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婷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0)
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下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也称信用风险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浙江省宁波市是最早尝试这一保险工具的地区,由政府机构推动,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小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保险的核保过程由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执行,通过审核和风险评估的企业获得承保。若企业违约,则损失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担。为支持和推动此项目,宁波市政府专门建立了超赔补偿机制,对提供保障的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给予合理补偿。国家和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以通过科技厅网站进行融资申请。一旦通过初步审核,在办理好信用保证保险的投保后,企业可以获得单笔不超过300 万元的贷款,且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1 倍,保险费年费率为贷款本息的2%。
在保险公司的保障下,企业在无传统抵押物的情况也可获得银行贷款,银行实际上将贷款违约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而企业的融资成本体现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从传统方式看,银行对于企业是否能够履约缺乏足够信心,对于企业无从评估和控制违约风险,但同时银行对保险公司的履约能力是有充分信心的。信用保证保险在银行和企业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降低了银行及企业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可以深入调查和了解投保企业,从而提升了银行提供企业贷款的信心,从而使市场交易效率得到提高,促成了贷款的达成,降低了企业融资的难度。我国针对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信用保险这一举措,对中小企业、银行及保险公司来说是“三赢”。贷款信用保险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缓解其贷款难的问题,同时为银行信贷多加了一道保障,解除了银行的后顾之忧。
由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针对此问题,保险公司采用的是积极而谨慎的态度,严把核保关。在没有固定资产担保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在获得保险公司核保的过程显得十分困难。保险公司的承保门槛较高,比如制造类公司资产总额要超千万,并且要求公司正常营业至少两年,才能够获得两三百万的贷款。对成立不久的企业,由于风险很大,而且资金用途较不确定,一般不进行融资,除此之外对企业的性质也做了严格的规范和要求。换句话说,营业收入稳定、资产规模较大、风险较小的企业才能得到相应的融资额度,而更多的中小企业并不符合这样的贷款保证保险要求,符合此类要求的企业也不愿意再通过保险环节进行融资,它们更愿意直接与银行合作。
据统计,西方的信用交易占整个交易总量70% ~80%,相比之下,在中国只有10% ~20%(数据来源商务部网站),造成这个差距的主要原因在于西方的信用交易体系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对于中国来说则处于起步阶段。华泰财险公司在2011年就报备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短期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目前在北京、上海参与这类项目。不过,该险种从试点至今不过两年多时间,无论是基础数据掌握还是费率厘订方法均处于探索阶段,远未成熟,华泰财险仍在尝试与观察中。风险管控水平还较低,缺乏经验和可借鉴的成熟模式,在目前的中国保险界,几乎所有参与中小企业贷款保险的保险公司都面临此类问题。
保证保险中保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道德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企业投保后,可能会降低防范风险(如坏账呆账等)的积极性,认为已经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不确定性的存在也是道德风险增大的重要原因,是不可完全清除的。从投保方(被保证人)角度来看,正因为保险事故不是必然会发生,可能产生人为地促使其发生的可能。
2011年10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但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具体的政策支持。虽然全国很多地方的保监会已经开始重视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但依然存在政府相关政策支持力度不够、风险基金不足等问题。
用保险来规避贷款中的信用风险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大多以各种形式取得信用保证保险,以此降低银行风险。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为了发展壮大中小企业,纷纷采取保险公司和银行直接合作的方式,加入贷款信用保险来规避银行无法回收贷款的风险。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快速发展我国的保证保险,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商业保险通常可以通过再保险业务转嫁自身风险以分散风险,但非商业保险一般不能进行再保险。在我国保证保险目前的操作模式主要是由政府牵头,是一种“准商业保险”,从概念上来看可以进入再保险准入门槛。纵观国际市场,如意大利的担保公司每年都为自己承保项目额度的75%向瑞士再保险公司进行再投保;在一些西方国家,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内既可以做担保和保险业务,又可以做再保险业务。由此可见,目前世界范围内已形成国际性再保险市场,为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进行再保险可以控制承保责任,稳定经营成果并扩大承保规模。
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企业是否能够稳定而长期生存,创造利润,企业关键人物的风险也不容小觑,“关键人物”指如企业主、股东、合伙人、有特殊才能的员工。他们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险保障,从而避免因为其遭受个人风险而对企业产生关键性影响,甚至影响到企业的存亡,小微企业对这类风险的承受力,相比大型企业更弱。在海外发达保险市场,“关键人物保险”已经十分成熟,“关键人物保险”是企业为特定雇员购买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企业而非员工的家属。其投保的目的在于如果企业的关键人物受到人身伤害,补偿企业遭受的经济损失。在国内,“关键人物保险”基本上还属于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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