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荣
摘 要: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的自由裁量性较大,决策中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出现了频繁调整城乡规划、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调整容积率等一系列问题。必须采取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城乡规划体系、规范法制化审批程序,制定决策监督与问责制度等措施,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与民主性,真正实现“科学规划、阳光规划”。
关键词:城乡规划;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决策行为;对策
引 言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城乡规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规划先行”已成为城市的发展理念与要求,城乡规划与管理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城乡规划具有自由裁量性特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使得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的决策中具有一定的随意性,长官意志明显,公众参与不足,出现了频繁调整城乡规划、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调整容积率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采取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城乡规划体系、规范法制化审批程序,制定决策监督与决策问责制度等措施,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与民主性,真正实现“科学规划、阳光规划”。
1 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表现为一个个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许可过程,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1.1 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具有随意性
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城乡规划的调整和修改缺乏约束力,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1.2 日常审批程序不够科学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般为受理申请——实地踏勘——业务小组讨论——业务会审议,对重大建设项目,在此基础上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批程序的环节过于简单,缺少咨询与论证、听证、审批理由说明等环节,使得决策多为主观推断的过程,很难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1.3 公众参与不足
建设项目规划与审批中公众参与普遍不够或者根本没有公众参与。规划设计人员在规划过程中考虑的是业主的需求,融入的是规划者自己的理想,很少考虑公众的需求。
2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对策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有利于克服项目规划和审批中的随意性,有利于提高项目规划与审批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效率性,有利于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目的。建设采取如下对策:
2.1 健全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
在针对地方城乡规划具体事务、面向操作层面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上位法,制定地方城市规划条例或实施办法,以及涵盖城乡规划与管理各环节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形成以地方城市规划条例为主体的完整的法规体系,为规划的依法实施与审批提供法律保障。
2.2 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体系的界定,首先应建立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完整的城乡规划体系。特别强调的是,要以城乡统筹为根本原则,将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提到和城市规划同等重要的高度。其次,应加快编制覆盖全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规划审批及城市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保障及技术支撑。
2.3 规范规划行政审批程序
一个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变化与演进实际是由一个个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决定所促成的。如果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城乡规划体系的完善,却忽视了日常审批程序的规范,那么,任何法规都可能被随意更改,再美好的规划蓝图都是空中楼阁。因此,必须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将其制度化,克服决策的随意性与盲目性,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
规划行政审批程序一般应包括:调查、决策规划、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咨询和协商、听证、审议和审批、公布和备案等。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尤其要规范以下审批程序:
(1)建立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规划信息网络,电子政务显示屏、公共媒体或宣传栏、施工现场规划公示牌等方式,公开规划管理过程中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和监督检查。公开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规划行政许可主体、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等所有审批许可事项,从而实现真正的“阳光”规划。
(2)建立咨询、论证制度,保障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城市规划行政审批的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等项目,往往会影响到周边的交通、环境、景观等,影响到土地价值和房地产价格,甚至会改变城市的空间资源配置格局,改变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应确立重大事项咨询与专家论证制度。利用“外脑”,集思广益,充分发挥相关专家、顾问或咨询机构、法制机构的作用,对重大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咨询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克服决策过程中的盲目性与主观随意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与准确性。
(3)确立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与民主性
在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审批中,权益人如果不能充分地参与决策过程,那么不但不能制约腐败行为,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决策的片面性,直接影响到行政许可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建立重大项目规划行政审批听证制度,事前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既可以提高规划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又能增强群众的认同感,从而更有利于决策的实施。
(4)确立说明理由制度,增加规划审批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确立说明理由制度,要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体应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许可承担举证责任,详细提供事实依据与规范依据,如附城市规划图纸注明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另外,城市规划管理是利益博弈的过程,保障公众利益第一是城市规划管理的目的。因此,如果利益博弈的结果不是“共赢”时,必然表明某个特定利益代表者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那么规划部门就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告知理由,或至少应当应其要求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制度的确立,不仅可以防止规划行政审批听证制度流于形式,而且还有助于避免“拍脑袋”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的发生。
2.4 建立规划审批监督与问责制度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全过程都应当有所监督和制约,否则就无法保障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同时,规划监督是规划管理的关键环节。没有强有力的规划监督,就没有卓有成效的规划管理。首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健全监督机制,形成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一是制定规划管理效能監督相关规定,设立效能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规划许可的效能监督检查,督促规划许可按时办结,严查、严处超时办件。二是组成规划许可监督检查小组,每季度对建设项目“一书三证”的审批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规划管理人员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地实施规划行政许可,防止和及时纠正规划行政许可过错。其次,重视行政部门以外的监督,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人民法院的法审查监督、专家、公众的监督纳入,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化和民主化。三是建立规划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责任追究。通过制定《规划管理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保证领导层及工作人员公正、高效地决策及实施规划行政许可,防止和纠正规划行政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规划管理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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