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国家卫计委目前正设想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打算做好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工作。
根据接近国家卫计委的知情人士透露,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的建立由国务院医改办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同时,国家将会聘请由临床、药学、价格、医保、经济、税收、法律以及医院管理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药品价格谈判顾问。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成立后,谈判的品种将首先从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童用药、中成药、公共卫生用药五类药品中选择。具体的谈判方法是,谈判委员会先采集各省(区、市)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价格、各地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社会药店实际销售价,以及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采购价,建立谈判药品价格信息库。谈判办公室参照以上价格信息,确定谈判药品采购上限价格。
新医改以来,药价虚高一直被社会视为“看病贵”的罪魁祸首。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降低药品价格的措施。就在不久前的11月28日,发改委向八个医药行业协会下发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从2015年1月1日起,2700余种国家定价药品有望实现市场化定价。这意味着中国药品定价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改革尘埃落定,这一方案也被称为中国药品定价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改革。
业内人士认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不会上涨,但不排除改革初期,在零售药店销售的部分药品价格会有所上涨。
按照发改委此次推出的方案,药品价格放开后,医保药品由医保部门接手,其核心就是制定医保支付价,医院采购时可谈判,给了医院降价的动力。同时,还要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行总额控制的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等综合支付方式。此外,药品招标采购权掌握在各地卫计委系统中,而这一制度在实施中积累的问题饱受诟病,对药价管理的继任者来说,民间对招标制度走偏的积怨和问题也将可能一并迁怒人社部。
“不过,发改委此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对的,符合国际管理。未来不仅仅是药品,医疗服务也应该引入谈判机制制定价格,这样医改的思路就理顺了。” 中欧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主任蔡江南说。
早在4月17日,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新医改课题专家顾昕就表示,医改的关键问题不是医改办放在哪个部门,而是如何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取消发改委的行政定价权,建立健全价格谈判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目前关键是要不折不扣地把精神变成实在的现实,价格应该由买卖双方决定,也就是医疗机构和医保机构通过谈判机制决定,而非政府行政决定。
从1998年至今,我国已超过30次降药价,却始终难以撼动专利药高高在上的身价,如何挤出专利药、独家药的价格水分被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关乎药价改革成败。
但有消息人士坦言,“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还仅仅是国家卫计委的一个设想,至于最终是否能够正式成立,有待药价改革方案出台后,相关配套措施如何确认。
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发展现状,在构建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以下三点:首先,理顺药物政策,协调部门利益,发挥协同作用。在药品审批、生产、流通、使用等一系列环节的政策制定时应该兼顾考虑产业发展和提高药物可及性等多重目标的权衡,使各项政策在执行时能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
其次,尽快建立相对独立的药品价值评估机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建立必须有一个综合制衡的机制运行,单从某一个部门出发,很难约束机制,易造成权利寻租,缺乏监管机制。在理顺上述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后,为增加价格干预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应尽快建立一个包含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制度化的评估程序,以及对评估过程的监督等配套政策的药品价值评估机制。
再次,配合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发挥药品谈判价格的实效。一是从目前按项目支付为主的方式向按病种支付、按人头支付等预付制的方式转变;二是要加强信息披露,促进公众监督;三是制定药品替代规则。规定医生和药师在遵守诊疗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用执行谈判价格的药品替代不执行谈判价格的同类药品。并且对执行谈判的药品和不执行谈判的药品实行不同的支付比例。
(本刊记者 许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