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云南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农民的主体积极性,鼓励和推动社会参与,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水利投资格局。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分析云南农村水利投资机制发现,结果公平导向不足、对农民积极性的调动效果不均、水利投资及收益保障机制不完善成为制约水利发展的障碍。为此,需要完善结果公平导向的水利投资激励机制、提高农民积极性的激励机制,以及农民合作组织水利投资及收益保障机制。
关键词:农村水利;投资机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27文献标志码:B论文编号:2013-0841
0引言
农村水利的发展,离不开大规模的投资。近年来,云南从机会均等的角度出发,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水利投资机制。但是,现有水利投资机制结果公平导向不足,对农民的投资积极性调动不足,以社会公平理论为基础,探讨如何形成结果公平导向的水利投资机制变得极具现实性。在现有研究中,研究者主要分析了中国水利投资缺口大[1],融资平台障碍[2]、融资渠道单一[3]、投资规模不足[4]、投资主体投入能力不足[5]、资金整合度低[6]等方面的问题,并从改革投融资体制[7]、完善政府为主的多元化投资体系[8]、探索水利行业分类投资机制[9]、加大财政投入[10]、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11]、采取BOT融资模式[12]、探索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投融资模式[13]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也有学者从创新水利投入机制,确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机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14]。但是,现有研究忽略了投资主体能力差异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公平不足问题。因此,笔者从结果公平的角度探讨云南农村水利投资机制存在的问题,以期能够推动水利投资机制研究向更深层次发展。
1云南农村水利投资实践
1.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1.1.1加大财政预算对水利的投入
1.1.2足额提取征收财政专项水利资金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据测算,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高于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专项水利资金[15];同时,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拓宽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并纳入水利部门预算。
1.1.3加强金融支持以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承贷主体来办理贷款用于全省水利建设;同时,建立财政对政策性贷款贴息制度,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
此外,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为水利贷款提供担保,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通过3方面的措施,2009年以来,云南水利专项投入增长迅速,全省水利投资规模继2009年突破100亿元后、2010年突破150亿元后,2011年,突破200亿元,达到201.2亿元,2012年达到264亿元。
1.2调动农民的主体积极性
1.2.1建立以机会平等为导向的水利投资激励机制对广大农村居民“一视同仁”,根据规划确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格,动员广大农民根据规划和相应规格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并对农民建设的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给予激励性补助,或当农民开始按照政府制定的规格建设水利基础设施时,给予物资补助。照顾到25个边境县水利基础设施较薄弱,云南制定了25个边境县高于其他104个县(市、区)的激励补助标准。如每兴建1口小水窖,边境县补助2000元物资,其他县(市、区)补助1500元物资。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中央财政对云南省小型农田水利的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30%,省级补助10%,各州/市严格按照内地县4:6、边疆县8:2的州县配套比例筹集资金,州/市对104个内地县(市、区)小型水利的投资配套占24%,县级自筹配套36%;州/市对边疆县小型水利的投资配套占48%,县级自筹配套12%。
1.2.2积极推进小农水改革云南于2009年11月启动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现已基本完成。通过明确产权、建章立制,确立了产权所有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机制,极大地提高了农民投资、管护的积极性,使农民从原来的“要我管理”向“我要管理”转变。
1.3鼓励和推动社会参与
1.3.1建立烟草为核心的工业反补农田水利建设机制目前,烟草系统已形成以烟水配套项目为核心的水利建设反补机制,2005—2012年,省级烟草部门累计投入78.9亿元资金建设农田水利。
1.3.2鼓励社会捐资建设小水窖2009年大旱以来,云南先后开展了党员爱心水窖、共青团希望水窖“1+X”(“1+X”即通过倡导全省青少年每人每年自愿捐1元钱,并发挥更多身边人、爱心企业参与到其中的“X”力量)活动。爱心水窖2010年由党委组织部门发起,随后得到社会各界响应,筹集资源对农户修建20立方小水窖给予2000元补助。共青团希望水窖“1+X”公益活动2013年3月11日正式启动,活动引入BT、BOT等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按照“社会捐赠一点(3000元/件)+当地政府补助一点+受益农户投工投劳一点”的捐助原则修建希望水窖,争取每年筹款援建10000件希望水窖,并确保每个水窖不低于25 m3。
2存在的问题
2.1激励补助机制结果公平导向不足
2.1.1激励补助没有照顾到不同地区建设成本及农民投资积极性差异云南有94%的山区半山区,仅有6%的坝区。从地形来看,坝区、半山区、山区、高寒山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越来越高,而现有政府激励性投资机制仅作了25个边境县与104个内地县(市、区)的区分,没有照顾到不同地形水利建设成本差异。一些山区,建设1个20 m3的小水窖,成本高达10000元,而坝区仅需4000元。山区补助标准低,农民的投资积极性不高。在较高的建设成本下,山区农民投资积极性普遍低于坝区,从坝区、到半山区、再到山区、高寒山区,农民投资积极性逐渐降低。基于建设成本差异,现有的投资激励机制导致半山区、山区、高寒山区农民水利投资积极性逐渐降低,导致半山区、山区、高寒山区水利发展状况越来越差。
2.1.2激励补助没有照顾到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农民投资积极性的差异一是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没有照顾到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财政投入能力及积极性差异,导致贫困县政府和农民投资积极性低。目前中央、省、州(市)对小型水利建设的投入除25个边境县中的16个贫困县外,执行统一标准,没有照顾到其他57个国家级和7个省级贫困县与非贫困县投入能力的差异。贫困县财政自给率低,配套投入不足,由此导致贫困地区政府投资积极性低。加之贫困地区农民投资能力低,因此,投资积极性普遍低于其他地区。二是户用水利基础设施激励补助机制没有照顾到贫困家庭与非贫困家庭投资能力及积极性差异,由此导致贫困家庭对户用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低于普通家庭。在以机会均等为核心的现有投资模式下,贫困地区、贫困农户由于自身投资能力低,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由此进一步降低了贫困地区、贫困农户对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导致贫困地区水利发展滞后。
2.2激励补助机制对农民积极性的调动效果不均
2.2.1补助标准没有照顾到农民对饮水和灌溉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差异一是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低。当前,云南每亩粮食的净收益约为110~130元,只相当于外出打工1.5~2.0天的收益,全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占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约70%,种粮比较效益低,导致整个农业收益水平很低[16]。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首选进城打工,除了投资修建户用饮水基础设施供留守老人、小孩使用外,对农田水利的投资积极性降低。二是农民对户用饮水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高于户用灌溉水利基础设施。在户用水利基础设施中,饮水与灌溉水利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激励标准相同,如田间水窖与饮用水窖的补助相同,由此导致农民对户用饮水基础设施的积极性高,而对户用灌溉型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低。2方面的原因,导致农民对饮水和灌溉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存在较大差别。
2.2.2补助标准没有照顾到“空心村”与其他村庄农民的投资积极性差异农村人口“空心化”,是指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导致农村人口下降和农村青壮年人口比例下降,农村剩下的人口大多数是老人、妇女和儿童[17]。2010年3月云南开始实施“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特别行动”,“特别行动”每年促成200万以上旱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全省外出打工人数基本维持在600万以上,最高时达到800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20%以上,一些村庄只有老人儿童留守在家,形成大量的“空心村”。在“空心村”,老年人大多由于年老体弱,生活开支主要由在外打工的子女寄回来,已经放弃了农业生产,对灌溉型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低,这问题在2009年后连续干旱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另外,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是,由于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在干旱中有基层党委政府、村委会负责送水,确保饮水安全。也因此造成部分留守老年人的堕性,放弃投资户用水利基础设施,投资积极性低。2方面的原因,导致“空心村”农民水利投资积极性普遍低于其他类型的村庄。现有投资模式和激励机制没有照顾到“空心村”的特殊性,进一步降低了“空心村”农民的投资积极性。
2.3水利投资及收益保障机制不完善
2.3.1水旱灾害频繁,农民参与收益难保证,承包管理机制难建立在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后,云南由村管的小坝塘、小泵站、小沟渠等,主要通过承包由村民来管理。但与2009年开始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几乎同时,云南遭遇了连年干旱,在旱区,几乎所有的小坝塘都已干涸,承包者不但不能获得收益,还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同时,农民因旱欠收根本拿不出钱来交水费,进一步降低了管理者的收益。因此,私人承包经营小坝塘的机制很难建立起来。
2.3.2农民合作参与收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民组织化管理不足一方面,虽然云南农村成立了大批的用水户协会,但协会是社会团体,由于没有组织经费,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另一方面,云南省农民专业合社发展迅速,具有通过年度入股筹集资源的优势,但现有水利投资与保障机制不完善,没有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水利建设机制及收益保障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没有参与到水利工程管理中来。2方面的原因,导致云南农民组织化参与水利管理不足。
3对策建议
3.1完善结果公平导向的水利投资激励机制
3.1.1降低贫困地区政府和农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筹资比例尽量争取中央支持,加大省级补助,由中央、省全额投资贫困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或降低贫困县投入比例,将贫困地区州/市、县、农民筹资比例降到30%以下。同时,适当降低非贫困县小型水利配套投资比例。
3.1.2建立差序性的,向贫困人群倾斜的投资激励机制按照贫困程度将农户划分为若干个层次,如“五保”、温饱不足、刚解决温饱、生活有余但扩大生产不足、小康、较富足等多个层次,针对不同的层次建立不同的水利投资激励标准。在政策导向上,根据各层次人群达到的投资水平,形成针对生活有余但扩大生产不足、刚解决温饱、温饱不足、“五保”强度依次递增的倾斜性水利投资激励机制,由政府为22.1万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438万农村低保对象所在家庭全额出资建设饮水基础设施。
3.1.3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山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激励补助标准将云南农村水利建设条件分为平坝地区、半山区、山区3种类型,建立3个档次的激励补助标准,使半山区、山区激励补助标准高于坝区。如将小水窖按照地形条件分为平坝地区、半山区、山区3种类型,采用不同的补助标准,提高对山区、半山区小水窖建设的补助标准。
3.2完善提高农民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3.2.1提高政府在灌溉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资比例一方面,由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大中型灌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另一方面,提高中央和省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资比例,使之高于饮水型水利基础设施的激励补助比例,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投资积极性。
3.2.2提高政府在户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资比例鉴于农民对公共水利基础设施投资积极性低于公共水利基础设施的现实,进一步提高政府在公共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资比例,使农民筹资或投劳低于10%,降低农民投资份额,提高农民投资积极性。
3.2.3探索“空心村”激励补助购买服务机制在“空心村”探索和建立政府购买水利服务制度,将目前补助水利建设或蓄水的资金用来聘请邻近村庄青壮年劳力建设水利基础设施或蓄水,如给予帮助“空心村”老人、小孩蓄满1口小水窖的人员30元的务工补贴。
3.3完善农民水利投资及收益保障机制
3.3.1完善农民承包经营管理投资保障机制一是配合农业保险范围的扩大和推广,建立农民承包经营水利工程的保障机制,尤其是承包水利工程搞水产养殖的保险制度,提高广大农民承包经营的积极性。二是建立政府购买私人管理服务制度。针对农民在干旱时期参与水利工程管理收益难保障的现实,将目前用于抗旱的部分资金用于补助承包管理水利工程的农民,建立政府特殊时期补助购买农民管理服务制度。
3.3.2完善农民合作组织投资收益保障机制一是完善用水协会投资收益保障机制。鼓励和允许农民用水协会参与本村水资源及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并从水费中提取一定的发展基金,用于组织活动和扩大水利服务,在扩大服务中提取更多的发展基金,进一步推动合作组织水利服务工作。二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水利投资及收益保障机制。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收益保障机制,一方面,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的水利基础设施产权划归合作社;另一方面,允许合作社通过水利基础设施及水利服务经营获得收益,并在合作社内按股分配,进一步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投资积极性。
0引言
农村水利的发展,离不开大规模的投资。近年来,云南从机会均等的角度出发,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水利投资机制。但是,现有水利投资机制结果公平导向不足,对农民的投资积极性调动不足,以社会公平理论为基础,探讨如何形成结果公平导向的水利投资机制变得极具现实性。在现有研究中,研究者主要分析了中国水利投资缺口大[1],融资平台障碍[2]、融资渠道单一[3]、投资规模不足[4]、投资主体投入能力不足[5]、资金整合度低[6]等方面的问题,并从改革投融资体制[7]、完善政府为主的多元化投资体系[8]、探索水利行业分类投资机制[9]、加大财政投入[10]、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11]、采取BOT融资模式[12]、探索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投融资模式[13]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也有学者从创新水利投入机制,确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机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14]。但是,现有研究忽略了投资主体能力差异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公平不足问题。因此,笔者从结果公平的角度探讨云南农村水利投资机制存在的问题,以期能够推动水利投资机制研究向更深层次发展。
1云南农村水利投资实践
1.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1.1.1加大财政预算对水利的投入
1.1.2足额提取征收财政专项水利资金按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据测算,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高于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专项水利资金[15];同时,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拓宽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并纳入水利部门预算。
1.1.3加强金融支持以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承贷主体来办理贷款用于全省水利建设;同时,建立财政对政策性贷款贴息制度,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
此外,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为水利贷款提供担保,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通过3方面的措施,2009年以来,云南水利专项投入增长迅速,全省水利投资规模继2009年突破100亿元后、2010年突破150亿元后,2011年,突破200亿元,达到201.2亿元,2012年达到264亿元。
1.2调动农民的主体积极性
1.2.1建立以机会平等为导向的水利投资激励机制对广大农村居民“一视同仁”,根据规划确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格,动员广大农民根据规划和相应规格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并对农民建设的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给予激励性补助,或当农民开始按照政府制定的规格建设水利基础设施时,给予物资补助。照顾到25个边境县水利基础设施较薄弱,云南制定了25个边境县高于其他104个县(市、区)的激励补助标准。如每兴建1口小水窖,边境县补助2000元物资,其他县(市、区)补助1500元物资。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中央财政对云南省小型农田水利的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30%,省级补助10%,各州/市严格按照内地县4:6、边疆县8:2的州县配套比例筹集资金,州/市对104个内地县(市、区)小型水利的投资配套占24%,县级自筹配套36%;州/市对边疆县小型水利的投资配套占48%,县级自筹配套12%。
1.2.2积极推进小农水改革云南于2009年11月启动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现已基本完成。通过明确产权、建章立制,确立了产权所有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机制,极大地提高了农民投资、管护的积极性,使农民从原来的“要我管理”向“我要管理”转变。
1.3鼓励和推动社会参与
1.3.1建立烟草为核心的工业反补农田水利建设机制目前,烟草系统已形成以烟水配套项目为核心的水利建设反补机制,2005—2012年,省级烟草部门累计投入78.9亿元资金建设农田水利。
1.3.2鼓励社会捐资建设小水窖2009年大旱以来,云南先后开展了党员爱心水窖、共青团希望水窖“1+X”(“1+X”即通过倡导全省青少年每人每年自愿捐1元钱,并发挥更多身边人、爱心企业参与到其中的“X”力量)活动。爱心水窖2010年由党委组织部门发起,随后得到社会各界响应,筹集资源对农户修建20立方小水窖给予2000元补助。共青团希望水窖“1+X”公益活动2013年3月11日正式启动,活动引入BT、BOT等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按照“社会捐赠一点(3000元/件)+当地政府补助一点+受益农户投工投劳一点”的捐助原则修建希望水窖,争取每年筹款援建10000件希望水窖,并确保每个水窖不低于25 m3。
2存在的问题
2.1激励补助机制结果公平导向不足
2.1.1激励补助没有照顾到不同地区建设成本及农民投资积极性差异云南有94%的山区半山区,仅有6%的坝区。从地形来看,坝区、半山区、山区、高寒山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越来越高,而现有政府激励性投资机制仅作了25个边境县与104个内地县(市、区)的区分,没有照顾到不同地形水利建设成本差异。一些山区,建设1个20 m3的小水窖,成本高达10000元,而坝区仅需4000元。山区补助标准低,农民的投资积极性不高。在较高的建设成本下,山区农民投资积极性普遍低于坝区,从坝区、到半山区、再到山区、高寒山区,农民投资积极性逐渐降低。基于建设成本差异,现有的投资激励机制导致半山区、山区、高寒山区农民水利投资积极性逐渐降低,导致半山区、山区、高寒山区水利发展状况越来越差。
2.1.2激励补助没有照顾到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农民投资积极性的差异一是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没有照顾到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财政投入能力及积极性差异,导致贫困县政府和农民投资积极性低。目前中央、省、州(市)对小型水利建设的投入除25个边境县中的16个贫困县外,执行统一标准,没有照顾到其他57个国家级和7个省级贫困县与非贫困县投入能力的差异。贫困县财政自给率低,配套投入不足,由此导致贫困地区政府投资积极性低。加之贫困地区农民投资能力低,因此,投资积极性普遍低于其他地区。二是户用水利基础设施激励补助机制没有照顾到贫困家庭与非贫困家庭投资能力及积极性差异,由此导致贫困家庭对户用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低于普通家庭。在以机会均等为核心的现有投资模式下,贫困地区、贫困农户由于自身投资能力低,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由此进一步降低了贫困地区、贫困农户对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导致贫困地区水利发展滞后。
2.2激励补助机制对农民积极性的调动效果不均
2.2.1补助标准没有照顾到农民对饮水和灌溉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差异一是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低。当前,云南每亩粮食的净收益约为110~130元,只相当于外出打工1.5~2.0天的收益,全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占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约70%,种粮比较效益低,导致整个农业收益水平很低[16]。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首选进城打工,除了投资修建户用饮水基础设施供留守老人、小孩使用外,对农田水利的投资积极性降低。二是农民对户用饮水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高于户用灌溉水利基础设施。在户用水利基础设施中,饮水与灌溉水利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激励标准相同,如田间水窖与饮用水窖的补助相同,由此导致农民对户用饮水基础设施的积极性高,而对户用灌溉型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低。2方面的原因,导致农民对饮水和灌溉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存在较大差别。
2.2.2补助标准没有照顾到“空心村”与其他村庄农民的投资积极性差异农村人口“空心化”,是指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导致农村人口下降和农村青壮年人口比例下降,农村剩下的人口大多数是老人、妇女和儿童[17]。2010年3月云南开始实施“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特别行动”,“特别行动”每年促成200万以上旱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全省外出打工人数基本维持在600万以上,最高时达到800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20%以上,一些村庄只有老人儿童留守在家,形成大量的“空心村”。在“空心村”,老年人大多由于年老体弱,生活开支主要由在外打工的子女寄回来,已经放弃了农业生产,对灌溉型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性低,这问题在2009年后连续干旱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另外,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是,由于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在干旱中有基层党委政府、村委会负责送水,确保饮水安全。也因此造成部分留守老年人的堕性,放弃投资户用水利基础设施,投资积极性低。2方面的原因,导致“空心村”农民水利投资积极性普遍低于其他类型的村庄。现有投资模式和激励机制没有照顾到“空心村”的特殊性,进一步降低了“空心村”农民的投资积极性。
2.3水利投资及收益保障机制不完善
2.3.1水旱灾害频繁,农民参与收益难保证,承包管理机制难建立在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后,云南由村管的小坝塘、小泵站、小沟渠等,主要通过承包由村民来管理。但与2009年开始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几乎同时,云南遭遇了连年干旱,在旱区,几乎所有的小坝塘都已干涸,承包者不但不能获得收益,还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同时,农民因旱欠收根本拿不出钱来交水费,进一步降低了管理者的收益。因此,私人承包经营小坝塘的机制很难建立起来。
2.3.2农民合作参与收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民组织化管理不足一方面,虽然云南农村成立了大批的用水户协会,但协会是社会团体,由于没有组织经费,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另一方面,云南省农民专业合社发展迅速,具有通过年度入股筹集资源的优势,但现有水利投资与保障机制不完善,没有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水利建设机制及收益保障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没有参与到水利工程管理中来。2方面的原因,导致云南农民组织化参与水利管理不足。
3对策建议
3.1完善结果公平导向的水利投资激励机制
3.1.1降低贫困地区政府和农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筹资比例尽量争取中央支持,加大省级补助,由中央、省全额投资贫困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或降低贫困县投入比例,将贫困地区州/市、县、农民筹资比例降到30%以下。同时,适当降低非贫困县小型水利配套投资比例。
3.1.2建立差序性的,向贫困人群倾斜的投资激励机制按照贫困程度将农户划分为若干个层次,如“五保”、温饱不足、刚解决温饱、生活有余但扩大生产不足、小康、较富足等多个层次,针对不同的层次建立不同的水利投资激励标准。在政策导向上,根据各层次人群达到的投资水平,形成针对生活有余但扩大生产不足、刚解决温饱、温饱不足、“五保”强度依次递增的倾斜性水利投资激励机制,由政府为22.1万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438万农村低保对象所在家庭全额出资建设饮水基础设施。
3.1.3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山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激励补助标准将云南农村水利建设条件分为平坝地区、半山区、山区3种类型,建立3个档次的激励补助标准,使半山区、山区激励补助标准高于坝区。如将小水窖按照地形条件分为平坝地区、半山区、山区3种类型,采用不同的补助标准,提高对山区、半山区小水窖建设的补助标准。
3.2完善提高农民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3.2.1提高政府在灌溉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资比例一方面,由中央和省全额承担大中型灌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另一方面,提高中央和省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资比例,使之高于饮水型水利基础设施的激励补助比例,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投资积极性。
3.2.2提高政府在户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资比例鉴于农民对公共水利基础设施投资积极性低于公共水利基础设施的现实,进一步提高政府在公共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资比例,使农民筹资或投劳低于10%,降低农民投资份额,提高农民投资积极性。
3.2.3探索“空心村”激励补助购买服务机制在“空心村”探索和建立政府购买水利服务制度,将目前补助水利建设或蓄水的资金用来聘请邻近村庄青壮年劳力建设水利基础设施或蓄水,如给予帮助“空心村”老人、小孩蓄满1口小水窖的人员30元的务工补贴。
3.3完善农民水利投资及收益保障机制
3.3.1完善农民承包经营管理投资保障机制一是配合农业保险范围的扩大和推广,建立农民承包经营水利工程的保障机制,尤其是承包水利工程搞水产养殖的保险制度,提高广大农民承包经营的积极性。二是建立政府购买私人管理服务制度。针对农民在干旱时期参与水利工程管理收益难保障的现实,将目前用于抗旱的部分资金用于补助承包管理水利工程的农民,建立政府特殊时期补助购买农民管理服务制度。
3.3.2完善农民合作组织投资收益保障机制一是完善用水协会投资收益保障机制。鼓励和允许农民用水协会参与本村水资源及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并从水费中提取一定的发展基金,用于组织活动和扩大水利服务,在扩大服务中提取更多的发展基金,进一步推动合作组织水利服务工作。二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水利投资及收益保障机制。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收益保障机制,一方面,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的水利基础设施产权划归合作社;另一方面,允许合作社通过水利基础设施及水利服务经营获得收益,并在合作社内按股分配,进一步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投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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