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辉
摘 要:确定城市供水设施开发建设投资的合理回报率和企业净资产利润率,这是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的焦点供水企业有了合理的回报率和合理的利润率作为保证,才能相应确定水价。政府对供水企业减轻税负,协调进行低息贷款,对供水企业提高自我发展的投资能力是一种支持和扶植。通过减免税收的方式来降低水价,有利于解决上调水价与社会居民承受能力之间的矛盾,对合理水价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水价;特殊行业;形成机制
商品价格的构成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四个要素。就是城市供水的价格而言,在其成本、费用、税负相对确定的情况下,定价的关键就在于确定怎样的利润水平。基于供水企业及其自来水产品的特殊性,既然政府定价是必须的,那么它其中包含的利润水平当然也是必须由政府确认,这是毋庸质疑的。问题的焦点是供水企业必要的合理的利润水平应该如何确认。
诚然,城市供水企业是垄断性企业,消费者对自来水产品是不可选择。那么,自来水的价格及其所体现的利润水平,必须要限制在城市政府认可,城市社会和居民可以承受的合理限度内。同时也应考虑到这种合理水平也是供水企业正常运营和自我发展所必须的,这种必须主要应当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对城市供水设施开发建设投资的回报率水平不应低于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收益的平均水平;(二)是供水企业通过利润积累所形成资本公积应该基本满足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供水设施开发建设的投资需求;(三)是供水企业的公益公积人均占有不应与社会其它企业有过大差距。把这三个方面归结起来,可以认定供水企業保持一个净资产利润率的合理水平。
对此,国务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做出决定。综合分析我国目前的物价指数,银行长期投资贷款利息率,国内及外商对城市供水设施开发经营投资的收益期望,国务院规定的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及其幅度,应当认为是基本适当,也是水平较低的。具体到不同城市,对其供水企业规定怎样的利润水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供水需求的增长强度,城市供水设施开发建设规划项目投资预期,城市企业员工的一般公益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等因素,同时根据城市政府对供水企业经营范围和投资责任,选择不同的净资产利润率档次适应供水企业自行运营和发展。
从目前看,国家对待城市供水企业,除了政府定价,水资源有偿开采,开发建设政府投资干预,供水服务政府监督等以控制为主的政策措施和管理之外,在使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上,几乎与对待其它企业无异,并没有真正在产业政策上体现引导、支持和扶植,以至多数供水企业发展乏力,经营困难。从改革和发展的角度看,现阶段供水企业乃至整个行业,需要切实加以解决的有两个大的矛盾和问题。(一)是供水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所应有的能动和自觉,总体效率不高,潜力还很大;(二)是供水企业缺乏自我发展所必须的资金积累能力,债务负担沉重,后劲不足。解决这两大难题,当然需要供水企业自身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但目前更重要的应当是在企业外部给予压力,提供条件。必须采取的办法有两个:(一)是通过建立和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使之相对合理到位,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二)是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落实国家对供水企业支持和扶植的产业政策。
税收是国家实施产业政策的一种最为直接有效的经济手段,两者的取向是一致的。从对供水企业应当支持扶植的角度分析,总的取向应当是减轻税负,在具体税种和税率上加以体现。首先是增值税。目前按自来水销售收入的3%征收,而且不扣除进项税,与国家税制改革前相比,供水企业实际税负减少了一倍,有必要减征到更低的水平。其次是企业的所得税。目前执行的税率是同所有企业一致的。鉴于供水企业的基础性和公共性以及长期依赖政府投资的特点和实际,从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的目的出发,有必要明确对供水企业免征所得税或采取全额退税的政策。第三是土地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应当明确执行零税率。第四是资源税。供水企业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目前普遍执行的有偿收费,各地标准不一,管理也不规范。就当认为这项税收对于约束企业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促进节约水资源是有巨大作用的,应当确立这一税种,并制定适当税收标准,强化它的制约作用。
可以认为,对供水企业减轻税负,对其提高自我发展的投资能力是一种支持和扶植,但它的作用绝非仅此。更重要的是通过减免税收必然降低它在水价构成中的份量,从而降低对水价调整到位的幅度,有利于解决上调水价与社会居民承受能力的矛盾,对合理水价的形成乃至转换供水企业经营机制,最终实现自我发展,都是一种有力的推进。从政府财政的角度看,减免征税当然要减少当期财政收入,但由于供水企业通过合理水价到位的激励和约束,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盈利和积累所形成的自我投资能力,以至因此而减少对政府投资补贴的依赖,必须会远远超过财政收入所减少的数据。从长期发展看,这种政策选择是正确的。
笔者认为,上述两方面的问题,是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最终实现水价合理到位并发挥其应有功能的突出问题,如不着力加以解决,难以排除障碍。而随着供水企业经营机制、管理体制、产业政策等带根本性问题的解决,必须会为解决水价问题提供必要的环境条件,使水价得以按照科学合理的机制形成和管理,同时为城市供水企业适应市场、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管[1998]1810号)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计价管[1998]725号)
[3] 张守文:《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