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军 田超群
【摘 要】当前,在侦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存在严重缺陷,在辩护权方面的法律保障设施和真实运行不尽如人意,只有在此阶段使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辩护才能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保障人权,丰富法治文明。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查阶段;辩护权;律师
一、侦查阶段辩护制度概述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阶段辩护制度主要是指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从本质上来说它只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够享有的一种法律帮助,是为维护犯罪人基本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侦查阶段辩护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辩护的种类: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第二,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会见、通信权;辩护人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辩护人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到的罪名和有关的案件情况,并可以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工作中如果了解到委托人的有关隐私和信息,有权对其进行保密;如果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或者当中的工作人员对其辩护进行阻挠或者侵犯其权利的,也有权向检察机关控告或者向其上级部门反映。辩护人的主要义务有: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其进行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伙同犯罪嫌疑人进行串供,不得引诱或者威胁证人伪造或者以其他手段妨害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辩护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有义务保密且不得泄露;辩护人在执业活动中获得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预备或正在进行的有关破坏国家或者其他单位、其他人的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二、我国侦查阶段辩护制度的缺陷与落实方面不足
第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同时也规定了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在场。目前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普遍存在“会见难”的问题,即使可以进入会見,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对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做出限制,在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度交流时会打断或阻止。第二,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不足。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并不享有调查取证权,基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限制,律师只能向侦查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罪名,而不能讯问其他情况。法律中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阅卷权,妨碍律师对案件全面客观的认识。第三,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得不到合法保障。我国没有类似“沉默权”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一律被要求必须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做出回答。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通常派工作人员在场、律师同嫌疑人进行交流进行阻碍、禁止律师询问案件有关情况等限制侵害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咨询或辩护。
三、对完善侦查阶段辩护制度的建议
第一,扩大侦查阶段辩护人权利范围。首先,扩大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一是在法律中应明确规定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和与其相配套的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具有向相关的证人、有关单位或者阻止团体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并且有关单位与个人应该尽力配合支持。二是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应该规定严密的程序与手续,如受委托辩护人可以申请管辖法院签署调查令或者取证协议,对调查取证的范围与时间长短做出合理规定。三是要大力宣传律师的作用与地位,使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能够不受歧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全力配合律师。其次,增加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应当明确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言论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涉及个人重要隐私、不妨碍正常的公正的司法程序、不违法犯罪,且与案件有关都应认定是合法的。律师被赋予豁免权并不代表其可以毫无顾忌的肆意妄为,而应在赋予豁免权的基础上必须要有相应的限制或监督。再次,增加侦查阶段律师参加或者见证某些侦查活动的权利。律师对某些侦查活动的在场权,有利于对案件的认识与调查取证,并可以监督侦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徇私枉法或不作为行为。同时为避免律师可能妨碍侦查活动的进行,也应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与违反的惩罚性措施。第二,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的会见与通信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公函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的改善应从延长会见的时间、规定会见次数、在立法中明确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增加在共同犯罪中律师会见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等方面改善。同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具有通信权,在会见权基础上应在法律上规定出配套的通信权利,使犯罪嫌疑人能够与辩护人进行多方式的交流。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或者重大的黑社会犯罪的案件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通讯进行检查。
参 考 文 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高海洋.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理性思考[J].集体经济.经济与法,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