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婕妤
摘要: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与希望,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国家发展的的重要前提,因此,使儿童的权益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家庭、社会、国家不可忽视的义务与责任。然而,现如今的社会生活中,利用儿童乞讨、拐卖儿童等侵犯儿童权益的案件屡屡发生,与此同时,由于能力的有限,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还存在很大程度上的欠缺,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行为对象,所以,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已迫在眉睫。本文通过笔者亲身调查与认真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以此能予以儿童最全面的保护。
关键词:儿童权益;现状;法律保护/1/view-5976036.
一、我国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从古至今就有着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所以从古代起人们对儿童就怀有怜悯之心,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对儿童的保护已经卖出由浅入深的的步伐,从一开始的道德方面的爱护直到现如今已将儿童保护纳入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这期间,社会与国家已做出了不晓得努力。但是,在儿童保护趋于成熟的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许多问题。
1.现行法律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弱
尽管我国一直很重视儿童权利的保护,也制定了很多相关法律,但是,儿童的权益仍旧在不断地被侵害,儿童权益仍旧得不到全面的保护,究其原因,相关法律的国语笼统,执行难的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我们说,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切实的保障人权,如果起不到保障人权的的作用,法律便形同虚设。目前,我国对儿童的保护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且规定比较粗糙。①两部法律虽然对儿童权益的方方面面都有规定,但是,由于法律太过抽象,具体实行很困难,可操作性极弱,如何完善和改革法律的缺陷,是当务之急。
2.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
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儿童一直以一种社会的弱者,甚至是家庭私有财产的身份存在,所以有家庭虐待儿童的、遗弃儿童等案件发生,相反有些儿童被家庭嬌生惯养,视如掌上明珠一样,娇惯、纵容,儿童完全被保护,从而失去了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选择承受。
3.相关组织与机构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有关专家指出,如今社会中的儿童保护中心和儿童救助站并未达到国家标准,且大多数都是一套机构,两套牌子,相关专业人才短缺,程序难以衔接,虽然机构都设有办事机构,但却未能明确其工作职能,导致一些具体工作得不到落实,出了事也没有机构来承担责任,所以,机构对儿童的保护并没有应有的功效。
二、完善我国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
1.加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应加强家庭虐待、遗弃等家庭方面对儿童伤害的管理。严禁封建社会的传统思想,杜绝将儿童当做私有财产对待,改变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此种不良思想,只有成年人的思想得到转变,儿童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具体应做到,出台并细化一些家庭方面对儿童权益侵害的惩治措施。同时,父母有责任教导孩子提高自我权益维护的意识。我国法律一直主张要对儿童予以保护,将儿童视为弱势群体来对待,却忽略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家庭是儿童的第一个生长环境,是儿童的一切习惯养成的第一个地方,所以家长对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养成负有一定的义务,当儿童的法定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权利主体的儿童要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应对措施,例如及时向他人求救等一些基本的保护措施,总之,儿童要有积极行使自己应有权利的意识。
2.从立法上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除了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外,国家从立法上对儿童的权益进行保护也是一个重要手段。其一,制定一部专门的儿童权益保护法。由于我国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普遍缺乏系统性,所以制定一套系统的、明确的儿童权利保护法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拥有一套实体法与程序法兼顾的法律,才能构建一个健全的、成熟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只有法律得到细化,儿童的权利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其二,设立独立的、科学的少年司法制度。由于儿童的生理、心理、智商等有所缺陷,导致儿童犯罪少于成年人犯罪意图的恶害性,所以,对于儿童犯罪应实行教育、感化为主的政策方针,并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一体性方针,这就对少年司法制度有着较高的要求,首先,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完善法律体系、清楚少年司法制度的宗旨。除此之外少年司法还应具有更强的独立性,目前少年司法的独立程度还远远不够,想要做到独立必须从少年立法的独立、少年司法组织的独立、少年司法设施的独立及少年司法理论的独立。②如此一来,少年司法便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独立性,更有利于保护儿童的权益。
结语:由于社会的进步,国家对儿童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所以,现代的儿童要比以往幸运、幸福的多,他们的权利得到了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的充分肯定。但是,超过世界人口三分之一的儿童的处境还是那么困难,声音仍然还是那么微弱。儿童在体力、心智等方面相比于成年人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儿童的权利是需要社会特别保护的。国家对儿童的保护虽然已经步入了逐步加强的阶段,但是相关法律的笼统以及体系性差等不足,对儿童的保护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如果能提高儿童的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再加上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儿童权益保护的全面性指日可待。儿童问题解决了,国家的未来便更加充满希望。(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本文为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大学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B级项目“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研究”项目成果。
注解:
① 陈滨生、郑素一,儿童权利的国际保护与我国的具体实施[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1):3
② 宋戈,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J],江西教育研,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