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复合主体与文化产业发展

2014-04-29 00:44熊澄宇吕宇翔张铮
关键词:文化产业

熊澄宇 吕宇翔 张铮

[摘要]文化产业的自身特点,使其在产业组织形式与项目运作方式上与传统工业产业存在较大的差异,社会复合主体则是文化产业发展中一种值得关注的组织形态与运营模式。多个互有差异的社会主体在行动关联过程中相互建塑、彼此型构,进而转变为具有自主能动性的复合行动主体,可以实现管理平台、行业服务、内生机制等不同形式的复合运作。社会复合主体的产生源于新时期政府治理理念革新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具有灵活、开放和系统的特点,根据项目、行业、平台的不同,它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并采用不同的运作方式。这种组织形态既可以形成文化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也可以关注到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虽然在实践中有待进一步细化内部机制,但在完善的制度建设下,社会复合主体将成为文化产业发展以及政府文化体制创新的一种新模式。

[关键词]文化产业;社会复合主体;文化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G1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4)02002606

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出来。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使文化产业逐步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将文化产业的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内容。

然而,文化产业自身的特点,使其在产业项目的组织形式与运作方式上与传统产业存在较大的差异:首先,文化产业项目具有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双重性,在其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而不能仅考量经济收益。其次,文化产业涉及面广,行业种类多,项目形式多样,不同项目间差异较大,并没有统一的发展模式,其价值评估难以确定,进入资本市场存在较大的障碍。再次,文化产业企业以创意为其核心竞争力,通常企业规模较小,对核心人员的依赖性强,然而在文化产业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又需要大量来自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其中,这样在产业要素的组织与分配上便会出现诸多的矛盾。最后,对文化产业项目而言,各方参与积极性不同,目前还缺乏一个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那么,寻找一条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现状,并能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形式和项目运营模式,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认为,社会复合主体是在文化产业发展中一种值得关注的组织形态和运营模式,或者说,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形态。

一、社会复合主体的基本概念与创新功能

“社会复合主体”是一个跨学科的概念,涉及许多纵深的学理问题。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社会复合主体的内涵是指“在行动过程中,多个社会主体形成相互关联,其各自的主体性发生重叠或复合,使得这些原本不同的多个社会主体成为一个社会主体,也即社会复合主体。”[1]

由于文化产业项目涉及面广,参与的社会力量多,各方诉求又有所不同,因而在项目组织与运作方式上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复合主体这种运行方式恰好解决了这一问题。浙江省杭州市曾以管理界、学术界、媒体界、企业界“四界”为代表的不同界别的社会力量,共同组成一个行动体,来完成一个文化产业项目的运作,亦即由原本分属不同界别的多个社会主体复合为一个新的行动主体,作为项目的运作主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正是由于社会复合主体内在建构的多元异质性,使得复合主体表现出动态开放性,并且能够通过学习和创新,不断检视和反省,实现生存的可持续性和更好地发展。多个互有差异的社会主体在行动关联过程中相互建塑、彼此型构,具有多元性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相互影响,使其逐步转变为一个具有自主能动性的复合性社会主体。

第12卷第2期熊澄宇等:社會复合主体与文化产业发展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4月

复合主体的存在形式并非一成不变,不同类别的文化产业项目可能由不同界别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便会形成不同构成的复合主体形式。而复合主体的动态开放性,又使其成为一种学习性组织,不同界别的社会力量在参与相关项目运作的过程中,相互建塑,彼此型构,从而使其真正成为一种复合型的社会功能体。

社会复合主体在实际的复合过程中呈现出多样性和差异性,由于复合的程度、形式、目标、效果等方面的不同,社会复合主体表现出成分复合、功能性复合、机制性复合等等。这些不同的复合形式,打破了原有垂直条块化的社会治理结构,最直接的效果便是带动了全社会各方力量,为了共同的目标组织起来,提高效率,形成合力,切实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而从更宏观的角度,这也是对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的一次有效尝试。特别是在文化体制改革方面,以复合主体形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到文化建设中来,一方面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多元丰富的文化娱乐消费产品,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真正提高了人民的生活品质,创造出巨大的社会效益。

文化产业较其他产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仅强调产业价值的增长和产业类型的提升,同时需要追求文化产品的服务功能和传承作用。这一特点使得文化产业的发展意义深远,同时意味着它的管理平台必须处理好事业和产业的关系。只有政府、社会、企业各司其职,共同促进,才能真正实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大繁荣,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要。

在管理平台复合的关系类型中,社会复合主体实现了文化产业管理平台的创新,在这一关系类型中,政府、市场、民间有机耦合的新型管理平台取代了单一机械、企事不分的模式,不仅有效整合资源、促进联动,同时极大地增强了创意企业的活力,文化品牌的产业价值和传承价值得以体现。

自2003年底,国务院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到200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再到《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正式出台,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一直向着“推进文化创新”、“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等方面稳步推进。改革过程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理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传统体制下由于市场主体、事业主体不清晰,时常出现“缺位”、“越位”的弊端,如何通过深化制度改革,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扶持文创企业的发展,实现文化市场的繁荣,同时增强事业单位服务能力,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是各地文化体制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而社会复合主体这一组织方式,实现了管理平台、行业服务、内生机制等不同形式的复合运作。

二、社会复合主体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从全球经济发展进程来看,创意的重要性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强。理查德·弗罗里达将人类社会发展划分为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服务经济时代和创意经济时代,创意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阶段[2]。经济的发展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奠定了基础,也为更强烈的文化需求和更广泛的文化消费提供了可能。文化创意与产业的结合有效提升了产业的形态,极大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推动人类社会进入经济发展的全新阶段。

从另一方面来说,文化产业的兴起与发展也是人类面对现代全球化的变迁时必然的选择。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尽管带来物质财富的极大增加,但以破坏性的资源消耗和环境索取作为增长的代价,人类遭受了自然严厉的报复。资源短缺、物种灭绝、大气污染、人口问题……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物质的极大丰富并没有带来人类生活品质的提升和幸福感的增强,相反,却是生存环境的严重恶化。探索全新的经济增长方式,找到环境、资源、文化、科技和谐发展的新路径成为人类自身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创意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以有限资源作为增长基础的模式,而是以人本身无限的創造力作为增长点。文化创意产业也因此成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世界许多国家已将文化创意产业置于国家战略产业的重要位置。英国作为创意产业概念的发源地,伦敦作为英国的首都,首先提出要成为世界级创意城市。新加坡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创意新加坡计划”,后来又明确提出要把新加坡建成全球的文化和设计业中心、全球的媒体中心。

在当代中国,社会改革不断推动着社会转型的提速,生活本身、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方面面,人们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等都经历了急剧的变迁,目前正走进一个新的转折点。中国的发展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必然离不开全球性的现代化变迁和我国本土社会的转型。面对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思考的不仅是人均GDP的显著提高,更需要考虑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和质量的提高、幸福感和满意度的提升。在这样的目标下,文化创意产业自然要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

面对现代化变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是各国的必然之举,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在于政府转型,发展方式转变必然伴随着政府发展理念的深刻变革。[3]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日益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政府职能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型全能政府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球“治理革命”浪潮相适应的“善治”为目标的服务型政府转变,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4]

新中国建国初期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全能型政府职能形式对此后的30年的政府职能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全能型政府不仅意味着在经济上实行全面垄断,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同时在社会层面上直接由政府组织安排公民个人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这样的管理形式虽然在建国初期恢复经济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弊端也很快就显现出来,造成了经济发展的低效率,社会组织和公民失去了独立自主的空间,出现了典型的“强政府、弱社会”模式,社会发展活力减弱,社会风险增大。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在推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也同时要求并推动政府职能必须进行转变。在我国,政府机构改革是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转型过程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整个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的迅速转型。面对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矛盾的多发和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等一系列问题,原先的全能型管理政府面临着巨大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社会公共需求结构呈现战略性升级的基本趋势。从私人产品短缺到公共产品短缺,社会突出矛盾的历史性变化,深刻地揭示以人的自身发展为核心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的主题。[3]公共的扩展,意味着任何单个治理机制都无法应对全球化时代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起新的治理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善治(good governance)作为一种“更好的治理”理念被逐渐用来指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过程。它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者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主要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一致认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公共事务的管理。[5] 善治实际上强调了社会复合治理的必要性。较于原先的治理方式,复合治理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由多个治理主体组成,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等在内所有社会组织和行为者都是治理的参与者,不能被排斥在治理过程之外,更不能被剥夺享受治理结果的权利。[6]因为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复合治理有助于实现国家、市场与公民社会的合作互补,有效发挥复合的巨大作用,弥补相互的缺陷。更重要的是复合治理是将个人作为最基本的单位,个人的自觉性和能动性获得了最大程度的动员和发挥。因此,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和挑战,政府职能必须转向以善治为治理目标的服务型政府,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共同参与的社会复合治理的活力和动力,实现社会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社会复合主体的产生源于新时期下政府治理理念革新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而它在城市发展建设过程中的积极有效的尝试与实践,又为政府职能的发展提供了鲜活的实例,实现了“减缩社会代价,增促社会进步”的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推动政府治理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普通民众发挥了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主体的复合超越了原先政府试图包办一切,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管理型模式,形成“多层架构、网状连接、多界参与、互为支撑、良性运行、优势互补” 胡征宇:《更好社会规则中的社会复合主体——以杭州市构建社会复合主体为例》, 2008中欧良好社会规则圆桌会议,2008年9月22日。的超组织架构模式。这种模式又因为项目的不同,行业的不同,平台的不同,表现出灵活、开放和系统的特点,社会各界力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参与到复合创业实践中,发挥各自的力量。

三、社会复合主体关注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指那些以无形的文化为核心,经过创造、生产及商品化而形成的产业。其核心就在于赋予产品、服务以新的文化创意。这是文化创意产业区别于传统产业,成为新经济增长引擎之一的重要原因。但这样的特征也使得文化创意产业涉及面极广,文化可以蕴含在所有领域和产业中,与各种各样的产业形态融合,被呈现、被操作、被经营于各行各业,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提升产业的形态,推动经济的增长,进而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善人们的生活品质。城市的发展也因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更加具有特色,向着更有品位、更有格调、更加宜居、更具吸引力的方向发展。

长期以来,因为文化既有其事业性的一面,也有其产业性的一面,使得文化产品与其他有形的产品有着本质的区别。文化产品不仅仅作为上层建筑承担意识形态的相关职能,同时在某种意义上,文化产品也作为社会中的一种客观产品存在,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换获取经济价值。文化产品这两种属性很多时候是相互并存、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就像好莱坞电影是美国文化的重要体现,承载美国的文化特质,反映美国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被很多国家视为美国文化输出的重要载体。同时,好莱坞电影形成了一条完整复杂的产业链,从制片、发行、放映到衍生品的开发和售卖,成为美国版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文化产品作为准公共产品的一种,它担负着满足公众文化需求,传承人类历史文化的公共服务职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半排他性和半競争性。这使得文化产品不能简单地视为流通在市场的生产生活用品。文化产品这样的特性与文化的事业、产业的双重属性密切相关。实际上,一部分文化产品是完全意义上的准公共产品,如公共文化设施就是为了满足居民的文化需求,不具有市场意义。另一部分文化产品属于私人产品,可以流通产生商业价值。如字画、服装、音像制品等。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因为文化作为一种无形的价值能够与各行各业结合,又使得文化产品不具备一般商品的完全意义上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如旅游观光、城市生活体验,不可能因为人们消费了就能占为己有,也不可能因为人们没有花钱,就完全无法享受这种文化体验。[7]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文化产品是一种具有多重属性独具特点的服务品。蕴含其中的无形的文化创意价值是文化产品具备交换价值的核心,但同时也成为其需要担负意识形态领域功能、发挥公共服务职能的根本原因。文化产品更多的是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求,因此其对个体的精神世界和社会整体的文明传承上有着极大的影响力。

文化产品的特质与文创产业的属性一脉相承,进而直接引发了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性。行业涉及面广,项目种类形式多,不同项目运作差异极大,使得文化产业在很多时候项目周期长,价值评估难度大。另一方面,事业和产业的双重属性不可能简单割裂,具有产业属性的文化产品很多时候也承担着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使得文化产业经常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单靠政府或者市场的力量,都不可能实现产业的良性发展,更不可能充分发挥文化的传承作用。

我国很长时间以来,一直将文化的事业属性置于首要位置,强调文化事业的服务职能和意识形态属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政府管理下的文化事业发展已经无法满足经济转型的需要,企事不分造成市场主体、事业主体不清晰,时常出现越位、缺位的弊端,文化产品的经济价值无法得到发掘,文化产业蕴含的巨大活力和动力被抑制,人们的文化消费需求也因文化产品的缺乏和单一而无法得到满足。

新世纪以后,我国加快了文化体制改革,提出“繁荣文化事业和发展文化产业”的双重目标,根本在于理顺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复合社会主体的理论与实践为文化体制改革,解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主体缺位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和成功的实例。由于文化产业的独有特征,文化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文化产品供给中的合作。社会复合主体搭建了一个政府、市场合作的良好平台,使得文化的事业属性和产业属性在这样一个平台上可以得到区分和融合。此外,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社团、媒体、研究机构等也被纳入文化产业共建轨道,社会资源得到最大程度整合。原先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由于主体缺位、产业价值不明确、难评估、容易各方相互推卸职责的问题,因为复合主体这样一个平台的建立,使得各方能够各司其职、各取所需、各出其力,为共同的目标贡献力量。

四、社会复合主体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思路

作为一种组织形式或项目运营方式,社会复合主体在理论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其身份,却有着不同的意见。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便是,社会复合主体究竟是不是一种社会结构形态?如何理解和认识它的身份?

按现行社会团体组织形态,社会复合主体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更不是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而只能近似地看作一个项目运营单位。根据其所运营的不同项目,它可能被认识为行业协会、咨询机构、中介组织,或者就是一个经营性企业、非企业法人……但是这样的认识却会给社会复合主体带来致命的问题。如在杭州社会实践中呈现的各类社会复合主体,茶行业战略联盟与丝绸女装联盟相当于一个行业协会;休博会与西博会可以视为一个会展企业;城市品牌网群则可看作是一个第三方独立的非营利组织;西泠印社则是一个国家级社会团体,并由其授权经营了一个企业集团,等等。社会复合主体运作的项目也可以简单地划分为经营性产业项目与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两大类。

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有着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果社会复合主体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则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如果它是一个企业,则必须合法经营,缴纳税金,而且政府公务人员不得随意在其中兼职;如果它是一个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则必须履行相关的监管程序。对于社会复合主体运行的项目,如果有收益,则其行为主体应当以企业注册;如果是纯公益性活动,其经费来源与支出则应受到严格的监管。

现实的情况是,社会复合主体更像是一个项目的决策或咨询机构,由来自不同层面的社会主体复合而成,其作用是确定项目的发展方向与运营方式,而具体的项目仍需要由社会认可的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来承担。或者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认识,即更多地将社会复合主体理解为一种政府工作的创新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部门打破原有的条块分割,将不同类型的社会主体组织起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某一事业的前进。那么,能否将这样一种组织形式或项目运行机制制度化,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一个简单的问题是,如果不通过社会复合主体,各种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是否也能够顺利实施?

事实上,任何一个项目的运作都可以采用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模式进展。过去的模式中,往往是强调了政府的主导权,而淡化(或弱化)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程度,也就是弱化了各界复合协调的过程,而突出了政府意图,也由此引发了不少的麻烦。通过考察杭州的实践我们也发现,大多数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如果离开了复合主体这一运行机制,便会大大降低活力,而使项目的运转效率大打折扣,运行成本大幅提高。这说明,社会复合主体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运作确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那么,怎样才能将这一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呢?

现有的社会复合主体架构更像是一个项目的决策咨询机构,而很难以正式的社会组织形式进行注册登记,也就无法在现有框架下建立有针对性的财税管理制度,无法使社会复合主体以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的身份直接从事项目运营。然而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府职能的转移方式,社会复合主体则有着明显的优越性。它可以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特长,消解政府管理中的条块分割,建立多方参与、协商民主的科学决策机制等等。这样一来,对社会复合主体的规范即可从政府工作模式的方面展开。一个比较好的办法是构建一个动态的监管体系:将发布需求(或征集建议)——组织认领——社会复合主体协调决策——专业机构操作——效果评估——改进发展的全过程制度化、透明化。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便是预防项目运行当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当然,复合主体的协商决策机制有时也会提高项目运行的成本,抵消行政效率,或者由于主体过多带来职责界限不清等问题,使社会复合主体的实践仍有待进一步构建和细化内部机制。这也可以看作是对文化体制改革的一种积极有效的尝试。

综合来看,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每一个社会项目的运作都会影响到越来越多不同层面、不同界别的人群。文化产业的发展尤其如此,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水平需求的不断提高,也对文化产品的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不同的复合主体,运作不同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为不同人群创造更多的精神财富,这一方面满足了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创造出可观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也加强了人们的社会凝聚力和认同感,成为社会复合治理的一个方面,同时成为其社会价值的体现。长远来看,这种社会复合主体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也将会成为政府文化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在完善的制度建设下,社会复合主体将成为政府工作的一种创新模式,最终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参考文獻]

[1]郑杭生、杨敏:《“杭州经验”的当前阶段:“社会复合主体”》,郑杭生、杨敏、奂平清等著:《 “中国经验”的亮丽篇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

[2][美]理查德·弗罗里达:《创意阶层的崛起》,司徒爱勤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

[3]迟福林:《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政府发展理念变革》,《行政管理改革》2010年第5期。

[4]饶旭鹏:《走向服务型善治政府——杭州复合创业实践中的政府职能转变》,郑杭生、杨敏、奂平清等著:《“中国经验”的亮丽篇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1-296页。

[5]俞可平:《引论:治理和善治》,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10页。

[6]杨雪冬:《风险社会、复合治理与能力建设》,http://www.governance.cn/governance_ceshi/1226/browarticle.php?wz_id=53。

[7]童潇:《协同创业:复合创业主体间的合作选择及其机理》,郑杭生、杨敏、奂平清等:《“中国经验”的亮丽篇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9-385页。

The Composite Social Subjec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ies

XIONG Chengyu, LV Yuxiang, ZHANG Zheng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Abstract: With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cultural industries and traditional industries show great differences in organizational forms and operation mode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cultural industries, many different social subjects interaction between each other then became a composite social subject. The composite social subject generated from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s of the innovative governance ideas and the transformed government functions. Under different project, different industry and different platform, it can run flexible, open and systematic. The composite social subject can build cultural industries' endogenous power, and also concerned about dual attributes of cultural industries. Although the internal mechanisms need to be further refined in practice, the composite social subject will become a new mode of cultural industries development and government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Key words:cultural industries;composite social subject;cultural system reform

(TrZhang Jing; Cui Xianquan)

(责任编辑孙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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