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全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也逐渐国际化,国际金融监管目前还不能适应全球化的金融活动,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改变了国际金融市场格局,同时也逐渐揭露了国际金融风险的问题。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也作出了相应的改革和尝试,但是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仍然不能相融合。本文针对世界金融监管发展轨迹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0-0115-02
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指出了我国金融监管政策选择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国际金融监管当中的金融监管主体在注重短期利益时会选择监管竞争策略,在注重长期利益时则会选择监管合作策略。如今我国处于复杂的国际金融市场环境中,应该尽量选择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进而促进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使我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发言权。
1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
1.1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与各国之间的矛盾
国际金融监管体系需要不断地创新,加强各国之间的资本流通,因此,各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不能及时跟随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速度。各国的监管标准未能达成统一,很容易产生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金融危机一旦爆发,便会以迅速的扩展速度在不同国家进行传导。
因此,针对以上问题,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为了避免现代金融的发展趋势所产生的各种弊端,从根本上应该建立起统一的金融风险预估体系、金融监管的框架、标准及防范机制和处理机制。
1.2巴塞尔协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组织成员国的金融系统发展关注度不高,国际银行只是在技术援助中能够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予以发现,巴塞尔银行的监管委员会,在促进各国金融监管合作下,虽然已经制定并完善了很多关于国际金融监管问题的重要文件,但是巴塞尔文件仅仅是国际惯例,并没有国际金融活动的控制力,国际银行也没有能力控制国际支付体系的监管问题。
巴塞尔协议的中心是资本充足率。银行运营中,需要保证国家的资本充足率,此协议受到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认可,但巴塞尔协议的侧重点在银行类金融机构,而不是金融市场中的金融监管。这使得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增加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同时,巴塞尔协议中要求银行需要以资本充足率为金融监管目标,对各国实施统一标准,这直接影响了银行的收益、资本和不良资产的比例,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下,巴塞尔协议带动了银行的风险投资,同时也为监管套利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加大了扩散力度。
1.3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的错位监管
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方法和会计记账方式都有一定的周期性,这种周期性增强了金融市场的收益,金融市场中的资产缺乏伸缩力度,如果资产的价值回落,能够直接引发资产的价值损失,同时对资产出售也有影响,这便加大了资产价格的回落,使金融机构内部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性。
2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2.1金融监管模式转向统一监管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各国之间的金融流通,使全球金融市场逐渐统一,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随着金融自由化水平的创新提高逐渐向混合经营体制转变,这种转变促使了国家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调整。统一监管体制的监管对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类型的金融机构。这种监管方式由英国首先开创,通过几年的发展,各国已经先后使用此种监管模式[1]。
2.2金融监管方式转向合规性监管
金融监管中的合规性监管具有事后补偿和处罚的特点,这使监管人员长期处在补救角色,不能起到防范作用。合规性监管加重了风险的预警和防范,实施了全面的风险管理,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随后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标准的监管法则。
2.3金融监管法制国际化
金融监管对于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法律的不同形成了多种不同监管方法。但是由于英国首先将监管手段实行法制化,美国也使用同种监管方法,这使得其他国家的监管方法也逐渐融合,形成了一种全球一体化的监管模式[2]。
2.4金融监管目标改变
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完整和金融体系的缺陷也同时显露。因此,金融市场一度运作失灵,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是金融监管理论的主要内容。
3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轨迹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影响
我国自加入WTO后,金融市场逐渐国际化,金融风险也逐渐增加。因此,我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以现阶段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调整监管方法,借鉴发达国家的优秀金融监管方法,使金融监管制度和法律逐渐完善,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方法[3]。
3.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但两种法律中重叠的部分较多,甚至还有互相矛盾的地方,因此,需要结合国际金融监管的方法和特点,将法律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顺畅运行。
3.2建立监管体系
3.2.1功能性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相对比较自由,处在混合经营的背景下,因此,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并且向功能性金融监管方式转变。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需要按照功能性监管的原则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并向功能性监管转变[4]。
3.2.2完善监管制度
监管局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使金融业务的监管出现很多交叉和空隙监管现象,金融领域的范围越来越模糊。并且我国现有的监管体制存在局限性,与国际监管体系不能完全适应。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监管方式,保证分业监管的主要功能,同时接受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3.2.3丰富监管方式
现阶段的发达国家监管方式比较全面,我国的监管还处在行政命令、合规监管和标准化监管方面。此种监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金融市场变化,因此我国需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使用统一的审核标准,保证监管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也提高了我国的金融机构的自律性[5]。
3.2.4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化
信息透明化需要对金融机构的财务、运营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充分地接收到企业的信息,主动的监管,使金融风险管理更为有效。
4结论
综上所述,全球化的金融行业已经不再受地区的限制,能够使金融资本得到流通,加快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金融资源的有效分配、协调监管等问题一直是国际金融领域的重点问题。因此,需要尽快对国际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实行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以更加有力的姿态面对金融危机的影响,进而实现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参考文献:
[1]余欣伟.《多德—弗兰克法案》衍生品交易域外管辖对我国商业银行利率衍生品交易的影响分析[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
[2]肖揚.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法律监管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3.
[3]陈学文.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以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为视角[J].法治论坛,2013,5(1):74-84.
[4]李阳.低碳经济框架下碳金融体系运行的机制设计与制度安排[D].长春:吉林大学,2013.
[5]屈淑娟,李海臣.银行业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与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转变[J].法制与社会,2013,3(9):20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