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仕波 陈开江
农业与农村经济
农民工市民化困境的破解路径
李仕波 陈开江
1.构建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第一,须对城市住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积极推动覆盖农民工群体的城市保障性住房体系的构建,以此改变农民工只能通过婚嫁、投资和技术移民等在城市落户定居的方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定居的进程。具体来说,可由政府制定相应政策,使公租房、廉租房的申请不再受户籍的限制,使在城市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可享有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福利。第二,鼓励和支持雇佣农民工数量较多的、具有经济能力的企业在符合规定用途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公寓及农民工集体宿舍,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第三,引导住宅开发商建造面向农民工的低租金住房,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个人出租。第四,制定覆盖农民工群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办法,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至农民工群体。对拥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规定由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第五,推进“以土地换住房”、“以宅基地换住房”的财产权利置换工程,以此降低农民工进城落户定居的“门槛”,使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自身市民化所需的部分成本。
2.剥离公共服务的户籍绑定属性,改革创新公共服务制度。第一,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将公共服务与户籍剥离。城市政府要依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增扩公共服务的承受能力,以在城镇就业年限、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为基准,制定相应的农民工落户标准,逐步把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并长期举家在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其家人转化为城市市民。具体来说,就是要全面放宽对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落户限制,完善大城市现行户口落户政策,逐步赋予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市民同等水平公共服务的权利。第二,对未落户的农民工,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并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对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逐步向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提供与城市市民同等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第三,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要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平等地享有城市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第四,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要逐步扩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覆盖面,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低保覆盖范围;在养老保险费用征缴方面,应酌情减、免农民工的缴纳额度,所减、免的缴纳额度由财政承担。第五,推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要把农民工随迁子女纳入城镇教育财政保障体系,由政府按照学校实际接收学生数向学校划拨教育经费,不许以任何形式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收取赞助费、借读费等额外费用;制定农民工随迁子女异地参加高考的办法,对长期在城镇就读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应允许其就地参加高考。
3.增强进城农民工的就业能力,提升中小城市农民工的就业容量。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同时应适当减、免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费用,使之能够负担得起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费用。其次,应敦促企业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农民工教育培训经费,以此形成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再次,优化和调整城镇发展规划,在继续发挥大城市辐射带动作用的同时,让公共资源配置向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倾斜,加快发展中小城市,分批次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推动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的协调发展,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均衡的就业支撑。最后,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以就业为取向的城市产业,以拓展农民工的就业容量,提升城市的就业吸纳能力。
4.构建由政府主导的多元化的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分担机制。由于我国需要由农业转移到城市的人口十分庞大,因此,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而这笔资金,需要由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予以合理分担。对此,应构建一个公共成本分担机制,第一,应确定成本负担主体和支出责任。具体来说,政府需要负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医疗卫生、义务教育、保障性住房、养老保险以及市政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成本;企业应为农民工缴纳基本社保费用,并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应成本;农民工个人应积极参加社保、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二,各级城市政府应注重构建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分担的长效机制,从体制层面保障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分担机制的有效运行。第三,中央政府应制定与农民工市民化相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切实做到哪个城市吸纳的农民工的数量多,哪个城市就会得到较多的财政转移支付。第四,借助市场力量解决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投入不足的问题。具体说来,就是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李摘自《城市问题》2014年第5期《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的制约因素及破解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