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
摘要:在中国法制史上,当我们谈到早期法律的产生,甚至是它的发展过程时,几乎都会看到神判的痕迹和影响。神判既是一种古老的人类学现象,又是一种古老的法文化现象。自古以来,中国神判法在司法制度中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不同历史时期的形态和演变也影响着司法制度的形态和演变,而它的审判程序和执行过程也对司法制度中的一些仪式、程序、价值观念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影响,本文将对神判法对中国司法制度这些方面的影响简要阐述。
关键词:神判法;司法制度;影响
在古代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人类选择以神的名义来审判犯罪嫌疑人,是为了查出事实真相,惩罚犯罪,还人间一个公道。同时还对那些蠢蠢欲动的潜在的犯罪人给予警示。神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审判的强制力和权威性,其威力之广,甚至还能为为现代司法制度继续作出贡献,在一些现代法律无法完善的地区,神判法能为其弥补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性的不足。
1、礼法结合的思想来源于神判法中的祭祀
原始社会时期,由于人对神的绝对崇拜与惧怕,了表现出对神的尊敬,在神对人裁判的时候,人要为神跳舞,敬献牺牲等,长期下来,这些审判前的活动就变成了必不可少的仪式,再后来,封建统治者认为将这些仪式固定下来,作为审判程序更有利于自己的统治,便将其纳入了法律之中,甚至一段时期,这些仪式的重要性还超过了法律本身,那时它们被称为“礼制”,比如西周时的“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到后来的“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以及“出礼入刑”,“礼”在封建统治中所占的地位绝不亚于“刑”的作用。对此,历朝君主特别注重礼制。明朝朱元璋尤为积极。在他看来“礼法,国之纲纪。礼法定,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并指出“礼乐者治平之膏粱,刑政者救弊之药石”。由此可见,古代帝王在实行严刑峻法同时,又注重倡礼明理,礼刑并重。法律上对和谐社会的渴望,其实质就是在注重法律的基础上注重礼制。由神判法中的祭祀发展而来的礼制,对司法制度的影响最大的应该是礼刑结合,今天我们的现代司法制度,依然强调对礼法的重视,法官的衣着、开庭前的起立和坐下等,均强调了“礼法,国之纲纪”这一句。
2、受神判法影响,司法官员公正执法
中國古代神话中,天界有九重天,地狱有十八层,正直善良的人死后会上升到天上,卑鄙无耻的恶人便会被打入地狱。其下地狱的深度与其恶劣程度成正比,地狱在阳间还设了分支机构:即城隍庙,判定阳间的谁是谁非。无形中给人一种被监视感,在神判法的影响下,司法官员不得不严格要求自己,惩治贪污犯罪,洁身自好。自古三皇神话时代以来,族规均都是重在治民而不治吏,自东汉佛教传来以后,宣扬众生平等。在佛教神判法的影响下,大量的法开始适用于于封建统治阶级。正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否则就是统治者“失道”,失道者寡助,百姓们就不认同他。这些理论日益深入人心,使得神判法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大大增加,让司法官员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从而在审判中公正判案,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3、思想上对神判法的敬畏,使民众自觉守法
万物皆有神,神必须受到尊敬,所有触犯神的不敬行为都将会受到神的惩罚。而神又是无所不知的,什么人犯了什么罪,都在神的慧眼中,且神是公平公正的,犯了什么最就该受什么样的惩罚。基于对神的尊敬和对惹怒了神之后要得到惩罚的恐惧,大部分还是会老老实实安分守己不作奸犯科,或者坦白从宽。其次,尽管现在科学发展,达尔文进化论已经占据了主流,但仍有部分有神论者相信人是由神创造的(外国有上帝造人,中国有女娲团土造人),认为人应当对神灵敬仰感恩,对神判怀着虔诚之心,神要求人诚实、守法,人便会见法如见神、敬法如敬神、惧法如惧神,也因此不敢作奸犯科,神判法因此维护了社会的和谐。
4、神判具有震慑作用,能够预防、惩罚犯罪,具有留用的价值
这是因为人类队规对神的崇拜、惧怕,以及对犯罪后的惩罚的惧怕,往往会安分守己,循规蹈矩,不会越雷池一步。即便是犯罪了,在心理作用下,也会去自首坦白。神判法尽管有机荒谬的一面,但其使用过程中形成了对一般人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能力,培养了社会所特有的、为该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公正和正义性。由于采用的是心理引导,事前预防而不是时候惩罚,减少社会了的不安全事件的发生,这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缺少的,作为现代司法的补充性司法引导,所以神判法将会继续存在。
5、神判法将退去其封建迷信的外衣,以公正、公平、正义的形象代表为形态影响于司法。
二十一世纪是科学的时代,原始的神判法已经不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为了不被时代所淘汰,继续为人类所采用,必须与时俱进,去其封建迷信、鬼神信仰等糟粕,留其公平公正精神等精华,以作为公正、公平、正义的形象代表为形态,影响于现代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神判法中,作为法律的这一特性其实被“神明”二字所覆盖了。人民所承认的大部分是其中的神性,在审判中,起法官作用的审判者也处于消极地位,不仅不主动收集证据,仅仅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以及当庭辩论来裁判案件,而且大部分的判官还是以族长、神汉、巫师等封建迷信的代言人来巩固己的审判地位,加强民众对审判结果的信服度。随着科学社会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等唯物主义观点在中国土地上的传播,有神论者越来越少,这种精神上的依附基础越来越薄弱,代言人的群众基础已不足以支撑其公信力。神判法也就只能与时俱进,不停的减少自身的封建“神性”,只留下作为裁判的公正性、强制性等内涵,继续影响着现代司法制度的。(作者单位: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