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健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我国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机制和效应研究
常健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由于在社会分配中存在差距,政府有必要进行调节。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政府手段。文章利用大量数据从税收对我国收入分配的调节按照其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的不同影响加以论述,同时说明税收在调节个人收入环节方面的作用,并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做出说明并在分析我国现行税制的基础上给出完善税制与调节收入分配的建议。
收入分配;基尼系数;税制结构;税制完善
(一)税收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可以从税收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的不同影响进行测度
在初次分配中,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商品税、财产税和其他税收上。按照现行税制,我国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各种税收如下:(1)商品税。其中主要有增值税。所有纳税人当期应缴增值税的总额构成了当期增加值总额的一部分,并在初次分配中由政府取得。因此增值税归属于影响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税收。另外还有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等属于生产增加值的部分,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2)财产税和其他税收。包括资源税,它也属于生产增加值的部分。另外还有体现管理费作用的各种税收,主要有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在再分配中,税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国民收入再分配中涉及的所得税种主要对应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更好说明税收对我国国民收入的调节,本文选取2000~2008年的资金流量表数据并将非金融企业部门和金融机构部门视为企业部门,即企业部门=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得到企业部门、政府部门、住户部门三部门经济如表1所示。
表1: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及所占比重(单位:亿元)
将各部门可支配收入数据进行整理得到表2,如下。
表2:各部门可支配收入及比重(单位:亿元)
由表1、2可知:(1)2000~2008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企业收入、政府收入、住户收入三者比重的平均数比例关系为21.31∶17.62∶61.07。2000~2008年国民收入可支配收入分配中,企业收入、政府收入、住户收入三者比重的平均数比例关系为18.21∶20.78∶61.01。从总体上说,经过再分配,即经常转移,政府可支配收入所占比重上升,企业和住户可支配收入比重下降,因为经常转移中,对企业部门可支配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支配收入所占比重下降明显说明企业所得税起到了明显的调节作用;(2)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的变化并不明显。因为经常转移对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形成影响比较复杂,它既包含能减少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缴款,又包含能增加个人收入的社会保险福利、社会补助和其他经常转移。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相比其他经常转移的主要形式可操作性强,因此个人所得税对我国个人可支配收入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个人所得税改善的空间还很大。
(二)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可以通过收入的分配环节、使用环节和积累环节来进行
(1)政府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在收入的分配环节直接影响个人收入,具体来说社会保险税间接调节收入在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和使用,原因在于其直接减少纳税人当期可支配收入并且与社会保险支出相配合;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累计的税率形式,完美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征收管理,可以保障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实现;(2)政府通过对关税、消费税等商品课税,在收入的使用环节减少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从而降低收入的使用效率。商品课税存在于生产、委托加工、批发、零售、进口等各环节,虽大多数商品课税采用比例税率,但消费者实际负担的税收与收入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从而它又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一般来说,奢侈品消费者是高收入群体,虽奢侈品消费者时间负担的税款相对于收入并非累退,但税收主要是高收入者来承担,这也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一种方式;(3)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说明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影响。一方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制度,对于非经常性收入采用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均采取超额累进的税率形式,因此高收入者的税收高于低收入者,从而通过税收缩小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通过设计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以及基本生计费用的扣除,也可以保障低收入群体少纳税,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有效性。个人所得税在缩小个人收入差距中的作用可以用税前收入的基尼系数和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进行比较。因为基尼系数越大表示个人收入,差距越大,基尼系数越小,个人收入差距越小。如果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小于税前收入的基尼系数,那说明税收在调节收入差距中发挥了作用。文章选取2009年城镇居民按收入等级分类数据,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税后收入,即税后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将税前收入视为税后收入与个人所得税之和,即税前收入=税后收入+个人所得税。本文采用基尼系数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即
公式中Wi是按收入分组后各组的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重;Yi是按收入分组后,各组人口所拥有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Vi是Yi从i=1到i的累计数,如:
Vi=Y1+Y2+Y3+…+Yi
表3:2009年城镇居民按收入等级分类数据表
经过计算,得出税前收入基尼系数G0为0.4103,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G1为0.4071。显然,经过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之后,税后收入基尼系数相比税前收入基尼系数有所减小,即G1<G0。这说明,个人所得税具有正向调节的作用,它使得收入分配更加趋向公平。但是,这种正向调节的作用并不显著,十分微弱。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逐渐完善以及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所得税和财产税在我国的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渐上升,随之而来的是商品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的下降。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税收分类包括商品税、财产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表7是我国2008~2011年商品税、财产税以及所得税和其他税种占比情况。
表4:2008~2011年度各主要税种收入情况分析表(单位:亿元)
(1)近年来间接税收入仍然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60%,而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足40%。这种情况与我国间接税收比重偏大,直接税收比重偏小的状况是一致的。这种主体税种结构的失衡,主要是所得税收入过低;(2)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是在94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所得税收入的过低状况与其主体税种地位不相称。而且在所得税当中又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过于弱小,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所得税收入比重不足30%。
(一)各类税收要统筹兼顾,相互配合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特点决定了必须充分考虑商品税、财产税和其他税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不可替代作用来进行国民收入的税收调节。原因在于这些税收由企业先行缴纳,消费者在零售环节负担,是先于工资和利润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所以从宏观和总量的角度分析,这些税收具有战略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功能。另外,所得税作为直接税一种,其税负不可转嫁性决定其是最直接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税种。由于所得税作为直接税通常是难以转嫁的,对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具有最为直接的影响。综上所述,各类税收必须要统筹兼顾,相互配合才能使税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度,将各种收入项目进行分类,不同类别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以及扣除方法,从而造成各类别所得税收负担不一致。由于各种类别所得收入数量区间不同,税负轻重与否不同,从中看不出政府的鼓励与限制的政策倾向,导致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能力弱小。完善个人所得税方面:1.仍然要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进行调整。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不能仅仅局限于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应拉大级距,扩大3%税率的适用范围,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同时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2.加大对非工薪性质的个人收入和高收入的征收力度,使其进一步显现调节收入分配的调控能力。
(三)加强完善辅助个人所得税进行收入调节的的财产税、遗产税的不合理和缺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高收入人群及财产积累的增多,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现行的财产税、遗产税的不完善和缺位不仅导致其弥补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作用的削弱,而且加剧我国税制结构不公。1.完善房产税,应逐步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抑制房地产行业的投机行为,将超居民居住需求的房产视为营业性房产征税。2.完善车船税,实行鼓励性和限制性的税收政策。加重对大排量和豪华车的税负,减免对小排量以及新能源车的税负。3.适时开征遗产税。由于我国遗产税尚未开征,是的遗产继承人不通过任何努力就可以获得巨额财富,有的还呈现世代相传的特征,积聚在少数人的手中,不利于社会财富的才分配。这样,无论从税制结构还是税种设计上,我国税收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都难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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