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个月前,为了照顾孩子上学,我在学校附近租房陪读。当时,我与徐某签订了租房协议,并缴纳了一年的租金和两个月的押金,共计3.6万元。上周,林某上门通知我腾房。原来,林某才是房东,徐某只是承租者。我很后悔,当初签订租房协议时,为什么不看对方的房产证?我电话联系徐某,却一直打不通。请问,我有租户协议在手,能否不腾房?
顾海英(北京)
律师意见: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如果承租人徐某与房东林某的租赁合同到期,则您与徐某的租赁关系随之终止。因为这个次承租合同的订立是以前一个租赁合同为基础的。林某可以凭借其与徐某的合同已到期要求您腾房。建议您要求林某出示其与徐某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核实租赁合同是否到期。同时,您可以依法追究徐某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