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管理研究

2014-05-19 04:53陈骁何发杰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城市规划市场经济管理

陈骁++何发杰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各个地区的城市建设蓬勃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城市规划问题也更加突出。因此,需要对城市规划管理进行深入研究,提高我国城市化的水平和质量,维持社会稳定。

关键词:市场经济;城市规划;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城市的繁荣也带来了诸多弊端,引起了很多社会问题。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严峻的难题,我国必须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管理,深化改革城市管理,促进我国早日实现城市化。

一、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门非常特殊的管理工作,政府在实践中一般很难准确的把握它,特别是在思想上的错误认识会给城市规划管理带来极大的阻碍,因此,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和掌握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

1.社会公平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社会公平主要是指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享有正当的权利和机会来发展自己。社会公平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机会公平、参与公平,意味着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去参与和竞争职务、机会和地位等;二是结果公平,意味着在收入分配环节,国家和政府能够实行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让每一个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劳动和贡献获得与自己相对应的收入。这也是理论上最理想的社会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因素和竞争机制相互交错,导致理论与实际存在着较大差距,现实生活中政府很难做到结果公正,只能采取各种措施实现相对公平,缓和社会矛盾。因此,城市管理也应该本着公平的理念,对城市空间和城市资源进行公平的配置,为人民大众提供相对公平的生活环境,保证基础设施的建设,营造清洁和谐的生活环境;进行城市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市民的生活需要和住宅需要,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给后代留下可利用的资源和空间。

2.效率优先

我国已经确立了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追求利润和效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能够促进社会竞争,加剧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享有大量财富的人具有较高的支付能力和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而财富短缺的人则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并引起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最终导致贫富悬殊。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必须招商投标,而投资者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过分注重效率,加快城市建设,而不顾其他不良影响,如果政府不加干预,任其发展,就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矛盾尖锐。

3.公平优先,公平与效率并重

规划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效率与公平问题,也是进行城市规划管理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效率与公平是相互矛盾的,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也相互冲突。城市规划很难做到二者兼顾,常常以牺牲社会公平为代价,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注重效率,忽视社会公平。我国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时,必须遵循公平优先的价值取向,着力解决城市问题,满足市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居住需要。同时,又要兼顾效率,提高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投资商的投资积极性,扩大城市建设,实现城市化。

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效对策

我国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必须严格遵循基本的价值取向,保证我国城市规划的有序进行,促进社会和谐。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完善城市规划管理。

1.制定科学的规划政策

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长期性政策,政府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城市发展演变的规律,把握城市开发的时机、地点以及环境条件等等,目前空间准入的条件,对不同类型的地区进行不同的城市规划管理。鼓励并允许各个市政府根据本市的自身条件和管理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发展的规划管理政策,并根据市场变化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管理政策,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加快城市规划方面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明确城市规划管理的对象、范围、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等,让广大市民自觉配合政府部门,顺利开展规划管理。

2.完善规划管理体系的监督机制

城市规划管理需要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制约,建立规划管理体系。首先,对城市政府决策层的监督,应该规定严格的监督规范,对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人员进行各方面监督,对违背程序或者其他规定的主要领导人给予严厉处罚,并对规划管理过程中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防止高层人员滥用职权,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对一些违反法律,侵害市民公共利益的领导人进入司法程序,进行追责。其次,对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官员的监督要严厉。行政主管部门是具体执行和实施管理的人员,对组织者的规划管理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督促组织者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有效进行城市规划管理。

3.加强城市规划引导

城市规划管理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政府的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受到各方面的限制,规划管理机构的引导职能也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在很大程度了制约了我国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因此,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加强政府的引导地位,采用强制性手段确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干预手段是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重要手段。当然,我国也应该充分运用其他替代手段,依靠不同的社会资源来引导城市规划,鼓励投资商开发更大的空间,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利用各种途径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引导,最终全面实现规划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赵和生.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9

[2]胡显文.基于政府职能目标的中国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研究.厂一州.中山大学硕十论文.2000

[3]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资源短缺条件卜的城市规划探索.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8

[4]陈启宁.借鉴新加坡的经验,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制度创新.城市规划.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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