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敏
(安阳第六十二中学,河南安阳455002)
教育惩罚是教育者对违规的受教育者采取一定措施,使其遭受公认的不利后果,旨在控制某种行为的发生[1]。在中学教育过程中,教育惩罚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把握教育惩罚的基本状况,反思教育惩罚中存在的问题,是合理使用教育惩罚的必要前提,也是必须直面的教育现实问题。
调查显示,85%的中学生在学校被老师惩罚过,其中70%的学生被体罚过,只有10%的老师表示从未体罚过学生。一般来讲,惩罚原因多是“不好好上课、成绩、作业方面表现欠佳及不尊重老师”。惩罚场合多在上课课堂或办公室等公共场合。惩罚形式以非体罚的方式或严厉批评居多,体罚方式中“示众羞辱”现象比较严重。学生受到惩罚后救济途径狭窄,大多数学生保持沉默。
绝大多数教师和学生认为,在教育过程中,惩罚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尤其是在中学教育中。不过,学生对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惩罚认可度却不高。另外,绝大多数学生和老师在判断何为体罚、变相体罚与教师是否拥有惩罚权的问题上分歧较大,大部分学生认为如果自己是老师的话也可能会惩罚学生,少数学生表示老师的惩罚给自己的身心带来了伤害。总之,大部分学生还是认同惩罚的教育效果的。
教师和学生都认为惩罚的出发点是为了让学生遵守纪律和完成作业,且惩罚大多是教师在学生屡教不改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实施的。大部分教师在学生犯错误时首先是询问、调查原因,接着是批评教育,但不排除有简单粗暴直接惩罚的不负责任做法。相当部分学生认为教师在惩罚时有嘲讽、挖苦和暴露学生隐私的现象,同时,大部分教师表示只熟悉与教育相关法规的部分条款,导致部分教师惩罚学生时毫无顾虑。
1.“体罚、变相体罚”界定笼统、模糊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但相关的教育法规如《教育法》、《教师法》与《教育法实施细则》,甚至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缺乏必要的法律解释,没有列举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哪些行为属于变相体罚,缺乏相应的判定标准。对体罚、变相体罚的界定不具体、不明确,导致教师在执行教育惩罚时不好掌握尺度,使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一些学生或家长把某些合理的教育惩戒误以为是体罚或变相体罚,而对教师进行人身攻击。
2.教师惩罚权未做明确规定
现有法规既未肯定教师有教育惩罚权,也未明确否定。相关教育法规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发展、评定学生成绩的权利和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从中推知教师对学生拥有管理指导权(应该包括惩罚权),但现实中部分教师不敢承认自己拥有惩罚权。同时,现有法律条文的笼统及缺乏相应的判断标准,给教师行使教育惩罚带来困惑,使教师经常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
3.教育惩罚救济途径不明
调查显示,学生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机制很狭窄,大部分学生受到老师体罚后,基本上都是通过“向校长反映”、“打举报电话”或“告诉父母”,但比例却非常低,司法救济途径一般在出现严重后果时才会考虑。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互相推诿敷衍,使学生申诉无门。相关法律的滞后,使得学生的诉讼权也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4.教育惩罚监督机制不完善
现行教育法规、政策并未规定教育惩罚的种类、范围和程序等。就教育惩罚而言,《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提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未对其适应条件和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在没有具体可操作性标准并缺乏相关理论指导的情况下,教育行政机构无法行使教育惩罚的监督职能。
1.惩罚目的立足于树立个人权威
根据教育社会学家涂尔干的思想,教师权威有制度权威和个人权威。制度权威指由社会赋予教师的职务、权力、地位和身份而产生的权威,教师可以借助于手中掌握的教育资源,通过奖励与惩罚等方式来维持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必须服从和遵循;个人权威指由学生对于教师的判断、经验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信任而产生的权威。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教师惩罚学生是为了“树立权威,让学生听话”。在实际教学中,某些老师由于自身教学水平、组织能力的局限,讲课时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使教学秩序混乱,出现种种违纪现象,而老师又缺乏正确合理处置偶发事件的手段和智慧,导致师生之间的摩擦。这些老师为了显现自身的尊严,情急之中自然会在公众场合惩罚个别违纪学生以警告其他的孩子不敢再犯类似的错误,从而树立自己的个人权威。
2.惩罚方式方法简单粗暴
调查显示,有75%的学生认为,自己在学校违反纪律后无论大错小错,什么样性质的错误,都是直接惩罚,手段单一粗暴,经常使用一些恶劣的体罚、变相体罚手段。惩罚完学生后不谈心、不引导,让学生自我反省,将惩罚视为教学过程中约束学生的“利器”。不考虑学生作为独立的个体,其性格特征、心理状态、家庭背景以及学生违纪的原因、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的差异。在教学中,教师应根据不同对象、问题的差异而实施不同的惩罚以发挥其在教育教学中的积极作用。
3.惩罚程度把握不当
惩罚程度把握不当表现为惩罚过度与惩罚不及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教学过程中,虽然部分教师惩罚的目地是为了维持教育教学秩序、教育学生,但在惩罚时缺乏理性,无度使用粗暴的惩罚,往往使学生自尊心受损,产生逆反心理,对实施惩罚的教师产生反感[2]。因此,教师在惩罚时不仅要考虑其性别和年级,还要看他身心健康的承受能力,对犯错误的学生,万不可罚不择法、罚而无度。另一方面就是教师在该惩罚时不实施惩罚或者惩罚滞后。在教学中表现为某些教师相信爱与赏识能解决一切问题,回避任何形式的惩罚,或者怕出事不敢对违纪的学生采取惩罚措施,将违纪学生推给别人来处理,丧失了最佳的惩罚时机,学生因事过境迁而淡化自己的错误行为,惩罚意义也不大。
4.惩罚场合选择的极端性
调查显示,教师对学生实施惩罚大多选择在课堂或办公室进行。在同学或老师的目光下,一些胆小、内向或自尊心较强的学生会感到害怕、自卑,觉得仇恨、想报复,这种施加给被惩罚者的惩罚令人难以接受。还有的教师则另辟蹊径,喜欢选择无人的隐蔽角落或房间实施惩罚,虽然避免了上述公共场合实施惩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由于场合隐蔽,完全缺乏监督,教师实施惩罚时就可能失度,给学生的身心带来大的伤害。
5.惩罚程序不公正,有失偏颇
调查显示,大部分教师对学习成绩好或教师偏爱的学生的违纪行为,倾向于不惩罚,或惩罚较轻;对学习成绩差或教师不喜欢的学生,则惩罚较重且频繁使用惩罚,这就极易导致不公正。二是教师在实施惩罚时随心所欲,未经严格程序就武断处理学生,不核实事实的真相,不听本人申辩,而是表现出不耐烦,草率行事。再者,教师在惩罚学生时不遵照教育法规、校纪班规。这就容易导致惩罚不公正,学生有怨气,产生逆反报复心理,削弱或者失去惩罚的教育意义,使惩罚的教育效果大打折扣。
[1]顾明远.教育大词典(增订合编本):上卷[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2]傅维利.对教育中惩罚问题的基本认识[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