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立昕
【质量沙龙 第2期】
调整监管方向完善政府公共管理职能
文/汪立昕
20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基本建立的巨大变革,市场化程度达到相当的广度和深度。
随着国内居民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从老三件、新三件,到排量不同、款式各异的家用汽车,再到面积不断扩大、内部装修或简约或奢华的私人住房,我国早已走出短缺经济的泥潭,供人民消费的产品呈现爆炸式增长,有专家估计超过上千万种。具体到个人和家庭,接触、拥有和消费的产品种类、产品的数量、产品的复杂程度、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以及产品隐含的缺陷对人身可能造成伤害的风险,都是20多年前不能相比的。
核心提示
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的潜在威胁
以汽车为例,据有关机构统计,每年我国死亡人数达10万左右的交通事故中,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的大约占5%~10%。我国在近8年中,汽车召回约530多次、940多万辆汽车存在安全隐患,有近90%以上的缺陷形式不是现有标准能覆盖的,且绝大部分缺陷形式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但对于这些缺陷,消费者往往一无所知。
类似的情况在其他领域也屡见不鲜。市场上产品种类日渐丰富,技术含量不断加大,产品构造日趋复杂,生产者对产品性能和技术信息的独占性越来越突出。
在涉及人身健康的产品安全信息占有上,消费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很难充分获得产品安全性的信息,影响了消费者的辨别和选择能力,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加强产品安全监管便成为经济生活中突出的问题。
核心提示
产品质量监管方向要重点向产品安全、尤其是消费品安全调整
面对数以亿计的产品和千万计的企业,行政监管部门要从以往全方位、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的监管模式,转换到集中有限资源选择重点、突出安全的监管模式,尤其是对社会呼声高、自身行政资源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产品安全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管,目标是使经济活动能在平静、安宁的氛围中运行,让人民群众能够在安全、轻松的环境中放心消费。
20多年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虽经过几次调整,但是与迅速增长的经济规模和不断扩大的监管对象相比,质量监管部门主要的监管职能及其监管手段和方法并没有大的变化。主要标志是,质量监管部门的职能,以及作为执法依据的《产品质量法》并没有根据环境的变化进行适度的调整。
激增的产品种类及存在的安全风险,与有限的监管资源形成巨大的反差;生产企业缺少明确的产品安全法律责任及企业产品责任不清晰、不落实,与质量监管部门和政府承担了难以承担的质量责任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大量的产品安全隐患及造成的人员伤害和酿成的产品安全事件,与缺少有效的产品伤害监测和产品安全预警系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要解决这些反差,改变被动局面,需转变观念,科学、及时调整产品质量监管方向,重点加强对质量问题中的产品安全,尤其是消费品安全的研究。
核心提示
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为质量监管注入新的内涵
研究与实践说明,对影响公共利益的产品安全问题的处理,行政监管具有突出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发达国家政府机构对产品质量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产品安全的监管,不少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澳大利亚的消费者事务联邦局等。这些行政机构直接对总统或者议会负责,专门负责对产品安全的监管。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管理的产品范围达1.5万种。
相比之下,产品安全问题在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中尚未真正处于主导地位,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品在多大范围、如何进行监管还需要提高认识;在已涉及到安全的少数几种产品管理上,需要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上改进和创新。
质量监管部门的职责,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体制改革的深入而注入新的内涵,对不同时期产品质量的内涵保持客观的认识,使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能与任务目标相匹配,使质量监管工作的重点不断适应环境变化,使工作措施跟上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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