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4·11”自来水污染事件追踪:真相为何姗姗来迟?谁担责谁买单?

2014-05-26 04:47幻雪
世纪人物 2014年4期
关键词:自流兰州市水务

幻雪

从最初的源头直指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管道泄漏,到苯来源于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泄漏,再到泄漏原因未能完全确定,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发生以来广大民众存在诸多疑虑,大家在关心自来水能否及时达标供应的同时也在追问,事情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泄漏的责任应该谁来承担?为何事件真相迟迟不向公众公开?

苯超标原因一改再改

4月11日,兰州市城区唯一的供水企业——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被检测出苯含量严重超标。当地政府称在24小时内自来水不宜饮用。

4月12日,记者从兰州市委市政府、环保和相关区县等部门在西固区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此次自来水苯超标的源头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一条管道发生泄漏,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所致。

兰州市环保局局长闫子江在会上说,受到苯污染的是兰州威立雅公司自流沟的4号线。他在会后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挖掘出的泥土中发现了原油,目前尚未挖到泄漏的管线,不过泄漏点已经确认,施工人员仍在进行挖掘作业。

然而,在随后的采访中,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教授、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王金生又给出了不同的答案。王金生表示,初步判断,兰州自来水中的苯来源于兰州石化20世纪80年代发生泄漏事故后渗入到地下的污染物。

针对回应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13日向记者表示,初步判断,此次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应是周边油污造成的,根据目前调查排摸的情况,周边企业生产装置及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本次事件,调查组正在作更深入的调查分析和研判。

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事故调查组副组长郑志强表示,根据环保专家现场初步分析判断,周边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沟内水体苯超标的直接原因,下一步调查组将对从探坑中提取的含油废水进行化验,进一步从技术层面核实含油污水与自流沟内苯超标水体的关联性。同时,对自流沟内的具体泄漏点位进行实地勘查核实。

环境污染责任如何追溯

郑志强在13日下午的兰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初步判定,自流沟周边地下含油污水的形成原因有两个:一是原兰化公司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的渣油罐曾于1987年发生过物理爆破事故,部分泄出的渣油未能回收,渗入地下。另一个含油污水的来源,是原兰化公司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泵B—113出口总管曾于2002年发生开裂着火,泄漏的渣油及救火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消防污水渗入地下。

据了解,中国石油兰州石化的前身兰州炼油化工总厂和兰州化学工业公司都是我国“一五”时期布局建设的156项重点工程之一。兰州石化地处兰州市区黄河段上游,紧邻黄河,而黄河是目前兰州主城区唯一的水源地。王金生说,兰州石化和黄河水源地之间的矛盾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化工企业本不应该和水源地布局在一起,因为两者互为矛盾体。

2007年,环保部组织的石化行业风险排查中,兰州石化被确定为重大环境风险源单位,对兰州、银川、洛阳、郑州、开封、济南等多个城市的饮水安全存在着潜在的威胁。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杜群表示,事件起因如果源于上世纪80年代以及2002年的事故,即便当时的企业现在已经改制或者被兼并,但是它们对现在所造成的后果也应当由改制或兼并后所成立的企业来承担,历史原因并不能成为企业不承担责任的托辞。

“自来水厂和化工厂距离那么近,而且自来水厂的自流沟和化工管道相互交叉,这违反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杜群说,如果政府在早期规划中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但是在后来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为什么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整改这些问题?这背后存在着行政不作为的问题。

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该谁来买单

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从发生到现在一直是网络的热门话题,网友们普遍质疑,究竟谁该为事件买单、担责?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兰寿荣说,自来水厂必须承担直接责任,因为厂家有义务保障向市民供应合格的自来水。从法律的角度看,自来水被污染本身,已侵犯了作为消费者的兰州市民的安全保障权。如苯超标事件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一定损害,后续医疗费用应由水厂承担,但政府方面有义务协助市民进行追偿。此外,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在发现苯超标的第一时间“失语”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苯超标未核实、需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威立雅水务也应进行必要的‘友情提示。”

兰寿荣认为,两者并不冲突。一方面要提醒市民注意饮水安全,另一方面如有可采取的有效消除苯污染影响的措施,也应及时告知市民。同时,还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报告。兰寿荣说,政府部门在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中主要承担行政责任,而非经济责任。如事件背后涉及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事件最终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有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自来水污染,怎能只上报不下报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迟到的24小时”引发外界强烈质疑。兰州官方对此回应,称“兰州市政府在整个事件的核实认定、应急处置、信息披露方面是及时的、准确的、严肃的,特别是从早晨7时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接到报告后,首先开展了情况核实、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停运了苯渗入的自流沟,把事件的影响控制到了最小程度”。

外界的遍地质疑,和当地政府的自我感觉良好,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种判若云泥的观感是怎么产生的?当地政府的应急处置真的很“及时”吗?显然不是。

为了自证清白,兰州官方很详细地公布了4月11日一天的政府行动。我们看到,这一天政府确实很忙,从市卫生局到市委值班秘书长,到市委值班常委,再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层层上报;然后开会,成立应急组,给相关部门和企业传达省政府指示精神……

也就是说,从“晨5时”得知水出问题后的大半天时间里,政府都在忙着报告、开会,一直到“下午2时”,才向外发布通稿,让媒体和公众知情。这时,距政府知道水出问题,已经过去了整整7个小时;距水务公司检出苯含量超标,已经过去了近24小时。水务公司为何拖延十余小时才上报,现在还未知原因,但当政府接到通报,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对外发出预警,避免不知情的市民饮用问题水?

当地政府的那些行动当然必要,但不能因此剥夺市民知情权。只有信息足够透明,才能保证在政府行动见效之前,市民进行必要的自保。当地政府总等自己觉得安排妥了才发布消息,或许是怕引起恐慌等,但相比知道真相后的心理恐慌,闻着自来水的怪味、听着坊间谣传,以及喝着确有问题的水,危害不是更大吗?信息通报的速度,最能体现政府应急效率。这点做不到,关着门折腾再多,也很难赢得认同。

所以,在该事件中,水务公司和地方政府是否存在信息瞒报、迟报情形,很值得追问。据媒体报道,水务公司不仅在4月10日有迟报嫌疑,在4月2日也曾检出自来水苯含量为13微克/升左右,超过国家限制标准,但外界并不知情。突发事件应急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水务公司有无违法情形,需要彻查。

突发事件应急法同时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这个“及时”针对的是政府的决定,而不是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这或许也是兰州政府有“底气”的原因。但在像这样时刻会危害市民健康的问题上,应明确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的原则,对事实上造成“迟报”的情形,有必要追责。那样,才不会有地方政府明明延误了信息,却还为自己的“高效”沾沾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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