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视角下网络服务商与用户的权益的保护

2014-04-29 23:46孙熙午
商业2.0 2014年12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摘要: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化时代的电子商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财产交易与流通的一部分。由此,电子商务经济活动与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相辅相成,电子商务的各个方面都影响这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互联网络平台为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提供了服务基础,因此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民事主体——网上交易服务者。作为专门的网上交易平台上的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上开展电子商务有着不可或缺的职能。正是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它们往往会陷入各种纠纷之中,明确它们的地位、权利、义务,是保障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根本要求。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服务商;用户权益;法律环境

一、 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随网络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础,法律环境的每一举一措也都引导、规范、保障着网络环境的变化。现如今我国已经走向信息化社会,网络平台上的虚拟交易也日新月异。本文从网络空间中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例入手,以浙江临海的某游戏玩家诉上海某网络发展公司案件为典型,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二、 案情简介及争论焦点

(一)案情简介

对于在信息时代的我们,谈到游戏,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不同的感受和经历。网络游戏带给人的感觉总是虚拟的,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虚拟的世界中认识到游戏的这种虚拟性质,反而,在实际情况中,也有不少的玩家把自己的全部投入到游戏中,把游戏里面所带给人趋于真实的画面感当做现实生活。浙江省临海有这样一位玩家,在游戏中为了自己买得的“极品装备”无法使用,在现实生活中将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陈某是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某网络游戏的玩家。2008年5月,陈某在线支付800元给其他玩家,只为购买这位玩家拥有的名为“布鞋”的游戏装备。由于该网络游戏公司对游戏装备有相关规则,使得在陈某现有的游戏环境中,该游戏装备被锁定。陈某在网络游戏中的角色对“布鞋”的游戏装备就无法使用。陈某被深深吸引住的网络游戏装备发现无法使用,陈某心有不甘。于是在线支付了服务费,为了保全自己心爱的游戏装备,委托上海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游戏角色名下的装备存在情况进行了固定保全。随后,陈某在2008年9月诉至法院,认为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违约,要求某公司恢复自己的游戏账号下名为“布鞋”的装备。

某公司辩称,陈某作为该网络公司游戏玩家时,通过注册才可称为真实用户,在注册时已经明确告知注册者相关协议,用户只有点击接受协议,才可以继续行使该用户对于游戏账号应有之权利。协议表明用户对任何侵害游戏运行环境和公平性的行为,网络游戏总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最终解释权归网络游戏公司所有。陈某明知该系列装备已经超过该游戏中角色的正常状态下的属性,仍然购买了该装备,用户的行为已经影响了整个游戏环境的公平性,触犯了游戏环境中用户不应为的条款,其锁定行为并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

(二)本案涉及的焦点

本案的焦点即是在网络服务商与游戏用户之间的协议合同中服务商的合同责任,即为在何种情况下网络服务商可以终止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基于承诺和要约而订立的合同。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互联网服务时代,这是一种新型的合同,由此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服务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解除等情形下将终止。由于我国没有相关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所以这种服务关系就相应的适用到合同法中相应的法律关系。运营商和玩家应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并且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在本案中,由于游戏 用户陈某违反了协议,购买了远远超过正常装备属性的游戏装备,为了维护网络环境的公平,运营商锁定用户的账号,该行为并不是一种违约行为,而是基于签订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接触条件而终止合同。

然而在此案中,服务商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于无法使用的装备只能望洋兴叹,以现实中的金钱换购得到的虚拟财产没有了该有的价值及意义,由此也造成了游戏用户的损失。因此,如何保证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保护好服务商的权益和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成为现如今社会值得探讨的问题。

实际生活中中,处理与解决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纠纷的根据是网络服务商和游戏用户之间的合同式协议,还有关于合同法中的理论,结合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游戏规律来适用法律。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适用的规则:有法律,根据法律;没有法律,根据惯例;没有惯例,根据法理。由于处理纠纷的根据是一些法律理论,实际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谈出不同的法律理论,因此指导我们解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的依据缺乏权威性。①

三、 与本案相关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法律制度的探讨与分析

(一) 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定义

有学者指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定义指的是“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②财产这一词语,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法律定义和法律内涵,其外延随着时代和历史的发展不断扩展。本文认为,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的,尤其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实质上就是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本质,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就是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作为法律主体的交易关系。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我们应该予以充分的肯定。

(二) 本案中,对服务商与用户权益保护的分析

本案中,陈某的游戏装备被网络服务商锁定,以至于其所使用的现实中的金钱所购买所得的游戏装备无法使用,束之高阁。对于陈某诉该网络游戏公司一案中,在判决中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很明显陈某违反了协议及网络游戏规则,服务商对于锁定其虚拟财产时免责的。但是就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利性质来说,陈某时有权对自己的虚拟财产进行处分的,仅仅使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确定用户违约,在网络交易中,很明显用户玩家处于弱势地位,但是要保证游戏环境的公平性,服务商则必须对于用户的行为加以限制。因此就必须在用户与服务商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给予相应的合理的救济。虚拟财产有交换价值,是由其稀缺性决定的。③用户之间对于虚拟财产的交换和流通以现实中的金钱为载体,这就需要现实中的法律进行保护。服务商对于与用户之间的相关协议,为保证游戏环境的公平性,则需要法律的明确限制和保护。因此,对于保护服务商和用户权益的法律制度构建本文有如下看法:

1、 限制虚拟财产流通的合法取得方式。

国家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维护网络虚拟财产,时维护网络环境中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虚拟关系的稳定,有维护也要有限制,尤其对于游戏环境的公平性维护,法律则是义不容辞,限制虚拟财产流通的合法方式,時保护网络服务商与用户之间合法权益的有效渠道。

2、 加强网络环境监督监管

网络的虚拟性决定了网络环境中的虚拟关系并不是长久的,虚拟财产的风险,服务商对于新型侵入的网络设置的猝不及防,都影响着网络环境公平性和稳定性。因此,加强网络环境监督监管,发挥法律的制裁作用,是维护网络环境公平性的有效利器。良好的网络环境,也间接维护着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稳定和谐的关系,同时对于协调纠纷也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注解:

①房秋实《浅析网络虚拟财产》,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

②杨立新、王中和:《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2期。

③张蕾:《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孙熙午,19900317,汉,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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