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原是“二手车”,巨额索赔缘何冰火两重天?

2014-04-29 00:00:00丛林田野
家庭百事通 2014年12期

花费巨资购买的豪车却是“二手车”,天价索赔遭遇不同的判决。一起因车辆买卖纠纷引发的天价索赔官司,也许能给购车族一些警醒。

花巨款购车,竟是“二手车”

徐国生是江苏省南通市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总。2013年4月,他委托朋友林家强向南京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300万元的宾利欧陆飞驰四座小轿车。

4月23日,徐国生与甲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第十一项“其他约定事项”载明:“徐国生认可该车已行驶705公里的实际里程。”

4月26日,徐国生付清了购车款,林家强代他提取了车辆,领取了货物进出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购车发票等材料,并办理了车辆交接验收手续。

4月27日,徐国生来到南通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车管所办理新车注册上牌手续。可是,上牌系统显示“重复核对”,无法办理上牌手续。经查,这辆车居然已在浙江省舟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被注册登记。

为了弄清真相,徐国生赶到舟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情况。原来,这辆车曾由浙江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销售给一家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并办理过注册登记业务。后来,船务公司办理了更换整车业务,但未予撤销旧车在上牌系统中的登记记录,导致徐国生无法上牌。

那么,船务公司为何要换车呢?徐国生在舟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调取了乙公司出具的换车证明,内容为:“2012年11月9日,船务公司在我司购买了一台宾利欧陆飞驰四座小轿车,于12月15日发现该车差速器锈蚀严重,有可能妨碍行驶,故申请换车,请协助办理。”

5月7日,为了能尽快妥善解决问题,乙公司向舟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提交了撤销上牌记录的申请。申请称:通过海运到达国内的进口车辆因为海水的侵蚀,大多有差速器锈蚀的现象,通过细微的处理即可消除,对车辆的行驶、寿命、性能等无影响。此类情形本不予换车,但出于对客户的尊重,为维持品牌形象,所以给予换车。5月8日,船务公司向舟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也出具了情况说明,称本已接受乙公司解释不打算换车,但正好该公司有同型号车在库,就顺便更换了。甲公司则表示,如果徐国生对此不满意,可以退车。

在交涉过程中,徐国生并没有退车,而是于5月17日领取了牌照,并办理了行驶证。5月20日,徐国生将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

无法上牌,巨额索赔闹起风波

6月7日,徐国生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甲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返还购车款300万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徐国生认为,甲公司将曾经销售、登记上牌且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作为新车向其销售,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

8月1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徐国生提交了甲公司员工陈婷发给林家强的手机微信记录,有如下内容:“我特意问为什么有705公里的实际里程,说是抽检的。”徐国生说:“甲公司销售案涉车辆时,未如实告诉我车辆已行驶里程数产生的原因。”

甲公司代表辩称:“我们不知道汽车被出售过一次,主观上并没有欺诈故意。对于你提交的微信记录,我表示怀疑。即使是陈婷所发,也是个人行为。”

法官询问徐国生:“你领取牌照之前,为何不向甲公司主张退车或换车?”徐国生回答说:“我由于银行贷款催得很紧,所以只有上牌。”法官问:“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你有无发现车有问题或使用上存在障碍?”徐国生摇摇头:“没有。”法官又问:“你是否愿意变更诉讼请求?”徐国生坚持要求退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国生在办理新车注册业务时即已知晓涉案车辆存在问题,甲公司也提出可以退车,但他继续上牌,应视为已接受涉案车辆的现状并愿意保留车辆。提取涉案车辆后,一直由徐国生控制并使用,也未发现质量问题,故对他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车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4年3月28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徐国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国生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甲公司代表提交了两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证明他人购买此款车辆的价税合计均为313万元,向徐国生出售时只有300万,已优惠了13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在乙公司向船务公司销售涉案车辆时,随车保养手册记载实际里程表读数为34公里。

10月2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徐国生与甲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将其所购的宾利欧陆飞驰四座小轿车退还甲公司;甲公司返还徐国生购车款170万元,并加倍赔偿徐国生购车款300万元。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题图与本文无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