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城市规划构思中对公共利益的思考

2014-05-12 05:21刘乃和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保障机制公共利益城市规划

刘乃和

摘 要: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城市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更关系到城市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为此,在城市规划中,必须协调好各方利益群体的利益,使其服从于城市发展大局,并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切实体现立法为公、规划为民的宗旨。本文从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入手,对城市规划构思中公共利益的保障机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保障机制

一、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

(一)维护城市发展

城市规划包括城市资源利用、区域协调发展、环境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内容,这些内容都涉及对公共利益的规定的。尤其对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市政设计、建筑管理、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城市规划而言,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既是公共利益的综合体现,又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提供公共物品

城市规划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提供公共物品。公共物品主要分为有形物质产品和无形物质产品与服务,前者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医院、学校、文化设施等)、绿地环境(广场、绿地公园等)、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给排水设施)等,后者包括公共政策、公共卫生标准、城市规划体系、管理法规等。在城市规划中,由于修建性规划与城市设计两大类规划产品,既可以由政府部门编制,也可以由开放商委托编制,所以使得这两类城市规划必须兼顾开放商经济效益和公共利益,必须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实现资源公平配置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在金钱、权力、信息等社会资源方面存在着极大差异,甚至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状态,如果仅凭借市场运行机制决定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利用,那么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社会不公平问题,激化社会矛盾。而实施城市规划,能够使城市在注重经济建设的同时,更加关注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切身利益,力求通过公平的资源配置,将利益向弱势群体倾斜,进而实现社会公平的公共利益目标。

(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城市规划的最终目标在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利益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彼此之间必不可免地存在着相互矛盾和冲突。而城市规划能够从城市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协调各方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各方利益服从于城市整体利益,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相协调,近期发展与远期规划相协调,居住、交通、文化、游憩等功能相协调。

二、城市规划构思中公共利益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我国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由原本的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将城市规划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完善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营造民主参与、公平竞争的社会发展氛围。同时,应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促使地方政府理清城市发展与开发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地方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趋于一致,推动城市土地、技术、资金等资源配置向市场公平配置的方向发展,消除政府行政权力对城市各项资源的不合理支配,杜绝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要想在城市规划中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就必须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以健全的法制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首先,要通过立法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强化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知。我国地方政府应以城乡规划法为指导,对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特定内涵进行界定,将其作为规划实施中达成公共利益共识的法规制度保障。其次,逐步完善公益征用、公益征收的补偿机制。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对被征收人的充分补偿制度,这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我国还需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确保补偿制度能够充分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再次,构筑司法体系,解决有关公共利益的冲突和争端。我国司法体系要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将公共利益透明化、法制化,监督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实现。

(三)创新公共参与机制

我国应逐步健全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保障机制,使城市规划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以此确保在城市规划构思中充分兼顾和实现公共利益,促使城市规划始终遵循立法为公、规划为民的原则。我国可借鉴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明确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法律地位,使城市规划必须得到公共参与和认可。此外,地方政府还可创新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市民与社区的利益联系,提高公众的组织化程度,使公众可以向社区提出城市规划的合理化建议,再由社区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反映公众的意见。

结论:总而言之,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会出现多种多样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为了在协调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使其服从城市整体利益发展,并充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保障机制。我国政府应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创新公共参与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实现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中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吴琼.高邰.浅析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及制度矫正[J].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3(11).

[2]阎宏斌.公共利益:城市规划的核心追求[J].理论探索.2012(5).

[3]王国恩.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A].转型与重构——2011中国城市规划年会[C].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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