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新
摘要:礼治和法治是两种管理社会的模式,中国古代以礼入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现代社会中人们更注重的是法的强制性、程序性和公正性,但是以礼入法既可以确保法外在的强制性和威慑力,又可以从道德的层面对执法主体进行内在的约束。
关键词:以礼入法;行政执法;意义
一、以礼入法的内涵以及其表现形式
(一)内涵
“礼”是古代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宗法道德伦理观念。①以礼入法实际上就是将这种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伦理道德和准则上升到国家意志,统治者将“礼”变成一种行为规范,实行家国合一的统治模式。
(二)具体表现形式
1.礼指导法的制定。唐朝的立法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指导思想。而后唐朝的律令严格遵循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使我国古代礼与法的融合达到了一个顶峰。
2.礼直接入律。汉朝根据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事例确立了“春秋决狱”的诉讼审判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泰始律》首立“准五服以治罪”制度,而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之议”的“八议”制度也正式的入律《北魏律》和《陈律》中也出现了“官当”制度,这些表明儒家的礼可以直接入律。
3.礼法互补。礼侧重犯罪前预防犯罪,而法侧重犯罪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性行为。礼的调整范围大于法的调整范围,可以弥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而法也可以促进人们对礼的遵守。
二、礼的缺失导致我国行政执法出现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社会生活进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对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主要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经常、最普遍具体的行政行为所构成。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我国行政执法的最主要的主体。
(二)礼的缺失导致政府执法违法的现象严重
虽然我国的行政执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随着社会发展也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破坏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良好的形象。
1.执法过程不合理
(1)执法粗暴。法律具有强制性,有国家权利保证其实施,但没有了内在的礼的约束,法的这一特性即便保证法律顺利实施却也极容易造成暴力执法。主要表现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方式粗暴,不按程序执法,强行执法,不仅损害公民利益,也破坏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
(2)衙门作风严重。中国长期存在着封建官本位思想,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不高和法律意识不强,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消极怠慢、阴奉阳违、敷衍塞责,“脸难看、事难办、门难进”。只重表面工作,不去积极解决问题。
2.执法主体不依法办事,变相执法
(1)不依法办事。所谓不依法办事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行政事务,甚至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人员常常为了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局部利益,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来,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
(2)变相执法。所谓变相执法指执法者不执行或有选择的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或者钻法律的空子变相的执行法律。这就需要“礼”來指引执法主体的行为,积极主动按照法律的真实含义履行其职责。
3.消极执法。行政法理论上,违法行使职权包括积极作为的违法,也包括消极不作为的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消极执法主要是指执法主体怠于行使职权,不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损害公民和国家的利益。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如区域性制假售价问题严重,非法传销问题,违反财经纪律,偷逃税款等,都是我国执法主体长期怠于执法的结果。
4.执法效率低
(1)行政人员。素质不够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当中,“官本位”思想严重。在情与法、个人和集体利益、局部和整体利益之间往往以个人为中心,知法违法。
(2)多头执法。法律规定不明确时,用德礼约束人们的行为,可避免行政执法主体之间为了个人私利,或者部门的私利出现多头执法。这样不仅引起被监督者的不满,还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也一定程度上引起腐败。
三、以礼入法对当代中国行政执法的意义
礼法融合,以礼入法,不仅可以保持法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同时可以让执法变得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对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提升政府形象,构建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产生重要意义。
(一)以礼入法可以改善执法现状
1.执法过程更加人性化、合理化。以礼入法,让执法主体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礼,可让执法过程更加合理化,更加人性化。首先礼提升执法主体的道德素质,执法主体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了执法水平;其次礼可成为约束执法主体的内在力量,让执法主体在执法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使执法的过程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再次礼有利于杜绝暴力执法,杜绝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踢摊、打摊、打人的现象,让执法过程更加文明;最后礼可以改变以往“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改变执法主体的服务态度,有利于执法主体树立良好端庄的形象。
2.提高执法效率。以礼入法,将促使我国转变现有的行政执法方式,让行政执法变得更加的合理化,人性化。这一方面会转变执法者的态度,执法者不再是消极、被动的去执法,而是积极、主动的利用法律赋予他们的职权为社会谋福利,这样必然会提高我国行政执法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使行政执法变得人性化、合理化,可以使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更加融洽,减少公民对执法的抵触情绪,对执法者的偏见,积极的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
(二)以礼入法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行政执法的作用
政府作为我国最大行政执法的主体,调节着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合理的行政执法对于实现公民的权利,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改善政府形象,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以礼入法有助于保障公民权利。公民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等权利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以礼入法可以提升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让其认识到自己只是代公民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全体公民,作为执法主体其主要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2.以礼入法有助于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是一个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都依法而行的社会,是一个人人都能各安生业,各展所长的公平的、正义的社会,是一个人们有安全感、能够从长计议、规划和创造美好生活的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制体系,也需要德礼对人的调节作用。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社会的状况由人决定,由人的素质、人的面貌、人的活动表现出来。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的过程中,礼法并用,以礼入法,不仅可以法律的强制性作用,也能更好的发挥德礼对执法者的约束,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作者单位:西藏大学)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王利明.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注解:
① 李显东:《中国古代的“礼”》,《人民法学报》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