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婧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监督检查应关注的重点
●谢 婧
近几年,随着经济刺激等宏观调控力度逐步加大,以及保障性住房、家电下乡补贴、燃油补贴等惠民政策的渐次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共财政收支增长较快,部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低下,一些财政资金被截留、挪用,还有一些基层政府为修建市政工程和基础设施,举债较多,财政运行有一定的潜在风险……为堵塞财政管理漏洞,积极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必须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巩固财政改革效果。如何有效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认为应关注以下几个重点。
受财政预决算报审和统一支付等因素制约,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基本都是真实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如果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等相应的票据,要隐瞒收入也不太可能,因为检查机关很容易从财政票据或发票上找到线索,但有些单位对涉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从而导致其收入不真实。如某单位取得国有资产租赁收入96万余元,包括房屋租赁和场地租赁,全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上缴财政。表面上看,这样做也没错,所收的钱都上缴财政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出租的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因此该单位应先缴纳房产税,同时全部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租金扣税后的余额再缴财政。虽然上述税款通过税务局最终也要缴入财政,但该单位从财政取得的返还收入基数却减少了,相应也会增加地方财政支配的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滞留收入更常见的方法是通过往来款项。如某管理局下设企业年末其他应付款中包括应付该单位516万余元,后查明往来形成是因为该局将主管的某项资产划给下属企业,后企业将资产转让,收取的补偿款项未按规定上缴财政而挂往来。另一单位从新区开发公司退回集资购地款本息144万余元,其中单位本金91万元、职工本金28万元、利息25万余元,截止监督检查时职工部分已退,单位部分应得利息19万余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而列入 “其他应付款——暂存款”中。
检查中还发现个别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往来款项设立“小金库”。如某单位下设临时性的专项工作小组,2011年收到该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结余147万余元,2012年收到该单位下属其他科室售招标文件费22万余元、授权支付额度余额转入39万余元、补偿费12万余元,全部计入“暂存款”。次年,工作小组再将“暂存款”返还,而该单位将转回的款项挂往来,并在往来款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用。
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事业单位的支出则有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各科目核算内容都有明确的要求,且部分支出还有硬性的限制,对公款出国(境)、车辆运行、会议、公务接待等费用支出实行量化指标控制,并要求相关经费支出指标按规定比例逐年降低。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因未及时转变观念,未能有效遏制公款吃喝,或者制度建设未跟上、管理方面有漏洞,“三公经费”等考核指标居高不下,领导可能就会要求财会人员在支出上弄虚作假、“移花接木”,以求相关指标符合要求。如某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账上,2013年全年支出11万余元,除公务接待费支出2.3万余元外,还列支培训费0.8万元、会议费2.2万元,检查培训费、会议费报销凭证附件,均为餐饮发票,未见相关培训文件、会议通知和签到名册。如把培训费、会议费也列入接待费,则计生办经费支出有50%用于接待,这就产生了将接待费计入其他科目的压力和动机。
部分财政支出超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会把超支部分列入往来,待以后年度再慢慢化解。而那些年终经费有节余的行政事业单位,觉得把拨给自己的钱再交回财政不划算,还是放在自己包包里稳当点,便虚列支出。如某街道办事处党政办账上,年末无依据计提次年村居干部年终考核补助80万元、化解乡镇债务支出330万元、年终部门考核支出82万余元,列入当年经费支出,挂往来。另一街道办事处因年末资金节余较多,便向所属城管科划拨卫生整治费200万元,列入经费支出,但城管科当年并未进行卫生整治,无法支出,转入事业结余,该办事处每年编制财政预决算时均不包括城管科,致使该笔资金脱离财政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入、支出方面喜欢利用往来款项做手脚,主要是因为许多款项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收支的,银行定期寄发对账单,不可能被配合检查单位做假账而打一份假的对账单,要在单位账上隐瞒收支款项很难,只有做成往来款项才比较隐蔽。因此,检查行政事业单位时要关注其大额往来款项,查清其形成原因,确认其收入、支出是否真实。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前,收入较多的单位普遍存在随意发放津补贴,如文明奖、先进奖、考评奖满天飞,甚至本单位搞个职工运动会也是全员几百元参与奖,有些领导还发动职工去找相关文件依据,只要能沾点边的就发钱。实施绩效工资后,《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由于旧制度、旧习惯、旧思维的运行有一定惯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以前大把大把发钱的日子过惯了,规范发放津补贴的文件出台后,便以调动职工积极性为借口,强调自己岗位性质、工作实际的特殊性,巧立名目发钱发物。如某单位发放规费任务超额奖21万余元,发放干洗费、节日慰问费等33万余元,次年又发放安全生产先进奖44万余元,两年间还在工会账上以职工教育费等名义列支节日慰问费29万余元。另一单位发放电话费补贴、医药门诊费9万余元,其工会以春节慰问职工家属名义为每人发放3000元现金。
根据绩效工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每年要将发放的工资、津补贴、人均绩效工资上报人社局和财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还可在确认应缴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后核定“可保留高出部分”,而这些单位对违规发放津补贴本身就讳莫如深,更不可能主动申报,如不严格审核可能会导致实发绩效超过核定金额,还要发放“可保留高出部分”。
检查中笔者还发现,部分单位通过报销费用变相发放津补贴。如某单位支付社区补助1.4万元,计入差旅费,检查人员注意到报销的出租车发票中有较多发票号码相近,随后用EXCEL电子表格顺序列出前后若干张发票,检查一张标注一张,查出连号发票200张,足以证明是事后找的整本发票,为防范检查故意分给数人打乱顺序报销。再如某单位只有5人,每月每人有一笔金额较固定的餐饮费报销,且金额大致相同,后查知由于人少未设食堂故为职工发放误餐补助,因直接造册发钱太明显所以才找发票报销。
随着法规制度的逐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很多重大经济事项都有章可循、于法有据,如大宗物资采购要执行《政府采购法》,1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要进行招投标,国有投资限额以下施工、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必须采用竞争性比选。《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但仍有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钻空子,编借口、找理由不合理分解项目、违规发包,以规避相关法规和部门的监管。
如某乡镇卫生院使用政府资金建设标准化业务用房,为实现年底主体完工的目标,在区卫生局派人参与监督下组织部分场坪工程竞争性谈判,某建筑公司以26.9万元中标。3个月后,一期场坪工程完工,该单位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最初中标建筑公司对整个场坪进行施工,价格按原招标价格执行,工程量以完工后审计结果为准,并就此请示区卫生局。整个场坪工程完工后,未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而由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场坪工程决算价为164万余元,该单位先后支付工程款160万元。这种行为就属于比较典型的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相关单位往往以时间紧、事关重大民生等为借口,最初只申报部分工程项目,由于金额较小达不到招标要求而自主组织竞争性谈判、询价,避开相关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共财政收入和支出有其特殊性,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比较多,有些做法对企业来讲是合规合理的,但对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则是违规的,因此需要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并熟悉相关法规制度,多与其他检查人员讨论交流,这样才能更好地发现问题。■
重庆交通大学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