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0年6月12日,苏联颁布了有史以来第一部《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苏联新闻舆论从此不再接受审查。颁布该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新闻舆论界,使其更好地为国家体制改革服务。出人意料的是,该法的颁布反而纵容了反对派媒体的大肆泛滥,那些颠倒黑白的新闻舆论,使人民丧失了社会主义价值观和对共产主义的信念。该法生效不过一年,苏共即宣告解散。今天,我们重新来审视和分析这部大众传媒法的特色,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对我国新闻事业进一步改革开放更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价值。
【关键词】大众传媒法;苏联报刊
随着戈尔巴乔夫倡导并深入推进“公开性”与“舆论多元化”政策,苏共中央对新闻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允许媒体盲目揭露所有阻碍改革的缺点,任意描写黑暗,否定历史,传播片面信息,甚至可以使用欺骗手段去排除“异己”等,导致苏共新闻思想出现混乱,媒介呈现失控和无序状态。
为了规范新闻舆论界的无序状态,使之更好地为改革服务,苏联政府于1990年6月颁布《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该法由7章39条内容组成,规定新闻舆论从此不再接受检查,呈现出六大特色:
一、取消审查制度,推行绝对化新闻自由
总则第1条开宗明义,直接划定新闻自由。“报刊和其他传媒工具是自由的。苏联宪法保障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享有通过报刊和其他大众传媒自由表达意见和信仰,收集、选择、获取和传播信息与思想的权利。”这种权利以法律形式得到确立和保障。
为了推行新闻自由,第7条明确规定:“创办大众传媒的权利属于人民代表委员会和国家其他机关、政党、社会组织、群众团体、创作协会、依法创办的合作社、宗教团体、公民其他联合组织、劳动集体,以及年满18岁的苏联公民。”[1]7从法律上确定,各种组织和年满18岁的公民个人都有创办大众媒介的权利。
为简化办报程序,第8条规定创办者只要在创办地向大众媒介管理机构递交一份登记申请,一个月内就能收到开办许可证。但是,要求创办者“自收到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开业运行。一旦超过一年期限而未开办者,其许可证自行失效。”[1]8可以说,用“登记许可证制度”取代以往的“审批制度”,不仅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也反映出新闻媒体从创办之时起,政府就取消了审查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传播都需要到大众媒介管理机构去登记才能开展活动,第10条就明确规定了无须登记的范围:“国家政权和管理机构、其他国家机构等有权不经登记即可公开传播信息,颁布官方文件、其他各种法令、司法及仲裁公报。”除此之外,“企业、社会组织、教学和科研机构有权不经登记,即可出版和传播工作中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文献。用科技设备制作不用于公开传播,或作为手稿复制的印刷、音响、声像产品的活动不需要登记。”特别是“大众传媒在发行不足1000份的印刷品时也不需要登记”[3]10,这条规定等于向所有持不同政见者、苏共反对派、NGO、民间社团等彻底敞开了舆论大门,大家可以随心所欲地创办媒介机构、畅所欲言地发表各自的政见。自此,大批媒介机构既脱离了苏联政府媒介管理机关的管辖,又充分享有了本法所规定的舆论自由。
根据该法规定,在苏联创办媒介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发行量在千份以上的媒介必须登记,登记获准后就能开展新闻传播活动,且所有新闻活动不再接受政府监督和检查;另一种是发行量低于千份的媒介不经登记就能实施新闻传播活动。[2]126
为保障大众传媒机构记者们的职业活动不受任何干扰,第36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官员如果阻碍记者的合法职业活动,强迫记者传播或者拒绝传播新闻,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标志着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媒介自主经营和新闻工作者享有的新闻自由。
这些规定一改苏共中央70多年来秉持的新闻审查制度,有意迎合了苏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巴乔夫主导的“公开性”与“舆论多元化”政策。
二、经营权放开,传媒商业化
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形成了自己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模式。新闻改革前,苏共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各种层次的党委机关报刊,所有机关报刊都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总编辑由同级党委任命。这些媒体所有的资产均被作为党产,几乎所有办报经费都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
此外,各种群众团体的报刊、专业报刊、通讯社、广播电视台站等新闻媒体,都作为国有资产而置于苏共领导之下,不允许私人办理任何媒介。正因为如此,国家财政每年需要向这些社团媒体拨付大笔补贴资金,而媒介对新闻业务无法自主经营,自上而下的各级报刊几乎长出一个相同面孔。[3]
取消对媒介的国家财政拨款,开放媒介经营权,使传媒商业化,成为《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的典型特色。
为了保障新闻业务自主,媒介经营权放开是关键。为此,该法第4条规定:“大众传媒编辑部为法人,有权在经济独立、独立核算条件下从事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1]4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媒介经营严格受党政约束的问题。媒介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完全由编辑部说了算。为了保证媒介的发行量,吸引更多的广告业务,追求营利目标,编辑部在报道内容上必然要大力关注受众所关心的热点和议题,设置报道程序,制作符合时代潮流的版面,以吸引读者,引导舆论。
在确保编辑部和主编的职权方面,该法第15条规定,“大众传媒活动章程由创办人确定,由编辑部或其他大众信息出版发行机构在业务独立的基础上贯彻执行”;“编委员会按照大众传媒编辑部章程规定的程序组成,主编担任编委员会主任”;“主编由大众传媒创办人任免,或根据大众传媒编辑部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和罢免。主编主持大众传媒编委会和编辑部的工作,在同创办人、出版人、作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联合会、公民个人以及法庭的关系中,代表该大众传媒”。除此之外,“主编对大众媒介活动负全面责任”。[1]15主编的地位在这里得到确立,这对其主导媒介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作用。endprint
针对传媒商业化后利润分配问题,第17条进一步明确了创办人、编辑部和出版人的生产关系、财产和利润分配关系,“创办人和出版人有确保编辑部工作人员应有的劳动生产条件和社会生活福利的义务”,“大众传媒活动收入(利润)归创办人、编辑部和出版人所支配。”三者按编辑部章程所规定的支配份额分成。[1]1
上述条款明确扩大了媒介创办者、编辑部、出版人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包括生产经营权、人事任免权、发稿权,为传媒商业化铺平了道路。一大批国家级报刊媒介先后转为自负盈亏的主编负责制机构,支配权逐步被主编和资深记者掌控。
三、放弃党性原则,“溃坝式”开放舆论阵地
苏共中央书记戈尔巴乔夫上台之前,新闻事业一直是苏共所领导的革命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所掌握的各种机关报刊[2]14,都必须“由确实忠实于无产阶级的可靠的共产党人来主持”,“应该完全服从于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4]苏共一直秉持列宁的著名论断,即“报刊不仅仅是集体的宣传员和集体的鼓动员,而且是集体的组织者”[5]。并且要求各种新闻媒体必须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严禁宣传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道而驰的东西。提倡在报刊、电台对党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舆论监督,不允许借口批评错误来否定社会主义,否定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6]
戈尔巴乔夫执政后,全力倡导公开性,推进舆论多元化,允许私人办报,提倡反对派组建政党、创办媒介、对宪政和改革发表意见。戈尔巴乔夫的主张完全体现在《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第1条、第7条和第14条规定中。
为了迎合戈氏主张,第1条第3段取消了苏共对舆论阵地的“把关人”地位,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大众信息进行检查”。如果说禁止苏共继续做舆论阵地的“把关人”还属于开放言论自由的话,那么第7条规定“创办大众媒介的权利属于人民代表委员会和国家其他机关、政党、社会组织、群众社团、创作协会、按照法律创办的公民合作组织、宗教和其他联合组织、劳动集体,以及年满18岁的苏联公民等”[1]7内容,显然是有意将戈氏倡导的“公开性”与“舆论多元化”的主张法律化了。同时,被合法化的还有反对派政党团体办报和私人办报。
第7条内容显然是苏联新闻事业“去共化”主张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意味着苏共主动放弃了对新闻事业的把关人地位,放弃了社会主义宣传阵地,也放弃了社会主义新闻媒体必须坚持的党性原则,偃旗息鼓地将办报权拱手送给了反对派政党、社团组织和国际反苏反共势力,使他们可以轻易地找到办报人创办新媒介,并迅速成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舆论阵营。
为了进一步鼓励反对派创办媒介,掀起全社会办报高潮,第14条对大众传媒登记申请遭拒和其活动被终止所引起的民事和财产纠纷做了明确规定,“大众传媒登记申请被拒绝受理,或者国家机构在一个登记月内未完成审理,以及其活动被终止,创办人或编辑部可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其中包括财产纠纷。”“在确认大众传媒登记申请受拒,或者其活动被非法终止的事实后,法院即可撤销关于拒绝受理的书面通知,或者废除关于终止该大众传媒活动的相关决定。同时,判决责任方赔偿创办人、编辑部和出版人由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因拒绝受理或终止活动期间应获得的收入。”[1]14这条法规可以说为那些计划大办媒介(即创办发行量超过千份以上的媒介机构)的团体、组织、党派或个人给予了法律保障。
随后,在苏联涌现出的五花八门的反对派报刊,以丑化苏共、诋毁社会主义为己任,不惜动用捕风捉影乃至无中生有的手段,歪曲历史,否定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否定斯大林,丑化列宁,攻击苏联共产党,吹捧资本主义制度,鼓动民族分离。
一些本来就属于苏共或在苏共领导之下的报刊,也纷纷转入了宣传反对苏共执政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轨道,有的成为“改革激进派的传声筒”,有的被认为是“民主派”报纸,有的则成了“戈尔巴乔夫改革大军的大炮”。
还有一些苏共党报党刊声明脱党,转向独立,以耸人听闻的报道、荒诞无稽的假新闻乃至造谣、诽谤,靠给苏联社会主义抹黑来吸引读者。
可以说,苏共中央搞“溃坝式”开放舆论阵地,主动放弃新闻事业,容许和纵容反对党派办报,主观上是想提高苏联社会主义的民主化程度,客观上却造成了人们的思想混乱,动摇了社会主义信念,破坏了社会稳定的基础,促成了苏共瓦解。
四、禁区明确,惩戒力度缺失,违法责任形同虚设
像其他法规一样,《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不仅明确规定了新闻自由施用范围,也圈定了不得逾越的禁区。第5条“严禁滥用言论自由”规定:“严禁使用大众传媒报道国家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机密材料信息,严禁使用大众传媒号召以暴力推翻或改变现行国家制度和社会体制,严禁使用大众传媒宣传战争、暴力和恐怖行为,严禁使用大众传媒宣传种族、民族、宗教的特权地位或偏执,严禁使用大众传媒传播淫秽作品,严禁使用大众传媒唆使触犯其他刑律的行为。”[1]5事实上,禁区主要涉及“泄露国家机密”“号召暴力推翻政府”“宣传战争和暴力”“煽动民族仇恨”“传播淫秽作品”“教唆犯罪”“侵犯公民隐私”7个方面,将这些内容设置成言论自由的禁区,有助于国家政体稳定、民族团结、文化上进、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
为了维护禁区的威严,第7章专门规定了违法责任。比如,针对滥用新闻自由,第35条规定,“根据苏联和加盟共和国法律,对记者滥用新闻自由、传播损害公民、组织声誉和尊严的虚假信息、对法院判决施加影响等行为,将追究刑事、行政或其他责任”,“违反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的责任,由有过错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官员、大众传媒编辑部、编辑(主编)以及有过错的记者承担”。[1]35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对记者滥用新闻自由将追究刑事、行政或其他责任”。问题在于“刑事、行政或其他责任”只是个模糊概念,到什么程度算违法,涉及什么内容该追究刑事责任,什么内容该追究行政责任,什么内容该追究其他责任,其他责任又是指什么而言的,相应的惩戒尺度怎样确定等均未作刚性规定。这必然给违法者和执法者造成了很大的柔性空间。执法者对违法者无法量度惩戒,违法者有恃无恐,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继续为所欲为。既然执法者无从追究违法者的责任,那么过错方也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看来,新闻自由禁区形同虚设。endprint
为了防止记者的合法执业活动受到阻碍,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允许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官员干涉大众媒介活动。“如果阻碍记者的合法职业活动,强迫记者传播或者拒绝传播新闻,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500卢布以内的罚款。”[1]36这条的要点在于“追究刑事责任”和“罚款”。“刑事责任”在这里仍然是个模糊概念,没有实质内容。“罚款”尺度上限虽然规定了500卢布(注:当时牌价1卢布≈2.76美元),但当时普通职工的人均月工资达到了700卢布。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负责人来说,这个罚款上限显然不足挂齿。也就是说,这条规定只是个象征性的标识,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对于惩戒非法制作和传播大众信息,第37条规定:“大众传媒没有依照本法进行登记,或在被终止出版与发行后仍继续制作和传播其产品,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即由人民法院对之处以500卢布以内的罚款,并没收其全部印刷品或其他产品”;“在一年内重复违反本条第一部分的规定,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以1000卢布以内的罚款,并没收违法者用来制作或传播信息产品的技术器材,也可不没收”。[1]37
这条规定的关键点有两个,其一是“追究行政责任,处以500卢布以内的罚款,没收全部印刷品”。事实上,这个惩戒前提并不存在。按照该法第10条规定,发行量在千份以内的大众媒介不用登记即可开展传播活动。要想突破千份界限,只要前往大众媒介管理机关去登记即可,根本就无须违法开展活动。没有违法前提,惩戒也就无从说起。其二是“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以1000卢布以内的罚款,并没收制作或传播信息产品的技术器材,也可不没收”。乍一看,这是对“重犯”加重了惩戒力度,由追究行政责任上升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罚款也由上限500卢布提升到了1000卢布,并附带没收制作和传播器材。只要稍作分析就能发现,这个惩戒前提并不存在,并且在最后还明确指出“也可不没收”。所以,该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却不具备实际操作的可能性。这样,对上述多处违法责任的追究和惩戒则形同虚设。
五、执法机关不明,执法责任模糊
在《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中数次提到过“大众传媒登记机关”,该机关究竟是什么级别的政府机构,有何权力、有何公信力,又代表谁去把关。它还代表苏共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在这之前,苏共对报刊的把关一直由“报刊保密检查总局”执行。
报刊保密检查总局成立于1922年,是布尔什维克行使文学和新闻出版审查权力的主要机构。它曾被赋予极大的权力,包括行使政治与意识形态的把关权、调节书籍市场、剔除出版物中的有害毒素、严防反党反社会主义和泄露国际军事机密的有害于民族团结和挑起宗教矛盾的言论出现。背负着如此重大的使命,该机构不断膨胀,到1940年时,莫斯科总部就有174名专职审查干部,在全苏各地分部工作的审查员已超过5000人。该机构有权禁止印刷出版“不合适的”文稿,有权审查电台电视台的工作,有权责令暂停出版书刊或取消节目播出,有权减少发行量,有权关闭出版社并将责任领导送交法院或将案件移交政治局……可以说,报刊保密检查总局最后成为苏联的“意识形态克格勃”。[7]
人权和民主是戈尔巴乔夫新思维的基本要素,他认为建立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让人民了解国家和社会事务。而传媒不仅是从上而下公开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通道,同时也是人民实行政治监督和制约的由下至上的通道。为了保障这条改革通道的畅通,1987~1988年先后取缔了报刊保密检查总局的大部分权力。这意味着克里姆林宫主动放弃了对传媒的控制。
如果说“大众媒介登记机关”属于政府机构,那么,这个机构应该隶属于文化部和国家出版、印刷和书籍发行委员会。对全苏报刊监督监管的重任由苏共一级总局转交给政府部委二级或者三级机构进行管理,且管理水平仅停留在登记注册层面,根本就无力对全苏报刊媒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察监管,更别说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了。也就是说,“大众媒介登记机关”只是一个摆设而已,面对苏联媒介和舆论界的无序和混乱局面,只能望洋兴叹,无能为力。
戈尔巴乔夫指望靠传媒自由化推进社会民主,但是他没有料到传媒自由化是把双刃剑,在促进百家争鸣的同时,也会带来思想混乱。民主的确需要传媒自由,但是自由如果没有真实可信的法制和党性约束,就会带来新的行为不受限制的危险。这种“行为不受限制”首先表现为传媒公开历史丑闻的无限制、过激性和偏差,其次表现为戈尔巴乔夫本人将传媒自由“为己所用”。[8]事实上,传媒自由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幻象,它并没有逃脱“宣传工具”的命运,只是从党的工具转变成戈尔巴乔夫的宣传工具,从宣传社会主义转而声讨社会主义。并且,这种转变渐渐走向了极端化,成为只许宣传改革,不能有丝毫反对之声的另一种意识形态的舞台。
值得注意的是,戈尔巴乔夫一厢情愿地认为,他把传媒从长期、严格的审查和压抑中解放出来,赋予它自由,传媒一定会对他感恩戴德,并永远成为他坚强的朋友。但是,事实证明,在政治斗争中传媒的自由无异于空想,这块无比重要的阵地你一旦主动放弃,则必然有反对派迅速占领。最终,激进改革的主编和记者们纷纷走向戈尔巴乔夫的对立面,他们打着独立传媒的幌子,要求从根本上脱离党的所有。到1989年,戈尔巴乔夫已经越来越明显感受到传媒的失控。他一方面希望出台有关新闻方面的法律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又不能违背其“公开性”和“舆论多元化”思想,就授意起草苏联新闻法。1989年11月,新闻法草案提交给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讨论,12月4日在报刊上发表该草案,交由全民讨论,直到1990年6月12日予以颁布。
但是,这部到处都是漏洞,法律概念模棱两可,禁区形同虚设,根本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传媒法的问世,并没能解决苏联传媒的无政府状态问题,反而给传媒的极端自由化增添了法律依据,将苏联传媒彻底推向了自由化。
六、尊崇西方自由主义,为激进改革量身定做
自由主义的一个理论核心就是自由经济,反对政府干涉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认为企业只有在市场中自由竞争才能生存和发展。传媒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机构,不仅应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生存和发展,更重要的是通过市场获得经济独立,维持财政上的自给自足,使其不受特殊利益的压迫,从而享有真正的舆论自由。endprint
在“舆论多元化”思想和自由主义理论的指引下,《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于1990年8月1日生效,取消了报刊出版审批制,代之以出版登记许可证制度。苏联通过立法进一步赋予大众传媒充分的政治自由。同时,激进的市场经济改革又赋予大众传媒充分的经济自由,从而使大众传媒业从传播理念到经营机制、从传播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去共化”蜕变。一套以西方民主、自由思想和新闻理论为指导,以私有化、市场化为运行机制的“新型大众传媒体制”在苏联社会主义国度内得以建立。
笔者翻阅大量解密后的俄文文献后得知,苏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巴乔夫虽然全力以赴推行“公开性”和“舆论多元化”政策,但其根本目的在于借此推进政治经济改革,巩固苏联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了配合“公开性”和“舆论多元化”政策的实施,他早在1986年就授意议会要尽快起草苏联大众传媒法。由于各种原因,直到1989年9月大众传媒法草案才放到他面前,他怀着欣喜的心情从前到后一行不落地看了一遍,但发现这并不是他要的大众传媒法,而是要彻底解除苏共和他本人对传媒的控制。
资料显示,戈尔巴乔夫对草案的许多条款都很不满意,特别是对完全放弃苏共的审查权不满意。于是,他指示议会重新起草或者全面进行修改,然后交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讨论。1989年12月4日,经过多次修改后的草案,共7章43条在报刊上发表,交由全民讨论。1990年6月初,经全民讨论后的大众传媒法草案(内容调整为7章39条)重新交到戈尔巴乔夫面前。
面对这样一部“去共化”法案,他的心情极为矛盾:一方面为了表示自己锐意改革的决心,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新闻界的好感,他必须坚决支持苏联大众传媒法尽快颁布;另一方面为了坚持党性原则和维护自己的权威,他又不能接受这部法律的实施。[9]
迫于形势需要,他最后还是签署了《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事实上,当时苏联议会已经在叶利钦的控制之下,该法的起草和制定,其实完全是在叶利钦和议会反对党的操纵下进行的,不管如何修改,该法都会成为一部为激进改革派量身定做的法律,将1985年以来传媒的激进行为完全合法化,并彻底解除了苏共对传媒的控制。该法取消新闻查禁,解除传媒垄断,实现传媒自治,从政治上确立了苏联意识形态的多元化,扩大了党内反对派的影响,使苏共丧失了最后一个斗争的阵地。该法生效不过一年,1991年8月,苏共即宣告解散,12月,苏联完全解体。[10]
综上所述,《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彻底取消了“把关人”制度,禁止审查、解除垄断,完全实现传媒自治,表现出更加自由和开放的主导思想。尽管有太多的疏漏、太浓的自由主义色彩,但至今仍然被俄罗斯学者评价为是一部激进的、革命的法律,它不但取消了新闻审查、确立了言论自由、给予多种主体创办大众传媒的权利,而且第一次把大众传媒的管理直接纳入了法治轨道。
但从根本上说,《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放弃党性原则,用“溃坝方式”瞬间开放舆论阵地,尊崇西方自由主义,推行绝对化新闻自由,完全脱离了苏联国情和苏共党情。大众传媒向来被看作是执政党的主要执政工具,传媒自由可以反映出国家民主化程度。但是,如果把传媒自由当成推动国家民主进程的重要手段,而主动放弃党对它的控制权,那么,传媒自由就会给社会带来混乱,给执政党带来灭顶之灾。
事实证明,戈尔巴乔夫改革的失败、苏共的解散、苏联的解体,与苏共对传媒控制权的丧失有必然的联系。可以说,《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的不设防、不作为极大纵容了反对派创办媒体的热情,他们煽风点火、肆意捏造新闻、大肆滥用新闻自由、践踏新闻原则,成为苏共历史的“审判者”,并最终彻底瓦解了苏联社会主义新闻事业。
可以说,《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是一部绝对新闻自由化的法律,这股绝对新闻自由化思潮意外地加速了苏共亡党的进程。假如《苏联报刊与其他大众传媒法》能坚守党管媒体的原则,在面对数十年积累起来的社会矛盾压力时,用“提闸放水”的方式,逐步开放新闻舆论阵地,循序渐进地减少社会舆情压力,那么,有理由相信苏联的历史将会改写。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闻自由化与苏共亡党关系研究》(11BXW002)的阶段性成果,2013年中国新闻学年会《新闻传播与区域发展论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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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史天经.普京“可控民主”与俄国新闻媒体[J].青年记者,2006(19).
(作者为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河南大学传媒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校:郑 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