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安
〔摘要〕 西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大都认为马克思从正义的道德角度批判了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但他们对马克思持有何种规范性正义的解读却存在差异与分歧。分析比较他们见解的异同,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启示:在理解马克思正义观乃至马克思的整体道德观时,将马克思对于包括正义在内的道德解释与马克思自己的道德价值立场区分开来是有必要的;从自然权利出发建构马克思的规范性正义不仅存在许多理论未决的问题,而且与马克思对抽象的“自然正义”的拒斥也是相违背的;正义观念不能脱离生产方式得到解释,并不是说正义就不能作为规范性道德对一定的生产方式或社会制度进行道德的评价。
〔关键词〕 马克思正义观,西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规范性正义,自然权利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4-0035-05
在马克思正义观的研究中,将西方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者与西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的观点进行比较是较为常见的做法,这种比较有利于解决和澄清马克思是否从正义的道德角度批判了资本主义的问题。如果将这个问题深入推进,就会提炼出马克思正义观研究需要回答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即如果马克思从正义的道德角度批判了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那么马克思据以批判资本主义的是何种规范性的正义?这一问题在西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内部得到了较为充分的阐释和论述,但他们论证的理论视角和具体观点不尽相同,甚至有时还存在明显的分歧。为此,本文选取了西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的主要代表人物G·A·柯亨、杰拉斯、胡萨米、凯·尼尔森、卢克斯以及埃尔斯特的理论进行比较,试图通过分析他们对马克思正义观解读的共识与差异,以期对马克思究竟持有怎样的规范性正义能有所洞悉。
一、西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对马克思正义观的基本共识
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是丰富和复杂的,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道德社会学,马克思不仅在意识形态的范畴内对正义做出了社会学的解释,与此并行不悖的是马克思还表达了代表自己道德立场的规范性正义。这两种正义在马克思那里是不是等同或合一的是一个关乎到我们能否准确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关键问题。与西方马克思非道德论者将二者混淆不同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大多认为描述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正义与规范性的正义在马克思那里是存在区分的,西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胡萨米和凯·尼尔森较为集中地阐述过这个问题。
胡萨米认为法权的或意识形态的正义与规范性的正义在马克思那里是有区别的,他把这种区别称之为是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和道德理论的区别,前者是解释性的,停留在事实的层面,后者是评价性的,具有规范性的意义。胡萨米认为混淆这种区别是缘于对马克思某些论断的误读。马克思确实说过:“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不正义的。” 〔1 〕 (P379 )在胡萨米看来,马克思的这个论断只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论断,这里马克思只是解释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下什么被看作是正义的,以及某种特定的正义概念是如何占据主导地位的,它们并不代表马克思本人的评价立场。马克思运用道德社会学解释了在一定生产方式下何种正义占支配地位,但并不是说此种正义在评价时或者说在规范的意义上就一定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在胡薩米看来,把是否与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看作是衡量正义与否的标准是对马克思伦理立场的曲解。胡萨米认为在理解马克思本人所持有的规范性正义的时候,不仅要将正义观念与社会决定性因素相联系,而且要将之与阶级利益相联系。他说正义观念有两方面的决定因素,“一方面是它们得以存在的生产方式(或社会类型),另一方面是它们所代表的阶级利益……因此,要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一个规范,就必须首先确切地说明它得以存在的生产方式,然后说明在这个社会中与该规范相联系的社会阶级。” 〔2 〕 (P32 )在资本主义社会占主流或统治地位的正义观念只能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资产阶级的正义观念,但是正义观念也不能脱离阶级的利益单独考虑,被剥削阶级,如无产阶级也有自己的基于阶级利益的道德诉求和正义观念。事实上,代表了无产阶级利益的、在道德上更具有优越性的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原则才是马克思据以批判资本主义的道德角度。对此,胡萨米解释道,正义原则的解释固然不能脱离一定的生产方式,但这并不是说正义的评价就像伍德所认为的那样也不能超越生产方式来加以使用,道德社会学对道德规范起源的解释并没有给使用这些规范进行评价设置逻辑的限制,道德规范的存在和实际作用要在相应的历史条件下获得理解,但“在阐述规范的社会起源和历史性时,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并没有明言或暗示,产生或盛行于某种生产方式中的规范不能被合理地用来评价其他的生产方式。” 〔2 〕 (P34 )一种规范在当前来说还不具有实现自身的现实条件和土壤,但这并等于说它不能用来评价当前的社会制度或生产方式。因此,在主导的或主流的正义标准之外或从某种生产方式外部寻求正义标准来对当前的生产方式进行正义与否的评价进而赋予正义以批判的内容完全是可能的。胡萨米的看法得到了另一位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凯·尼尔森的积极呼应。凯·尼尔森也认为在马克思那里解释性正义与规范性正义是存在区分的,尼尔森认为这种区分实质上就是道德社会学命题与如何判断对错的认识论命题的区分,他认为把二者区别开来对于理解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至关重要的。他说:“道德社会学对道德功能的说明是一回事,道德认识论和对道德的主张进行批判的检验是另一回事……社会学的问题与认识论的问题不应该被混为一谈和整合为一。” 〔3 〕 (P129-130 )基于这种理解,同胡萨米一样,尼尔森也认为马克思在法权范畴内的正义观点只是解释性的,“马克思不是在告诉我们,我们的道德认识,我们对是非、善恶的认识,决不能超越我们所处的社会关系和生产方式;相反,他是在告诉我们,在一个既定的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权利原则是那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原则。他提出了一种道德社会学的观点。” 〔3 〕 (P58 )可见,尼尔森认为仅仅指出正义观念的起源并不等于是对这种正义观念正当性或有效性的论证,把对正义观念成因和源起的解释等同于正义观念正当性证明的做法是犯了“缘起性繆误”的逻辑错误。因此,他和胡萨米都不认为马克思会把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占支配地位的正义原则采纳为自己的规范性道德原则,如果那样,马克思将被塑造成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并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这将使我们无法理解马克思何以满怀义愤地对资本主义进行了严厉的道德谴责。尼尔森和胡萨米坚持强调解释性正义与规范性正义在马克思正义思想中的区分,他们的观点大致反映了多数西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在这个问题上所形成的基本共识。
二、能否基于自然权利阐释马克思规范性正义的分歧
在上文共识的前提下,西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从不同角度对马克思据以批判资本主义的规范性正义做出了不同解读,其中,柯亨和杰拉斯提出了自然权利的解释路向,试图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构建马克思的规范性正义,但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在西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内部是有分歧的。
同众多西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一样,柯亨对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伍德所主张的“正义标准是内在于一定的生产方式之中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柯亨认为在很多地方马克思说资本家掠夺了工人,资本主义是建立在偷窃的基础上的。马克思曾用诸如 “抢劫”、“篡夺”、“盗窃”和“榨取”等词来谴责资本主义的剥削。柯亨认为这些措辞中充斥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占有剩余价值不正义的道德谴责,马克思如果站在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应的正义立场上也就不可能做出这种谴责,显然“马克思的本意一定是,在某种恰当的非相对的意义上资本家是在偷窃。一般而言,由于偷窃就是不正当地拿了本该属于别人的东西,因而偷窃就是做不正义的事情,‘以偷窃为基础的制度就是非正义的制度。” 〔4 〕 (P443 )这里柯亨想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在评价资本主义正义与否时并未采用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的道德规范作为标准,而是采用了一种超历史的、非相对的标准。那么这种超历史的、非相对的正义标准是什么呢?对此他的解释是,我们在阐释马克思的正义标准时完全可以诉诸“自然权利”的观念,他主张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对马克思的正义观进行重释。柯亨认为如果我们诉诸自然权利并对资本主义辩护者们自认为应该拥有的自然权利进行质疑与反驳,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是很容易被证明的,马克思主义者应该从根本上认为对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生存资料的私人占有是不正义的,资本家没有这种自然权利。他说“生存条件是任何人都无权私人占有的,因而私人所有制所依赖的是一个不正义的基础。〔5 〕 (P13 )在柯亨看来共同掌握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生存资料才是真正符合自然权利的要求,马克思主义者应该抛弃对道德话语一贯的厌恶态度,并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展开资本主义不正义的论证。在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当中,像柯亨这样从自然权利的角度阐述马克思正义观的确实凤毛麟角,但也不独如此,诺曼·杰拉斯在谈论生产条件的占有问题時也采用过类似的视角,并提供了一些支持自然权利正义观的一些文本依据。杰拉斯认为马克思不仅对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的合理性进行批判,而且还批判了导致这种占有结果的财产体系。他说:“按照优先于其他的普遍的道德权利(控制生产方式),资本主义法律中的财产所有权被指责为是不正义的,实际上,我把什么才是自然权利的概念归因于马克思。” 〔6 〕这或许会引起一些马克思主义者的异议,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不是耸人听闻,杰拉斯找出了马克思讨论土地所有权的文本以示佐证。“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 〔1 〕 (P876 )杰拉斯认为在这句话中,马克思“正是说,人们在道德上不具有对地球上生产资源的专用权;他说,这种私人所有权是错误的。” 〔6 〕杰拉斯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其他一些类似的文本也透露出马克思相同的判断,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农业时说:“对地力的榨取和滥用代替了对土地这个人类世世代代共同的永久的财产,即他们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产条件所进行的自觉的合理的经营。” 〔1 〕 (P918 )杰拉斯指出在这些论述中,马克思无疑是在控诉:“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条件的分配是不正义的”。〔6 〕杰拉斯在这些论述中实际上一直在含蓄地强调自然权利概念在理解马克思正义观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对于柯亨和杰拉斯所采取的这种自然权利的解释路向,凯·尼尔森认为这种解释所依据的理论和方法本身就极具争议,而且这种解释在怎么应对其他道德理论的挑战、怎么与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保持一致方面也存在许多未决的问题,因此,在这些问题还未得到充分有效论证的前提下,就匆忙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展开马克思赞成正义的论证,其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就对自然权利的理解而言,什么权利能称之为自然权利?许多非常不同的权利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权利都被人们宣称为是自然权利,那么,自然权利的客观性究竟该如何界定?如何权衡不同自然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这些问题本身一直就存在争议。传统的自然权利论者一贯认为:“主张自然权利,关键在于主张一些人之为人的东西,即主张一些无须依赖法律规范、习俗惯例或关于权利、道德、社会要求的惯有观念的东西。自然权利意味着道德主体不仅在面对法定的社会要求而且在面对任何社会要求时都能够主张的东西。” 〔7 〕 (P229 )显然柯亨不同于传统的自然权利论者,他把自然权利重新定义为是我们基于道德而拥有的权利,他说:“自然权利不仅仅是法定的权利,我们说,我们拥有它们是基于道德而非法律。” 〔5 〕 (P11 )尽管如此,尼尔森认为这种界定仍然是模糊的,“基于道德的权利”是指什么呢?如果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思维习惯,“权利的主张属于意识形态,而且在特定社会的特定时期里,什么可以被称作为权利(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将取决于或强烈地受制于当时的生产方式;而且我们对于自己的理解,包括我们对道德的自我理解,也深深地受制于我们所处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 〔7 〕 (P228 )如果柯亨的表述是这个意思,那么他所主张的自然权利就不能像自然权利论者一贯的主张那样,可以依据具有更高裁决资格的自然权利对社会要求的合法性进行评判。尼尔森认为柯亨显然并不是在马克思主义惯常的意义上谈论基于道德的自然权利,柯亨是在非社会要求和非意识形态的意义上讲基于道德的权利的,即把基于道德的自然权利理解为它的存在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依赖于法律、习俗或其他任何东西的承认或确认。尼尔森认为柯亨实际上把基于道德的自然权利建立在道德实在论的哲学基础之上,且不说道德实在论本身能否成立还有待考证,柯亨的这种解释如何能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道德观念的阶级偏见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些理论相融合、相一致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问题。而且柯亨把基于道德的自然权利理解为是通过反思就能领会为真的东西,这在方法上诉诸了本身就存在很大争议的道德直觉主义。尼尔森认为这种道德直觉主义对道德实在论的预设本身就是值得考证的,而且如果就像柯亨所理解的那样,道德的自然权利依赖于这种道德的直觉主义进行思考和判断,那我们所得出的自然权利就可能是主观易变的,基于这种无法保证其客观性的自然权利构建起来的正义观在评价时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尼尔森总结说:“我对柯亨的批评并不是要表明,以合理权利为基础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进行辩护不能得到清晰有力的表述,我所希望表明的是,如此随意地诉诸直觉和如此乐于诉诸道德实在论,这样的阐释需要一个广泛的补充证明。然而,这种补充证明能否被成功运用还是有问题的。” 〔7 〕 (P233 )因此,尼尔森认为在一些理论未决的问题尚未得到妥善的解决和证明之前基于自然权利对马克思规范性正义的阐释和构建的可行性是值得怀疑的。
三、马克思是否持有层级体系相对主义正义观的论争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的阵营中,卢克斯对马克思规范性正义的解读较为综合和独特,他认为在资本主义正义与否的评价中不存在单一、非相对意义上的评价视角,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问题的评价是多视角的,资本主义正义与否会因视角的不同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是复杂的,并且是按照不同的层级体系来组织的,为此,他提出了一个综合的解决方案,这里权且把它称之为“层级体系的正义观”,但他的这种解读在马克思道德论者内部也是有争议的。
在卢克斯看来,马克思并未充分地思考自己的包括正义在内的道德观,根据不同的评价视角所得出的以下结论都可能是马克思接受的观点,而且它们都能找到相应的文本依据。这四个不同层次的结论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1)是正义的;(2)既是正义的,又是不正义的;(3)是不正义的;(4)既不是正义的,又不是不正义的。卢克斯认为当马克思对法权观念对生产方式的巩固和辩护作用做出功能解释的时候,马克思是从第(1)个视角看问题的。当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宣扬的正义原则做“内在地”批判,即在批判等价交换表象正义所掩盖的实质不正义时,第(2)个结论也具有真实性。当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剥削以及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标准从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视角出发做“外在地”批判时,资本主义剥削就是不正义的。卢克斯认为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角度来看,(4)层次的看法也具有真实性,因为从这一角度来看“正义与不正义本身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属性,只是社会仍处于史前阶段的一个标志,它们总将是必然被超越的一个古语。” 〔8 〕 (P59 )卢克斯认为在对待资本主义正义与否的问题上,以上观点都是马克思所能接受的,马克思从不同的视角审视和论述了正义,但他认为所有这些判断在视角上都是相对的,都是同等合理的。他说:“所有这些判断在视角上都是相对的,中立视角意义上的客观性,对他(马克思)而言,只是一种幻想,更确切地说是一种意识形态幻想……在我看来,在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那里存在着层级,但不存在关于正义的等级。” 〔8 〕 (P59 )这就是说资本主义正义不正义完全取决于你做出判断时所采取的视角,这里不存在正义评价的客观标准,正义是相对的。由此可见,卢克斯实质上把马克思的正义观解读成了相对主义的层级体系正义观,这种道德相对主义的解读与同样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的埃尔斯特、胡萨米以及凯·尼尔森的看法存在分歧。
埃尔斯特在解读《哥达纲领批判》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时,曾将有等级之分的正义理论归之于马克思。埃尔斯特在评价贡献原则和需要原则时认为,“贡献原则似乎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是一种把资本家的剥削谴责为非正义的正义标准;从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的角度来看,它本身又被表述为需要原则的更高标准谴责为是不充分的……因此,马克思具有一种关于正义的等级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当需要原则还没有历史地成熟到可以运用的时候,贡献原则便提供了一种次优的标准。资本家的剥削是双重的不正义,因为它哪个原则也没遵循。” 〔9 〕 (P229-230 )胡萨米和凯·尼尔森在解读《哥达纲领批判》时也提出了同埃尔斯特相一致的看法,他们认为马克思在阐述共产主义的早期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的正义原则“按劳分配”时,不仅指出了这种原则对于资本主义财富收入分配方式的进步性,同时还指出了它相对于需要原则的缺陷。就其进步性而言,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废除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社会主义废除了不对称的权力关系,废除了与社会地位和特权相关的不平等,从而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 〔2 〕 (P43 )尽管贡献原则也会产生收益的差异,但这种差异不会再因为私人所有制的存在而得以世代相传。第二,社会主义结束了阶级剥削。社会生产的净余额会按贡献的原则分配给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剥削和榨取将不复存在,生产的目的也将由为资本积累而生产向为满足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需要转变。这两方面的进步性,实际上说明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具有与社会主义贡献原则相比而言的不充分性,但是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需要原则相比,贡献原则也是有缺陷的。第一,“社会主义的正义只看到劳动者的一面,而忽视了人的个性”,〔2 〕 (P45 )因而,它还未能虑及“全面的人”,未能实现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和自我的实现。第二,每个劳动者的禀赋和能力不同,这会造成同等权利条件下的实际的物质分配的不平等。第三,劳动者的不同需要被忽视了,贡献原则没有考虑劳动者在实际生活境遇中的不同需要。这些早期阶段不可避免的弊病将会在“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得到克服。在那里“劳动者的个性在历史上首次被充分地考虑,全面的人也被考虑到了,人的各种不同需要,包括自我实现的最根本的需要都在这种分配制度中得到滿足。” 〔10 〕 (P55 )因此,就分配的正义原则而言,共产主义的发达阶段比早期阶段更加进步。由上可知,埃尔斯特、胡萨米以及凯·尼尔森对《哥达纲领批判》的解读是一致的,他们从文本的解读中看到,适应不同生产方式的正义标准之间是存在等级之分。因此,不能因为它们适应不同的生产方式,就不能比较它们之间的优劣,或者说正义就是相对的。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发展,正义原则不仅呈现为不同的层级,而且正义原则之间是可以比较的,正义本身是有等级之分的,正义完全可以用来对一种生产方式或社会制度进行评价,从而具有规范的意义。依据这种理解,尼尔森对卢克斯解读中的相对主义论调予以了正面地批评。在卢克斯那里,四种结论所依赖的不同视角是并列的,它们之间不存在优先性或权威性的问题,它们在进行道德判断时同样有效。而在尼尔森看来,卢克斯的这种观点——马克思认为所有的视角是同等有效的或者至少认为不存在合理的理由可以说相比而言一些视角更加综合和更加充分——并不是合理的。和埃尔斯特的看法一样,尼尔森认为资本主义正义判断的视角之间存在优先性的问题,因为每一个相继的视角都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理解和判断正义的更为充分的角度。“卢克斯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层级体系顶端的视角比起那些下一层级的视角来说可以为我们提供更为充分的角度。” 〔3 〕 (P289 )因此,在尼尔森看来,马克思显然是站在正义更为综合和更为充分的视角来对资本主义做出正义与否的道德判断的。尽管马克思也承认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按照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来说不是不正义的,但马克思对于上述观点的承认只具有描述的意义,这种描述性的解释不能等同于规范性的评价,马克思并未接受资本主义主导的正义标准,也就是说资本主义主导的正义标准不是马克思据以评价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以及评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制度本身的视角。而从正义更为综合和更为充分的视角来看,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制度本身都是不正义的,这才是马克思正义判断时采取的视角和真正能接受的结论。因此,“对于马克思来说不存在视角中立的角度,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陷入相对主义的困境。” 〔3 〕 (P288 )
四、异同分析比较的启示
通过分析比较西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见解的异同,可以从中理析出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启示。
首先,在理解马克思正义观乃至马克思的整体道德观時,将马克思对于包括正义在内的道德的解释与马克思自己的道德价值立场区分开来是有必要的。因为前者是马克思道德社会学的内容,其中对道德的解释只停留在事实和描述层面,而后者却是马克思道德价值学说的内容,它直接关涉到马克思本人的价值判断问题。这样我们就可以很好地理解马克思为什么一方面在批判道德说教和意识形态道德时拒斥道德,一方面又在批判资本主义时诉诸了道德。
其次,类似于自然权利基础上对马克思规范性正义的重建或阐释的做法实不足取,这一解释路向背后存在很多理论未决的问题,比如自然权利的界定及其客观性问题,道德直觉主义方法的主观性和有效性问题,道德实在论能否得到有效论证的问题,在这些存在争议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论证的前提下,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构建或阐释马克思正义观的可行性和可信度是值得怀疑的。而且这种做法游离于马克思主义核心理论之外,它怎么能与历史唯物主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道德社会学保持一致还是个问题,马克思本人就竭力拒斥和反对诉诸抽象的“自然正义”和“永恒的道德原则”,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马克思对抽象的、永恒的或形式化的正义的批判态度是一以贯之的。因此,从超历史的、非相对的自然权利的角度阐释和建构马克思正义观的做法,不仅纠缠于许多理论未决的问题,而且与马克思拒斥抽象的自然正义、形式正义以及永恒权利的事实也是相违背的。
最后,正义观念不能脱离生产方式得到解释并不是说正义就不能作为规范性道德对一定的生产方式或社会制度进行道德的评价,道德社会学对道德规范起源的解释并没有给使用这些规范进行评价设置逻辑的限制。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既是唯物的又是辩证的,马克思是用辩证发展的眼光历史地看待正义的,不同的生产方式有其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的正义原则,正义原则在历史中会呈现为不同的层级,但这些正义原则不会因此就不能在正义实现的充分程度方面进行比较,“毕竟,辩证法的解释是一种发展的解释,它强调我们可以获得渐进的更为综合的和更为充分的视角”,“没有人能跳过历史,但是回顾先前的阶段,我们能够站在更充分的角度去理解它们。” 〔3 〕 (P285 )因此,不同层级的正义原则之间是可以比较的,正义本身是有等级之分的,我们完全可以站在正义更为充分或优越的角度对资本主义进行正义与否的道德评价,而不必诉诸抽象地“自然正义”,也不必陷入道德相对主义的泥淖。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Ziyad Husami.“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J〕.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8,No.1,1978.
〔3〕Kai Nielsen. Marxism and the Moral Point of View: Morality, Ideolog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M〕. Boulder,Colorado:Westview Press,1989.
〔4〕G.A.Cohen.“Review of WoodKarl Marx”〔J〕.Mind,Vol.92,No.July,1983.
〔5〕G.A.Cohen.“Freedom,Justice and Capitalism”〔J〕.New Left Review,126(March/April),1981.
〔6〕〔英〕诺曼·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6).
〔7〕Kai Nielsen.“Arguing about Justice: Marxist Immoralism and Marxist Moralism”〔J〕.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17, No.3,1988.
〔8〕Steven Lukes. Marxism and Morality〔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9〕Jon Elster. Making Sense of Marx〔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10〕Kai Nielsen.“Marx on Justice:The Tucker-Wood Thesis Revisited”〔J〕.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Vol. 38,No. 1,1988.
责任编辑 苏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