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5号)要求,河南省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于2009年12月31日结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以国家下发的省级调查控制界线为调查区域,依据国家规程、标准,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统一到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二次调查首次采用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首次采用“政府统一组织、地方实地调查、国家掌控质量”的组织模式,首次采用覆盖全省遥感影像的调查底图,实现了图、数、实地一致,全面查清了全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了各类土地资源家底。
根据国家总体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主要数据成果公布如下:
耕地:819.20万公顷(12288万亩)。其中,水田75.90万公顷(1138万亩),水浇地461.25万公顷(6919万亩),旱地282.05万公顷(4231万亩)。全省基本农田678.39万公顷(10176万亩)。
园地:23.10万公顷(347万亩)
林地:350.69万公顷(5260万亩)
草地:67.99万公顷(1020万亩)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05.24万公顷(3079万亩)
交通运输用地:42.91万公顷(644万亩)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05.43万公顷(1581万亩)
另外为其他土地。
全省耕地按地貌类型划分,平原区耕地569.11万公顷(8537万亩),占69.47%;丘陵区耕地171.48万公顷(2572万亩),占20.93%;山区耕地78.61万公顷(1179万亩),占9.60%。
全省耕地按坡度划分,2度以下耕地698.80万公顷(10482万亩),占85.30%;2~6度耕地57.29万公顷(859万亩),占6.99%;6~15度耕地49.28万公顷(739万亩),占6.02%;15~25度耕地12.27万公顷(184万亩),占1.50%;25度以上的耕地(含陡坡耕地和梯田)1.56万公顷(24万亩),占0.19%。(见表1)
表1 全省25度以上坡耕地面积
全省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耕地537.15万公顷(8057万亩),占65.57%,无灌溉设施的耕地282.05万公顷(4231万亩),占34.43%。(见表2)
表2 全省有灌溉设施和无灌溉设施耕地面积
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全省耕地819.20万公顷(12288万亩),比基于一次调查逐年变更到2009年的耕地数据多出25.95万公顷(389万亩),主要是由于调查标准、技术方法的改进和农村税费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数据更加全面、客观、准确。
从耕地总量和地貌看,全省有250.09万公顷(3751万亩)的耕地分布于山区、丘陵。其中,相当部分需要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耕地休养生息的总体安排作逐步调整;还有一定数量的耕地因质量问题,已影响正常耕种。
从人均耕地看,全省人均耕地1.23亩,较1996年一次调查时人均耕地1.33亩有所下降,低于全国人均1.52亩的水平。
综合考虑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和人口增长、发展用地需求等因素,我省耕地保护形势仍十分严峻。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省情没有改变。同时,建设用地增加虽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但许多地方建设用地格局失衡、利用粗放、效率不高,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土地利用变化反映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很严峻。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盘活存量土地的力度,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充分共享应用二次调查成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和计划时应采用二次调查成果数据,切实发挥调查成果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二次调查数据的平台作用,推动二次调查成果广泛应用。
二次调查成果公布后,相关支农惠农政策,不因地类变化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