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于1939年的漫威(Marvel)与DC漫画并称美国漫画业的两大巨头,旗下拥有蜘蛛侠(Spider-Man)、钢铁侠(Iron Man)、雷神托尔(The Mighty Thor)、美国队长(Captain America)、绿巨人浩克(The Incredible Hulk)、超胆侠(Daredevil)、灵魂战车(Ghost Rider)、惩罚者(Punisher)等8000多个著名漫画角色以及复仇者联盟(The Avengers)、神奇四侠(Fantastic Four)、X战警(X-Men)等多个超级英雄团队,这些漫画角色也是漫威最大的财富。
元老后人索要漫画版权
自2009年被迪士尼收购之后,漫威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出版公司。近两年凭借一系列漫画改编电影,漫威风生水起,迅速在好莱坞占领一席之地。漫威公司有两大元老级作者:斯坦·李(Stan Lee)和杰克·科尔比(Jack Kirby),蜘蛛侠、X战警、神奇四侠、绿巨人浩克以及雷神托尔等便出自后者之手。但自杰克·科尔比于1994年2月去世之后,他的后人便宣称拥有科尔比创造的这些漫画角色的版权。
2009年9月16日,以丽莎·科尔比(Lisa Kirby)为代表的杰克·科尔比后人向漫威公司发出通知,将终止其父亲出售给漫威的45个作品的版权。这些作品是杰克·科尔比在1958年至1963年期间创作的。
2010年1月8日,漫威对科尔比的后人提起诉讼,称终止通知是无效的。美国纽约地方法院在调查之后作出裁决:科尔比创造的这些漫画人物版权依然归属于漫威公司。法庭援引科尔比本人的言论和他生前曾签署的合同作为证据,科尔比生前曾表示他的创作成果都归属于付给他酬劳的漫威公司;他也曾在1972年签署合同,承认他并不拥有这些作品和漫画形象的版权。法庭因此将科尔比与漫威公司之间的关系定义为“雇佣关系”,由于科尔比的创作完全基于漫威公司提供的条件之上,所以这些作品的作者应该是漫威,版权自然也归属于漫威。
随后,科尔比的后人提起上诉,美国第二巡回法院驳回此上诉,同样认为虽然科尔比是一名自由创作者,但是他曾与漫威的工作关系是如此密切,从而使其成为漫威的雇佣作品创作人。
然后科尔比的后人再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称美国第二巡回法院不正当地扩大“雇佣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
尽管每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都有数之不尽的诉讼案件等待判决,但由杰克·科尔比后人提出的这起诉讼请求,由于其在娱乐产业的影响力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还是引起了大法官鲁丝·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的注意。而且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命令漫威公司对诉讼案作出回应之后,杰克·科尔比的后人又得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前主管、美国前版权注册人以及美国演员工会与美国电视与广播演员联合会(SAG-AFTRA)、美国导演工会(DGA)和美国编剧协会(WGA)等好莱坞团体组织的声援与大力支持。他们也认为,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对杰克·科尔比在20世纪5、60年代作为自由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仅是“雇佣作品”的裁决是错误。同时,他们也抨击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把“雇佣作品”的范畴扩大到了“委托作品”,认为这一做法无异于把审判的天平倾向于有利于好莱坞电影公司的一方。从很大程度上来说,这些电影公司、出版公司正是建立在那些像杰克·科尔比一样近乎于独立创作的艺术家的作品之上。所以,他们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并重新审理此案。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往往只受理那些巡回上诉法院与地方法院对法律条文解释不一致的案件。因此,科尔比后人和支持他们的组织一直在苦苦找寻“不一致”之所在,不过因为可能会造成数十亿美元的损失,漫威公司自然不会等闲视之。
“原告所提出的问题与一百多年以来法庭根据《1909年版权法》所审理的诉讼案并无二样。”漫威公司代表律师R·布鲁斯·里奇(R. Bruce Rich)指出当杰克·科尔比创作这些作品之时《1909年版权法》依然存在。“原告声称起诉的基本理由毫无争议,但这一基本理由并不存在。审理此案的每个法庭都作出了判决,判定一部作品是否是适用于《1909年版权法》中的’雇佣作品’的标准也是适宜的。这与法庭在审理创造性无暴力社区(CCNV,Community for Creative Non-Violence)一案中对《1976年版权法》的解释是完全不同的,二十多年来美国法庭已屡次重申这一点。”
“创造性无暴力社区诉
詹姆斯·厄尔·里德案”始末
这里提到的“创造性无暴力社区一案”指的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于1989年判决的“创造性无暴力社区诉詹姆斯·厄尔·里德(James Earl Reid)案”。
当时,原告——非营利组织创造性无暴力社区为了引起公众对无家可归人士的关注,请求被告——詹姆斯·厄尔·里德创作一尊雕塑作品,并明确说明想要的是一尊以耶稣诞生地为背景、刻画无家可归人士的雕塑,并提供了要刻在雕塑上的铭文内容。此外,原告也同意给雕塑造基座,对雕塑作品的修改建议也贯穿整个创作过程。不过,当时双方都没有提出著作权归属问题,也没有作出任何书面声明。后来,原告声称拥有这尊雕塑作品,并诉诸法庭寻求获得作品所有权。
这一案件的关键在于:这尊雕塑作品是否是“雇佣作品”从而认定原告是作品著作权所有者?
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认为,“雇佣作品”条例在两种情形下毫无异义地适用:第一,创作者是雇佣关系中的员工;第二,九类具体工作的合同工,并立书面证明。然后,法庭对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员工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和界定:雇佣一方掌控任务的整个完成过程;提供工具;艺术家是否有权利雇佣自己的助手;创作作品是否在雇主的业务范畴之内;由雇主掌控雇员何时开始工作及工作多长时间;报酬支付方式;雇员如何纳税等。法庭经过如上审查之后,发现被告不属于以上情况的任何一种,因此认为这尊雕塑作品不属于雇佣作品,而是共同作品。
案件正处于还押候审之时,创造性无暴力社区的著名社会活动家米奇·施耐德(Mitch Snyder)去世了。随后,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交共同倡议,内容如下:
一、詹姆斯·厄尔·里德是《第三世界美国》的作者,单独拥有该作品3D版本的著作权;同时,里德同意在授权以3D形式呈现该作品时按约定遵守一定的限制;
二、创造性无暴力社区单独拥有这尊雕塑作品的所有权;
三、创造性无暴力社区和詹姆斯·厄尔·里德是该作品的2D版本的共同所有者;双方在授权以2D形式呈现该作品时按约定遵守一定的限制。
杰克·科尔比的声明
成漫威主张之关键
尽管“创造性无暴力社区诉詹姆斯·厄尔·里德案”已尘埃落定,但人们依然对其裁决争论不休。争论的焦点在于:当委托一方在某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时,这一作品是否可认定为“雇佣作品”?曾担任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知识产权事物首席咨询师的布鲁斯·雷曼(Bruce Lehman)表示,“创造性无暴力社区诉詹姆斯·厄尔·里德案”正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丽莎·科尔比诉漫威案”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当然,漫威一方持不同观点。漫威代表律师里奇表示,《1909年版权法》缺少对“雇主”和“雇佣作品”的清晰界定,而定义“雇主”和“雇佣作品”正是法庭的职责。
最终,漫威搬出了杰克·科尔比本人。漫威的简报指出,在1958年至1963年期间,漫威的编辑已经完成对科尔比作品的编辑和风格控制——科尔比受漫威监管;他通过漫威的审批程序;漫威对其所出版的科尔比的所有作品,都固定地按照每页计价支付给科尔比报酬。“如果科尔比的作品出版之后不受读者欢迎,那么是漫威——而不是科尔比——在承担这个风险并承受着潜在的金钱损失。”漫威表示,“而且科尔比本人曾多次承认并确认漫威拥有这些作品的所有相关权利。”
“杰克·科尔比曾多次作出声明,明确表示他自己对漫威发表的他的作品没有权利,这些声明均记录在案。”漫威在简报中总结:“当时科尔比自己多次承认,当他创作的作品被漫威出版时,他就把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授予了漫威;对于漫威出版的他的作品,他’不拥有著作权并且不会追要著作权’。科尔比作出的这些声明’不容置疑地证明这些作品是雇佣作品’。这些声明不仅能够驳回原告对所有权的追讨要求,也使得最高法院受理这起案件的做法显得理由不充分和不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