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体系

2014-05-30 18:27邓太平
中华民居·学术版 2014年9期
关键词:质量标准建筑工程体系

摘 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体系越科学,质量验收层次越清楚,施工质量验收的可操作性越强,得出的验收结论就越可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与其配套的各项验收规范自2002年施行以来,对建筑工程整体质量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分部(子分部)、分项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验收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如何合理地进行工程质量验收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建筑工程;体系;质量标准

引 言

质量检验是建筑施工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企业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从而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以此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本文就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体系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体系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验收是对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是一幢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孤立建筑物。单位工程具有以下特点:

(1)是一幢孤立的建筑物,在一般情况下,它不与其他单位工程连在一起。(即一个单位工程不能划为几个单位工程);

(2)完成了设计规定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独立的使用功能,但是不能完全发挥作用;

(3)由于单位工程形成特征,为了对形成过程的质量控制,单位工程质量是按部位按功能随工程进度逐步验收的。

为了达到单位工程按部位、按功能随工程进度逐步验收,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它把单位工程质量划分为四个层次,即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对体量较大的单位工程,为了验收及使用的需要,有时划分子分部、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是按单位或按功能划分的验收单元。它包括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室内外装饰分部工程、屋面分部工程、地面分部工程、供排水分部工程、电气安装分部工程、电梯安装分部工程、建筑保温节能分部工程等等。其中消防工程有时单独列为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中以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工种(如砌砖工、钢筋工和抹灰工等)和同种工种便不同的做法或使用不同的材料而划分的验收单位,例如砌砖工依使用普通实心砖、空心砖、砌块等不同,划分不同的产品而制定不同的质量标准。这种划分是合符实际情况的。我国的建筑质量检验标准虽然源自于原苏联、但经过自1977年的第一次修订,如今已经形成了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验收标准。新加坡以及西欧也有类似于我国一般项目的微差标准,但均不成体系。到目前为止,有很多国家或地区(香港)仍以测量师、监理工程师个人认定为准,而我国则以测定和质量特性数据为准。

检验批是按部位划分的分项工程,对建筑工程而言,检验批是1988年以后出现的新名词,在1988年以前,实际上是以检验批的形式进行检验、验收的,但一概统称为分项工程。检验批有以下特点。

(1)为了适应施工进度的需要,切实贯彻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的规定,确保质量控制和工程进度两不误,检验批划分的部位在范围上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一般以一个自然楼层为准。

(2)检验批中含有隐蔽工程,所以一般是隐蔽工程先检验、验收隐蔽工程是检验批的组成部分,它的质量要求是符合设计要求,完成设计规定的内容,但它本身不是检验批。

2 质量检验中的母体和子样

“母体”是质量检验的对象,“子样”是按质量验收的规定,从母体中随机抽出的部位,对子样进行规定的测定,得出质量特性数据,这些数据就代表了母体的质量特性。由此可见,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都属于母体,只是范围大小不同而已。需要说明一點是,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一部分,一个分部工程的质量不能代表另一个分部工程的质量,更不能代表单位工程的质量,所以母体只有大小、范围的不同,但不能相互代表质量状况,反之亦然。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批的子样按其质量特性分成二类:一类是质量控制项目,即不允许被随机抽到的子样有不合格的现象,否则整个检验批都不合格;即一类是允许有加工误差的质量一般项目,允许一定数量的质量微差,但质量偏差值不能超过一定的偏差范围。对检验批抽取子样的大小现在验收规范未作详细规定,但一般来说,除应遵守控制项目最小子样数的规定外,例如一个检验批的混凝土强度至少应抽取一组试块,其余子样应避免测点数过少和测点数相差过于悬殊。另外,从母体中抽取子样有可能产生生产者和用户的质量风险,现行的质量检验验收规范有严格的手段控制。这些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控制抽取子样的方法。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检验方法都是围绕这个控制手段而规定的。例如对砌筑砂浆的饱满度;砂浆、混凝土试块取样方法等。同时验收规范还规定全数检查和抽样检查,例如钢筋隐蔽工程,规定了全数检查,不得采用抽查的方法。

(2)控制质量合格的标准。规范对质量合格的控制方法有以下三种:

①符合设计要求,这是因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都是由设计规定的,所以质量合格的基本要求是符合设计要求。

②符合实际情况,例如抹灰平整的合格标准,普通抹灰平整度是4mm,只要平整度偏差少于4mm,在外观上就是平整的。

③满足统计要求,对于离散型实测数据在制定合格标准化时,都有精确的数字统计计算,在理论上是合理的、科学的。例如混凝土强度合格判定。

(3)采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实测相结合的检验手段来控制检验结论,因为外观检查结合了检查人员的实践经验,这样可以减少误判。

3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质量检验体系的核心,它包括了建筑工程不同产品的质量特性,质量特性达到合格的程度、检验方法、抽样方法、测定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检验批的处置方法等。在我国,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质量检验标准是建筑工程必须逐条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相配套的强制性标准,还有各种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标准、材料试验的测试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统一标准。

现行的质量检验标准是按分项工程编制的,其中结构工程是按主要工种编制的,涵盖了全部的建筑工程。它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1)产品的质量特性:如抹灰的垂直度、平整度等;

(2)满足质量合格的要求,如室内墙面普通抹灰的平整度允许偏差为4mm等。

在质量检验标准中,它把质量特性分成了两部分:

(1)关键质量特性: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即产品的质量特性必须全部满足标准要求,不允许有不符合的现象,如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钢筋的品种数量及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一般质量特性:标准定为“一般项目”即产品质量特性在一定范围内允许有加工误差。

在这里,需要说明一点是,在质量检验标准中,不光是对一般项目的质量特性允许有一定程度的加工误差,对关键项目的质量特性的加工误差也有严格的规定。例如对混凝土强度合格标准,由于混凝土强度对不同的子样而言是不太可能雷同的,肯定有离散,由于这种离散符合统计中的正态分布,所在以[u±1.645σ]的范围是占该分布(-∞,∞)的面积的95%,这里u是平均值,σ是标准差。这里,如果令R配=u+1.65σ,故混凝土实际强度R配=u+1.65σ>0,即实际配制强度不可能小于设计强度(u)的情况,而且还使用混凝土强度的保证≧95%。

当然,对一般项目的允许偏差值是不是也能达到质量保证≧95%的要求,目前尚不能用严格的统计计算来证明,但经验和实践证明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外观质量是满足要求的。

3.1 检验标准的特点

(1)检验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在中国境内,所有建筑工程(民用及工业建筑)都必须遵守,并且是追究责任的依据。

(2)用数据表明质量特性满足需要的程度。对建筑工程质量,这个标准就是用数据说话的依据,这样,就限制了少数人的主观间断,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针对分项工程制定质量标准。建筑工程的质量特性反应在分项工程上,所以针对分项工程制定质量标准是合符实践的,同时,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发展,分项工程也在不断地变化,例如主体结构的土坏墙基本上消失,而各种建筑节能的分项工程又不断出现了,所以质量标准也在不断的变化。

(4)标准规定了验收人员的资格,对施工企业,检验批的检验由专职质量检验员进行,分项工程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检员进行,分部工程由项目部和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由企业负责人进行;对监理单位,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由监理师进行,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单位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对设计和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分别参加主体结构,基础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3.2 标准对不合格部分的处置

(1)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不允许不合格。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不合格不构成产品,即符合的单位工程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更不能使用。

(2)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质量不允许不合格,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较大的组成部分,单位工程不允许不合格,分工程和分部工程应同样如此。由于分项工程是上检验批组成的,所以在分项工程质量下结论时,应不允许有合格的检验批存在。

(3)检验批工程质量不允许不合格。但是,由于施工管理出现疏漏,检验批可能会出现不合格的现象。对不合格的检验批,《统一标准》规定的处置办法是:①返工重做;②加固补强;③认定合格。

(4)返工重做。返工重做是对不合作检验批的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应该有这个素质。当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返工重做的意见时,应注意:

①提出返工重做有充分理由;

②建设、设计等单位均不支持加固补强、认定合格的做法;

当同时满足上列要求时,提出返工重做的监理指令是适当的。

(5)加强补强是对不合格检验批处置的首要办法。加固补强方案可由施工单位提出,也可由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不管是谁提出加固补强方案,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会审,牵涉到地基的还应有勘察单位参加。会审时,如有必要,可请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6)认定合格的单位不是施工单位。当检验批是由于某项主控项目不合格时,可由设计单位酌情提出,并应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此时监理单位可同意;当检验批是由于一般项目合格率较低,但其偏差值未超过规定,监理人中在与建设单位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后,而由监理人员认定合格。认定合格和返工重做的监理结论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监理人员应认真对待。

4 正确认识“验评分离”

現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实行“验评分离”,只检验,不评定。把评定质量规定为在质量合格的基础上且评定过程交由社会,一般评优,例如四川省是“天府杯”,全国是“鲁班奖”。而质量检验是验收规范的规定内容。2002年以前,质量标准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质量检验后,等级评定为“不合格”、“合格”、“优良”。2002年以后,质量标准名称改为“质量检验后”质量检验后只有一个等级。这个修改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只有质量合格才构成产品,才能满足用户明示和隐含的需要,这个产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交用户使用。

不过,我们要正确认识“验评分离”。在“验评分离”中的评,只是不评“不合作”、“优良”,关键是不评优。但是,应该认为检验与评定不可能分离,这是因为产品质量经检验后,一定有一个对质量状况综合判断过程,这个判断过程实际上就是评定,而且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也是从检验批开始逐级评定的。

“验评分离”的提出与产品质量的定义有关,根据ISO9000标准。在2008年以前ISO9000标准对产品质量定义为“满足明示与隐含需要的特性和特征的总和”。它的核心就是质量不合格不构成产品,而质量是产品的特性(特征),质量就自然消失,把质量评为不合格就失去了逻辑性,所以必须“验评分离”。2008年以后ISO9000标准把质量定义为“产品满足需求的程度”,在这里产品质量就有程度上的不同,即“符合需求”和“不符合需求”两种,不过应该重申,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存在,不合格的工序(检验批)发生后不能进行下道工序。

5 结束语

建筑工程的质量优劣与否直接主宰建筑企事业的生存和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质量体系的检验对建筑业的影响极其重要。质量合格的建筑会给企业带来创收,促进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总而言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体系的完善是非常重要,其工程质量的好与坏,能够对建筑的本身产生很大的影响。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的企业要求也有所提高,在项目的实际施工中,建筑企业就要应用施工质量的有效方法,提高施工的质量和管理,促进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阮文易.谈项目施工管理中的“四大控制”[J].工程质量,2007.

[2]王长峰,李英辉.现代项目质量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3]蔡用国.浅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措施[J].建筑知识,2014.

[4]石元印,王泽云.建筑施工技术[M].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

[5]白建林,楚新永.浅谈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J].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2009.

作者简介:邓太平(1971-),男,四川达州人,学士,讲师,注册造价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建筑工程经济及技术,单位: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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