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与完善

2014-04-29 08:25夏东昌
2014年1期
关键词:死刑完善程序

夏东昌

摘要:死刑制度设立的本意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一些关于死刑的冤假错案开始发生,所以我国应当在慎杀、少杀的思想指导下进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以达到正确适用死刑,惩罚犯罪的目的,同时尽最大可能避免错杀和滥杀情形的发生。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监督;完善;三审终审制

一、死刑复核制度概述

在世界历史上,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死刑作为极刑被用来惩罚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到了近代,随着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的传播,人们逐渐认识到:生命是不可逆的,同时也是不可以弥补的,所以在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首次提出了废除死刑的构想。关于死刑的存废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目前世界上85个国家和地区基本上废除了死刑或者几十年没有执行过死刑,这说明废除死刑的观念渐渐深入人心。因为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在很多地区还存在着严重的犯罪行为,死刑如果被废除,就不能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了。所以就目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废除死刑为时尚早。但是即使死刑不被废除,慎重执行死刑的观念却更加深入人心,尽量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死刑应当起到的作用,而强化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和完善尤为必要。

二、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的正当性

1995年的聂树斌案震惊全国,出现以上结果的原因在于死刑的我国关于死刑的监督机制存在着巨大的漏洞。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以来有大约30%的案子是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结束的,这说明我国的死刑制度在定罪量刑环节上各个地方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说明人民检察院有权力监督刑事案件的全过程。在我国古代,执行死刑也被认为是非常慎重的事情,秦汉时期开始的死刑复核制度,到了隋唐时期变成了三复奏五复奏制度,目的也是慎重起见,所以慎重执行死刑是保证死刑公正适用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在人权领域中,生命权作为最重要最基础的人权,应当被严格保护,被剥夺生命的必须是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同时应当保证死刑程序的正当性和严谨性,使每个死刑案件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同时,加强对于死刑制度的法律监督也能够树立和維护我国崭新的国际形象。从检查机关的角度而言,一方面检察机关处于公诉方的法律地位,处于与被告人平等对抗的位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又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在身兼两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如何才能更好的履行职责成了非常重要的内容。

三、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监督程序遇到的挑战

1.死刑复核的组织问题。首先,应当扩大最高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的组成人数。死刑案件由于案情重大,事关一个生命的存亡,乃至一个家庭的存亡,应当慎之又慎,在美国,死刑案件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来最终决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般由9人组成,大家投票来进行决定,而在我国,最高院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而实际上只是由审判长来决定,所以我国应当扩大合议庭的人数,而且应当对死刑进行讨论,以占上风的意见来作为最后的判决。毕竟,有的时候“真理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这样做能够加强对死刑问题的监督力度,但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从改革司法体制入手。

2.死刑终审的层级不够。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在案件的两审的时候,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必须出庭,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但是在适用死刑的案件中,终审法院只是高级人民法院。虽然高级人民法院级别很高,但是在很多案件的审理中也会出现很多的错误,导致被告人被加大刑事处罚的力度,甚至导致被错杀。所以,涉及死刑的案件人命关天,应当慎之又慎,不能只凭借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面之词就判定死刑,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一般不会开庭,只是审理书面材料,这样的做法就导致了最高院的复核成了形式主义。所以应当由最高院再次进行审理,最终确定了以后再去执行,这样就会很大程度上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问题是中国案件众多,光是死刑案件就非常多,最高院的负担就会大大增加,压力也会成倍增加,所以如何做既能达到慎杀的目的,又能减轻最高院的负担,使其有精力去从事其他重要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3.法律监督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应当让检察机关介入到死刑的复核程序中,以便于监督。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既是起诉方,又是监督方的做法会使检察院的职能高度统一,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上了“比赛监督”。而且从世界各国审判方式来看,一般情况下,法院就是唯一的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院实行内部监督,但是发达国家法院的内部组织结构与我国大不相同。这样的做法可以保证法院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审判。笔者认为,应当从最高院的组织结构入手,强化内部监督,而不应当让最高检身兼多职,显得不伦不类。

四、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的法律构想

1.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1)减少死刑的范围原则。应当将死刑条文集中于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的惩罚之中,而对于一些非暴力犯罪,不宜实行死刑;(2)保障人权原则。不管是否犯罪,被告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必须维护,这样他才有可能去自我救济,否则一旦被冤枉,就将永世不得翻身;(3)公平正义优先,同时兼顾效率原则。法律必须做一个抉择,因为如果只是关注公平正义,犯罪分子长时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将会影响刑法对于犯罪分子的威慑力。而如果只是关注效率,那么错杀滥杀的情况就大大出现;(4)经济性原则。如何用最少的司法成本去完成尽可能多的事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2.制度构想:(1)增加合议庭人数以及判决的做出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合议庭至少应当是五人,而且每个人的意见都应当备案,以占压倒性的意见作为最后的判决依据,而不是仅仅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最后谁也说服不了谁,那么可以投票表决。这样的做法可以保证合议庭有足够多的不同意见,多方参考,避免臆断;(2)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三审终身制要保证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开庭审理的机会。这样的做法能够使死刑案件得到充分的监督,但是这样做的司法成本比较高,所以可以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有问题的案件或者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是说三审终审可以是弹性的;(3)强化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国家不但应当完善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也应当建立法院的自我纠错机制,不要让检察院身兼多职,这样不利于案件的处理。(作者单位: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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