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的现世当下

2014-04-29 21:45王众覃巧云
留学 2014年12期
关键词:项目名称教育部条例

王众 覃巧云

导语:30余年前还是教育领域新事物的中外合作办学,如今成了我国教育不可或缺的力量组成,一切的改变都是我国教育国际化的进步。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中国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形式之一,最早出现于改革开放之初。尽管当时仍被视为教育领域里新事物,但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外合作办学已经壮大成为我国教育不可或缺的力量组成。从最初的无序化,到如今的规范化,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经历的故事不可不提。

改革开放是契机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内地的中外办学活动开始兴起。当时,政府对合作办学尚无明确的规定,人们对合作办学态度较为谨慎。相关探索大都发生在高校内,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等国内高校与美国高校合作举办学位班或成立研究中心,这些合作均属早期中外合作办学的先例。

1992年,中国教育领域的改革在酝酿之中,中外合作办学被纳入改革的计划当中。是年10月,国务院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进一步扩大教育和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发展和管理教育的成功经验”;“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在进行大量的调研工作后,1993年6月30日,原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境外机构的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对合作办学的意义、原则、范围、类别、主体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北京、上海等城市均是中外合作办学出现较早的地区。1993年7月,由北京市出国劳务人员培训中心、中央教育科研所、美国洛杉矶英语语言学院、美国泛太平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申请创办的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获得批准,这意味着,北京第一家中外合作办学的高等教育机构由此诞生。上海一直是中外办学活动较为活跃的城市,办学层次已较为深化,涵盖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范畴。

随着办学机构的增多,办学质量良莠不齐的问题开始凸显。在这一时期,国外一些不入流的大学创先进入中国,国内的一些办学机构不管对方办学水平如何就与其开展合作。“野鸡大学”等贬义词一度成为某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代名词。此外,如何对其进行监管也是问题所在。据有关人士介绍,在《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于1995年颁布之前,中外合作办学的批准部门和管理部门从中央各部委到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市政府各教育主管部门,直至区县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有尽有,五花八门。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人们无法可依,无论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是管理部门。在现实的压力下,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条例的动作呼之欲出。

坏的不要,好的欢迎

1995年1月26日,原国家教委正式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合作办学从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1996年1月,国务院学位办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我国政府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学位管理初步制度化、法制化)》,对合作办学的学位管理进行规范。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3款规定:除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这意味着,我国必须把WTO议定书的规则与协议等化为国内法规。

有鉴于此,国务院于2003年3月1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如我国一样,由中央政府为合作办学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这充分表明我国政府对此的重视程度。”北京师范大学曲恒昌认为,《条例》的出台非常及时。

作为中国教育入世的纲领性文件,《条例》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它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和地位,《条例》总则第三条中明确指出:“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除此,《条例》还清楚地阐明政府在三个方面的政策导向:一,鼓励引进外国优质资源、多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二,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新兴和急需学科专业等的合作办学;三,尤其要加大在西部、边远地区的中外合作办学力度。

《条例》的实施,对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中外合作办学得以有效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2004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重申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但允许有合理回报。

《条例》和《办法》的相继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在这一时期,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迅速。1995年初,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仅为70多个,至2003年9月,中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712家,比1995年增加了10倍多,覆盖了大陆的28个省、市、自治区,其中以东部沿海为主。

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在此时被更多地引入国内,国外一流大学与中国高校合作办学成为一种趋势。例如,2004年,美国斯坦福大学最终确定将在北大建立分校,这是这所世界名校首次在亚洲国家设立分校,也被舆论认为是当时中国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找到的层次最高的合作伙伴。

合作办学进入三国捆绑时代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颁布,对比以外,《纲要》中首次提出,“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与《纲要》的要求相符合,教育部门着力引导高水平、高质量的中外合作办学。2012年,教育部先后批准正式或筹备设立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等5所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大学,批准设立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大—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师学院等6个高起点的中外合作二级学院

《纲要》颁布实施4年来,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效果显著。教育部向《留学》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5月,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2016个。另据教育部不完全统计,目前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总数约55万人,其中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约45万人,占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规模的1.4%。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超过150万人。

在法律规范下走过近二十年历程的中外合作办学,如今已是遍地开花,合作项目涉及高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全国31个省份几乎都有分布。

在采访中,《留学》了解到一个时下最新的合作办学模式—“亚洲校园计划”(CAMPUS Asia),全称为“亚洲大学生集体行动交流计划”(Collective Action of Mobility Program of University Students),是由韩国教育科学技术部、韩国大学教育协议会同中国教育部、日本文部科学省联合制定的、旨在促进中日韩大学交流与合作的学生流动项目。

2009年10月,中日韩三国领导人第二次会议时提出了关于加强三国大学交流合作的设想。为此,三国的教育部成立了由政府部门、大学、评估机构、产业界代表参加的中日韩大学交流合作促进委员会,研究推进大学交流、学分互换、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等问题。

委员会经过两年的商讨,最终于2011年10月底确定参加试点项目的院校,每3所大学结成一个项目组,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并自2012年4月起正式开始学生交流。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是亚洲校园计划中国部分唯一一所外语类院校,与日本的立命馆大学和韩国的东西大学成为一组。负责人吴俊峰向《留学》介绍,项目里的每个成员学校各选拔10个学生,这30个学生享受的是完全定制化课程。

一年级的时候先在各个学校进行自己基础的学习。事实上,这时候还没有遴选,日、韩语系的学生人人有机会。到了一年级末,会通过考试选拔10名学生。从二年级开始三校远程视频学习,然后进入三校流动学习阶段,“我们采用三学期制,每个学校各停留一个学期”,到了大四,这些学生们可以进行跨国实习。

2009年和2013年,教育部分别展开了全国范围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共涉及24个省市、163个办学单位的408个办学机构和项目,淘汰了诸多不合格者。据了解,下一阶段,教育部将继续把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评估上。可以想见,未来中外合作办学的重拳将落在评估体系的建立上。

拎客1

试点项目入选名单

● 北京大学—一桥大学—首尔国立大学

项目名称:亚洲商业领袖项目Asia Business Leaders Program (简称ABLP)

● 北京大学—东京大学—首尔国立大学

项目名称:“国际关系及公共政策”双硕士学位 (BESETO DDMP)(交流领域:国际关系、法学及公共政策)

● 清华大学—日本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韩国发展研究所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项目名称:东北亚政策研究联合会

● 清华大学—东京工业大学—韩国科学技术院

项目名称:TKT亚洲校园项目

● 吉林大学—冈山大学—成均馆大学

项目名称:核心人才培养项目-东亚地区共同利益的实现及传统文化的重视

● 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名古屋大学 成均馆大学、首尔国立大学

项目名称:培养东亚地区具有法律、政治理念共识,能够推动东亚共同体法制形成与发展的人才

● 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名古屋大学、东北大学-首尔国立大学、浦项工科大学

项目名称:可持续社会的亚洲教育合作门户- 扩展化学、材料科学和技术的前沿

● 上海交通大学—九州大学—釜山国立大学

项目名称:中日韩能源与环境领域研究生教育合作计划

● 复旦大学—神户大学—高丽大学

项目名称:东亚地区公共危机管理人才联合培养计划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立命馆大学—东西大学

项目名称:中日韩三方联合培养东亚地区跨世代人文精英之流动校园工程

拎客2

中外合作办学大事记

1993年6月30日

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境外机构的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对合作办学的意义、原则、范围、类别、主体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995年1月26日

原国家教委正式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合作办学从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

1996年1月

国务院学位办下发《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我国政府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学位管理初步制度化、法制化)》,对合作办学的学位管理进行规范。

2003年3月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颁布,同年9月起正式实施,中外合作办学纳入法制轨道。

2004年7月1日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原国家教委1995年1月26日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5年

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第一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宁波诺丁汉大学。

2006年2月7日

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一段时期以来的中外合作办学行为提出意见,强调要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管理。 2007年4月6日

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提出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把握好审批入口关。

2010年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颁布,首次提出“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2010年7月19日

教育部首次全面系统公布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了经过合法批准的400多家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名单。

2012年3月29日

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涉外办学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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