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鸿祥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江苏 盐城 224001)
互联网金融的经济逻辑与演进安排
陈鸿祥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江苏 盐城 224001)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抑制宏观背景下的创新演绎,有着内在的形成机理和经济逻辑。互联网金融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金融服务门槛,拓展了金融交易可能性边界,从而增加了普惠金融供给。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隐含着潜在风险,如缺乏法律依据、技术存在缺陷、期限结构错配、干扰货币政策调控效果等等,需要做出理性而适度的演进安排。
互联网金融;内在机理;经济逻辑;演进安排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悄然而迅速改变着寡头金融竞争版图。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度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基层推动的金融创新,需要未雨绸缪、趋利避害,做出前瞻性、富有逻辑性的演进安排。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Internetof Finance,简称IOF)实质是搜索引擎、大数据、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渗透应用。近年来,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刷新公众视野,不同模式之间没有清晰界限、呈现动态融合的特点。
(一)支付清算渠道
第三方支付是指采用与商业银行签约、在商户和消费者之间设立过渡账户,充当结算资金托管中介、解决电子商务梗阻的支付结算方案。具体运营模式分为2类:一是依托自营C2C、B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资金托管、支付结算、信用担保等多项功能,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代表。二是独立电子商务网站仅提供支付产品或支付解决方案,其中以易宝支付、汇付天下等为代表。央行2010年6月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牌照管理。目前,获得央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共有250家,其中直接从事支付企业97家、预付卡公司150多家,业务量约占传统支付体系的2%。
(二)理财产品渠道
表现为货币基金等理财产品实现互联网络销售,其中以阿里巴巴的余额宝为代表。2013年6月17日正式上线的余额宝,将天弘基金直销系统创造性内嵌到淘宝网支付宝,首期发行增利宝货币基金。众多淘宝用户将由于购买时间差而沉淀在支付宝账户的余额转移到余额宝,一站式、零费用完成开户、购买货币基金过程;反之,余额宝内资金可以随时赎回到支付宝,用于购买支付。余额宝同步实现支付结算、流通、余额增值等多项功能。
(三)网络融资渠道
众多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旺盛与闲散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匮乏并存,为网络融资提供了广阔的蓝海市场。目前,网络融资渠道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1.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发布筛选融资信息、识别评估资信状况,竞拍自动形成彼此接受利率,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运营模式有两类:(1)提供担保交易模式。网贷平台仅仅作为金融信息中介,不从事吸储、放贷行为,参与合作的担保机构、小贷公司提供双重偿还担保,一笔借款需求可对接多个贷款人,即“一对多”交易模式,其中以“人人贷”为典型代表。(2)直接债权转让模式。国内普遍采用的模式,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由第三方(专业放贷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然后将债权按照金额、期限拆分并转售投资者,即“多对多”模式,其中以“宜信”为典型代表。国外成熟P2P模式有Zopa、Prosper、Lending Club等。据iResearch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月,国内活跃的P2P网贷平台超过350家,交易规模约1000亿元。
2.电商金融模式。凭借电商平台拥有用户交易行为数据天然优势,通过数据挖掘、云计算分析等信息技术支撑的小额贷款信用评级系统进行评价,通过标准批量筛选,实现动态风险定价,形成自动贷款机制。运营模式有两类:(1)平台自营模式。依托电商平台积累的交易信息、第三方支付形成的行为记录等外部数据,审核评估电商用户信用状况,据此发放小额“订单贷款”或“信用贷款”,运用大数定律控制贷款违约风险。其中以阿里小贷为典型代表。(2)供应链金融模式。凭借电商核心企业在物流、支付等供应链环节的数据凭证,化解上下游小额融资信用凭证缺失难题。其中,以京东、苏宁为典型代表。
3.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模式。初创小型企业借助众筹平台面向公众发布融资项目创意或计划,众筹平台提供项目推荐、撮合交易的信息中介功能,构建“多数人资助少数人”融资模式,具有“大量、小额”募集特点,拓展低门槛融资渠道。众筹融资投资回报一般分为股权、债权、奖励和捐赠等类型。2012年4月美国通过《JOBS法案》,建立众筹融资小额豁免制度,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募集股权资本,目前Kickstarter是全球最大的众筹融资平台。目前国内尚未提供众筹融资的法律保障,但众筹模式雏形已经出现,例如2011年上线的点名时间、追梦网等是国内最早的众筹平台,仅仅为一些创意小店、小发明等提供项目融资。
(四)网络虚拟货币
互联网金融顶级层次,处于严格控制期。网络虚拟货币是网络社区成员普遍使用、实现网络经济数字化的一般等价物,以补充与替代现实货币。2009年出现的比特币,采用遍布P2P网络节点分布式数据库记录货币交易、使用密码学设计确保货币流通环节安全(贾丽平,2013),比特币支付开始被线上电商用户使用,后来一些线下实体商户相继接纳,只在特定网络社区的适用范围被打破。但2013年12月央行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接受比特币,拒绝给比特币背书,不承认比特币货币地位。目前,国外知名网络虚拟货币包括Litecoin、Ripple、Freicoin、Amazon Coins等,国内网络虚拟货币主要包括Q币、百度币、新浪U币等数种,仅限特定网络社区使用,对现实货币体系影响有限。
我国长期处于金融抑制的宏观背景,银行信用作为唯一信用创造机制,城乡居民投资渠道、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单一。互联网金融凭借迅速普及的互联网技术和目不暇接的智能移动终端,突破传统金融束缚环节,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客户体验至上”理念,开辟支付汇兑、融通资金和信息处理的全新渠道。
(一)大幅提高市场透明度,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
传统银行授信模式依赖借款人完整的财务报表、详尽的信用记录等作为信用风险识别评估机制,而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等则缺少信用记录和不动产抵押等信用风险缓释机制,自然形成贷款“垒大户”的潜在逻辑。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社交网络记录交易轨迹、获取丰富信用数据,搜索引擎和金融App内嵌智能大数据分析工具,动态、直观反映信用主体履约能力,信用甄别技术优于信用评级机构(谢平,2012),为缓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贷配给”经济学难题提供了前提条件,覆盖了传统金融服务放弃的弱势组织和草根阶层。例如阿里金融引入在线资信审查模式和自动信用评级系统,目前不良贷款率仅为0.87%。
(二)有效减少运营交易成本,拓展客户边际成本趋近零
商业银行发放信贷业务需要履行烦琐的审报流程和严格的审批手续,不同规模客户的风险评审程序类似、交易成本相差无几,自然排斥小企业、青睐大客户。互联网金融借助云计算技术处理客户大数据,大幅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信用评级成本、签约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单笔小额信贷发放成本成倍下降;通过在线批量审批、集中处理业务,拓展客户边际成本趋近零;互联网金融采用网络与终端设备实现虚拟运作,无须购置豪华办公场所、设立大量物理网点和雇佣众多员工,大幅减少固定成本、运营成本和维护费用。据Lending Club估测,P2P网贷运营成本仅有2%,而商业银行则需7%。
(三)提高信息搜集处理效率,操作流程畅快便捷
传统信贷流程通常包括借款申请、资信调查、信用评级、逐层审批、签订合同等多项环节,贷款周期较长,且多采用人工审核、效率低下。互联网金融通过社交网络记录海量数据、搜索引擎检索所需信息,自动实施信息甄别、期限匹配、风险定价和交易磋商,提高交易效率;依赖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处理能力,由纵向多层决策链条演变成横向扁平功能制衡,简化业务流程;互联网金融依赖参数设置标准化放贷模型,弱化专业化分工,批量发放“小金额、短期限、随借随还”小额贷款,大幅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例如阿里小贷流程仅需网上申请(约3分钟),1秒钟即可放贷。
(四)降低金融服务门槛,集聚零散资金形成规模效应
传统金融秉持客户“二八定律”,碎片化且庞大的理财融资需求被选择性放弃。互联网金融具有“长尾效应”基础,瞄准传统银行忽视的客户群体。金融服务准入门槛大为降低,财富管理实现自助化,例如余额宝购买金额下限为1元,满足普通大众碎片化理财需求,具有“小微单笔金额、海量交易笔数”特征,达到聚沙成塔效应。互联网金融具有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y)基础,表现出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效应递增的经济学特征,有效拓展潜在小微客户群体,集聚小额、零散的存量资金,达到规模经济效应。
(五)跨越时间地域限制,拓展金融交易可能性边界
传统金融机构的物理网点、自助设备等受时空约束限制,无法适应移动化金融服务需求。搜索引擎有效检索整合交易信息流等大数据,云存储技术使得大数据保存与传递不受任何限制,具备突破传统金融服务地域、时间约束限制的基础条件,有效整合交易、支付和理财等业务,覆盖被传统金融忽视的弱势客户群体,大大拓展金融交易可能性边界。
金融制度变迁实质是通过金融资源趋于均衡优化配置、提高经济体运行效率的过程。毋庸置疑,互联网金融通过“鲶鱼效应”和“倒逼机制”,对撼动垄断压抑金融体制起到催化作用。无疑,互联网金融对于形成富有弹性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普惠金融帕累托改进具有重要作用。
(一)具备“草根金融”典型特征,大幅增加微型金融供给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使得晦涩生僻的金融术语变得通俗易懂,普通大众也被赋予信息知情权和金融选择权,传统金融排斥的弱势群体同样可以享受简单便捷、费用低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进入“自金融”时代。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提供“拾遗补缺”的微型金融功能,弥补了传统金融忽视草根群体金融服务的空白。例如,余额宝类互联网货币基金专注于“草根理财”、“零钱理财”,惠及大量中低收入群体,人均投资只有数千元也可获得真实市场收益率,享受“人人理财”的增值魅力,引发聚集小额闲散资金的“蝴蝶效应”。
(二)发挥价格发现功能
当前,央行出于审慎考虑对存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管制下银行存款低利率与市场化同业存款高收益形成“双轨制”。2014年春节前夕,适逢货币资金市场“钱荒”特定时期,根据货币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参照SHIBOR协商决定存款利率,银行间市场短期拆借利率大幅走高。支付宝衍生的余额宝借助天弘基金牌照,便捷打通管制活期储蓄低利率和非管制货币基金高利率的壁垒,7日年化收益率屡创新高(一度高达7%),数千亿活期储蓄被余额宝“虹吸”,引发存款理财市场“鲶鱼效应”。不少商业银行竞相上浮存款利率,纷纷推出“银行宝”类理财产品,自下而上倒逼存款利率放松管制。
在此需要强调,余额宝“虹吸”活期存款、“回流”协议存款的盈利模式,只是货币市场利率的追随者,增加银行存款成本,但不一定推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主要取决于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偏好),原本轻松坐享管制优势的利差将会收窄。
(三)改变商业银行传统盈利模式,倒逼业务转型升级
商业银行依赖利率管制坐收巨额垄断利差的盈利模式遭受强劲挑战。目前,商业银行在优化自身网上银行系统的同时,纷纷进入电商运营领域。一是采用自建电商平台模式。目前,大部分全国性商业银行采用自建电商平台模式,纷纷效仿淘宝、阿里巴巴等电商模式(李博,2013)。例如,交通银行2012年底推出了自有电商平台“交博汇”,提供账户结算、在线融资、资信认证、行业资讯等差异化服务;建设银行2013年初正式推出旗下电商平台“善融商务”,免费吸引商户入驻提高平台活跃度,提供支付结算、担保、托管、融资等创新服务。二是加强与电商合作模式。目前,商业银行既联合中国银联推出网银支付业务、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又加强与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借此进入移动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等支付领域。例如,平安银行凭借eBay商户交易信用数据资源,推出以无抵押担保、小额信用循环贷款为核心的“贷贷平安商务卡”;广发银行“智能金账户”和交通银行“快溢通”业务,具备自动偿还信用卡、余额理财、申购赎回货币基金等功能。
(四)弱化金融中介功能,呈现金融脱媒趋势
金融中介存在的前提是运用专门技术缓解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运用规模经济降低资金融通交易成本。而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金融中介(信用中介),较好实现资金融通与实体经济的有机链接。一是在融资领域,互联网络平台发布资金数量、利率价格、时间安排等信息,双方直接进行甄别信息、匹配交易,无须经过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撮合,例如余额宝、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呈现去中介化特征,部分替代银行信用中介功能。二是在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等)提供收付款、自动分账、转账汇款以及代购代缴等支付结算业务,部分替代传统支付结算功能。三是在货币领域,网络虚拟货币典型代表比特币暂未获得货币当局承认,但其通过特定算法产生、受到严格控制,尤其不依赖货币发行当局,政府难以施加干预。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着影子银行“资本性”脱媒和互联网金融“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廖岷,2014)。当然,互联网金融并非消除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无法达到经典一般均衡理论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
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跨界性等特点,增加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复杂程度。
(一)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缺乏法律保障依据
当前,互联网金融超常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策默许与监管边界。虽然我国相继颁布《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法律定位、市场准入、资金监管、身份认证、电子合同有效性、隐私信息保护等存在立法空白。
(二)信息技术存在缺陷,突破传统实名制规定
一是信息技术存在漏洞。移动支付普遍采用短信认证、预留信息验证、预约码验证等技术,不法分子诱骗客户登陆钓鱼W iFi网站、假冒短信提示密码器升级等手段,套取或篡改客户资料、证件号码、账户密码等敏感信息;海量数据集中存储互联网云服务端,存在客户资料泄露或交易记录截获等风险;二维码技术尚无统一检测认证标准,扫描二维码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盗取账户资金等隐患。二是突破传统实名制规定。互联网金融无法现场验证客户真实身份,没有采用传统签字盖章、“个人同意原则”,突破银行开户面签、存款实名制、理财产品协议面签等限制规定。例如,“虚拟信用卡”突破现有发卡面签审核等基本要求,开立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无须签订跨行身份识别协议,从源头省略风险控制关键环节。
(三)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蕴含流动性风险
“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实时期限”、承诺“T+0”赎回,而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却有相对“固定期限”、同业存款久期化,存在资产与负债之间期限结构性错配问题,余额宝对接货币市场基金超过90%配置依赖银行协议存款。目前余额宝涉及8100万散户,数量庞大的投资者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大数定律意味着日常较难发生流动性波动概率;另一方面,众多散户一旦受恐慌情绪影响,引发非理性的流动性“挤兑”效应。一旦放弃“T+0”赎回机制和提前支取不罚息承诺,或者出现极端“小概率、大损失”黑天鹅事件,将面临大规模集中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四)第三方托管制度缺失,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一是普遍未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P2P网贷平台自有资金与贷款人账户资金没有完全隔离,沉淀大量在途资金,若没有相应条款控制时间差,极易发生“挪用资金、携款潜逃”的道德风险,例如2011年贝尔创投、2012年淘金贷等先后曝出“卷款跑路”事件。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80多家P2P平台发生倒闭、跑路或兑付危机。二是涉嫌非法集资风险。P2P网贷平台原本承担居间交易“信息中介”功能,但部分P2P网贷平台涉及担保、债项分拆和资金池业务,逐渐演变成“信用中介”,极易引发“羊群效应”。
(五)信用信息交换困难,缺乏信用评级标准
互联网金融独立采集客户历史行为及交易记录等信用信息,完全依赖自身技术甄别评估借款人信用水平(李博,2013),有效控制信用违约仍有难以逾越的障碍。互联网金融作为非金融机构无法加入央行征信系统、解决信用信息缺失问题,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仅限于商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查询使用。互联网金融对实现与央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有着迫切需求,但存在一些障碍:没有相应法律地位,缺乏统一征信标准,存在交互技术困难,数据规范性、客户隐私保护存在差距。
(六)日常反洗钱机制无法落实,预留洗钱犯罪漏洞
互联网金融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客户身份的审查识别、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等缺少有效验证手段,日常反洗钱机制无法有效落实,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账户之间藏匿大额转账、套现、洗钱等潜在风险。例如,央行勒令8家第三方支付机构2014年4月1日起停止收单,主要由于部分收单机构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位等问题。
(七)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失真,影响货币政策调控效果
中央银行通过调节基础货币供应量、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达到控制货币供给的目的。互联网金融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约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基础货币、M1增速以及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的可测性、可控性下降,削弱货币当局通过传统数量工具调控基础货币供应量的效果。在货币供给方面:第三方支付提高资金支付结算效率,一定程度上替代M2中的现金和活期存款,减少现金漏损,创造、派生货币供应。在货币需求方面: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虚拟货币降低货币、非货币资产转换成本,减少交易性、预防性货币需求;余额宝类“T+0”货币基金增加货币需求对利率的敏感性,减少投机性货币需求。
当前,既要包容和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防范和避免自由放任的潜在风险、做出理性而适度的监管安排,在普惠金融的金融创新与规避风险的适度监管之间寻找均衡点,实现提高金融效率与维护金融稳定之间的辩证统一。
(一)理性认识层面
1.辩证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定位。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各具比较优势、并非相互排斥,无法在对方绝对优势领域颠覆扩张。互联网金融优势在于大众化、标准化的金融长尾市场,专注于小额支付、零售业务等弱势群体;商业银行优势在于个性化、定制式、专业性的金融服务领域,集中在大额支付、批发贷款、财富管理、顾问咨询等高端客户。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难以相互替代,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共同构成兼顾“私人定制”与“大众服务”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2.客观看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标准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构建的具有独立生存空间的完整金融功能链(吴晓求,2014)。“支付宝”只具有支付清算功能,自身没有独立资金来源,上游资金源自客户银行卡存款;“余额宝”集聚闲散小额资金团购银行协议存款,只是基于金融垄断和利率管制引发的渠道创新;“P2P网贷”在信用评级、风险对冲机制上没有突破,评估信用风险技术与商业银行并无显著区别;“阿里小贷”具有互联网金融基因,但受制度规则和信用瓶颈制约,只是特定范围、片段式互联网金融。
(二)宏观调控层面
1.扎实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毋庸置疑,余额宝对存款利率市场化起到基础推动作用。作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后攻坚环节,央行已经列出时间表,预期两年内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管制。随着存款利率管制放开,商业银行具有资金价格制定权,金融要素价格彻底市场化,届时资金价格“双轨制”得以扭转,形成完整的无风险收益率曲线,普通存款利率水平与货币基金投资收益最终达到市场均衡状态,银行同业异化的制度缺陷得以弥补,“余额宝”类超高收益率的特殊因素将不复存在。
2.有效推进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相关指标定义、统计范围、监测时机等技术标准,加强支付、融资、理财等交易规模、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形成全覆盖统计体系。一方面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反洗钱等提供技术手段,另一方面为数量型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转化为价格型货币政策(调节利率)提供政策依据。
3.构建覆盖互联网金融的征信系统。构建包括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的发达社会信用体系,弥补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不足。一是开放央行征信系统,允许互联网金融接入客户身份识别系统,查询、使用现有小微企业、个人信用记录。二是扩充央行征信系统信息来源,统一互联网金融采集信用数据口径,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例如直接并入2013年6月上线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三是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采集范围限于识别信息主体、判断信用状况,使用私人信息须经本人同意。
4.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作出相应详尽制度安排。普及互联网金融消费知识,维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互联网金融私人信息保护制度;要有相应的审慎信息披露和业务风险揭示,杜绝以任何方式承诺无风险、高收益的误导性宣传;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投诉受理机制,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5.加强日常流动性管理。一是建立科学量化流动性动态评估模型,准确预测流动性是控制流动性风险的首要因素。二是做好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匹配,“余额宝”类货币基金要配备相当数量的国债、金融债、信用债券等高流动性债券,一旦发生超预期赎回事件,即时卖出债券或质押式回购等向银行间市场融资。三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对货币基金投资的协议存款实施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管理,参照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障基金,为抵御大规模赎回提供流动性保障机制。
(三)金融监管层面
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采用前瞻性、动态调整的监管思维,监管制度设计要有效平衡硬监管、软约束,实现监管成本最小化、监管效益最大化,构筑起外部金融监管、行业自律约束和内部风险控制的多层次、差异化、有弹性的防控体系。
1.加强法律框架顶层设计。研究出台互联网金融框架性、原则性的法律,制定涉及网站认证、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个人信息保护等项技术标准;加紧修订《票据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征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适应互联网金融特征;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商务管理条例》、《网络支付管理条例》、《网络融资行为规范》等配套法规规章。
2.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一是制定市场准入标准,互联网金融企业颁发特许经营牌照制度,从源头防范系统性风险,对互联网金融从业资格执行审批,包括具体业务范围、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是否掌握关键技术等等。二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必要的预警监测、风险处置机制,一旦发生较大风险损失或涉及挪用资金、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存款等违规行为,应实施强制性市场退出处置机制。
3.强化金融功能监管机制。应从传统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逐步转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避免监管不规范领域与灰色地带。首先,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在监管职责分工(涉及支付类归央行负责、信贷类归银监会负责、证券类归证监会负责)基础上,对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明确牵头监管主体、加强分业监管协调,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其次,统一金融监管标准。无论“线上”金融业务还是“线下”金融业务,必须遵循“一致性”原则,统一制定“负面清单”,既要纳入统一监管范畴、避免监管制度套利,又要制订统一技术标准、降低技术选择风险。再次,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定期量化评估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动态进展、复杂程度及风险特征(张晓朴,2014),合理把握“适度监管”界限:对于风险低、影响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采取自行注册、市场自律;对于风险高、影响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必须纳入登记备案、审慎监管。
4.培育行业自律组织。2014年3月26日,筹备多时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2014年4月3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构建行业自律与行政他律相互补充、协同的行业秩序,发挥行业沟通协调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约束,推动互联网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惯例、行业公约、行业标准,实现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最终提炼成为法律。
5.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一是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加紧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防范软件,构筑交易平台和信息传输的防火墙。二是推行实名登记认证制度,强化借款者的身份审核、信用审核、风险防控等执行力度,推广网站认证、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关键技术,审慎推出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创新业务。三是构建第三方托管机制,可以建立商业银行第三方账户资金托管机制,规避网贷平台挪用资金风险。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3]贾丽平.比特币的理论、实践与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3,(12).
[4]廖岷.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J].新金融评论,2014,(2).
[5]四川银监局课题组.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研究[J].西南金融,2013,(12).
[6]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
[7]吴晓求.互联网金融的逻辑[J].中国金融,2014,(3).
Econom ic Logic and Evolution Arrange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Chen Hongxiang
(PBCYancheng Sub-branch,Jiangsu Yancheng 224001)
Internet finance is an innovative deduction under themacro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repression,which has its intrinsic formation mechanism and econom ic logic.Internet finance eases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reduces the transaction costs and threshold of financial services,and expands the possibility boundary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 thus increasing the inclusive financial supply.Butat the same time,the rapid developmentof internet financialalso implies the potential risk,such as the lack of legal basis,technical flaws,the term structurem ismatch,etc,which needs to make rationalandmoderateevolution arrangements.
internet finance,inherentmechanism,econom ic logic,evolution arrangement
F831.5
1674-2265(2014)11-0037-07
(责任编辑 王 馨;校对 RR,WX)
2014-10-15
陈鸿祥,男,江苏泰州人,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注册会计师,研究方向为金融理论、会计实务。