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四保 谭燕
加强养殖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是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主要途径。作为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作为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养殖场要进行养殖业生产经营,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就不能从事养殖业生产。如何做好养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笔者在此谈谈本人的一些粗浅看法,与大家探讨。
1 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明确了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5-10条,确定了了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内容。其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1 养殖场选址审查
审核养殖场选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距离各类动物及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服务、处置场所,距离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的要求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5条规定。这是建场的基本条件,凡符合条件的准予建场。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建场或另觅场地,已建场的应拆除或作为非养殖生产场所。
1.2场内布局审查
养殖场布局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6条规定进行审查。布局合理,合给以后养殖场的生产管理,动物防疫措施的实施带来方便。布局不合理,会给生产生活、饲养管理、疫病防治带来不便,甚至制造麻烦,造成经济损失。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其进行建设和投入生产。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到位后,方可准许其进行建设和投入生产[1]。
1.3 场内设施检查
兽医部门对其进行设施检查时,主要检查场内消毒设备、采光和通风设施设备、建筑材料、防疫设备、无害化处理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7条规定。具备以上设施,养殖场才能进行有序生产,保障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到位。
1.4 从业人员审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8条规定养殖场从业人员审查主要审查养殖场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数量、资格和饲养人员身体状况。因此,养殖场一是应加强场内兽医和动物饲养员的培养和培训工作,使场内兽医和饲养员能适应和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二是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饲养人员,必须离开动物饲养岗位,防止人畜相互传染疾病[1]。
1.5 制度档案查验
查验养殖场是否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9条规定建立生产、免疫、用药、饲料使用、检疫申报、检疫情况、免疫监测、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要求养殖场各种制度必须上墙,养殖档案各种记录必须完整规范,前后一致,具有逻辑性。
1.6 种畜禽场防疫条件审查
除符合上述五个方面外,还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10条规定。种畜禽场防疫条件比其他养殖场的要求更高、制度更严格、设施更完备。也就是说,种畜禽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更加严谨,管理更加严格。
2 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注意事项
2.1 场址选择
必须结合七个方面来确定是否符合选址条件:1)养殖场选址。应座落在周边集镇或居民的下风向,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建场。2)地形地势。地形要平坦规则、开阔,场地可稍有缓坡。建筑物宜选择向阳避风、地势高燥、通风良好的坡地,不宜选择北坡、山口地带或山坳里。3)土壤质地。要求土质坚实,毛细管作用弱,吸湿性导热性小,质地均匀,透水透气性和抗压性强,以选沙壤土类型地质为理想。4)场地面积。场地面积应满足养殖生产的需要。如生猪养殖场面积按能繁母猪每头不少于50 m2或上市商品肥育猪每头不少于4 m2标准来估算。5)水源电力。必须保证水源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取用方便。选择距离电源近的地方,以确保获得足够县比较稳定的电力。6)交通运输。要求比较方便,便于投入品及其畜禽出进。7)社会风俗。不能破坏当地风俗人情,防止出现纠纷。
2.2 场内布局
布局审查必须结合其各功能区的风向、位置来确定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养殖场总体布局一般分为四保功能区,即管理和生活区、生产辅助区、生产区和隔离区。生活区位于养殖场的上风向,保证良好的卫生条件,便于与外界联系,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员工宿舍、食堂、文化娱乐室、消毒池和更衣室等。生产辅助区位于管理与生活区的下风向,生产区上风向,包括饲料仓库、饲料加工车间、药房、水塔、杂物间等。生产区是养殖场的主体,包括各种畜禽舍、消毒室、消毒池、药房、出猪台、值班室等,应与生活区、生产辅助区、隔离区严格隔离,生产区设立独立的围墙。隔离区位于养殖场的下风向,分为引种隔离区和污染区,隔离区与生活区有专门通道,距离至少100 m以上,与场外专门大门相通。
2.3 材料申报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要向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土地租用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2.4 审查期限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不合格经过整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5 告知事项
兽医主管部门在审查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同时,应将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告知养殖场主。告知事项主要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如何对养殖场实施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养殖场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养殖场停业,丢失或损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情况发生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30-32、35条均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同时要求养殖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养殖场不得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做好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等事项。并告知养殖场若不遵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会受到相应处罚。
2.6 行政主体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办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其审查办证和监督管理由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不是畜牧主管部门也不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这是我们是行政过程中要注意的,避免行政行为无效。
3 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几点体会
3.1 建场提前介入,指导好选址和规划布局。
兽医部门应随时掌握辖区内养殖场建设动态,主动联系建场业主,为他们兴建养殖场选好址,做好场内规划布局。不要等到养殖场竣工后来办证时才介入,若养殖场选址不当,规划布局不合理,整改难度加大,况且有些硬件设施根本是无法整改的,给我们审查工作制造麻烦。只有做到建场提前介入,才可避免这些情况出现,减少养殖场选址及布局不合理带来的损失。
3.2 加强宣传培训,熟知动物防疫审查条件。
兽医部门应加强《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全社会熟知养殖场动物防疫审查条件和审查办法,提高养殖场守法意识,促使养殖场做好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自纠,促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还应熟知《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做到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明执法。
3.3 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养殖场的防疫条件。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活动,凡存在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规定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养殖场限期整改,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整改期限到后,要及时进行回访和情况反馈,兽医部门对养殖场监管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
3.4 加大审查执法,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行为。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作为贯穿养殖场生产经营全过程,是实施动物防疫措施和畜禽产品安全保障的重要举措。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执法力度,凡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除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外,还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教育和处罚。对无法实施整改或者对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动物防疫条件的,应责令养殖场限期退出养殖行业。
3.5 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审查工作顺利实施。
做好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必须得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兽医部门应加强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得到他们的支持和配合,通过当地党委政府及国土、工商、环保、司法等部门的支持和协作,确保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顺利开展,从而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到位。
3.6 完善审查办法,使审查工作操作性更强。
笔者认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一是设立养殖场选址与设计规划建前登记备案制度,养殖场在修建前应向兽医部门申报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二是细化审查条件,应明确养殖场选址对地形地势土质的要求,明确场内布局功能区的设置顺序及风向要求,明确养殖场应配备的兽医数量等。三是设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或年审制度。四是增设养殖场未申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处罚条款[2]。(编辑:狄慧)
参考文献:
[1] 郭四保,吕白杨,钟美付,等.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之我见[J].中国畜禽种业,2013,9(11):50-51.
[2] 杨虎,孙杰,王登高,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J].中国动物检疫,2013,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