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生态学视角下的权力主体及其转化

2014-05-30 23:18李路曲刘清江
理论探索 2014年4期

李路曲 刘清江

〔摘要〕 现代社会中权力主体的权力结构状态为:权力单位最大的组织是“国家”; 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大小不同的权力单位。这种状态是权力主体从自然主体发展为结构主体的结果,最初,氏族、家庭是权力的自然主体;后来,人类自己产生了社会组织及国家,就出现了权力的结构主体,而当个人权力让渡给国家以后,国家就成为个人权利规定的主体。权力的结构主体是以其中的一些自然主体转化成不平等权力结构的被动服从的权力客体为标志的。权力生态学设计的未来人类社会是权力结构主体消失,个人权力被还原,没有外在的约束,只有内在的自觉性控制,权力主体将以自觉主体的身份出现。

〔关键词〕 权力生态学,权力主体,自然主体,结构主体,转化趋势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4-0048-04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权力主体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着。当组织性的权力主体出现后,权力主体就开始从自然主体向结构主体转化。当国家等超级组织取得了社会的支配性地位以后,人类社会就进入了马克思主义所认为的异化态阶段。如何从结构主体中解放人类,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问题,未来社会权力主体状态将是权力主体的转化趋势。关于拥有权力的主体,历来存在甚多争论。一般性的看法是,权力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组织。从权力生态学的视角来看,权力主体的最初状态为自然状态,作为权力主体的个人当然是一种自然状态,而国家却是权力主体结构状态中的一种最主要形式。在生态的进化序列中,权力主体必然要经历从自然主体到结构主体的转化,最终将归结到自觉主体。

一、权力主体的权力结构状态

在现代社会,权力单位最大的组织是“国家”,其权力行使的合理化理由是主权理论。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大小不同的权力单位,包括若干具有跨国力量的组织与团体:超国家组织如联合国、北约、东盟、欧盟等;具有国际社会性质的受主流文化思维支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如国际特赦组织、无国界记者、欧洲社会主义政党组织、绿色和平组织等;具有一定国家背景,其行为已超越了国界,在多个国家活动的国际组织如跨国企业、大型国际媒体、主流宗教团体、大型国际金融机构和基金等;以一定的国家作为载体或根据地,具有反国家尤其是强权国家色彩的国际社会组织如国际恐怖主义网络;没有走出国界的、地区的国家内部的社会性组织和隶属于国家权力的职能性和半职能性的组织单位。

对于个人来说,不一定属于某个组织,但一定是某个国家的公民,国家和个人必然存在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尽管有些组织具有能够支配、颠覆一些国家政权的能力,但是对于个人并不是必然对应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是最大的权力者。特别是民族国家成为主要的国家形式之后,国家的能力获得了巨大成长,国家不断地规定、规范着个人大量的权利,干什么职业、吃什么、看什么、听什么、什么教育形式普遍受欢迎、什么类型的服务有利于公众、哪种商业形式是可接受的、公民的婚姻计划、休假计划、孩子的抚养、医疗等 〔1 〕 (P23 ),哪一件能与国家脱开关系?国家总是打着公权力的名义扩大自己的权力,同时实际上剥夺了个体自由选择的权力。尤其是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产生了众多的组织和组织体系,出现了国家权力的社会化过程,多元主义认为这是国家权力分散化过程,个人相对于国家而言是获得了更多的相对的自由,而在奈那里,社会化过程造成的权力扩散是对美国国家权力的更大威胁 〔2 〕 (P111 ),是权力发展的未来趋势。实际上奈认为的权力扩散指的是国际恐怖主义网络,因为奈是受“9·11”恐怖袭击的启发而写的《权力的未来》,在前述的组织中,也只有这个组织是国家无法控制的,从国家延伸出来的绝大部分组织是由国家直接或间接所控制。在福柯的权力视野中,国家权力的社会化过程是国家权力扩散到整个社会机体中,呈现出或多或少彼此联系的和相互竞争的一系列权力 〔3 〕 (P335 )。因此,国家权力的增大或减小一直处于争议中,但是在国家与个人的主客体关系上,国家是权力的主体。

“在现实的政治过程中,各种政治关系是交错的,因而政治主體与政治客体的地位也是交错地存在着的。同一政治主体在这一政治关系中是主体,而在同时存在的另一种政治关系中又是客体。而且在实际政治过程中,同一政治关系模式中主体和客体也是可逆的。” 〔4 〕 (P22 )这段话中“政治”实际是可以用“权力”置换的,这种关于权力主客体关系的表述,在一定时空和特定的权力结构状态下,是非常精到的,拓展了权力发展的各种可能性。

上述个人、国家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力结构状态是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的状态,也可以说是现代的权力关系状态。从人类历史来考察,不同地区的权力结构状态是不同的。在传统中国,家庭是个人与国家之间最重要的媒介组织;而在古代欧洲,联系个人和国家的最重要组织是基督教教会组织;在印度漫长的历史中,联系个人和国家的主要媒介也是宗教,而且是众多的呈离散状态分布的宗教。

二、权力的自然主体和结构主体

权力的自然主体是指权力结构主体出现之前权力主体的状态。人作为特殊的类群,一开始就是群居性的。由于灵长目动物具有群居性特征,群居性是动物生存进化的结果,任何动物都不可能摆脱“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原则。当进化到更高级的人类种属,开始时像其他的灵长目一样也是无法克服自然对人类自身的支配,基于生存的需要,群居性的特征就从类人猿那里继承下来。对于人类,作为个体的人有摆脱群居状态而独立生活的可能,但是在原始状态,个体的独立性存在于氏族内部。“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 〔5 〕 (P102 ) ,“它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不论酋长或军事首领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由血族关系结合起来的同胞” 〔5 〕 (P103 ) 。氏族议事会还不具备权力组织的形态,不具备不同于个人的独立性特征,处于酋长或军事首领位置的个人无法获得组织带来的特权,酋长或军事首领更像是一个荣誉头衔。他们能够获得成员在一定事务上的服从,是由于他们在力量、智慧、勇敢等个人特征上的超群。他们也很可能获得了与氏族内任何异性发生关系的资格,但是并不能控制任何异性选择性伙伴。所以,氏族的每个个人都是自由行动的个体,也就是权力的自然主体。依靠自然的禀赋获得权力的个人在相互交往中,有时会转换成权力的客体,但是除了自然的禀赋,没有任何依靠其他资源获得或增加权力的行为。

家庭是另一种权力的自然主体,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是个人权力状态的自然延伸,经过不断地亲情感受,家庭获得了在抗拒自然灾害面前比个人更可靠的形式。虽然皮埃尔·勒鲁认为家庭是造成人类不平等的一种等级制度 〔6 〕 (P255 ),但是我们不能否定个体婚制前家庭成员的自由平等性。“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所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 〔5 〕 (P78 )个体婚制的家庭相对于个人的权力主体身份具有了结构主体的特点,但是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家庭结构,支配性依然是温情脉脉的,更何况家庭的存在主要还是为了抗拒来自自然的束缚。在国家诞生以后,相对于国家这个权力主体,家庭经常代表着家庭成员表现着权力主体的特点。在异化态的权力结构状态下,家庭一直以国家权力的对立面而存在。在古代中国,就是皇帝也不能剥夺个人对家庭的责任。现在对家庭组织不平等的指责主要是为了给民族国家这个公权力组织扫清道路,国家一诞生就获得了“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5 〕 (P135 ) 。但是国家作为最大的权力主体,经常性且是自然而然地对个人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且是以保护个人权利的公权力名义。否则,马克思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就不会没有国家的存在。而家庭将永远不会从人类社会中消失,这是因为人类之间亲情关系永远不会消失。试想,国家与家庭相比,哪个组织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更彻底更纯粹?只是家庭因组织规模太小,经常不能有效保护家庭成员来自家庭外部权力主体对其权利的侵犯。因此,可以说家庭是个体权力主体的变体,尽管在家庭内部有不平等的存在,而相对于国家这个结构主体而言,家庭这个组织更像是自然主体。

当人不仅受着自然的奴役,同时还受着人类自己产生的社会组织的奴役,这类社会组织就成为权力的结构主体。权力结构主体的产生,最初应该是氏族内部财产的积累超出了满足每个成员当时最基本生活所需,而积累的速度在氏族之间的彼此征服中获得迅速的增加,当一个氏族占有了另一個氏族的全部财产包括氏族的成员,富余的财产就成了相对有权力的人的奖励手段,因声望、身体、智慧、勇敢等品质取得了相对权力,这些相对权力的主体利用之取得了富余财产的占有权,造成了所有权的不平等,其体现在社会结构上就是家庭的等级制度。现在对家庭不平等的谴责主要集中于家庭内部的不平等,而最初的家庭不平等体现在外部的不平等,内部的不平等并不在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讨论范围,家庭奴隶因缺乏公民身份而被排除在不平等的担忧之外。为了使财产不平等的占有取得永久的心安理得的合法地位,各种各样的原始宗教成为不平等合理化的阐释机器,宗教取得了权力结构主体的地位。于是,“道德的败坏者转变为道德的受敬仰者” 〔7 〕 (P25 ),依靠宗教信仰实现了一般公众对不平等的顺从状态,那些酋长和军事首领们顺势就把以前因声望等自然禀赋获得的相对权力固定化。掌握宗教解释权的人也就获得了宗教的权力,利用宗教权力,神职人员的性行为神圣化了。“为金钱而献身,最初是一种宗教行为,它是在爱神庙举行的,所得的钱最初都归于神庙的财库。阿尔明尼亚的阿娜伊蒂斯庙、科林斯的阿芙罗狄蒂庙的庙奴,以及印度神庙中的宗教舞女” 〔5 〕 (P79 ) ,成为宗教权力结构主体的支配对象。在宗教信仰浓厚的地区,宗教总是扮演着对家庭权力侵蚀的不光彩角色。在欧洲中世纪早期,家庭里的孩子必须到修道院生活、学习,女孩子在修道院生活、学习到出嫁时。在印度,因印度教而存在的种姓制度禁止不同种姓家庭之间的通婚,尤其是高等种姓的女子不能嫁到低等种姓的家庭,否则要面临更悲惨的处置。

国家一产生就以公权力的姿态占居了权力结构的主体地位。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家庭伦理还没有走向成熟,就直接从氏族社会过渡到国家形式的社会,国家对公民的品质要求和规定就成为古希腊和古罗马学者追求城邦至善的一个重要主题。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家庭并不扮演显要的角色,当个人达到成人规定的年龄,就自然具有了与父辈同等的公民地位。但是“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 〔5 〕 (P40 ),从蒙昧、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家庭就一直是个人情感的寄托之所,就是在不重视家庭伦理的欧洲国家也是如此。但是与国家、宗教相比,家庭就处于从属的地位。当个人主义盛行时,家庭往往被看作是个人自由、平等的绊脚石。由于欧洲不重视家庭伦理,中世纪中出现的破坏家庭忠诚度的骑士之爱成为备受歌颂的对象〔5 〕 (P83 ) 。进入民族国家时代,国家通过公民依照契约让渡主权的原则获得了尊崇的地位。随着国家权力的增加,公民在自由平等的口号下越来越受到国家的控制。当民族国家身份成为世界所有国家的追求目标,非欧国家的传统社会结构逐渐解体或正在处于解体的过程中。国家机构的宣传功能一直在掩盖着国家对个人权力的侵蚀。当个人权力让渡给国家以后,国家就成为个人权力规定的主体。国家在解构传统家庭结构的过程中,取得了对个人自由的解释权。在失去了家庭伦理的有效约束,东方传统的杂婚制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影响下演变为露骨的卖淫。越是如此,它在道德上的腐蚀作用也就愈大。〔5 〕 (P88 )

三、从自然主体向结构主体的转化

从自然主体向结构主体转化,似乎要有一个明确的分界点。人类社会生活模式的变迁在不同的时空中存在着速度、规模、变迁方式等差异。虽然我们按照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形态的更替模式作为标准进行划分,但不可否认,至今在有的地区人类社会还处于原始状态,他们是进化的晚,还是一直保持着这种状态不发生形态变迁,或者是人类的一种返璞生活方式?不管是哪种原因,都说明人类社会变迁模式在不同区域存在着差异。当然在文明社会中确实存在向往这种社会方式的精神追求,有时还转化成真实的生活模式,文明社会频繁的流血冲突、自相残杀、尔虞我诈等总会促使一些人转化成对现实的厌恶,反而向往这种纯朴的生活。

人类文明的标志往往是以血腥、不平等为开路先锋的。权力的结构主体是以其中的一些自然主体转化成不平等权力结构的被动服从的权力客体为标志的。要摆脱自然的奴役,就必然借助组织的力量,在认识自然、征服自然的过程中,组织的规模是不断扩大的,从开始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直至国家的出现。人类形成了与其他任何动物完全迥异的社会,在逐渐摆脱自然奴役的过程中,却又不自觉地滑向了另一种奴役,即人类自身产生的社会组织的奴役。最初这种社会组织具有摆脱人类自然奴役的积极意义,到最后却变成更厉害千倍百倍的奴役形式。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小组织单位,它必然会对家庭成员的一些行为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虽然家庭是最小的结构主体,但是家庭是唯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具有符合人类天性的合作本能,因而这种结构主体是一种很弱的结构主体,准确来说是具有结构主体性质的自然主体。

国家也不是纯粹的结构主体。在最初的国家形式中,有些还具有自然主体的性质。如古希腊的城邦国家,除了妇女、儿童、奴隶和外国人等的城邦公民,对一些城邦事务的決定具有平等的表达权。穷人和富人,“二者处于同样的地位,谁都不做对方的主宰” 〔8 〕 (P31 )。在失去家庭的中介后,个人的权力就自然延伸到国家组织之中,使国家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然主体的属性。随着国家的发展,自然属性的成分是越来越少,到了资本主义国家阶段,达到了一个顶点,资本极端的自私性获得了无限的放大。盛极必衰,自由也蕴育、发展在这个强大结构主体的内部。民主、知识、道德伦理在论证这个结构主体合理性的同时,也将成为埋葬这个结构主体的工具。

从国家机体发展出了众多的权力主体,这些权力主体与社会中不同的利益表达相互嵌合形成了多元社会的景象。多元社会为平等主义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可是平等主义的主张与国家权力的行使是背道而驰的。在美国,平等主义民主从来就没有主导过国家的发展 〔8 〕 (P43 ),“平民主义民主理论不是一个经验的体系。它包含的只是若干伦理预设之间的逻辑关系。关于现实世界,他没有告诉我们任何东西” 〔8 〕 (P47 )。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不应该是由国家塑造的多元社会景象,而应该是从社会中自然孕育出来的存在对社会认识的两种基本思想,它们不是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民主与专制的这些分类,而应是“入世”和“出世”的划分。同时还应该有将这两种基本思想付诸实践的群体。在传统中国,既有“出世”的道家思想,又有“入世”的儒家思想。道儒相养的社会可以避免社会形态的剧烈变迁,回归自然的“道”能让人类回复到“本真”的追求:自由闲适的幸福生活。入世进取的“儒”,又能让人类不失前进的动力。“出世”思想追崇的权力是自然主体的存在,“入世”思想追崇的权力是结构主体的存在。在现实中,家庭以进化了的自然主体身份获得了与结构主体对抗的地位。

从自然主体向结构主体转化的过程中,以是否重视家庭伦理为坐标,从权力生态学的视角出发,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种是单纯以家庭伦理为核心的社会权力生态结构,一种是宗教和家庭伦理结合的社会权力生态结构,一种是宗教或国家为核心的社会权力生态结构。

四、权力主体转化的趋势

权力主体转化的趋势是一个必须交代的问题。因为前面只论述到权力的自然主体向结构主体的转化,结构主体似乎是权力主体的历史归宿。至少在现实中,我们目前所能看到的也就是这种结果。但是理论应该有预测指向功能,权力生态学理论当然也应该有这样的功能。权力生态学设计的未来人类社会,不是福柯的权力主体的缺失,而是权力结构主体的消失。被解构了的权力结构主体,没有了国家与个人的契约关系,个人的权力被还原了,但是还原了权力的个人并没有被还原到权力的自然主体身份,而是升华了。依靠知识和道德伦理,权力主体的关系以信用来维持,权力主体的权力行使是有节制的,没有外在的约束,只有内在的自觉性控制。由儿童成长为成人的过程,是一个自觉性控制的训练过程,承担训练的主体就是一个个独立存在的家庭,学校等训练性机构也将消失,家庭成为唯一的结构性主体,公共产品的使用和运行要依靠临时的家庭联盟来弥补单个家庭人员的不足,他们可以通过一种信任约定保证临时性家庭联盟的连续性。在这种情形之下,这个社会的权力主体将以自觉主体的身份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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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