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姣 刘显
【摘 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现状,对我国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立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指出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现实意义,以尽快完善我国社会救助相关领域的信息公开。
【关键词】社会救助;信息公开
一、我国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现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施行到现在不过仅仅5年的时间,而且在我国尚且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息公开立法,《社会救助法》更是还在立法的过程中,所以,我国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比较权威和全面的关于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平台和相关制度规定。但是,在部分市县,已经率先开始探索,有些地方近些年出台了地方性法律法规,力求把行政救助制度法制化和信息化。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社会救助还处在初步尝试和探索的阶段,没有大规模的市或者省进行试点,仅仅是小范围的实行,而且大多是停留在政策性的层面上,极少有形成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指导文件。此外,除了政策配套不够,还有就是信息共享的欠缺,存在着救助盲点,重复救助等救助效率低下的情形,这是我们当前立法亟待解决的现实性问题。
二、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1)公民知情权的需要。社会救助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福利性,是政府为了维护部分生活困难的人民,对社会运行的相关領域的一种再分配的非强制性的宏观调控。这里的知情权,不仅仅有普通公民对社会资金运行的知情和参与,也包括那些受救助的主体,他们对所获救助方式、途径、程序等相关内容的知情。我想这种知情更为必要,也更能体现社会对弱势和需要帮助人的关爱与尊重。(2)政府的义务使然。过去我们的立法或者信息公开,总是建立在一种政府推动的模式下,依靠政府的自律,可是,我们往往忽视了一个问题,政府做的这些我们眼中的善举,不仅仅是它的权利,更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因为它从产生之日起,就肩负为维护人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社会条件的义务,这是它的应有的属性。所以,提供社会救助,是它的使命使然,也是它存在的价值,否则,它不为人民服务,不提供给公民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它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也终将不复存在。(3)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由于社会救助本身的扶助性,这是一种平等的给付,是一种符合救助条件就可以得到的被帮助的行为,它不存在资源的专用和竞争性,所以,除了涉及相关人的隐私权益,我们可以公开地提供救助的相关信息渠道、方式,并尽可能多的让这种信息为每个人所掌控,减少因信息缺失而得不到救助的可能。
三、我国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立法建议
(1)确立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原则。首先,要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为原则,是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首要目的和根本依据,这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确定了公开的原则,就要对不公开的情形由法律严格的限定,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对涉及到个人合法的隐私应当保密,不予以公开。同时,要确立及时公开原则。社会救助具有动态的变化性,这种动态变化性不仅仅要求政府随时关注,更加要求对信息的及时公开,这样事故才能得到及时的排查和修理,确保公众及时获取和掌握信息。(2)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化、监管严格化。一方面,可以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平台,不仅可以节省时间,而且能够有效避免重复和遗漏救助对象。同时,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设立社会救助信息专员,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监管系统,尤其是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借鉴公司的资金运行监管模式,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到社会救助实施与资金运行相脱离,既节约了行政资源,又提高了行政效率。(3)完善的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审查机制。首先,要确立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水平评估激励机制。全国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标准、模式,并定期对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水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数据对评估不达标的部门要求定期整改,对于评估考核优秀的单位组织,给予适当的荣誉和奖励,以此激励和完善我国的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工作。其次,发挥大众传媒在社会救助监督中的作用。媒体通过公开的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开揭露和曝光违反社会救助的行为,利用公众舆论对这些不当行为进行谴责和监督,促使其向良好的方向改进。
在我国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不仅能够提高救助透明度,建立“阳光救助”,同时也可以增强政府公信力,有效防止腐败。进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在提高社会救助效率的同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 考 文 献
[1]曹明睿.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8)
[2]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
作者简介:郑晓姣(1989.6—),女,河北张家口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刘显(1989.9—),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