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4-04-29 08:25陈信安
2014年1期

陈信安

摘要:挂名股东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特殊股东,挂名股东引发了挂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必须加以规制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本文先从挂名股东的概念、法律特征入手,进而主要从理论上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不一、法律上关于挂名股东的立法不完善以及制度上公司法人制度的缺陷来分析挂名股东相关法律问题,最后提出法律问题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挂名股东;实际出资者;股东资格

一.挂名股东概述

(一)挂名股东的概念

“挂名股东”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国外的“一人公司”制度中。①挂名股东产生的背景是当时的法律否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规定了最少股东人数,为了规避法律这一规定,实际出资者往往借用他人名义凑足法律最低股东人数,因此,实际股东只有一个人,其他股东都是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挂名股东的含义,是指名义上是公司股东,但实际上没有出资,具备了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挂名股东的法律特征

挂名股东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特殊股东,具有一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挂名股东具备所有的股东形式要件。挂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说明书以及工商机关登记这四个地方都载明自己是股东,形式上已经具备了成为股东的条件。第二,挂名股东缺乏出资这一实质要件。由《公司法》可得知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而挂名股东名下的出资情况不实,真正的出资主体不是挂名股东自己,而是而是实际出资者。第三,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通常情况下,挂名股东都是实际出资者的亲戚朋友,公司的正常运营是由实际出资者来操纵,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参与公司的分红。

二.挂名股东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挂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不一

挂名股东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是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挂名股东虽已经被登记为股东,但是却没有实际出资,究竟能否取得股东资格,到底股东资格的取得是以登记还是出资为标准?理论界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学说,即实质要件说和形式要件说。实质要件说主张出资这一实质要件是认定股东资格取得的标准。相反,形式要件说则认为没有实际出资不能作为否认其股东资格的唯一证据。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各自的合理和不足。实质要件说的主张侧重于保护实际出资者的利益,更多地强调投资安全而忽视了保护交易安全。形式要件说则能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但是只凭形式证据就认定股东资格往往会损害实际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这一问题上,不能一味地孤立地运用,要结合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地运用。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挂名股东规定的不完善

第一,缺乏挂名股东资格认定的原则性规定。我国对挂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立法已经相当滞后。各地法院现在主要是靠各地法院指导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才处理挂名股东引起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指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该司法解释仅仅是靠列举几种具体情况来指导挂名股东问题的解决,远远不能满足解决纷繁复杂的挂名股东现象的需要。

第二,缺乏挂名股东行为效力认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这是我国法律仅有的对股东行为效力认定的规定,只规定了挂名股东在处分自己的股权时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对其进行认定,而对于挂名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则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三)公司法人制度的缺陷

公司法人制度,被称为近四个世纪发展的“神奇之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高奏着经营主体的主旋律,发挥了世人瞩目的重要作用。“有限责任”的发明使公司创办人避免了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普遍原则①。挂名股东之所以愿意被借名,也是考虑到可以在公司负债的时候主张股东有限责任,即使需要还债也只需要在实际出资者的出资范围内偿还,无需自己承担额外的债务。而实际出资者除了规避法律和政策的原因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可以借用公司法人制度的缺陷来实现自己在公司对外负债时逃避法律责任的企图。

三.挂名股东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确定挂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

在确定挂名股东资格认定这一问题,实质要件说和形式要件说都不应成为标准,应当坚持内外部关系说,对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标准。内外部关系说认为对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应当适用双重标准。在处理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者的内部关系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选择,在确定挂名股东资格认定上更多地采用实质要件说,确保实际出资者的投资利益。

(二)完善挂名股东的立法

1.增加挂名股东资格认定的原则性规定

我们在立法中应当增加确认挂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时所应遵循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第一,利益平衡原则。挂名股东现象涉及到实际出资者、挂名股东及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利益,需要在投资安全和交易安全进行权衡,平衡各方利益,尽量做到公正公平。第二,外观主义原则。外观主义是商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基本的含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之行为外观为准,认定其行为所生之效果也。3第三,保护第三人利于原则。保护第三人合理的信赖利益是我们处理民商事案件的一贯原则,同样适用于挂名股东资格的认定。第四,禁止规避法律行为原则。民商事主体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民商事活动,挂名股东的产生很多就是规避法律和政策的结果。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坚持禁止规避法律行为原则。

2.增加挂名股东行为效力的规定

挂名股东行为效力的认定与挂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是两回事。不管挂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都不影响挂名股东行为效力的认定。不能因为否定挂名股东的资格,就否认挂名股东之前的行为的效力。通过在立法上增加挂名股东行为效力的规定,是在法律上认可挂东股东行为的效力,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其他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鉴于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者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逃避公司对外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我们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但是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并不能很好地规制挂名股东引起的纠纷问题。因为挂名股东往往有名无实,真正的操舵手是隐藏起来的实际出资者,该条规定仅仅是针对显名股东,对于隐藏起来的实际出资者则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我国《公司法》要继续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表现在挂名股东现象中,就是要不仅揭开公司有限责任的面纱,还要揭开实际出资者挂名这层面纱,从而直接追究实际出资者的责任。(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石少侠:《公司法》,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9页。

[2] 梁宇贤.公司法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106-109页

[3] 张国健:《商事法论》,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