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变革对思想繁荣之影响

2014-04-29 17:49毛克洵
2014年1期
关键词:春秋战国变革时期

毛克洵

摘要: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大的社会变革往往会催生出不朽的思想,历史发展的规律和文化本身成长的轨迹促成了法律思想的飞跃,这些在变革中萌生的思想产物发过来也影响了变革本身,推动着历史的车轮不断前行。

关键词:社会变革;法律思想

历史的发展总是呈现出“在曲折中上升”的规律,我们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往往在政局动荡、天下纷争之际,思想界却呈现出大放异彩的局面。为何会出现思想繁荣与政治稳定相背离的现象,时代变革与思想发展有着怎样的相互关系,那些伟大的灵魂和不朽的思想为什么常常“生逢乱世”?笔者截取春秋战国时期和明清之际两个横断面,试图研究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独特路径。

一、社会变革的时代背景

春秋战国和明清之际的思想繁荣都与社会动荡不安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其表现虽然各有特色,但背景上却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

(一)生产力对于社会变革的推动作用

无论是春秋战国还是明末清初,在这些时期生产力都出现了跨越性的发展,带动农业和其他行业进步,引发了生产关系的调整,进一步带动上层建筑中政治法律思想的变革。

1、春秋战国时期是新旧交替的大变革时期,这种变革首先出现在生产力上,进而推进到生产关系上,随之渗透到思想文化领域。最初,以铁器的广泛使用为标志的生产力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随之带动和促进了农业和其它各行各业的发展和进步,生产力的发展与变革,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这种新的生产力必然要打破旧的奴隶制生产关系,而随之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以土地私有为标志的封建制生产关系。礼崩乐坏,诸侯兼并,民不聊生的社会现状,让思想家开始反思,先秦诸子从自身的立场出发,探寻济世救人的出路。而法律思想上的交锋主要集中在维护尊卑有序的奴隶制礼教,和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秩序。

2、明清之际,中国的经济领域出现了现代化因素。虽然在史学界对于明末清初中国是否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尚存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由于采用新的耕作方法,农作物产量增加。当时手工业内部机器的运用促使着人们的分工协作,因此改变了生产方式。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剩余产品,商品经济进一步繁荣。①浙江《太平县志》就有关于嘉靖年间:“富则为商,巧则为工,盖以山甚稠,田甚狭,以故食多不足,士与工商皆出四方以就利。其富家巨室,不至于巨万。”②的记载,万历二十九年,苏、杭等处提督织造兼理税务司礼监太监孙隆疏言:“乱民葛贤等造言聚众,焚劫杀,围逼织造衙门,要挟罢税,其词颇激。”③与此同时,而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明中后期形成了追求个人利益的风气,社会中因利争讼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一切都促进了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推动明末的反传统的自由平等的思潮形成。

(二)文化发展的普遍规律观

春秋战国和明清之际都处在世界文化跨越性发展的格局中,对后世思想文化的发展起到了奠基性影响。

1、文化史上,把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200年称为人类文化发展的“轴心期”,当时人类文化同时并独立地在中国、印度、伊朗、巴雷斯坦、希腊开始奠基,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价值观和基本发展路向,时至今日,这些地区和民族的文化发展依然附着在这些“轴心”上。④春秋战国时期正是处在这个“轴心”上,其间涌现的儒、墨、道、法等先秦诸子及其煌煌巨著至今影响着中华文化的走向。从与其他地区文化的对比我们也可以得出我国这一时期的思想繁荣是符合“轴心期”文化发展的共性的,可以看做是一种社会发展过程中思想发展的普遍规律。

2、明清时期,是中国儒家传统法律思想向近代民主法治思想過渡的开端,有着内发性和民主性质。与之同期的17、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思想有着相似的地方,他们都肯定了作为独立主体的个人的正当利益,认为正义的法律应当体现多元主体利益,但是在多元主体的利益出现冲突时,该如何保障天下人民的利益不受到专制权力的侵害,他们并没有设计出完备的制度。但是,他们的思想为近代思想家产生了奠基性的影响。

二、时代变革与思想繁荣的相互关系

(一)时代变革对于思想产生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如前所述,在春秋战国时期和明清之际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动荡形成的鲜明反差,为思想的产生提供了内源型动力。

思想舆论环境相对其他时期较为自由宽松,为其发展提供了外部条件。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三皇五帝时期也就是卡尔·雅斯贝斯所称的“神话时代”遗留的文明已经一去不返,当时的思想家对自身和所处时代开始有了整体性认识,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有了系统性的理论。

明清之际,理学所宣扬的维护君主集权统治和家族伦理秩序的思想在明末清初的政权更迭中遭到了质疑,加之明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权意识的萌动,人们思想开始冲破理学的羁绊,有所解放,使得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潮有了发展的空间。

(二)思想繁荣对于变革推进的助力作用。

制度的新旧更迭是诸多因素的合力,但思想对旧制度的灭亡,新制度的确立有了明显的促进性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正是由于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被统治者采纳,才能促进新秩序的建立,而春秋战国的乱世也因最先进行改革的秦帝国的统一所终结。

明清之际,“天下公利”的批判君主专制集权和经世致用的法律思想虽然影响深远,但并未对君主专制集权有所撼动,两千余年君主专制思想的深厚根基不光要靠内部重构,还要经受外部刺激,才能破碎新生。

结语:

如果从宏观的世界文化发展格局观察,先秦儒法之争与古希腊人治与法治之争有着暗合之处,但是由于中国专制制度的早熟,儒法思想在西汉融合成为专制的工具。而相对于洛克和孟德斯鸠已经构建出较完备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框架来说,明末的启蒙思潮的反封建作用就更加迂阔。从秦王朝到清王朝,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它在维护王朝运转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但我们并不能就此得出论断称中国古代就是法治社会。中国社会对于西方近代法治思想的接受最初是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殖民扩张,如果说百余年前世纪交替时中国法律制度与思想的改变是被动接受的结果,那么今天,是我们主动选择改变自己的法律制度与思维方式以适应世界的模式。法律的现代化,不是我们能够选择的,因为资本与文化的冲击并不按照我们自己的意愿和方式来发生。我们的问题是在实践中探索如何在西方法律制度与中国文化传统之间的保持平衡⑤,在融合中探索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创造性作用。(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吴承明:《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几个问题》,载南京大学历史系明清史研究室,《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页。

② [清]查慎行:《西江志清刻本》,康熙五十九年版,第26卷。

③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明神宗实录》,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第361卷。

④ [德]卡尔·雅斯贝斯:《历史的起源与目标》,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27页

⑤ 徐爱国:《政体与法治:一个思想史的检讨》,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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