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主要范畴

2014-04-21 07:26李良栋
人民论坛 2014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民主

李良栋

怎样看待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主要范畴

李良栋

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不等同于法治建设的全部内容。这些年来,我们强调法治国家较多,而对法治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重视不够

任何社会的政治文化都需要一定的核心理念作为指导,任何政治文化的核心理念也都需要一系列思想范畴来支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提出,通过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其中,自由、平等、民主、法治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主要范畴。但是不能不看到,如何客观理性地理解这些范畴仍然是人们在思想理论上需要弄清的问题。

社会主义自由:个性自由与公共自由的统一

自由和平等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普遍追求,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主要范畴。一般地说,自由通常是指人类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过程中摆脱控制和实现自主的发展状态;而平等则是人们在获得各种资源的过程中尽可能地相对均衡的实现程度。在政治社会中,自由是专制的对立物,而平等则是特权的对立物。

有人说社会主义不讲自由,这至少是对社会主义缺乏理解。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不仅追求自由并且将其看成是实现无产阶级彻底解放的最终目标。资本主义把自我活动、自由活动异化贬低为手段,把人类的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这种异化劳动的基础上,认为社会主义最终会使所有人获得真正的自由。他认为未来的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为劳动人民实现真正的自由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当然,从可能到现实是需要一个艰难困苦的转化过程的。毋庸讳言,由于社会主义都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度里建成,受生产力发展水平、政治文明程度和文化发展状况的制约,社会主义自由在发展的进程中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都有待于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逐渐地解决。但是,社会主义应当高扬起自由的思想旗帜,而且要逐渐比资本主义做得更好。正因为此,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我们已经和正在不断扩大公民的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

但是必须看到,社会主义自由强调的是个性自由与公共自由(即公共利益)的统一而不是分离,这是社会主义自由理念与西方自由主义的根本区别。以“社会”为“主义”的社会,追求的是整个社会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和真正平等,而不是放任个性自由极端化造成的两极分化和身份差异。因此,社会主义社会既应当维护和保障公民的个性自由,又应当倡导个性自由与公共自由的统一。这是社会主义自由的核心所在。在西方,新自由主义是目前占据主导地位的价值理念。在大多数新自由主义者看来,个性自由和个人权利是高于一切的,他们不接受并且认为这个世界没有什么“公共自由”,即使有也不能以损害个人利益为前提;在政治上推崇自由主义民主,把维护个性自由和个人权利当成民主。其实,新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在西方自由主义内部也不是被普遍认同的。20世纪末期“第三条道路”理论的出现,就是试图在市场自由和政府合理调控、个性自由与公众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兼收并蓄的结合点。

社会主义平等:事实上的平等、结果的平等

社会主义自由又与平等紧密相连。西方的新自由主义者片面强调自由而忽略平等,即使是不得不承认平等的概念,他们也只是承认机会平等而否认结果平等。在西方新自由主义者看来,强调结果平等就会损害自由。然而,长期的事实上不平等必然造成社会对抗和阶级冲突。这一点,就连西方自由主义阵营内部主张“积极自由”的有识之士也看到,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平等问题,资本主义就难以为继。也正因为此,20世纪以来主张“积极自由”的自由主义者一直批评那种鼓吹“绝对个人主义”、“个人至上”的“消极自由”倾向。他们认为,个人的自由只有在对社会有益,符合于己于他都有益的道德准则下才是一种权利。同时,自由应当为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地分享。他们认为,自由既包括经济自由,又包括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必须建立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主张“积极自由”思想的代表约翰·罗尔斯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尤其强调平等的自由。他强调的平等,实际上不仅指法律的平等和机会的平等,而且指的是事实上的平等、结果的平等,为此就需要对最少受惠者(弱势群体)以必要的补偿,以减少社会的不平等。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说过,平等作为一种美好的理想,不仅对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革命起到了巨大的鼓动作用,而且也对于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革命运动产生了重要的鼓动价值。邓小平始终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平等的原则,认为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只有人民实现了共同富裕,才能实现社会平等。所以共同富裕是社会平等的一个重要的物质内容。没有共同富裕,就谈不上社会平等。坚持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价值目标,就必须坚持整个社会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原则。当然,平等不是平均主义,也不是同步富裕,需要通过提高效率来为实现平等创造物质基础,但是效率提高以后却绝不能忽略平等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注重集体主义的中国国情

民主和法治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体系中的重要范畴。民主在当今世界是被人们搞得最为混乱的词汇。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通病是将民主的外延混淆于民主的内涵。民主的核心理念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按照多数人意志进行决定,因此,可以将其理解为一个社会为了实现主权在民的原则在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地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多数人的意愿进行决定的社会活动机制。而选举,以及在自由平等基础上协商、代议制、权力制约等,只是民主的外延即具体实现形式。民主的内涵与外延当然有联系,共性(内涵)总是通过个性(外延)来体现的,但民主的外延绝不等于民主的内涵。当代西方的精英民主、多元民主、社群主义民主、协商民主等其实都是民主的外延,可是他们普遍地将自己对民主的看法(其实只是民主的实现形式)即外延当成内涵,并且到处推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坚持民主一般理念的同时,从国情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是正当的、合理的。

当然,现代西方种种民主理论流派都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相对真理。譬如,自由主义民主对自由的注重、多元民主主张扩大民主主体、协商民主主张通过协商扩大和实现民主,都有其合理内核,但这些都是相对真理,不能盲目当成普遍真理。以强调自由在民主中的地位为例:强调自由并没错,自由是民主的前提,没有自由就没有民主。但是,自由和民主并不是一个范畴,两者不能混同。民主就包涵着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决定之后事实上少数人的某些自由必须向多数人作出让渡,如果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并且上升为制度和法律之后,少数人只强调个人自由,甚至在行动中反对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民主就不可能实现了。自由主义民主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更不适合注重集体主义的中国国情。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些理论流派中某些合理内核,是可以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借鉴的,需要我们深入地研究。

社会主义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民主从来就是和法治相关联的。民主离开法治,民主就是空的;法治离开民主,法治就是盲的。“法治”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组织社会的状态和方式。与法治相对的是“人治”。“人治”是指执掌国家权力者主要依据一己的判断、好恶去处理国家政务。“法治”与“法制”有联系,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法制概念是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律及其相关的制度的总称。它表示的是静态意义上的规则和以规则群形式表现的制度系统。而法治的概念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制度,也包括动态的法律制度的运作,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活动和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法制重要性认识的一次飞跃。在此基础上,他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其实已经内涵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正是在此基础上,中共十五大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的历史要求,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理政基本方略,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找到了具体途径,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史上的重大进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更加重视和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就新形势下法治建设问题发表了一系列讲话,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思想指南。这些思想包括下列五个方面。

第一,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体化的思想。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认识上发展的新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有了很大发展。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为有法可依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依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也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必须看到,将我国真正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还任重道远。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不等同于法治建设的全部内容。这些年来,我们强调法治国家较多,而对法治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重视不够。在这种情况下,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地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容,拓宽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施方略。一方面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又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一方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另一方面又突出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样,就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容概括得更加全面具体,展示了新一代领导集体在法治建设上的新思维、新理念和新方略。

第二,高度重视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到一个月,习近平同志就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他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他还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我国现行宪法为人民大众在政治上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保证,推行民主就必须实施宪法,使宪法的精神落在实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它法律都是从属于宪法并且围绕宪法制定和实施的。无论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还是执政党依法执掌国家政权,都必须以宪法为标尺,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宪法的理念和精神。在当代中国全面推行法治建设,执政党能不能真正实现依法执政是关键。为此,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他还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第三,强调依靠制度和法律抑制腐败。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是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在反腐败问题上一方面需要依靠法律武器打击和惩治腐败,这是治标;另一方面是尽快建立健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才是治本。为此,习近平同志去年1月份接连两次发表重要讲话,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真正从根本上抑制腐败。他所讲的制度不仅包括政治制度,也包括法律制度。

通过制约实现权力均衡,通过法治达到社会公正,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要求。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这表明党在思想认识上和治国理念上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要从制度上抑制腐败,就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第四,法治建设要求政法队伍必须不折不扣地维护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依法执法、依法司法。对此,习近平同志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第五,全社会都要提升法治理念。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不仅充分表现出今后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决心和信心,也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宪法统率、全面推进、追求实效的新阶段。

(作者为湖南大学民主理论研究中心教授、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博导)

责编/袁静 美编/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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