置起征点。这样不但保护了卖家的个人利益,而且促进了C2C电子商务的长期发展。我们参考个人所得税薪金工资和个体工商户的征税标准,认为可以暂将免征额设置为5000元,起征点定位为20000元或更高。对于达到起征点以上但规模较小的网店,考虑以低税率并简化征收的方式进行过渡期管理。
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的税收征管模式,可以使得税务机关能够较为便利地从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并以此确定应纳税额。但由于金融机构和支付平台分散性和商业性的特点,使其不便也没有法律权利保存和监控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细节。因此,建议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带头,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机构和部门联合创建一个信息共享的数据中心,并实行数字身份认证,达到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目的。[6]
自建企业网站开展B2B电子商务的企业,一般也会同时通过传统的分销渠道进行销售,并且具有较为齐全的纳税体制。每月月末,税务机关应当将该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金额与传统销售金额进行归并征收。
除了货到付款以外,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时,都必须动用自己电子商务的专用银行账户来收取货款。因此,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所有收入无论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都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实现。
图1 针对企业开展B2B电子商务的税收流程
无论是传统企业还是纯电子商务企业,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前必须获得电子商务资质,首先应当到工商部门注册并进行电子商务备案登记,然后税务机关接收从工商部门传递过来的企业电子商务注册登记信息,再由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联合要求企业将接收货款的电子商务专用企业账户(需要银行配合规定账户用途)[7]上报备案。企业应当将税务登记的信息公布在网站上,以备查询和管理。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与银行进行合作,银行将支付信息传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各政府部门共享信息的数据共享中心了解企业电子商务的经营状况。每月月末,税务机关还应当结合所了解的电子商务经营状况和相关的报税资料来对企业进行合理征税。
虽然B2B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与传统市场上的交易环境略有不同,但其交易实质是一样的。因此,在传统交易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政策同样适用于B2B电子商务交易。具体看来,买卖双方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时,卖方给买方开具企业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该电子发票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税务机关通过企业自主报税与银行上报的支付信息进行核对分析,云数据处理中心为税务稽查提供依据,实现了“资金流控税为主,信息流控税为辅”的设想。
在B2C电子商务中,个人消费者十分分散,对其交易进行监控存在一定的挑战。因此对B2C企业的征税方式应以卖方为突破口,从商品或服务的出售源头进行监控。
在进行B2C电子商务的情况下,传统企业无论是自建网站还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都有实体企业和传统分销渠道作为基础,企业实体具备较为完整的财务核算功能并需要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因此,可采用与B2B电子商务征税方式相似的办法:将卖方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部分的税基与传统市场的销售部分的税基进行合并,再按照传统的征收方式对其征税。
图2 企业开展B2C电子商务的税收流程
B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与B2B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税收流程在主体上大概一致,这里需要提出另外一个基于以票控税方向的思路是,税务机关可以在B2C的自建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设置一个嵌入式的电子发票系统。正式上线的网络发票系统为此提供了校验发票的便利。由于B2C是面向个人消费者,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会索取发票,因此有可能会造成税收流失,而嵌入式的电子发票系统不仅使得征税有迹可寻,也有利于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纠纷。
同理,与B2B的征收模式一样,传统交易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在B2C电子商务交易中同样适用。另外,还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其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情况,为税务机关开辟获取征税信息的渠道,进一步确保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足额征税。
在我国,C2C电子商务模式已经成为众多小资本投资者的一种投资创业方式。因为无需房租、不用缴纳税款而受到众多个人卖家的喜爱,许多个体户也将传统的销售活动变更到互联网上来进行。近年来,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交易金额逐年上升,同时引起了税收部门的注意。
C2C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都是个人,对分散的个人实施税收监管无疑是一项高成本的工作。但是C2C电子商务交易离不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深入和发展,一批批C2C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运而生,如淘宝网、腾讯拍拍等,为个人卖家提供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给我国C2C电子商务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支付宝、财付通和安付通等,也为C2C电子商务的应税收入创造了征税条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包括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对于流转税的征收,由于个人卖家比较分散,税务机关不容易掌握,因此必须通过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合作征纳税款。如图3,税务机关必须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实现对广大买家的税收监督。具体的做法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支付给卖家之前,由支付平台将交易信息报送征税系统,并由征税系统计算出应缴纳的税额,交由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后再向卖家支付。当然,如果客户没有收到货物或要退货的情况下,买方可以申请退款,这种情况不能确认为销售,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汇报该笔交易信息。同时,当该笔交易成交以后,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联网报送交易信息,留存在税务机关的系统中。
图3 C2C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税收流程
对于C2C卖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为了保护C2C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对个人所得税设置适当的税收起征点,每月月末税务机关应根据交易平台提供的信息对个人卖家的个人所得进行归纳汇总,设置5000元的免征额,月底结算时个人应纳税所得不足20000元的卖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20000元的部分以低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第三方交易平台发送征税通知,卖家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自行纳税,也可以自行申报。
图4 税务机关在C2C电子商务税收中的职责
由于需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交易数据并计征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良性互动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实现长久双赢。因此,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条例要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交易数据进行监管,同时设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准入机制和门槛,建立相应的资质审查制度。
C2C电子商务的交易非常零散,与B2B相比每笔交易的金额通常都非常小,而且多数个人卖家的交易规模也较小,但却是个人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的最直接和最便利的方式,有利于养成个人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观念,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因此,应当正确引导和保护这种消费类型的交易,给予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为电子商务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为了电子商务在我国能够更好地发展,应当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做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建议尽快出台一部完善的既有中国特色又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需要的《中国电子商务法》,以规范电子商务的行为[8]。
目前达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是基于税收中性原则,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来构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在北京的一次座谈会上,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罗森认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并非一定要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做彻底的变革,而是尽量让互联网经济适应现有的税收政策。在维持目前税收实体法的大前提上进行相应修订,增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法规,其中包括对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的规定,使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时有法可依。同时,根据电子商务征税的特性,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或者出台相关的政策,来保证电子商务税收的合理进行。
构建横向联网的数据共享中心,实现电子政务信息共享,达到以“信息流”辅助控税的目的。各政府部门构建一个横向联网的数据共享中心,它是建立在税务、工商、海关、工信部、银行和第三方平台各自独立的信息系统上的数据仓库,能够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是创新征管方法、改进征管手段、改善征管服务、降低税收成本的重要措施,是确保税款应收尽收、准确核算、快速入库的有效手段。同时有利于促进各联网单位工作水平和效率的不断提高,为政府、广大纳税人、预算单位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在这一基础上与国际组织和政府也建立信息共享网络,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有效信息的共享。
图5 数据共享中心结构简图
基于资金流来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方式,充分发挥支付体系的作用,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起合作关系。因此,建立完善的支付体系,需要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各政府部门与税务机关的积极配合,将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政府的数据共享中心与税务机关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相链接。中央银行应当严格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确立准入门槛和机制,控制机构数量,并定期审查第三方平台的准入资格,保证所提供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税务机关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B2B和B2C的电子商务企业,主要从银行账户对其进行监控。详细来说,要求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前务必进行工商登记,从而获取电子商务的交易资质,同时到银行申请电子商务专用企业账户,并在税务部门备案该专用账户。与此同时,企业的相关资料由工商部门传递给税务机关。电子商务专用企业账户只能专门在自建的电子商务网站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来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为了确保所有的网络交易只能通过专用企业账户,强制要求所有自建网站的企业在支付环节的银行账户必须是电子商务专用企业账户。另一方面,在企业入驻第三方平台时,需要第三方平台规范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要求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电子商务专用企业账户,并由第三方平台进行审核。由此,税务机关只要查看企业的专用银行账户,就能了解交易情况,足额收税。
对于C2C的电子商务模式,税务机关通过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即可达到监控税源的目的。首先,参照淘宝网的做法,个人卖家在第三方平台开店前,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对其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以确保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另外,税务机关的税务信息系统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一个连接接口,以实现自动计税、扣税的功能。税务局可以设置一定的比例,将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税款的一部分作为代办费支付给第三方平台,以鼓励第三方平台积极履行义务。
1.税务登记
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基础,要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就应首先从工商登记抓起。因为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所以非常有必要与工商部门合作,在税务登记环节对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进行统一征收管理。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想要获得电子商务资质,必须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由银行提供的电子商务专用企业账户来完成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手续。另外,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的资料保密,如发生因税务机关或工商部门泄密而给纳税人带来经济损失,则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启用电子商务专用发票
所谓电子发票,是网络发票的电子形态,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款凭证。电子发票的使用不仅会给税收工作带来质的飞跃,而且可以极大限度地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应用系统就能够进行发票的领购、开具、查询和验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即时在线监控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实现了税收工作的实时性,使得税务机关不再处于被动的地位。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社会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税收管理,推行使用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可以弥补当前发票管理制度的漏洞。《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的正式实施为发票无纸化奠定了基础,同时为今后电子商务专用发票的推行使用搭建了一条绿色通道。电子商务专用的电子发票由税务机关深入研究后统一制定,并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企业和个人提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必须使用电子商务专用发票的硬性要求。每次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后,必须开具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传送到银行进行审核,才能为专用账户进行款项结算。并且企业或个人想要使用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手续。这样可以将税务登记与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联系起来,使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电子商务是通过大量的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而我国现行的税务稽查制度是建立在发票、凭证、账簿等传统的纸质凭据基础之上,这就使得税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参照资料。因此,必须建立电子稽查制度,对非纸质的电子凭据予以确认。为了确保电子稽查制度的建立,税务机关必须与财政部门、工商部门、海关、国库、审计部门、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或个人的网络实现全面连接。税收征管各环节必须通过网络进行操作,从而达到网上监管与稽查的目的,能够有效地防止电子商务逃税避税的行为发生。电子稽查工作具体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基于资金流的稽查工作,通过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对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涉税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在第一步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建议从信息流的方向进行稽查,连接数据共享中心,根据所需的涉税信息查找共享资料,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的税务稽查工作。
21世纪信息化浪潮的到来,电子商务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全球,我国税收征管迈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税务信息化的飞速发展,是我国税收工作今后发展的必经之路。我国税务信息化的建设必须与税收工作的实际操作紧密结合,以加快征管制度改革、强化征管力度、提高税收质量、促进财政收入、强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成本为主要目的,以金税工程第三期、综合征管系统等系统应用为基础,加强软硬件的投入,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重视技术的研发投入,加大信息管税的力度,做到征管业务“流程化”、税收管理“数字化”、纳税服务“高效化”、信息资源“共享化”。构建功能齐全、运行无阻、协调高效、监控严密、安全保密、信息共享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各类数据信息进行深入地挖掘分析和利用,从而推动税收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我们坚信,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税务信息化必将迎来新的发展高潮和成效,为我国信息化进程起到引导和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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