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梨钊
摘要:随着中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推进,高等教育类的行政诉讼的数量和种类都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但由于高等教育机构地位的特殊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高等教育行政诉讼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巨大的争议。本人试着从高等教育机构地位、高等教育机构纠纷性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方面做一个能力范围之内的浅显分析。
关键词:高等教育机构;行政诉讼;行政主体;司法介入
一、关于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研究
(一)高等教育机构属于行政主体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其包含四个特征:
1、是行政组织
2、是依法获得行政职权的组织
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4、能够独立承担由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司法实务上讲,高等学校都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二)高等教育机构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所谓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而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组织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那么,高等学校的管理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呢?
首先,高校对学生实施的教育管理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不是一种内部行为,而是一种外部管理行为。
最后,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显然属于合法权益的范畴。
综上,高等学校的管理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司法介入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一)司法介入高校管理应当有严格限度
司法审查介入高校管理需有严格的限度,实行严格的有限但必须原则。
1.尊重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权①。
2.尊重高校的自主办学权
3.尊重高校教育行业的特殊性和纠纷解决机制
(二)司法介入高校行政管理的范围
1、法理判断基准
从法理上分析②,判断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是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两个标准:1.行政法律关系基准。高校行政诉讼只介入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自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2.权利义务实质影响基准。只有学生或者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受到高校行政管理活动的实质影响时,高校行政诉讼才可能介入。
2、实务中受案事项和类型
根据上述标准,可以纳入司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高校管理行为主要包括:招生录取行为;退学、取消学籍等对学生权益造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行为;奖惩行为,主要是指直接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开出学籍行为;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发放行为,这里主要是指不予发放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书的行为③。
三、审查标准——程序审查为主,事实审查为辅
司法审查在为高校学生提供充分救济的同时,也要保持司法本身的抑制性和谦抑性,保障学术领域的高度自由。对涉及学术水平和能力、专业技能评判等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司法一般不宜直接进行评判。
当然,司法不宜对专业学术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并不意味着司法系统对专业学术问题就完全不予置评,而是把审查的重点放在法律程序上。
目前,仅有一小部分高校行政管理行为在实务中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且胜诉率极低,其重要原因在于:1.关于高校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法规有限,很多案件“无法可依”,已有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2.法院本着谦抑和审慎的精神,尽量避免司法在教育系统的延伸;3.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学生一方相对弱势,法院在审理时也难以充分进入专业性极强的高校教育和管理领域。
四、小結
从本文所述及相关图表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对高校管理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阻碍因素,相反,已有能力对高校行政管理进行审慎的审查,将高校行政管理纳入法治秩序。但是,由于现实中或人为、或因传统而致的各种因素,我国各地法院对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能否进行司法介入、对哪些行为可以介入、介入的范围、方式和深度等问题,上存在较大模糊和不确定性,各地做法也不尽统一。因此,亟需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进行准确细致地理清。而至于具体该如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则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解:
① 参见湛中乐,《教育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
② 参见李婷,《试析高等学校能否成为教育类行政诉讼被告》,《法治与社会》,2007年4月。
③ 参见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
[2]湛中乐,《教育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
[3]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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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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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钟会兵,《法律的误用与事实的偏差》,《河北法学》,2004年8月。
[11]赵婷,《试析高等学校能否成为教育类行政诉讼被告》,《法制与社会》,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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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四期。
[1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海民初字第5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