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可否对C公司进行查处

2014-05-27 04:43:18
中国质量监管 2014年10期
关键词:游乐出厂特种设备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第8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小火车出厂资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该怎么办?》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4年6月16日,A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B公司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小火车(已办理注册登记)进行检查,发现小火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只明确小火车整机使用寿命,未明确什么是小火车主要部件和主要部件的使用寿命,不符合GB18165-20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第 4.1.3条要求。经调查核实,这台小火车是由C公司设计制造并安装的,于2013年8月3日出厂(当时未附出厂资料),2014年3月,验收后C公司才移交出厂资料给B公司,移交的出厂资料中使用维护说明书是没有明确小火车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寿命,C公司承诺会根据使用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整改。针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执法人员产生了四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和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同意第一种意见

湖北省孝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王碧波、新疆伊宁县质监局韩金涛、胡新忠认为: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有两点要明确:

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的界定。C公司是2014年3月验收后将出厂资料移交给B公司的,因此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应为2014年3月。

2.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相对于《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来说是特别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结合案情本案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因此,第一种意见为佳。

>>同意第三种意见

河北省涉县质监局杨涛认为:

我支持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该案中的小火车是由C公司于2013年8月3日出厂的,当时未附小火车的出厂资料,与2014年3月,验收后C公司才移交出厂资料给B公司,移交的出厂资料中使用维护说明只明确小火车的整机使用寿命,没有明确小火车的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寿命。这种情况不符合G B18165-20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第4.1.3条要求,而该要求不是安全技术规范,只是一个游乐设施标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法》都是2014年1月开始履行的,对该案中涉及的小火车没有追溯力,所以C公司的上述行为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意第四种意见

福建省尤溪县质监局吴方扬认为:

我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案情介绍,本案关键在于理清新旧法律交替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关于行政处罚的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及《特种设备安全法》均没有相应的规定。但《立法法》的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可见,在新旧法律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时候,或者旧法对相关的问题未作出规定的,如果适用新法处罚以往的违法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新法的规定有利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二是必须存在有关新法适应的特别规定。根据案情介绍,C公司的行为也并非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显然不应当适用新法进行处罚。

同时,GB18165-20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不属于安全技术规范范畴,只是关于游乐设施的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生产单位的这类违法行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所以,质监部门也不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C公司进行处理。

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点,本人认为C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种意见均不妥

福建省建宁县质监局陈永远认为:

要正确处理好本案,应从明确特种设备相关标准概念,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关标准关系及法律法规规章有无追溯力着手,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特种设备相关标准是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部委、协会或者集团公司组织制定并通过一定形式发布实施的,主要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有少部分企业标准,目前,相关标准共有2000余项,以技术标准为主。小火车(大型游乐设施)相关标准主要有GB8408-20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和GB/T8165-2008《小火车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

其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与特种设备相关标准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协调,是并行的。目前我国对小火车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管除了依据《特安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践可以依据的小火车安全技术规范极少,大量依据的却是上述相关标准进行监管,确实存在特种设备相关法律及安全技术规范没有明文规定,但却不符合小火车相关标准的情况。所以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特安法》第八条才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也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相关标准要求。

再次,本案小火车产品执行的标准应是小火车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T18165-2008,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 GB8408-2008是被GB/T18165-2008引用的标准,GB/T18165-2008第4.1.2条规定“小火车的设计应规定其整机和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寿命,整机使用寿命不小于23000小时。”这个标准里说的是设计文件要规定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寿命,并没有说生产环节使用说明书要明确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寿命。所以说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并不能说使用说明书未明确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寿命就是违反小火车相关标准要求。

最后,《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三条是有规定小火车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寿命,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实施时间是2014年1月1日,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不能对2013年发生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者不合法进行规定。虽然本案小火车使用说明书交付是在2014年3月。但小火车出厂是在2013年8月3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本案C公司当时没有交付出厂资料,主要是因为这台小火车也是自己安装的,才在出厂时没有随附出厂资料给安装单位,现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移交出厂资料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今年中国特检院鉴于目前我国在用游乐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多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也向各游乐设施制造企业发函,要求各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对本单位产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对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对本单位生产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维护说明书修改完善工作,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维护使用书发给使用单位。

综上所述,小火车出厂资料包括设计文件、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根据本案目前现有证据,只证实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上未明确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寿命,并不能认定小火车出厂资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同时《特安法》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都是2014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对以前的行为也没有溯及力,所以本案四种观点都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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