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类社会冲突动力机制的理论阐释

2014-05-30 23:18胡锐军
理论探索 2014年4期
关键词:动力机制

胡锐军

〔摘要〕 近年来,我国各地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政治冲突事件使得我们追梦、筑梦、圆梦的路途面临着许多“沟坎”和不确定因素。综合起来看,其原因主要可以从价值累加、集体兴奋、大众社会和边界博弈四个方面作出理论解释,这也是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动力生成的基本根源。其中,价值累加通过环境问题的结构化怨恨累积和转化起作用,集体兴奋通过基于环保问题普遍亢奋的三重效应起作用,大众社会通过环保类民间组织缺失及功能减损起作用,边界博弈通过“闹大”嗜好的赌徒与抗争心态起作用。

〔关键词〕 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动力机制,价值累加,集体兴奋,大众社会,边界博弈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4-0052-06

近年来,我国各地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政治冲突事件逐年增加,且规模性、对抗性、复杂性和严峻性日益增强,使得我们追梦、筑梦、圆梦的路途面临着许多“沟坎”和不确定因素。据统计,自1996年来以来我国的环保类社会冲突年增速为29%,由环境污染和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占到了整个社会冲突事件的30%左右。从本质来看,这些事件大部分都是官民之间的社会政治冲突行为,同時,与其他社会冲突事件相比,环境类社会政治冲突存在数量多、规模大、声势强、成员复杂、目的多重,政府控制能力弱、停止项目快等特点,显然,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事件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之一,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究其原因,既有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自身导致的负面效应,也与我们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缺位、公民环境权益救济渠道不畅因素息息相关,还与公众心理认知状态、生存价值取向等密不可分,综合起来看,主要可以从价值累加、集体兴奋、大众社会和边界博弈四个方面作出理论解释,这也是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动力生成的基本根源。

一、价值累加:环境问题的结构化怨恨累积和转化

社会政治冲突爆发的一个重要前提和条件是诱因的加剧和膨胀,当变量因素累积或叠加到一定程度时,冲突就不可避免,美国社会学家斯梅尔塞称之为价值累加。斯梅尔塞用集体行为、社会运动和革命来描述人们的社会政治冲突行为,他认为,诱发其产生的必要条件主要有六个因素,即:结构性诱因、结构性怨恨、一般化信念、触发性事件、有效动员、社会控制能力下降,随着这些因素的次第形成,发生社会政治冲突的可能性也逐渐增加,一旦六个因素全部具备,冲突必然爆发 〔1 〕 (P64 )。所以,斯梅尔塞认为,人们之所以选择冲突行为实质上是人们为改变或摆脱自身受到威胁、紧张等境况而不得已采取的努力或抗争。六个因素中最为关键也是斯梅尔塞着墨最多的是一般化信念这一因素,而一般化信念则来自结构化怨恨的累积和转化。

由于环境问题具有转嫁的可能性,在我国环境社会政治冲突事件中,怨恨的变量主要源于公民环境权的受损。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对自然环境的享用权、支配权,主要包括环境利用权、环境管理监督权、环境利益受损赔偿权即救济权三个方面。据此,公众的环境问题怨恨具体来自四个方面:(1)环境权益的身心受损。即由于环境问题恶化所带来的损失和伤害,直接作用于社会公众当下的生活和身心健康,让人们产生最切身的怨恨。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众的选择行为总是理性的,人们总是追求以最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利益,当生产涉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时,投资者常常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后者,这是因为顾及于环境的生产方式必须是一个可持续的增长,而这种增长并不能给投资者带来短视的丰厚收益,所以投资者或生产者一般不愿意采取节能、排污等环保措施,进行环保性技术创新的动力就更加不足,所以我们常常看到在环保督查过程中,很多企业要么就没有任何环保措施、要么就是象征性安装几台设备以应对检查,设备缺失、老旧、不开机、做摆设似乎成了很多企业的通行做法或“通病”。另一方面,由于后果的滞后性,由生产导致的环境破坏是逐渐而弥散性的转嫁给公众的,投资主体或政府为此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不会立即显现或被要求偿还和买单,成本相对较小,所以必然形成对环境问题无所谓、置之不理或先污染后治理的心态,持续放逐于环境的开发或破坏。换言之,如果不加管制,经济发展对环境问题的外部效应总是负效应的,正如哈珀所说的,对很多投资者而言,他们的竞争逻辑和动力就是丝毫不受限制地争夺最大市场份额,可持续增长或绿色发展、低碳、循环发展的要求也就成为一种生产的苦役踏车 〔2 〕 (P334 ),而这换来的必然是人们对之的持续怨恨。(2)环境权益的代际受损。环境问题转嫁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后代人将成为最无辜的承担者,从发展的角度看,当代人没有节制的生产方式至少会给后代人带来三个方面的伤害:一是资源枯竭,使后人可以开发利用的资源大大减少甚至缺失,失去生存的根基。二是高质量资源奇缺,导致后人的资源利用价格和成本上涨。三是资源浪费,尤其是消费那些还没有发现其最佳用作或还没有被当代人确认为有价值的资源,使后代人的创新、发明或支持无据。当这种利益冲突或厉害关系作用于公众时,人们或多或少会从心里产生丝丝的不快,因为根据道德法则,人都有良心的督责和追问,尤其是这种利害关系作用于当下的环境受害者,在他们心里形成双重受损和挤压时,人们的怨恨就会更加强烈。(3)环境权益的国家受损。纵观历史我们看到,一些发达国家总是利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去获取别国的资源,或者把别的国家当作污染物的排放和转移地,面对这种情况,只要有点爱国心的人都会愤愤不已,表现的怨恨主要是两个方面,即:或是抗议外国人的“入侵”和“掠夺”或是抗议政府的无能。(4)环境权益的诉求受损。这主要指由于政府的不作为、不当作为或庸作为,使得人们参与环境管理和监督的渠道缺乏,在环境权益受损的时候找不到诉求的端口,形成积怨。

如果说环境权益自我受损产生的怨恨是源自于自我的生存需要,那么代际受损和国家受损形成的怨恨则源自于对后人和祖国的忧思和热爱,而环境权益的诉求受损则表现为人们对政府的失望和不满。正是这四种怨恨变量的累加,构成了引爆环保社会政治冲突的一个重要逻辑前提和心理条件,且当它们转化为一般的信念之后,将成为冲突产生和爆发的核心因素。当然,按照斯梅尔塞的观点,冲突的爆发,还需要其他一些条件,首先是冲突的结构性条件,即能够提供冲突产生的有利环境。其次是导火索,这个触发点包括很多,如公众的正当环境利益诉求遭到了非正当的阻扰和打压,某个涉环评工程的强行上马等,一旦引燃将助长和加速群众普遍性的社会情绪。再次是有效动员,组织者的鼓动和组织效果如何,涉及领导的权威、有效的策略和快速的信息传递等。最后是社会的控制能力的弱化,即政府失去了对冲突的防御和掌控能力。

二、集体兴奋:基于环保问题普遍亢奋的三重效应

对既往环境社会政治冲突事件进行解读时可发现,人们的冲突或抗争程度如何常常取决于集体兴奋的量值。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爱弥儿·杜尔凯姆1912年在其作品《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曾使用“集体兴奋”、“共同激情”、“普遍亢奋”等术语来描述某个部落成员进行聚会时所表现出的情绪状态。根据杜尔凯姆的观察,集体的激情或亢奋是一种可以被感觉到并且能够突然号令或煽动一大群人行动的格外增强“能量”。这种能量会使平日里循规蹈矩或明哲保身的人完全忘乎所以地和整个群体一起行动甚至陷入非理智的疯狂境界。“有些时候,社会这种赋予力量与生气的作用格外明显。在共同的激情的鼓舞下,我们在集会上变得易于冲动,情绪激昂,而这是仅凭个人的力量所难以维系的。等到集会解散,我们发现自己重又孑然一身了,回落到平常的状态,我们就能体会出我们曾经在多大程度上超越自身了。” 〔3 〕 (P280 )

无疑,这种集体兴奋也适用于解释人们的社会政治冲突行为。从冲突的角度看,集体兴奋的效度在于它能产生以下几种效应:

一是抱团和聚合效应。我们知道,作为单个的社会个体,人与人之间的思想观念、认知水平、经济社会状况千差万别,有的甚至因为利益的纠结而相互竞争、抵制、仇视或陷害,但一旦人们进入集体兴奋的场域,这些状况就有可能获得改观,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一方面,人们将暂时悬隔彼此之间的歧见,原来有着怨结和矛盾的人也能不计前嫌一致对外;另一方面,在共同激情的渲染下,人们更加相信和坚定人多力量大的定律,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众人扶船能过山。同时,一种价值观念要让群体成员接受并变成统一的意志需要不断的强化和宣讲,如果没有定期的集会或集中行动,群体的意志或诉求就会被逐渐淡化,因此,集体兴奋的另一个功能就在于它能持续强化和凝聚群体业已形成的共识或价值观念,这也就是社会组织或团体要定期召开会议、定期进行集体学习的原因所在,因为通过集体性的活动,团体的共同信念、纲领和价值准则能够得到唤起和强化,如果任其自然、放任不管,人们的目标观念、团队的精神和奋斗动力、成员之间的密切情感就会逐渐消减,而要使之加强,就要定期让有关的人聚集起来,使之能周期性的处于一种更密切、更合作、更活跃的相互关系中。所以,抱团和聚合效应一旦形成,其作用就会显得非常明显和实效,从已经发生的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事件看,规模越大产生的冲击效应就越大,如什邡钼铜项目和江苏启东污水排海项目引发的冲突事件就比一般的冲突事件造成的影响大。重要的是,如果这种效应得以持续发酵并不断壮大,将会导致对个体力量的普遍刺激,在社会上形成连锁或连带效应,在日益扩大和强势的集体震荡之下,社会互动变得非常频繁而活跃,人们议论纷纷,相互探访、彼此劝说、互相打气,比以往会更多的聚起来,由此普遍产生群情激奋或欢呼雀跃的场面,此时,冲突将随时引爆或加剧。

二是感染和暗示效应。当人们聚集在一起时,由于彼此间的距离和情感无形拉近,“某人或某物在我们心中所唤起的感情,会通过传染的方式蔓延到与此人或此物有关的各种表现上,然后再蔓延到这些表现所表达的各种对象上” 〔3 〕 (P417 )。这就是心理学上的感染和模仿效应,即:在群体中无论组成群众的是什么人,已转变为群众这一事实会使他们在一定情形下不由自主地选择与自己独处时完全不同的方式去感受、思考和行动,比如普遍的鼓舞、广泛的教化、情绪性感化、集中的煽動等等。所以,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的爆发常常会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尤其在无组织、无规制、不稳定的情况下容易受人左右和主导。此外,集体的力量还能形成一种无形的暗示,这种暗示的突出功能是能让群体成员产生安全感和自信感,在某些成员心中形成“英雄情结”。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一个群体“领袖”或“领头羊”在对众人讲话和动员时,他会有一种特定的姿态,他的语言慷慨激扬甚至夸大其辞,他的姿势充满气势甚至手舞足蹈,要是在平常的情况下就会显得荒诞可笑,他此刻的思想不守任何规矩,既能喷发激情也易于陷入极端。这是因为,他感到体内充溢和膨胀着一种异常兴奋的力量,就如要爆发的火山一样试图奔涌而出,有时候他甚至会觉得自己是一个受到超力量“神灵”所支配的代言人,而这种力量就是集体兴奋所给予的暗示,就来自于他演说时所面向的那个群体。从历史上看,这种格外增强的力量在很多事件和场合中均非常现实地存在,我们也能找到历史的印证,如很多平时不善言辞的人会突然有了灵感、说起话来滔滔不绝,有些平时理智理性的人则突然变得放荡不羁,并且其行为和言说还有一个强化的循环,即由他的言词所煽动和点燃起来的情感经听众加深和放大后又反加诸于他自身,在他体内起伏回荡、澎湃跌荡,令他精神抖擞、意气风发、语言铿锵、手舞足蹈。事实上,这时,他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个体在演讲,而更像一个人格化、个性化、具体化了的群体在言说。可见,集体兴奋的场景既能激发成员,也能造就“英雄”或制造“头目”。事实上,感染和暗示效应的阐释也是解释前述从众心理的一个理论根据。

三是冲动和亢奋效应。西方社会学家一般将集体兴奋引起的行为称为“集群行为”、“集合行为”,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能让群体成员产生冲动和亢奋行为,即美国社会学家帕克所说的,集体行为影响下的情绪冲动,通常,这种作用是“一过性”的,事情过后就会回到正常,就如医学上所描述的那些瞬发而可复位的病症,所以,我们常常看到,一次简单的会议或围观会突如其来地导致了争斗、放弃甚至流血和牺牲,而每个与会者和参与者昨天还拒绝如此,明天又对此大为惊诧。集体冲动和亢奋有两种结果:一是正向的,即为群体的诉求找到答案或回报;二是负向的,即对社会产生破坏作用,最可怕的是为居心不良的投机分子或敌对势力所把持和利用,演化为打砸抢烧暴力事件、骚乱或暴乱,这也就能解释,为何有些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事件会对象模糊,成员混杂。正如涂尔干所说的:“此时此刻,人们要比寻常时期见多识广,而且会有另一种眼光。变化不是点滴细微的,人们已经判然不同。由于激情的鼓动过于强烈,人们除了暴力和放纵的行动,除了超人英雄主义或血腥野蛮的行动之外就没法满足。这就是诸如十字军东征以及法国大革命之所以会出现许多崇高场面或野蛮场面的原因。在这种普遍亢奋的影响下,我们看到最平庸、最老实的市民也变成了英雄或者屠夫。” 〔3 〕 (P281)

按照涂尔干的观点,集体兴奋必须依靠共同关注点、定期聚会和集体仪式这三种因素才能成功建立情感关联。不难看出,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中,对环境问题恶化的怨恨和不满是人们的共同兴奋点,而且,由于其直接关涉的人们的生存伦理,所以引发的聚合效应也相应较大,事实也确实如此,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政治冲突事件相较于其他冲突事件,均人数众多,声势浩大。

三、大众社会:环保类民间组织缺失及功能减损

1959年,美国学者康豪瑟在其著作《大众社会政治》一书中提出了大众社会理论。康豪瑟认为,一个正常的社会结构应该分为民众——中层组织——政治精英三层,民众在底层,政治精英在上层,中层组织居于中间。但在现代化过程,由于科学技术、信息技术等的发展,使得传统以大家庭、村落和亲缘为基础的社会中层组织为现代社会所解构,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彼此间的交往关系也发生了巨大转变,而能弥补其功能的现代型社会中层组织又尚未发展起来,此时,人与人之间就缺乏了一个联系的中介或平台,虽然在空间上人们越来越接近,但实质性的有机联系却在日益疏远,这时的社会就称之为大众社会。所以,康豪瑟社会大众思想的核心和重点就是对社会中层组织功能及其影响的阐释。他认为,发达的中层组织能够能有效预防和消解超大规模社会运动和革命的产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能起到重要的调控和缓冲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能够对精英政治进行民主化和组织化控制。二是能够对国家和家庭不能顾及到的个人利益和诉求进行弥补。三是能够为公众提供和搭建交往平台,让民众更加真切的参与社会、感知社会。四是能够让人们形成多样化的利益和认同观念,从而降低民众被大量动员进社会冲突的可能性。相反,如果社会中层组织薄弱,民众就有可能受到精英的直接操纵或指使,为其随意支配和左右,同时,民众也有可能通过民粹主义的手法直接控制精英,而这正是大众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或弊端所在。亨廷顿则把这种社会称之为“群众社会”,与之对应的是“参与社会”,二者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群众社会缺乏能够把民众的政治愿望和政治活动与他们领袖们的目标和决定联系起来的组织结构” 〔4 〕 (P82 ),即中间组织,由于缺乏它的协调,政治精英和人民大众不得不直接面对面,“结果,领袖和群众之间存在着面对面的直接关系……领袖可以任意动员群众,群众可以随时影响领袖” 〔4 〕 (P82 )。在这种状况下,不同形式的社会冲突事件是极易爆发的,因为,“政治参与是无结构的,无常规的、漫无目的和杂乱无章的。每一股社会势力都试图利用自己最强的手段和战术来确保自己的目标。政治上的冷淡和激愤相互交替,它们是缺乏权威性政治象征和制度的孪生兄弟。在这里,政治参与的独特形式就是把暴力与非暴力、合法与非法、胁迫与说服结合起来使用的群众运动” 〔4 〕 (P82 )。也就是说,大众社会理论认为,中间层的缺乏是社会政治冲突产生的主要根源。显然,大众社会所描述的是精英和大众分离的社会。

按照康豪瑟的理论,中间组织主要指介于家庭层面与国家层面之间组织形式,例如,福利和慈善组织、利益集团组织、俱乐部、自愿组织、职业团体、兴趣小组等等,这些组织的合法活动受到保障,不受国家控制,每个成员均能自由的加入或退出这些组织。就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而言,起突出作用的是环保类民间组织。在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过程中,环保类民间组织是充当着外在性力量的一个变量,能够加剧或消解政治冲突,尤其是有些组织被一些政治组织或利益集团利用后,其所形成的政治效果和社会压力将非常巨大,其功能也有正面和负面之分,就积极功能看,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服务和替代功能。由于政府人力、財力、物力和政策供给能力有限,很多问题不能完全通过市场和政府的自我来修正解决,也是不现实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环保类非政府组织的介入能起到重要的弥补作用:一方面,环境组织能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在反映人们的环境利益诉求、化解环境矛盾、增进社会融合方面作出一定的贡献。随着社会的转轨变型,民众对社区和一些基层自治组织的依托愈来愈强,环保类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对增加人们的权益保护和诉求渠道作用明显。另一方面,环境组织的存在可以弥补政府资源和政策供给的不足,提高环境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在防止环境破坏、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环境利益共享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事实也表明,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在疏解环境问题、解决环境纠纷、保护人们的环境权益、满足弱势群体的某些需求方面具有非常独特的优势,在方式方法上也有灵活多样,具有政府或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信息收集和监督功能。环境组织的自治性、民间性等特征,使它们的触角和成员基础十分广泛,能切实贴近基层,直接与基层群众接触,了解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是社情民意的重要“监测器”。一方面,能了解和探知基层民众的诉求和愿望,及早发现冲突的征兆和苗头,有利于政府及时采取行动化解矛盾,使冲突消解于萌芽之中。一般而言,由于政府的精力与资源有限,加之有政府失灵的天然缺陷,在许多关涉基层群众日常生活和直接利益的事务上政府常常无暇顾及,直到问题发展到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时候,才会引起重视,提上议事日程,而此时社会政治冲突事件已经显现,面对这样的境况,政府也就只能疲于应付,充当社会消防员的角色,而对于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却大有作为。另一方面,在冲突的爆发过程中,又可以通过大量的信息收集和整合,将冲突的动态及时传递给政府,为政府制定处置方案提供有益的信息参考。此外,环保组织还能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就政府治理冲突的各项措施和机制进行监督,减少冲突治理成本,确保政府治理举措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公众的实际问题,提高治理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三是对话和沟通功能。环保类民间组织既是政府管理社会的合作者,又是民众社会生活的代理者,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综观我国已经发生的环境冲突事件,社会政治冲突的参与者一般都是利益弱势群体,没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解决的群体。冲突的过程中,由于彼此之间的对立和歧见,又往往使得对话和协商的“切口”难以找到,尽管政府有“宁愿与民众对话协商,也不愿民众走上街头”的主观意愿,但又难以及时找到合适的对话主体,而民众则往往对政府缺乏信任,感到政府误解甚至有意歪曲公众的意愿,一时不愿意接受政府的声音甚至谈判。此时,非政府组织就能以其中立性特征起到传声筒的作用,一方面,进行信息传递,环境组织既可以将政府的行动方案和举措传递给民众,又可以梳理和整合民众的各种意见和诉求向政府传递。另一面,进行冲突斡旋,环境组织可以就双方最为焦点的问题展开调停,促成双方的政治妥协,避免事件的扩大和升级。

四是教育和引导功能。作为志愿性组织,环保类组织能向民众宣传法律和政策,提供信息咨询和法规教育,引导人们尽力以和平的方式在法治的框架内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促进民众依法维权,政府依法行政,避免政治冲突的爆发。在冲突事件暂告一段落后,环保类组织又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就冲突事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为冲突的下次防御和治理提供信息支持。

显然,环保类民间组织在防御和消解政治冲突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环保类民间组织建设明显滞后是不争的事实。这首先从数据统计和更新的缓慢就可见一斑,截止目前,比较权威的统计是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布的《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蓝皮书》,而统计数据一直还停留在2006年4月22日。另一方面,从现有的数据看,中国的环保组织也是培育和增长不足,按照当时的统计,我国现有环保民间组织近3000家,其中由政府发起成立的占49.9%,学生环保社团占40.3%,草根环保组织占7.2%,国际环保民间组织驻中国机构只占2.6%。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这其中43.9%组织的全职人员没有薪酬,构成这些无薪主力军的是为信念工作的环保青年。以这样的组织现状放置到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的消解环节中,其作用如何不言而喻。由于没有相应的组织,使得人们环境权益和矛盾化解缺乏足够的代言人、纾解人和交流平台,环境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的回应和疏解,最终结果是人们直接冲击政府,换言之,由于没有相应的组织或机构来充当冲突的预防、预警和缓冲环节,冲突必然频频爆发。江苏启东事件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在修建排海管道的项目决策中“启东渔民协会”这样的民间组织事先没有参与进来,在渔民利益没有经过集体授权或同意情况下,项目就贸然通过了环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环保类民间织虽然对环境冲突治理有着积极的辅助作用,但一旦对其监管不利,或者其为不良或不法分子所利用和左右,它们将僭越法律和规则,对冲突的爆发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加大政府的治理难度和成本,包括模糊冲突的符号、提供幕后支持、直接组织或参与冲突、舆论控制和精神误导等。所以,由于环保类中间组织培育的弱化或监管不力都有可能构成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爆发的行动逻辑和社会根源。

四、边界博弈:“闹大”嗜好的赌徒与抗争心态

我们知道,社会政治冲突是冲突主体为维护自身权益或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用的一种非程序、非常规性方式,一般都具有很强的目的性,但是实现的过程却不一定是线性的,多伴随着各种各样的曲折、颠簸甚至溃败。因此,在冲突的过程中,冲突方都会依据社会环境和时局的变化,对社会政治冲突的结果进行研判并据此调整自己冲突计划或冲突战略。如果预期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则冲突的暴烈性和持续性将会提高,相反則有所缓和退让甚至停息。从冲突理论看,影响冲突暴力性程度的因素常常取决于这样几个条件:(1)当群体在现实问题上卷入了冲突,他们更有可能寻求在实现利益的手段上达成妥协,冲突的暴力性低。(2)当群体在非现实问题上卷入了冲突,情感唤起与卷入的程度更高,冲突也就更具有暴力性,特别是冲突涉及核心价值观且冲突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的情况下。(3)如果社会单位之间的功能相互依赖程度较低,吸收冲突与紧张的制度化手段难以实现,冲突也就更具暴力性。而决定冲突持续时间的要素则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冲突将会延长:如果对立双方的冲突目标是扩展性的、彼此在冲突目标上的共识程度低、各方不能理解其对手胜利与失败的象征意义。(2)冲突将会缩短:冲突各方认识到只有在付出极高代价之后才有可能完全达到目标,如冲突各方之间势均力敌,等等。

这就涉及到一个边界博弈的问题,按照博弈论的观点,社会政治冲突的结果大致有负和博弈、零和博弈、正和博弈三种。负和博弈是指双方均得不偿失,冲突和斗争的双方所得小于所失,结果之和为负数,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零和博弈是指一方所得正是另一方所失,双方所得之和为零。正和博弈是指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在一方利益增加时对方利益没有受到损失,因而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所增值,俗称“双赢”。所以,社会政治冲突的过程就是双方这种心理权衡和掂量的过程,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也是如此:一方面,由于环境问题的不可逆转性与难以恢复性,面对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污染行为而又多次表达利益没有明显成效的情况下,公众只能通过集体抗争的方式向政府和企业讨个说法。另一方面,人们在审视和考量自己的冲突所得及切身利益时,又自然会把收益和代价进行对比,权衡利弊得失。

一般来讲,人们都会选择在对自己充分有利的形势和结果下发起行动,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相关的系统成员将会感到他们已经到了等待和妥协之极限了”,就是两败俱伤或飞蛾扑火,人们也会义无反顾。换言之,“倘若一旦大多数的系统成员认为他们已无法影响权威当局并由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感到有必要转而诉诸严厉手段,努力从根本上改变现存制度规则,甚至摧毁现存的政治共同体。” 〔5 〕 (P221) 所以,从我国目前发生的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事件看,都是人们边界博弈的结果,因为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条件和政策要求下,地方政府一般都会对冲突事件高度重视,并给出一定的解决或补救措施,事实上也确实促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和落实。事实也证明,已经发生的环保类社会冲突事件最终解决无一例外都是以当地政府迅速宣布停建污染项目,才得以平息,这就无形中强化了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博弈心理,并构成了冲突发起的行动逻辑和心理预期。同时政府的这种应对模式也会对人们的类似行为和心理产生“鼓励”,使冲突的治理陷入越治理越多的恶性循环。戴维·波普诺就指出:“现代社会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是,为了促进社会和文化的变迁,今天的人们更愿意进行集体的,有目的的行动,伴随而来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就是社会运动。” 〔6 〕 (P610 )

总之,在社会深度转型和现代化浪潮的背景下,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的动力生成因素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阐释和厘定,而上述四点则是核心,唯有从冲突根源的深度梳理和细致探源入手,才能为冲突的依法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提供依据,这既是治理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的基础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须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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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社会的系统分析〔M〕.王浦劬,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6〕〔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 〔M〕. 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 周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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