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保晶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报告中指出要实现小康社会全面建成,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重中之重。在现代农业建设中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主导力量,加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度才能更好地发展现代农业。本文梳理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并分析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问题;小康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一)农业龙头企业
近年来,我国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促流通、建基地、强产业、培育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带动作用,积极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坚持把培育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群体作为保证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举措。通过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增长效益、拉长产业链条等措施,扶持、壮大了一批龙头企业。逐步健全完善了“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推进了农业生产向集约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发展农业产业化,农业企业是龙头,龙头企业的带动决定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高低。当前龙头企业整体规模不大,带动能力不强。特别在农业主导产业上,加工龙头企业规模小,数量少。龙头企业虽然与农户建立了利益联结模式,但从总体上看,在这种利益联结中,农民参与谈判的话语权不够,处于绝对劣势。农产品精加工滞后,以加工初级产品为主,已成为当前农产品买方市场的形势下,提高竞争力,扩大品牌知名度,提升农产品档次的制约因素。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多是按季节收购而且缺乏抵押担保物。这类型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资金需求季节性强、时间集中且需求量大,在收购旺季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融资困难。
(二)农民合作社
随着中央及各级政府扶持政策的出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有效的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领办主体有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农村干部,有基层农业技术、农业机械、畜牧等部门,有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分布范围越来越广,跨乡镇、跨县市的合作社也在不断增加。但农民合作社功能发挥有限。合作社经营带动能力不强。大部份合作社初级农产品是其主营业务,附加值不高,市场地位和竞争力弱小。不少合作社的财务很不规范,民主制度落实不到位。承担市场风险的意识薄弱,只能利益共享但却不能风险共担。利益联结不紧密。社员的观念相对落后,监督意识较为淡薄。合作社发展存在极大不平衡性。有相当一部分只是为了应付考核或享受优惠政策,没有实质性运作。
(三)农业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
近几年,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视不断提高,随着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种养大户举家迁入农业生产园区,兴起发展观光农业、农家乐、休闲农业等现代农业新模式,家庭农场式的农业生产方式逐步形成。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主体为专业大户或者职业农民。土地规模经营是建立在工业化、城镇化基础上的,没有产业对城市对人口的容纳和就业的支撑,是不可能快速推进规模经营的。目前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影响了土地流转,农业生产小规模分散经营还比较普遍。土地流转速度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和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制约。随着不断推进土地流转、农田整治、园区建设,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但仍然是单兵作业、各自为战,没能形成合力,难以实现规模效益,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有待进一步培育。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
(一)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的各类人才缺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了对农民的要求,要由农村综合素质较高的劳动力经营。从生产到经营都要求农民在所从事的行业中有一定的技术和经验优势。尽管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总体上是农村中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但调很多查表明生产主体成员年龄构成普遍高龄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多数缺乏规模化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化生产技术,急需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显,21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加快发展。现有的农业从业者他们一旦从农业产业中退出,后继人才数量是否充足,情况并不乐观。绝大多数生产主体成员认为自己的子女去不会愿意从事农业;绝大多数生产主体成员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对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发展的驾驭能力。
(二)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的土地流转困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土地流转。群众担心流转后失去土地,宁可抛荒也不愿参与流转。参与流转的企业无法解决和农民的利益问题,土地纠纷协调困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求通过租地以实现规模化与集约化,但出让土地的一方所要得到的租金必须不低于其自己的经营利润,而受让土地的一方则在支付租金之后还要得到不低于平均利润的利润额。这就要求受让方必须具备较高的土地生产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因此地租的存在成为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障碍,从而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进程和现代农业的发展。租地经营的工商企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因追求高利润而倾向于非粮化经营和非农化经营;随着惠农政策力度的加大而租金不断提高,导致土地流转困难;占农业用地比例最大的粮食生产用地因为粮食生产利润率低成为土地流转的难点。以上原因,使保证新型農业经营主体基础的土地流转存在很大的困难。
(三)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农业融资艰难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者绝大多数为农民,大多处于起步阶段,经济基础薄弱,而发展规模化生产,购买生产资料、农业机械、建设晾晒场地、仓储设施等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而受到生产规模的制约,绝大多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筹资方面都存在着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
(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的社会化服务不健全
我国以双层经营为基本特征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曾经发挥了革命性作用。然而,随着环境条件的巨大变化,目前农村双层经营中普遍缺乏为农民提供系统的服务能力;经营性服务组织发育不健全、不充分,经济实力弱,政策扶持不够;公益性服务供需衔接不紧密,服务机制极需健全。靠一家一户单打独斗开展生产的状况难以为继,迫切需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就是说,伴随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转变,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建立健全现代农业服务组织,包括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现代乡村治理和公共品供给体系等。(作者单位:西南石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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