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科技术语不规范问题浅析

2014-04-29 02:44李尧谢春玲
中国科技术语 2014年7期
关键词:专利申请

李尧 谢春玲

摘 要:科技术语使用规范是专利法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不规范的科技术语很可能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上的障碍,从而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晰,甚至可能造成发明公开不充分,影响专利授权。

关键词:专利申请,科技术语,公开不充分

中图分类号:N04;C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4)S1-0167-02

Analysis of Misuse of Technical Terminology in Patent Applications

LI Yao XIE Chunling

Abstract:Us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erm on the patent application documents is required by the patent law, nonstandard term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y cause understanding confusion to field technicians, resulting in unclear rights protection scope, more seriously, insufficient invention disclosure, and impact patent license.

Keywords:patent application,technical terminology,insufficient disclosure

收稿日期:2014-06-11

作者简介:李尧(1985—),男,山东省济宁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光电部审查员,硕士,主要从事医疗器械领域的专利审查。通信方式:liyao126@gmail.com。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大幅度上升,2013年,共受理发明专利82.5万件,比上年增长26.3%,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已经位居全球首位,顺利实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规划。而授权发明专利达到20.8万件,比上年下降4.1%。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的下降说明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每年有大量专利申请因为撰写问题导致无法授权。这其中,又有大量申请由于申请人在科技术语使用上不够规范导致不符合专利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的规定。

一 术语不规范案例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含义,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其进一步解释,“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1]。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科技术语,当术语使用不规范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正确理解该术语或者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中使用了自造词作为科技术语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正确理解时,往往会导致科技术语表达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从而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2]。例如以下案例:

案例1:申请号201110051448.2,发明名称:基于稀疏重表示的脑电信号检测方法

该案例涉及一种脑电信号的检测并进行驾驶员疲劳检测的方法,发明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基于稀疏重表示的脑电信号检测并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脑电信号的预处理:……;

第二步,疲劳驾驶检测:通过稀疏重表示的方法进行驾驶员疲劳驾驶的检测,判断得到驾驶员的驾驶状态并输出至控制中心进行指令操作。

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1第二步的内容进行了说明:“并采用稀疏重表示渐变投影算法得到R3N其中:Va表示清醒状态数据,Vd表示疲劳状态数据,Vs表示睡眠状态数据;然后利用值对代表当前驾驶员所处的驾驶状态的特征向量Vy进行分类,判断得到驾驶员的驾驶状态并输出至控制中心进行指令操作。”其中“稀疏重表示渐变投影算法”是申请人自造的术语,本领域并没有该算法的通用含义和解释,说明中也没有对该算法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得知该算法的具体步骤。因此,该自造术语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最终该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未答复,视为撤回。

科技术语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开不充分问题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科技术语使用不规范问题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1]在该情况下,术语不规范问题仅仅导致了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3],并不会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这种错误一般在申请人对术语修改后可以得到授权。下面同样通过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2:申请号200980131787.2,发明名称:用于采集材料的声弹性成像数据和超声数据的换能器装置和方法

该案例涉及一种超声波换能器,其权利要求1中提到了:1. 用于分析材料(40)的换能器配置(21),包括:第一换能器元件……。

其中发明人在权利要求中使用了术语“换能器配置”,该术语不是本领域通常使用的科技术语,而是由该发明的优先权文本中的英文术语“configuration”生硬地翻译成中文,“配置”一词在中文中有时作为动词使用,所表达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无法确定是一种装置还是一种方法。但是在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地记载了换能器装置的结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该发明,因此该术语仅仅导致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能清楚地界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最终对该术语进行修改后,该发明专利申请得到授权。

二 结论与思考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科技术语使用不当往往会造成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不清楚的问题,甚至导致发明的公开不充分,从而无法得到授权。

但是无论上述哪种情况,都会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专利审查和授权周期,即使最终授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稳定性都将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如何正确规范地使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科技术语,对发明人和代理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

[2] 李翼,金婷,高天柱. 技术术语含义不明确导致的公开不充分问题[C]//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二部分, 2013.

[3] 陈勇. 试论权利要求中的词语清楚[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3(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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