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勇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湖南 岳阳 414000)
“线索经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协同司法部门向犯罪上游延伸打击相关犯罪的做法,即对犯罪线索和苗头进行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控制和调查摸底,力求“打源头、端窝点、破网络”,最终给予违法犯罪分子毁灭性打击。近年来,相关部门在打击职务犯罪、打击烟草违规等专项行动中,普遍运用“线索经营”模式,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随着反洗钱工作的复杂化和反洗钱工作的深入,金融业反洗钱也有必要从被动防御向积极防御转变,协助司法机关对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实施经营,以确保更有效、更深入地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与全球经济体系融合,走私、贩毒、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也大量产生,洗钱活动日益猖獗,使我国反洗钱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据统计,2012年,人民银行共发现和接收4800起洗钱案件线索,对其中530起重点线索实施反洗钱调查2235次,向侦查机关报案490起。金融系统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及上游犯罪案件1034起,配合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352起。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共批准逮捕涉嫌毒品等犯罪案件9400余件,提起公诉10800余件。立案和破案数均超往年数倍。
高科技的广泛运用和新兴金融业务的产生,使洗钱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越来越强,且呈现一定的家族化,内部分工明确,有的洗钱犯罪嫌疑人熟知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或聘请专业人士参与,还有的收买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实施犯罪。稍有风吹草动,犯罪嫌疑人就采取快速转移证据、毁灭证据等手段,逃避打击。如:2009年湖南岳阳侦破一起涉案金额达2.5亿元之巨的非法套现团伙,犯罪嫌疑人中就有1人为银行机构的内部员工,负责为团伙提供POS机具,传递内部控制信息和技术指导。
国家分裂主义的恐怖融资日益猖獗,“疆独”、“藏独”恐怖主义组织多次在国内制造爆炸和杀人等恶性案件,极大地威胁着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在实践层面,多数恐怖主义融资为了掩盖其资金去向,仍然必须要通过借助于金融业“洗钱”才能完成。
面对日趋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金融业需要保持更加高度的警觉,提高斗争的方法与艺术,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经营好重点线索,在司法机关打击可公诉罪行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反洗钱法》立法宗旨为“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定位在预防,同时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等行为的,处20~50万罚款;致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5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为避免承担纵容或便利洗钱活动而带来的商誉损失和合规风险,金融机构大多制定了严格的内控管理制度,对可疑交易更多的是采取规避的心态,有的是不加分析甄别全部上报,导致防卫性报告泛滥。有的是对可疑特征较明显的交易,在前台便直接拒绝办理。还有的是简单地采取反洗钱监控或内控措施,或限制办理某些业务,或简单地采取一些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说,这种风险为本的理念有利于金融业规避洗钱风险,但可能对司法机关深入打击犯罪带来一定不利影响。如以下两个案例所示:
案例一:2012年12月,湖南一银行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一份可疑交易报告:一家建材贸易公司在该行开立网银账户,通过汇兑公对公从深圳市接受大额资金,随即又公对私网银全部转回深圳市,与其经营背景不相符。该行要求公司提供有关交易证明文件及证明等资料,对客户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在公司负责人迟迟不肯露面的情况下,该行采取了暂时冻结该账户网银公对私业务的措施。在实施冻结措施的当日,犯罪嫌疑人迅速将账户上所有资金通过公对公全部网转汇回了深圳。尽管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介入了侦查,但因犯罪嫌疑人采取了一系列反侦查措施,案件未获圆满侦破。
案例二:2010年9月,湖南一银行机构向当地人行报送一份可疑交易:某化工化纤销售有限公司账户从福州三个开户行连续大额接受货款,当日收款第二天退回,其交易金额、流向与其经营业务不符。在当地人行对该账户实施行政调查后,账户突然沉寂,从此后再未发生业务。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反洗钱办案过程中:一是金融机构过早地暴露监控意图,导致打草惊蛇,增加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甚至可能导致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流产”。二是洗钱风险被阻挡在金融业体外,但犯罪主体潜在的社会风险却没有得到根本消除,他们还会继续寻找其他监管薄弱地区、或者金融业以外的渠道,实施洗钱犯罪,给社会带来危害。
中国反洗钱历经近年的发展,实现了从初期学习、探索、创新和调整向全面、纵深发展的战略转折,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反洗钱法律、监管和组织机构的框架体系已经确立并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金融业反洗钱具备了从被动防御,向积极防御转变,主动为司法机关积累案源,在打击可公诉罪行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的基础条件。笔者认为,金融业反洗钱协助司法机关实施线索经营应包含以下要素。
新形势下,金融业反洗钱要从传统的预防、遏制犯罪向积极地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向犯罪上游延伸查处转变,对有价值的线索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进行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控制和调查摸底,以积累案源,形成案情,防止犯罪分子转移、分解甚至毁灭证据,避免将犯罪活动推向其他领域,为司法机关介入侦查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金融业反洗钱机制在司法机关打击可公诉罪行方面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是要建立线索经营管理制度。规定线索经营管理的标准和工作流程,标准上应突出涉及高风险地区与行业、大额、恐怖融资等可疑交易特征明显的交易。线索应指定专人统一管理、科学经营,对线索经营的每个程序都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他人不得插手和过问,做到专人经营、专人汇报、统一跟进,避免线索多头管理导致有价值线索被搁置浪费或流失的问题。二是建立线索预判评估制度。应建立由主管领导、相关部门组成的可疑交易线索预判评估小组,对线索在经营之前,进行多角度、多层面、多环节、全方位的预判评估,从中筛选、排查出具有发展前景的线索。通过对可疑交易线索所涉及的犯罪事实是否具有可经营性进行分析和判断,作出转为分类经营或转为休眠状态待时机成熟再启动的结论。分类经营主要是依据预判评估结果及线索的保密等级、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将线索确定为长期、中期和短期经营。三是建立线索动态跟踪制度。由专门线索管理人员定期对线索归类、整理、分析、比对,对储备线索的经营开发进行跟踪督办,并制作翔实的经营日志,有效实现对线索的动态经营和管理。四是建立合规的监管制度。对于重点实施经营的线索,金融机构应按程序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备案,经过备案的可疑交易线索,人民银行应允许金融机构采取相对宽松的监控策略,免于金融机构未承担相应义务而带来的风险。对于线索经营有功的金融机构,应实行监管激励或给予相应的奖励。
与国外反洗钱先进金融业90%的可疑交易报告可形成犯罪线索的水准相比,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的业务水平还有较大差距。金融业还应不断加强学习和实践,提高斗争的方法和艺术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和识别能力,提高对可疑交易数据的分析深度。要逐步减少对可疑交易客观标准的依赖,强化自主识别能力,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应熟悉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行政调查的相关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反洗钱行政调查时的职责,熟悉柜台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自助终端业务等各项新业务集中存放或储存交易数据的地点,掌握调取数据的操作流程,遵循足以重现交易的要求,快捷、准确地提供所需的数据资料。
基层人民银行应牵头建立与当地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在业务培训、监管激励、情报交流和会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经营线索工作的指导,确定介入侦查时间,承担打击犯罪的职责。金融机构则应根据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具体做好线索经营工作。
由于反洗钱工作的复杂性,保密原则在反洗钱工作中十分重要,要尽量缩小知情范围,对于实施经营的线索,不该知道的人不让人知道,可以不参与的人不让人参与。对参与线索经营和反洗钱行政协查的相关人员,要作出严格的纪律要求。同时,要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存档工作,对实施经营的线索,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李竞雄.《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2]《建立合适的经营模式是突破案件的关键》《中国检察官》2009.7.
[3]《2012中国反洗钱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