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本利益集团视角对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

2014-06-12 02:54魏建萍
对外经贸 2014年4期
关键词:跨国公司责任消费者

魏建萍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026)

随着中国经济在世界舞台上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跨国公司纷纷入驻中国,有些跨国公司将其重要的部门也迁至中国,中国市场为跨国公司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而跨国公司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社会与环境问题日趋显现,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由Oliver Sheldon在1924年提出,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即企业的发展需要兼顾所有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仅仅包括慈善捐赠与环境保护等方面,还要带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提升产品质量和社区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

跨国公司作为全球资源的有效整合者和经济全球化的直接受益者,其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强烈愿望及利益相关者的关注焦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按照世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解释是指在特定的法律框架、社会规范和经营环境下,企业在履行其基本经济职能的同时,需从企业长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自觉、主动地采取符合社会目标和公众利益、适应社会及其变化的各种社会行为方案,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包括的范围方面,汤胜(2013)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可分为企业的经济责任、质量责任、环保责任、员工责任、社区责任和公众形象。

二、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的双重标准表现

跨国公司作为全球企业的典范,其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及慈善公益实践,一直以来被当做国内企业学习的榜样。但事实上,很多跨国公司在我国社会责任实践方面却表现为两极状况,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致力于把社会责任推广到全球范围,尤其是在华跨国公司推出一大批有品牌、创新度高、可持续性强、参与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项目,不仅取得了良好效果而且对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也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却是很多跨国公司在我国和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上实行“双重标准”,其表现为在母国或发达国家更具有社会责任,在诸如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却是有选择地履行社会责任。

(一)产品质量不达标或掺假现象频发

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是企业生存发展最基本的要求,是企业应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和义务。但是一些跨国公司在母国生产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产品,在进入东道国市场投资设厂后却降低安全标准,所生产的产品不仅质量与原来相比有所下降,有的甚至安全不达标。2007年6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空调、电扇、太阳能热水器、户用风冷冷水(热泵)机组产品的抽检报告显示,富士通将军(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FUJITSU牌分体挂壁式房间空调器制冷量、能效比、能源效率等级3个项目不合格。对于一个以“高质量”为口号的跨国公司来说无疑是极大的讽刺。再以此作为零售业领头军的沃尔玛也频现掺假问题,2011年沃尔玛集团在重庆曝出以普通冷鲜肉当作“绿色食品”出售,2013年沃尔玛又在济南出现“假驴肉”事件,这不能不说明其社会责任的缺失。

(二)环境污染问题严重

随着世界环境的恶化,各国开始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发达国家为此制定了相当严格的环境标准。为了规避本国严格的环境标准,降低污染成本,一些跨国企业将污染严重、耗费资源较多的企业或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严重影响我国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全球最大轮胎企业――米其林公司在华投资的米其林回力股份有限公司因环保违规,被国家环保总局点名批评。米其林轮胎项目涉及的问题有:未按环评要求完成对三台链条炉进行脱硫除尘改造;轮胎厂无组织排放恶臭超标;未落实锅炉在线监测装置以及厂界噪声超标严重。而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因涉嫌违法排污被国家环保部门责罚。一些实力雄厚、重视形象的跨国公司将在其母国实施较高的环境标准视为应尽的义务,但在环境标准较低的中国却事故频发。

(三)侵犯劳工权益

为了降低人力成本,有些在华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劳工权益的问题不断出现,如侵占公休日、压低工资与福利、无视健康与安全标准、工伤、医疗救治不足,逃避社会责任。如2011年媒体报道GUCCI公司仅在店面员工上班时间、举止行为上的规定就达到100多条,其中还不乏一些涉及员工基本生理需求的苛刻要求,如喝水要申请,上厕所要报告。这些全球闻名的跨国公司不但没有带入发达国家的员工福利保障理念,反而效仿某些国内无良企业的做法,利用国内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侵害中国员工,尤其是底层员工的权益。

(四)商业贿赂本土化

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前都有一个长达几年的市场调研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除了熟悉中国的法律、政策等显性规则,还深谙中国商业环境所谓的“潜规则”,即向客户或有关官员行贿。这种“灰色交易”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合理的腐败行为,近年来频繁曝光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丑闻,如美国CCI(美国控制组件公司)行贿案、朗讯公司行贿案、直销巨头雅芳涉嫌商业贿赂丑闻等。跨国公司通过商业贿赂开展不正当竞争,侵犯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一直以来,跨国公司在全球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方面都是扮演着“急先锋”的角色,而有些在华跨国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却存在一定的不足和责任弱化的倾向。

三、基于利益集团视角的原因分析

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的缺失与弱化现象时有发生,虽然个别企业可能存在内部员工利益受损的情况,但是绝大多数表现为客户利益或者竞争者利益的受损。在慈善或者募捐活动中,跨国公司往往表现出与自身实力不相符的行为。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在全球采取双重标准,而“双重标准”并没有影响跨国公司的发展。本文认为深入了解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弱化的深层原因,可从利益集团的视角来进行分析。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将受到跨国公司、政府和消费者的影响,并影响其本身的利益。

(一)跨国公司自身原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发展,社会对跨国公司的关注重心不但从其经济贡献转向企业社会责任,更要求其保证企业社会责任全球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同步,企业社会责任逐渐成为跨国公司的战略关注点,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获得良好形象,为竞争获得筹码。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在自利、利他或服从母公司三种原因共同驱使下的,而逐利本性使跨国公司在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实行有选择地履行社会责任。由于发达国家的市场发展较充分、法律较健全,国内的社会监督力度大、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强,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代价太大,因而,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能主动、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较落后,社会监督力度和消费者维权意识都较弱,因履行社会责任需要增加企业成本,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跨国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是有选择的。汤胜(2013)认为,在华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受企业自身经营绩效影响明显。当经济环境较差时,企业为保持其经营绩效会降低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标准,从而使得企业部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到了影响,主要表现在员工纠纷上升,消费者投诉增加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的减少。

而跨国公司在履行其社会责任时,大多是出于外部制度环境压力而非企业内部战略压力,这是其与东道国社会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看重的是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评价跨国公司主要以经济贡献为主,是否履行社会责任暂未列入重要指标。另外由于中国法律制度的落后,使得跨国公司在出现社会责任缺失甚至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所受的经济处罚与国外动辄数千万、上亿美元的罚款、赔款相比,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失德成本十分低廉,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种过低的违法成本让有些跨国公司毫无忌惮。

(二)政府的原因

中国作为世界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第二大经济体,也是外资进入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引进资金和技术的同时,一些跨国公司也将其在母国的社会责任观念带到了中国,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对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有益的,因而近几年中国政府制定了相关的社会责任政策,并开始注重寻求立法与监管之外的手段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促进和推广。

但是政策的执行过程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由于国家考察地方官员业绩主要是从经济方面着手,因而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引资来改善本地的经济,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更是其争取的对象,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喊出“投资是上帝,引资是功臣”的口号。为了招商引资,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对跨国公司大开绿灯,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的不平等,无形中给予跨国公司某种特权,这种优于“国民待遇”使一些跨国公司无视中国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所看重的是跨国公司能为本地经济带来繁荣,履行社会责任与经济发展相比就显得不是很重要。

(三)消费者的原因

能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起监督作用和决定作用的是消费者,他们有能力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区别企业的实际优劣。但是,中国消费者在这一方面却是不成熟的。首先,消费心理不成熟,存在盲目偏好洋品牌的倾向。如某家麦当劳出售过期食品被央视曝光后,第二天这家餐厅依然人声鼎沸,丝毫没有受到事件的影响,虽然这是源于对层出不穷安全事故的国内食品的不信任,但对于洋品牌的盲目信任和期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对某些跨国公司的盲目信任,即使有问题出现也能较快谅解。其次,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行业监督机构和体系,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大多数消费者不愿花费过多精力和时间去维权;而法律意识的淡薄,也造成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在出现消费事故时,常用发泄的方式来解决,如牛拉奔驰事件。另外,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采取“事不关已”的态度,譬如GUCCI专卖店侵害职工权益,但这并未影响一些人对GUCCI品牌的爱慕与忠诚度,消费者这种将产品本身与企业不良行为“区别对待”的态度,使那些失德的跨国公司未受到任何损失,弱化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

四、强化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对策

跨国公司是否履行社会责任不仅要依靠企业内部自身的调整,更有赖于企业外部的监督,只有当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所产生的成本高于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时,企业才会主动承担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政府应发挥好监管作用

1.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

政府应加快推进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对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能让跨国公司有法可依的前提是,对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制定出台详尽的规定,且量刑须有统一标准,并能在惩罚措施上对企业有一个致命的打击,强化监管与执法力度,并形成常态。

2.加强工会作用

当员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人无所适从,只能忍气吞声,这与中国基本上没有组织保障劳工权益有关,现有工会组织作用较弱,与国际上为劳工争取权益的工会相差甚远。只有建立并完善工会组织,才能为维权铺平道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3.改变以GDP为中心的地方政府政绩评价标准

中央政府在考核地方政府政绩时,不能只看经济发展速度,还应更多地关注资源环境和民生状况,这样地方政府才能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明确自身的社会职责。从而给跨国公司以正确的导向,促进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二)跨国公司应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责任履行途径

1.建立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首先实行企业人员配置的本土化,这就很难保证企业理念的正确执行。因此要采取国际认证的指标体系,建立社会责任管理机构,强化员工培训机制,只有理念上灌输、形式上正规、监督上到位,才能真正使跨国公司员工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2.在供应链上推行社会责任

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有大量的供应商,且有不少供应商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十分淡漠,这就需要跨国公司制定与我国劳工标准及其他标准相关的合理的生产守则,并设立机构或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社会责任履行的到位。

(三)培养理性的消费者群体迫在眉睫

1.培育具有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消费者是企业社会责任实施情况的监督者和推动者,但是在中国消费者大多是旁观者,于是助长了跨国公司对社会责任履行的无视态度。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消费者需要政府与新闻媒体的共同培育,消费者需将企业行为与产品销售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能有效监督和约束跨国公司的失德行为。

2.强化消费者保护权益

一方面要大力宣传消费者保护权益的意识和相关法律,让消费者学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要简化维权程序和降低维权成本,使消费者能真正运用法律实现维权。

[1]汪大海,张建伟.在华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构建[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2(12).

[2]汤胜.在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变动趋势及影响因素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3(3).

[3]郭立银.强化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及对我国企业的启示[J].改革与战略,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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