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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索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2014】2379号》,正式启动我国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通知指出,在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将现行电网企业依靠买电、卖电获取购销差价收入的盈利模式,改为对电网企业实行总收入监管。即政府以电网有效资产为基础,核定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固定电网的总收入,并公布独立的输配电价。同时,明确了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
通知明确,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建立后,要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电网企业按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通知强调,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是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和收入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输配电价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并尽快提交首个监管周期(2015年-2017年)深圳市输配电准许收入及价格水平测算报告。新电价机制自2015年1月1日起运行,原有相关电价制度停止执行。
【短评】此次深圳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最大亮点,是按国际通行的核价方法监管电网企业收入,加强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约束,同时引入激励性机制促使企业提高效率,标志着我国对电网企业监管方式的转变,也是电价改革开始提速的重要信号。在电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输配电价细节政策制定要有多方利益体参与,要建立多边协调机制;二是电力输配各类资产和成本,要科学核准和分类评估,如变动成本、固定成本、阻塞费用与普遍服务成本等,为科学确定管制价格水平奠定基础;三是管制方法要合理选择,从收入管制、价格管制双重入手,收入要体现效率提升,价格要体现合理成本,最终要提高电网企业生产积极性和电网运行效率,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为落实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 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沿海地区风能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海上风电价格政策,国家能源局编制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
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涉及天津、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八个省市,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 万千瓦,比八月份公布的方案多26万千瓦。方案规定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为合理高效利用海洋资源,有效指导海上风电海域利用,国家能源局经商国家海洋局,委托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研究制定海上风电海域利用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在建设、运行期间对相关数据和事项进行监测。为规范海上风电设备市场秩序,开发企业选用的海上风电机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未通过认证的设备不能参加投标。为及时掌握列入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进展情况,各项目单位要定期上报项目的各项进展情况,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信息监测相关要求。
【短评】 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家能源局此次公布的方案可以看出,我国海上风电的开发总量又有所增加,在政策、规划等利好因素的刺激下,加快海上风电建设已成必然趋势。同时,此次方案的一大亮点是所有开发企业选用的海上风电机组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未通过认证的设备“不能参加投标”,这在过去“不得使用”的行业门槛基础上又提升一步,利于海上风电设备市场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