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罗马私法的历史及现实意义

2014-05-30 16:48宋盖峰
2014年47期
关键词:法治精神法治社会

宋盖峰

摘要: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法治”正在得到人民以及学术界越来越严肃的推崇和重视。人们发现,罗马法的复兴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就是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和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法律体制和观念也产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就是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和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罗马法精神的复兴也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需要。然而这绝不是两千年前西方古典法律制度在中国的简单再现和复制。这样看来,在为现代中国法治进程的理论摸索中,就罗马的法治理念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罗马私法;现代民法;法治社会;法治精神

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法律的总称,发源于古罗马城邦,它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平民法发展而成万民法,最后形成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体系制度。《国法大全》是其在古典时期发展的最高成就,该书包括《法典》、《学说汇编》、《法学总论》和《新律》,它对欧洲后世各国的私法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形成发展提供了理论原理和科学概念,对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政治和民事立法起了典范作用。

罗马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它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这些制度往往体现在关乎个人利益和促进上已发展之上,具体表现有以下几处。

就其原则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权神圣。

就其制度来说,主要有程序法和万民法。

由于罗马法中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符合中世纪西欧封建各国争王权、反教权以及后来争民权、反专权的需要,出现了日耳曼习惯法和罗马法融合的法治发展历程。特别是文艺复兴时期以来出现的罗马法复兴,各城邦国家,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市民阶层都从成长的罗马法学家那里得到强大力量的支持,得以巩固皇权、削弱教权或者反对专权、争取民权,进而发展出各自的商法和海商法。

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从罗马法之中吸取精华,并以其为基础和参考,制定出来一系列的民法典,如1840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等。各大陆法系国家均围绕这两部法典展开发展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形成一个庞大的民法体系。当然,社会主义国家虽只承认自己是“社会主义法系”,但罗马法对其影响亦深远无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给予很高的评价。随着新时代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开放(或者叫“革新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步伐不断加快,法学家们的交往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不断的引入罗马法的一些观念和原则,亦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部分。

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其著名的论述中写道:法律的真正意义不是镌刻在像大理石一样的石头上,应该是刻在每个公民的心灵,在19世纪的时候,德国的法学思想家椰林也对其做出了评价:“罗马帝国以武力、宗教和法律三次征服了世界。只有法律才能将世界征服,武力只会因为一个国家的灭亡而消失,宗教信仰会因为人们思想的提高和科学的发展而减少影响。

由此可见罗马法的影响世界的原则和制度是何等的深入。当今世界除欧洲大陆外,还包括过去曾是西班牙、葡萄牙、法国、荷兰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都是大陆法系恩泽之地。而我国法律自清末修律、中华法系解体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作为自己的标准而不断发展完善。清末修律时以《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为范本,开始受大陆法系之影响。北洋政府基本沿用清末修律的成果,在慢慢适应之。到民国时时期,特别是1928年开始到1930年完成颁布施行的《民法典》,在这部法律由国民政府以旧民律草案为蓝本,作了大量修正。参照苏联、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沿用至今(台湾地区),被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Rosco Pound)称为世界上“最为精妙的民法典之一”。鉴于历史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会有大量的营养要从罗马法及大陆法系中汲取。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达到了古代世界法律发展的顶峰。可以说如果没有罗马法,特别是罗马私法,就没有现代民法。罗马法为中世纪后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提供了本源的法律原理和基本准则,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我们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今天,在市民社会发育不完全的背景下,研究罗马私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罗马法,尤其是罗马私法为近代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式正义被实质正义取代成为民法追求的口标,在二十世纪。缓解社会矛盾的基本法制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社会因素进入利润民法,所以,私法本位也开始向社会本位逐渐转移。

而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到后来的改革开放,2001年加入WTO,现在中国已经是一个全新的样子。然而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到今天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却仍然有很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其中不仅是因为经济物质条件落后,更有制度的漏洞和缺陷以及观念滞后等诸多原因。中国的法治社会如果是要以直接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体系的方式来构建,恐怕还是会引起很多水土不服的问题,我国学习西方先进的法治理念的正确方法,应该是从中国本土的法治资源出发进行自发秩序的自然演进,这也是学术界一个争论已久的议题。

时代在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民法通则》现在不能适应其形式的发展,法学界的大事乃至幸事是民法界不断在呼吁编撰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这样的时代和背景下,借鉴罗马法不容忽视。现代俄罗斯民法学家苏哈诺夫说过:“罗马私法正在成为当代法律秩序一体化的重要工具之一,成为以私法为基础并体现私法的统一民事立法形成的重要工具之一。”前苏联《国家与法百科全书》主编的耶图奇科说:“无论多么奇怪,但对我们这些法律革命家来说,不得不带着众所周知的科学兴趣,一次又一次地停留在早已被我们忘却了时间的罗马法的研究上。”

罗马法作为公认的现代民法其很多地方值得借鉴,法国继承了罗马私法体系《法学阶梯》中的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体例。德国继承了《学说汇纂》的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知道今天都发挥着不少的作用。然后,罗马法的许多制度和原则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比如:法人制度、契约制度、律师制度、物权制度、陪审制度以及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等。再次,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和术语,如法律行为、无因管理、民事责任、不当得利、代理、占有、债、私犯等等,以及罗马法中体现的平等观念、理性原则等,也无不体现着其鲜活的生命力。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的极其重要的迫切任務是建立社会志愿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的完善标志着一国民主法制的发达程度和一过法律文化丰富程度与文明的发展程度,其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所以,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的关键是强化明主与法制建设。

总之,罗马私法精神留给我们的遗产是丰富而宝贵的,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应当深入学习和领会其内涵,并将其与中国传统文化有机融合在一起,这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英]R.H.巴洛著,黄韬译.罗马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84

[2][美]勒纳著,王觉非译.西方文明史[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15

[3][意]J.格罗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4

[4][中]徐国建.德国民法总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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